凌云县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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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凌云县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和测绘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根据县人民政府委托和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我县与之相配套的工作规定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执行国家的土地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承担对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和测绘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组织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等有关工作。调研和起草全县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及测绘的综合性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利用等综合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址保护规划及其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报县人民政府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负责城镇国有土地划拨、出让;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组织我县矿产资源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址保护规划及其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报县人民政府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我县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组织领导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督促检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督促指导各乡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指导检查各基层国土资源所信访维稳工作。负责研究分析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信访问题。负责直接承办全县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负责协助调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承办局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市和县的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发、土地整理、土地管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本地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执行国家有关耕地保护政策法规,管理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参与起草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放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政治政策、农用地转用管理办法,草拟我县有关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负责建设用地报批工作;负责农用地转用、征收征用土地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审查报批和验收;审核征地报批“一书四方案”及有关资料、图件、组织。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组织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管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市和我县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界、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城乡地籍、地政管理工作。组织全县地籍工作计划及土地权属管理办法和地籍管理技术规程。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土地调查、统计、定级、确权、登记发证、土地变更登记和地籍动态监测工作。负责调查确定土地权属。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我县在职责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与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执行国家的供地政策。负责全县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政府收购和乡(镇)、村用地等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协助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由县人民政府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审查、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协助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指导评估,对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承担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上报工作。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凌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组织规划实施。编制凌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按照发布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承担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的责任。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管理采矿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监管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承担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矿山日常监督检查。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并足额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承担采矿权价款评估,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等各类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开展矿业权年度检查。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协助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防治规划草拟我县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估和预报协助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岩溶洞穴、钟乳石、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地质地貌景观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防治负责,地热资源管理,审核饮用矿泉水鉴定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贯彻执行国家测绘工作法律、法规;履行本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制定本县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测绘成果监督工作,依法管理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测绘法律、法规的执行,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测绘管理工作负责测绘成果管理和依法管理测绘市场,依法监督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组织管理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工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基础测绘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工作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报批,查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成果质量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我县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变更调查费、地勘费、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县的财务会计制度,拟订我县有关国土资源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直属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和国有资产承担国家和地方性财政拨给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变更调查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县国土资源局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管理监督检查各下属事业单位及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有关收费对土地有偿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组织领导全县国土资源系统的队伍建设。组织制定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各类评比表彰工作;拟订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协助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协助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监测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起草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编写本县防震减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全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工作体系和信息系统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及邻近地区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信息的监测分析及处理,开展震情值班和震情、灾情速报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反映地震趋势预报意见。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报工作体系,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并监督实施,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烈度区划成果的应用,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训的宣传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建立“三网一员”震灾预报工作体系,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并监督其实施;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小区划成果的应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承担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参与地震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承担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协助人民政府建立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在有条件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和管理地震计量工作。根据防震减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防震减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地震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和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指导乡镇和县直单位防震减灾工作指导乡镇和县直单位开展地震应急预案编制、防震减灾宣传、地震应急演练、组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和地震物资储备等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防震减灾工作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中心工作任务和区、市地震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无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6.25”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开展国土资源国情国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服务活动。凌云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0776-829”测绘法宣传日开展对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的宣传服务活动凌云县国土资源局地环股0776-国土资源相关业务咨询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征地裁决办案咨询,政策法规查询与提供,土地登记、土地调查等相关业务咨询。凌云县国土资源局相关业务股室国土资源档案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效保护和利用国土资源档案,规范档案查询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档案的作用,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服务。凌云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国土资源政策法规信息发布对新出台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及自治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媒体和门户网站上发布。凌云县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0776-“5.12”防灾减灾主题宣传活动开展防灾减灾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服务活动凌云县地震局313 / 46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22项)第一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审批该项目列入我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后,将采取监督检查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需要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机构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二)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审批条件和范围;(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受理申请的部门是否按规定给予审批。