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公司法实用培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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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0页 共20页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1、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目的而进行的组合,常常是为了营利而经营业务。2、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3、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一)营利性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其营利性有两层含义: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公司应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 (二)社团性社团性亦称联合性,是指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 (三)法人性 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依法设立。必须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性是公司区别于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 第二节 公司的沿革与作用 一、公司的沿革 (一) 西方国家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公司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现代意义的公司起源于中世纪意大利沿海都市的船舶共有与康孟达(Commonda)契约。1600年,东印度公司经英国女王特许成立,为现代股份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了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等遍布西方各国主要工业部门的垄断组织,以及跨国公司这种国际性的垄断组织,还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公司组织形式,即股东人数有限、股东均负有限责任、出资转让有限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类型和公司制度已日趋完备。 (二)我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清末前的中国,基本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更没有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鸦片战争后,许多先行者仿照欧美之制,自行创办公司,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才逐步在中国盛行开来。 至新中国成立时,全国共有130多万私营工商业户,除国民党政府核准登记的11 298家公司外,其余均为独资或合伙企业,公司在所有企业中所占比例不到1。 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在一部分工业部门中组建了十几个专业公司。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出现了传统的公司类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一大批单一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被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自此,我国公司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时代。 二、公司的作用 (一) 广泛筹集资金 1.股份融资成本低。2.股份融资手段灵活。3.股份融资规模大、速度快。4.股份融资转让方便。 (二) 转换经营机制 1.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界定产权。 2.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股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 3.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改善企业管理。 (三) 便于集中和控制 1.公司有利于发展专业化协作,扩大生产规模。 2.公司有利于行业管理,实现国家引导企业经济活动的目标。 第三节 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公司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一) 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 1.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相互间的关系。 2.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 3.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的关系。 4.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 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 与公司组织特点有联系的活动,主要是股票的发行、交易,债券的发行、转让,以及资本的增加、减少和出资的转让等。 二、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 (一) 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是组织法。 2.公司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 3.公司法是国家管理公司的行为规范。 (二) 公司法的特征 1.从公司法的内容上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的法律。 2.从公司法的体例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3.从公司法的规范性质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4.从公司法所确认的各种规则看,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第四节 公司法的渊源与地位 一、公司法的渊源 (一) 公司法是商法典的组成部分 (二) 公司法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 (三) 公司法是单行法 二、公司法的地位 (一) 公司法与民法。民法为公司法提供了理论基础,民法的一些制度如法人制度来源于公司法。 (二) 公司法与经济法。公司法作为国家管理公司之法,最鲜明地体现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性特征。(三) 公司法与刑法。西方国家公司法大都有公司犯罪的规定,甚至列举有超出刑法典规定的新罪名。第二章 公司的种类第一节 公司的分类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按照公司及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这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对公司进行的最基本的法律分类。我国公司法仅确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 无限公司无限公司,亦称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二)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又称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三)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四) 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按照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学者对公司所进行的一种学理分类。凡公司的经营活动着重于股东个人条件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信用的是人合公司。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凡公司的经营活动着重于公司资本数额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的是资合公司。 凡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个方面的是人合兼资合公司。三、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按照公司资本筹集方式及出资转让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这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的基本分类。封闭式公司是指资本全部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开放式公司是指可以公开招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公开进行交易的公司。四、母公司和子公司按照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可以把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一种控制性公司,有时又称控股公司,无论控制公司抑或控股公司,都是母公司。凡资本大部分受他公司控制的公司,则是子公司。五、总公司与分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辖关系,可以把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亦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总公司依法首先设立,公司(包括分公司)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均由总公司统一决定。总公司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诸方面均受总公司管辖。它一般设立于总公司成立之时或成立之后,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没有独立性,不具有法人资格。