三、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检查和查看相关书面材料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许可项目开展普查或抽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选择检查对象;(二)复核申请材料;(三)下发通知;(四)听取介绍;(五)面谈询问;(六)情况汇总;(七)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二)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三)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第二项、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审批 该项目列入我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后,将采取监督检查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机构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二)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审批条件和范围;(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受理申请的部门是否按规定给予审批。三、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检查和查看相关书面材料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许可项目开展普查或抽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选择检查对象;(二)复核申请材料;(三)下发通知;(四)听取介绍;(五)面谈询问;(六)情况汇总;(七)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二)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三)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第三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该项目列入我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后,将采取监督检查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机构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二)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审批条件和范围;(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受理申请的部门是否按规定给予审批。三、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检查和查看相关书面材料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许可项目开展普查或抽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选择检查对象;(二)复核申请材料;(三)下发通知;(四)听取介绍;(五)面谈询问;(六)情况汇总;(七)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二)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三)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第四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批该项目列入我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后,将采取监督检查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申请用地者。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二)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审批条件和范围;(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受理申请的部门是否按规定给予审批。三、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检查和查看相关书面材料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许可项目开展普查或抽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选择检查对象;(二)复核申请材料;(三)下发通知;(四)听取介绍;(五)面谈询问;(六)情况汇总;(七)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二)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三)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第五项、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该项目列入我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后,将采取监督检查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不能在约定(规定)的期限内动工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二)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审批条件和范围;(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受理申请的部门是否按规定给予审批。三、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检查和查看相关书面材料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许可项目开展普查或抽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选择检查对象;(二)复核申请材料;(三)下发通知;(四)听取介绍;(五)面谈询问;(六)情况汇总;(七)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二)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三)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第六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审批该项目列入我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后,将采取监督检查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二)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审批条件和范围;(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受理申请的部门是否按规定给予审批。三、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检查和查看相关书面材料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许可项目开展普查或抽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选择检查对象;(二)复核申请材料;(三)下发通知;(四)听取介绍;(五)面谈询问;(六)情况汇总;(七)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二)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三)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第七项、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该项目列入我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后,将采取监督检查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申请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二)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审批条件和范围;(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受理申请的部门是否按规定给予审批。三、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检查和查看相关书面材料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许可项目开展普查或抽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选择检查对象;(二)复核申请材料;(三)下发通知;(四)听取介绍;(五)面谈询问;(六)情况汇总;(七)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二)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三)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第八项、临时用地审批该项目列入我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后,将采取监督检查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一)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二)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二)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审批条件和范围;(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受理申请的部门是否按规定给予审批。三、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检查和查看相关书面材料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许可项目开展普查或抽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选择检查对象;(二)复核申请材料;(三)下发通知;(四)听取介绍;(五)面谈询问;(六)情况汇总;(七)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二)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三)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第九项、矿产资源开采审批该项目列入我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后,将采取监督检查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申请在凌云县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二)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审批条件和范围;(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受理申请的部门是否按规定给予审批。三、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检查和查看相关书面材料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许可项目开展普查或抽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选择检查对象;(二)复核申请材料;(三)下发通知;(四)听取介绍;(五)面谈询问;(六)情况汇总;(七)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二)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三)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第十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该项目列入我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后,将采取监督检查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二)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审批条件和范围;(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受理申请的部门是否按规定给予审批。三、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检查和查看相关书面材料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许可项目开展普查或抽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选择检查对象;(二)复核申请材料;(三)下发通知;(四)听取介绍;(五)面谈询问;(六)情况汇总;(七)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二)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三)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该项目列入我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后,将采取监督检查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辖区范围内需要并可以利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二)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审批条件和范围;(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受理申请的部门是否按规定给予审批。三、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检查和查看相关书面材料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许可项目开展普查或抽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选择检查对象;(二)复核申请材料;(三)下发通知;(四)听取介绍;(五)面谈询问;(六)情况汇总;(七)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二)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三)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二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审批该项目列入我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后,将采取监督检查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辖区范围内需进行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二)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审批条件和范围;(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受理申请的部门是否按规定给予审批。三、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检查和查看相关书面材料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许可项目开展普查或抽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选择检查对象;(二)复核申请材料;(三)下发通知;(四)听取介绍;(五)面谈询问;(六)情况汇总;(七)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二)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三)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三项、土地登记该项目列入我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后,将采取监督检查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辖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二)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审批条件和范围;(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受理申请的部门是否按规定给予审批。三、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检查和查看相关书面材料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许可项目开展普查或抽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选择检查对象;(二)复核申请材料;(三)下发通知;(四)听取介绍;(五)面谈询问;(六)情况汇总;(七)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二)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三)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第十四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该项目列入我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后,将采取监督检查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二)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审批条件和范围;(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受理申请的部门是否按规定给予审批。三、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检查和查看相关书面材料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许可项目开展普查或抽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选择检查对象;(二)复核申请材料;(三)下发通知;(四)听取介绍;(五)面谈询问;(六)情况汇总;(七)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二)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三)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五项、无偿收回闲置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审批该项目列入我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后,将采取监督检查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二)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审批条件和范围;(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受理申请的部门是否按规定给予审批。三、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检查和查看相关书面材料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许可项目开展普查或抽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选择检查对象;(二)复核申请材料;(三)下发通知;(四)听取介绍;(五)面谈询问;(六)情况汇总;(七)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二)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三)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第十六项、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该项目列入我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后,将采取监督检查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涉及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改制国有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二)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审批条件和范围;(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受理申请的部门是否按规定给予审批。三、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检查和查看相关书面材料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许可项目开展普查或抽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选择检查对象;(二)复核申请材料;(三)下发通知;(四)听取介绍;(五)面谈询问;(六)情况汇总;(七)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二)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三)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七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该项目列入我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后,将采取监督检查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二)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审批条件和范围;(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受理申请的部门是否按规定给予审批。三、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检查和查看相关书面材料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许可项目开展普查或抽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选择检查对象;(二)复核申请材料;(三)下发通知;(四)听取介绍;(五)面谈询问;(六)情况汇总;(七)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二)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三)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第十八项、探矿权年检该项目列入我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后,将采取监督检查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的探矿权(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二)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审批条件和范围;(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受理申请的部门是否按规定给予审批。三、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检查和查看相关书面材料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许可项目开展普查或抽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选择检查对象;(二)复核申请材料;(三)下发通知;(四)听取介绍;(五)面谈询问;(六)情况汇总;(七)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二)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三)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九项、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该项目列入我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后,将采取监督检查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 的 采矿权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二)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审批条件和范围;(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受理申请的部门是否按规定给予审批。三、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检查和查看相关书面材料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许可项目开展普查或抽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选择检查对象;(二)复核申请材料;(三)下发通知;(四)听取介绍;(五)面谈询问;(六)情况汇总;(七)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二)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三)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第二十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该项目列入我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后,将采取监督检查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二)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审批条件和范围;(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受理申请的部门是否按规定给予审批。三、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检查和查看相关书面材料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许可项目开展普查或抽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选择检查对象;(二)复核申请材料;(三)下发通知;(四)听取介绍;(五)面谈询问;(六)情况汇总;(七)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二)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三)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第二十一项、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该项目列入我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后,将采取监督检查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农村村民。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二)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审批条件和范围;(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受理申请的部门是否按规定给予审批。三、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检查和查看相关书面材料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许可项目开展普查或抽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选择检查对象;(二)复核申请材料;(三)下发通知;(四)听取介绍;(五)面谈询问;(六)情况汇总;(七)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二)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三)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第二十二项、采矿权转让审批该项目列入我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后,将采取监督检查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采矿权申请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二)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审批条件和范围;(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受理申请的部门是否按规定给予审批。三、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检查和查看相关书面材料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许可项目开展普查或抽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选择检查对象;(二)复核申请材料;(三)下发通知;(四)听取介绍;(五)面谈询问;(六)情况汇总;(七)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二)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三)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1、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备案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单位:凌云县国土资源局一、监督检查对象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备案审批项目申请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审批条件和范围;(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许可项目开展普查或抽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给予通报批评。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选择检查对象;(二)复核申请材料;(二)下发通知;(三)听取介绍;(四)面谈询问;(五)情况汇总;(六)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二)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三)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2、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审批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单位:凌云县国土资源局一、监督检查对象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审批项目申请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审批条件和范围;(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许可项目开展普查或抽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给予通报批评。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选择检查对象;(二)复核申请材料;(二)下发通知;(三)听取介绍;(四)面谈询问;(五)情况汇总;(六)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二)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三)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3、矿山企业生产勘探报告备案审批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单位:凌云县国土资源局一、监督检查对象矿山企业生产勘探报告备案审批项目申请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审批条件和范围;(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许可项目开展普查或抽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给予通报批评。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选择检查对象;(二)复核申请材料;(二)下发通知;(三)听取介绍;(四)面谈询问;(五)情况汇总;(六)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二)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三)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4、矿业权设定抵押审批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单位:凌云县国土资源局一、监督检查对象矿业权设定抵押审批项目申请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审批条件和范围;(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许可项目开展普查或抽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给予通报批评。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选择检查对象;(二)复核申请材料;(二)下发通知;(三)听取介绍;(四)面谈询问;(五)情况汇总;(六)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二)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三)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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