六、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按照公司的国籍,可以把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一) 股东人数的限制性(二)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三) 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四) 公司资本的封闭性(五) 公司组织的简便性(六) 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沿革与地位有限责任公司产生较晚,起源于19世纪末的德国。最早的有限责任公司立法是德国于1892年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是对既存公司形式及其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对公司组织形式的改革和发展。它充分吸取了其他公司形式的长处并弃其所短,顺应了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的需要,为许多投资者所采用。三、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规定了一人公司,但作出特别规定:1.提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国有独资公司(一)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征有:1.公司股东的单一性。2.单一股东的特定性。3.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二) 国有独资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 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人至13人,行使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基本相同的职权。2.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3.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4.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专任制度。专任制度,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负责人原则上只能在其所在的公司任职,未经股东同意,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征如下:(一)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二) 资本募集的公开性(三) 股东出资的股份性(四) 公司股票的流通性(五) 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沿革与利弊 股份有限公司起源于17世纪初期的荷兰和英国,荷兰东印度公司和英国东印度公司是最早出现的一批股份有限公司。到现代,它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占统治地位的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之所以成为众多投资者乐于选择的组织形式,是因为它有以下优点:便于集资;分散风险;投资灵活;组织永恒。 不利之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严格,发起人设立责任亦较重;股东人数多,股份分散,只要有股东掌握一定比例的股份,就能够操纵公司的业务;股东流动性大,股东对公司缺乏责任感,公司经营欠佳时,股东就纷纷抛售股票,甚至可能导致公司的解体;股票的交易市场极易成为不法者的投机场所,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三、上市公司(一) 上市公司的概念与特点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特征如下: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2.上市公司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3.上市公司是股票获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上市公司的法定条件按照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的,缺一不可。(三)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程序1.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审查批准。3.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4.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查批准。5.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6.披露上市公告书。第三章 公司的设立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二、公司设立的性质 (一) 合伙契约说 此说认为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都是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应属于民法上的契约行为,并进而将设立行为视为合伙契约。(二) 单独行为说此说认为设立行为是每一行为人各自的单独行为,围绕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这一共同目标而竞合。 (三) 共同行为说 共同行为说认为,设立行为的基础是多数人一致的意思表示,行为的效果是行为人取得同质的股东权,它有别于互为给付的契约行为,也不同于导致单一责任的单独行为。目前,多数学者持此观点。 三、公司设立的原则 公司设立大体经历了自由设立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及严格准则主义等几个不同的立法阶段。 (一) 自由设立主义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 (二) 特许主义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 (三) 核准主义 核准主义,也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批准。 (四) 准则主义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它经历了由单纯准则主义到严格准则主义两个阶段。单纯准则主义,指由法律规定成立公司的条件,如果发起人认为公司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无须经过主管机关审批。严格准则主义,指在公司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款,设立公司虽无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公司设立原则。我国公司法中全面奉行公司设立准则主义,是公司设立制度的一大进步。 四、公司设立的效力 公司设立的效力,是指公司设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 设立中的公司的地位设立中的公司在设立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不附条件地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设立范围以外的以设立中的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原则上由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二) 发起人的责任 发起人是公司设立行为的具体实施者。1.公司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损害赔偿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已收股款负返还的连带责任。 (三) 公司设立无效和设立撤销即使公司已登记成立,如果发现公司设立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存在民法上所规定的可撤销或无效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宣告设立无效或设立撤销之诉。请求宣告设立无效或撤销的诉讼只能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间内提出。设立无效判决和设立撤销判决的效力可及于第三人,但无溯及力,不影响判决确定前公司、股东及第三人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公司设立的方式 一、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亦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二、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仅认购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能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 第三节 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组织要件 组织要件,包括公司的名称、种类、公司章程、组织机构、法定最低资本以及经营场所等。设立公司必须确定公司的名称,制定公司章程,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组织机构,出资或股本要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发起人的要件发起人,亦称创办人,是指订立公司发起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一) 发起人的人数限制 除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外,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是2人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人数要求更高。 (二) 发起人的资格限制 1.发起人的身份限制。2.发起人的住所要求。三、物的要件物的要件,是指作为资合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应具备的必要的物质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是资本条件。 四、行为要件 行为要件,是指公司发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设立行为,且设立行为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第四节 公司设立的程序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一) 签订发起人协议 (二) 订立公司章程 (三) 报经主管部门审批 (四) 缴纳出资 (五) 确立机关 (六) 申请登记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一) 发起设立的程序 包括发起人签订发起协议、制订公司章程、办理审批手续、发起人认缴股款、选举公司机关成员、申请设立登记。 (二) 募集设立的程序1.发起人认足部分股份。2.制作招股说明书。3.呈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 4.公告和招募股份。 5.召开创立大会。6.申请设立登记。 (三) 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的一般程序 1.报原企业资产所有者及政府授权部门批准。2.发起人协议。 3.清理企业存留资产。4.评估资产。5.界定产权关系。6.设置股权。7.转移资产及招股。8.建立规范的组织机构。9.申请设立登记。 第五节 公司章程 一、概述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3.公司章程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依据。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 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两合公司的章程,均应在设立阶段由公司最初的全体股东共同制订。三、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一)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章程中必须予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就会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 (二)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可以听凭章程制定人自主决定是否载入章程。 (三) 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并不列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章程制订人便可根据实际需要载入章程的事项。四、公司章程的变更 章程一经生效,不得随意加以变更。如因内、外部情况变化确需加以修改的,须遵守法定程序,变更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节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一、公司的名称 (一) 概述 公司的名称,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以相互区别的固定称谓,是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志,它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 (二) 公司名称权的性质 公司名称权,是指公司对自己的名称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内容上的双重性。 2.权利效力上的排他性。 3.可转让性。 (三) 公司名称的选定1.商号真实原则,即选定的公司名称必须与经营者的名称或与营业内容相一致,否则禁止使用,法国、瑞士、拉美诸国均采用此制。2.商号自由原则,即公司选用何种商号,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英国、美国、日本等均采用此制。 3.单一名称原则,即一个公司原则上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以附加文字表示。 (四) 公司名称的核准与登记 取得商号的途径有如下几种:因使用而自然取得,不需要注册。需要注册。(五) 公司名称的转让 现代商法大都规定商号不得单独转让,即公司名称的转让应当伴随该名称所代表的公司本身的全部或部分转让。 二、公司的住所 公司住所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也是公司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 第四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 第一节 公司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否认一、公司人格的独立公司作为最典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一方面体现在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公司必须独立于股东之外。 二、公司人格的否认公司人格的否认有两层含义:国家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即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取缔;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二节 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一) 公司权利能力因性质受到限制(二) 公司权利能力因法律规定受到限制 1.转投资的限制。 2.贷放款项的限制。 3.担保的限制。 4.设立中的公司不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解散后的公司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 公司权利能力因目的受到限制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以自己的意思或行为独立地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三、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 公司侵权行为能力须具备下述几个要件: 1.须属公司代表机关或者其他有权代表公司者实施的行为。 2.须是公司机关成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所实施的行为。 3.须是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时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即必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 第五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 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及意义 公司资本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二、公司资本的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普遍确认了公司资本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并称之为“资本三原则”。 (一) 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 (二) 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三) 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三、公司的最低资本额 四、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西方国家公司法已经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三种公司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 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亦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足,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之。 折衷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公司资本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 第二节 公司资本的构成 一、现金 现金或货币是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大多数国家公司法对现金应占公司资本的比例都作出明确规定。股东对公司的现金出资是公司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必须实际履行、如实缴纳,不得撤回。 二、实物 实物,也叫有形资产,主要包括建筑物、厂房和机器设备等。 三、无形财产 无形财产亦称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专利权是指按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商标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业者对于依照法定程序,经由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专有技术又称技术秘密,是指生产所必需的、不享有专利保护的秘密技术知识和经验。 土地使用权是指非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土地加以利用和取得收益的权利。 商誉是某行业拥有的一种优良品质,源于该企业的名誉,与顾客以及使与顾客的联系得以保持的环境有关。 第三节 股东的出资 一、股东的出资方式 (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1.出资平等主义。 2.出资不平等主义。 3.基本出资制。 (二)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资本分为股份,股份集为资本。 二、股东出资的缴纳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任何公司的股东都必须履行出资义务。 三、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1.违约责任。 2.差额补足责任。 (二)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一) 虚报注册资本 “虚报注册资本”,是指行为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夸大注册资本的数额,欺骗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二) 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而取得股份或出资证明的行为。 第四节 增资与减资 一、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简称增资,是指公司为筹集资金、扩大营业,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 二、减少资本 减少资本,简称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 第五节 股份与股票 一、股份(一) 股份的概念与特点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即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金额均等的股份,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即为公司资本的总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以下特点: 1.股份是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 2.股份是对资本的等额划分,具有金额的均等性。 3.股份是股东权的基础,具有权利上的平等性。 4.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具有自由转让性。(二) 股份的种类1.依股东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大小,可将股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2.依据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可将股份分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3.依是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的姓名,可将股份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4.依股份有无表决权,可将股份分为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二、股票 (一) 股票的概念与特征 股票是指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票具有以下特征: 1.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2.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 3.股票是一种流通证券。 4.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 5.股票是一种风险证券。 (二) 股票的发行 1.股票发行的种类。 股份的发行可以分为两类,即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设立发行,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所进行的股份发行。新股发行,是在公司成立后再次发行股份。 2.股票发行的条件。 股票发行的共同条件是: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3.股票发行的程序。 4.股票发行的方式。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包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公司承诺,如在一定期间内未能将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售于公众,剩余部分即由证券经营机构自行买下的一种承销方式。代销是指承销机构(即证券经营机构) 代理发售股票,在发行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或包销人的承销方式。 第六章 公司债 第一节 公司债的概念与种类 一、公司债的概念与特征(一) 公司债的概念 公司债是指公司以发行债券这一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筹措资金,从而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公司债的特征: 1.公司债与一般金钱债务。 公司债的债权人具有公众性。 公司债的举债具有集中性。 公司债的表现形式为债券。 2.公司债与企业债。 3.公司债与股份。权利性质不同;权利内容不同;风险负担不同。 二、公司债与公司债券的关系 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公司债则是公司债券的具体内容。 三、公司债的种类 (一) 记名公司债与无记名公司债 依公司债是否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公司债债权人的名称,可将公司债分为记名公司债和无记名公司债。 (二) 转换公司债与非转换公司债 依公司债是否可以转换为公司股份,可将公司债分为转换公司债和非转换公司债。 (三) 担保公司债与无担保公司债 依公司债在偿还上是否有担保,可将公司债分为担保公司债和无担保公司债。 (四) 实物债与登记债 依公司债是否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可以将公司债分为实物债与登记债。 (五) 其他种类的公司债 第二节 公司债的发行一、公司债的发行主体在大部分国家的公司法中,通常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公司债,而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其他各种形态的公司,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公司债的发行主体。 二、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一) 公司债发行的必要事项 1.公司净资产额须达到一定规模。 2.公司营业利润须达到一定水平。 3.资金投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公司债发行的限制事项 1.公司债的总额限制。 2.公司债的利率限制。 3.公司债的用途限制。 4.公司债的再发行限制。 三、公司债的发行程序 在程序上,公司债的发行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股发行相类似,一般需要经过决议、申请、审批、募集四个阶段。 (一) 公司债发行的决议 (二) 公司债发行的申请 (三) 公司债发行的核准 (四) 公司债的募集 公司债的募集,通常经过以下三个阶段: 1.签订公司债承销协议。 2.进行公司债募集公告。 3.认购缴款及债券交付。 第三节 公司债的转让一、公司债转让的一般原则1.自由转让原则。2.价值约定原则。 二、公司债转让的方式 (一) 记名公司债的转让方式 记名公司债的债券为记名有价证券,即在证券上载明权利人名称的有价证券。 (二) 无记名公司债的转让方式 无记名公司债的债券为无记名有价证券,即在证券上不载明权利人名称的有价证券。 三、公司债转让的要件 (一) 公司债转让的生效要件 记名公司债转让的生效要件通常应当包括两项,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公司债券的交付。在依背书方式进行公司债转让时,转让人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受让人并进行签章,即完成公司债券转让的意思表示;在非依背书方式进行公司债转让时,通常需要做成公司债转让契据或者文书,并由转让人签章,才能完成公司债转让的意思表示。 (二) 公司债转让的对抗要件记名公司债在成立转让但未将受让人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时,则不得以之与公司相对抗。 第四节 公司债债权人的保护 一、公司债债权人的权利公司债债权人的基本权利,是就所认购的公司债享有本金偿还请求权和利息支付请求权。 二、公司债债权人的特殊性 (一) 公司债债权人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 (二) 公司债债权人具有松散的团体性 (三) 公司债债权人具有行为上的统一性 三、公司债债权人的保护措施 (一) 设置公司债管理人 公司债管理人的主要权限为:为公司债债权人接受清偿,或者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以自己的名义,为裁判上及裁判外一切必要行为;根据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就公司债债权,而为处分行为、诉讼行为或者参加破产程序;为取得清偿,进行处分行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破产程序,经法院许可,得对发债公司的业务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 设置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公司债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公司债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合议机关,是对与公司债债权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依公司债债权人的综合意志作出决定的机构。 第七章 股东和股权 第一节 股 东 一、股东概述 从一般意义上说,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发起人要求较严,这些限制主要表现为: 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发起人。 2.法人作为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 3.公司的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最低人数。 4.关于对公司发起人的国籍和居住地的限制。 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一) 股东享有股东权 (二) 股东平等原则 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 股东的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但无表决权股除外。 2.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或股份。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按其出资或所持股份取得股利,即公司盈余分配的请求权。 5.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即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股东的义务 1.向公司缴纳股款的义务。 2.对公司所负债务的义务。 第二节 股 权 一、股权的概念与种类 股权,亦即股东权,狭义的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股权,则是对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总称。 1.按股权内容不同,将股权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2.按股权性质不同,将股权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 3.按股权行使方式不同,将股权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二、股权的性质 (一) 关于股权性质的主要学说 “股权所有权说”。 “股权债权说”。 “股权社员权说”。 “股权独立民事权利说”。 (二) 股权性质评析 赞同股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的主要理论与法律依据: 1.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2.股东出资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由股东出资而形成的公司资本属公司本身所有,出资并不导致股东对具体存在的公司资产拥有所有权。 3.股东和公司分别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资产既非某一股东个人财产,亦非全体股东共有财产,而是公司自身的财产。 4.所有权的权能是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而股权的内容是自益权与共益权,二者的权利内容判然有别。 三、股权的行使 股东既可以亲自行使股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股权, 四、股权的转让 (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因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容易产生公司原有股东对新股东是否信任的问题。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转让股权本质上属于处理私权,应当奉行意思自治原则。 5.股权的转让除出于股东自愿外,还可能因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而转让。 6.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7.有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8.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4.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6.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7.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八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公司组织机构概述 一、公司组织机构的含义 公司的组织机构是由公司本身的组织机能所决定的,是公司组织机能的外在形式。与公司组织机构相关的一个概念是公司的机关。公司机关又称公司的代表机关,是指就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机构。 二、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 分权制衡原则 (二)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三) 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相结合原则 三、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特点及演变 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经历了一个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变迁。 第二节 股 东 会 一、股东会的概念和股权 (一) 股东会的概念 从广义上说,股东会泛指在各类公司中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从狭义上说,股东会专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则专称股东大会。 1.股东会须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3.股东会是公司的法定但非常设机构。 (二) 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股东会的种类 (一) 普通会议 普通会议,又称股东常会、股东年会或定期会议,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的会议。 (二) 特别会议 特别会议,又称临时会议或特别股东会,是指必要时在两次年会之间不定期召开的全体股东会议。召开股东会的特别情形:董事会或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为必要时而决定召开;应持法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或请求而召开;法院责令召开。 三、股东会的召集 (一) 召集人 无论是普通会议,还是特别会议,召集人原则上为董事会。 (二) 召集程序 股东会之召集应以书面形式于会议召开的一定期限之前通知或通告股东。 四、股东表决权及其行使(一) 股东表决权的含义 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会的议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 (二) 股东表决权行使的一般原则及例外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都确立了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基本原则,即资本多数决原则或一股一票原则。一些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得以章程限制其表决权,这些限制包括:对表决权数上的限制。对表决权代理的限制。表决权行使的回避。(三) 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方式 1.表决权的亲自行使。 2.表决权的代理行使。 3.表决权的书面行使。 五、股东会决议 (一) 股东会决议的种类 对于股东会的不同决议事项,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多数标准。根据具体的决定事项和多数标准,股东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1.普通决议。 2.特别决议。 (二) 股东会的议事记录 (三) 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 1.股东会决议的无效。 2.股东会决议的撤销。 3.股东诉讼的担保。 第三节 董 事 会 一、董事会的概念和职权 (一) 董事会的概念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行使经营决策和管理权的、必设的集体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的概念具有以下内涵: 1.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 2.董事会是集体执行公司事务的机关。 3.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和领导机关。 4.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的常设机关。 (二) 董事会的职权 1.对内经营管理权。 2.对外代表权。 二、董事会的产生和组成 (一) 董事会的产生 1.董事的任职资格。 2.董事的人数。 3.董事的选任。 4.董事的任期。 (二) 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由符合条件的当选董事组成。 三、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会会议的种类 与股东会会议的分类相一致,董事会会议亦可分为普通会议和特别会议。 (二)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为保证董事会会议的效率,一般国家公司立法都特别确定有权召集董事会会议的人。 (三) 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四)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 董事会的决议也可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 (五) 董事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一) 董事的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2.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不得擅自处分公司财产。 4.不得使自己置身于与公司的利益冲突之中。 5.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二) 董事的民事责任 1.董事对公司的责任。 董事承担民事责任有四个要件:对公司或股东负有义务;有违反义务的主观过错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以及故意行为和严重过失行为);对公司造成了损害;不属于责任豁免的范围。 (1)董事参与董事会决议而产生的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2)董事违反董事会合法、有效的决议而产生的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3)董事越权行为而产生的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4)董事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5)董事对其在管理公司事务中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2.董事对股东的责任。要求董事与公司对股东共负连带赔偿责任,是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 第四节 监 事 会 一、监事会的概念和职权 (一) 监事会的概念 监事会是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 (二) 监事会的职权 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二、监事会的组成(一) 监事会的人数 我国公司的监督机构原则上采取委员会制,规定监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但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采取委员会制,仅设12名监事。 (二) 监事会的成员结构 监事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参与公司的经营监督。职工监事所占比例高的为1/2,一般都规定监事会的1/3成员由职工代表担任。 三、监事的任免 (一) 监事的产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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