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民镇岗位职责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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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民镇机关干部岗位责任 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促进机关干部依法、勤政、廉洁、高效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市、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指机关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分管或负责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者,包括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均要对直接责任者和相关责任者进行相应的追究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本镇机关全体干部。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逐级负责、层层追究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凡违反靖民镇机关干部岗位职责者,均在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执行党委、政府工作决定和决议不力的; 3、擅自更改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党委扩大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人事制度、财务制度、机关各项制度以及上级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5、因失职造成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或各种公共危机突发事件的; 6、因失职造成经营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失误的; 7、因失职造成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8、对下级所反映的问题、情况,七日内无故不答复,造成不良影响的,特别是对所包村出现上访问题处理不力的; 9、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以各种会议形式或由上级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不能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的,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年初目标任务的; 2、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3、工作中不服从领导、不接受监督、不及时请示、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4、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5、对包村工作监督不力、或工作不到位,不能按要求指导和监督村务工作,不按“六制一体”程序办事、违反村“两委”工作规程程序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6、包村工作中对于违反规章制度,损害集体、村民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7、漠视公共危机突发事件,不及时报告、不及时制止避险的; 8、在本文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外,有悖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者,经机关干部岗位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研究认为须要追究的一切言行; 9、凡具有本章第六条 9种情形之一者,除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外,还须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责任承担 第八条 责任承担分为直接责任者和相关(领导)责任者: 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作用的责任人;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件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对党委、政府交办的重大紧急工作任务,拒不执行,顶着不办或故意拖延,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3、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屡教不改、拒不承认错误的; 4、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5、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6、因机关干部工作不力、失职或渎职,形成上访隐患,继而发生群众上访事件的; 7、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挠、不配合调查的;在问责过程中,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在问责过程中,包庇下属错误的; 第四章 追究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种类 1、诫勉谈话。由被问责人的直接上级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 2、通报批评。被问责人在机关会议上做出深刻检查后予以通报批评; 3、扣发绩效工资。在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的前提下,全部或部分扣发年终绩效工资; 4、年终考评不称职。直接被确定为年终考核不合格者,即属年终岗位责任制考评不称职人员; 5、留岗查看; 6、调离现岗; 7、停职检查。在停职反省期间停发工资; 8、引咎辞职; 9、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责任等级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后果、损害和影响程度,确定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个责任等级,对情节较轻者适用于第十一条追究种类1、2或3;对情节较重者适用于追究种类4、5或6;对情节严重者适用于追究种类7、8或9;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成立机关干部岗位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任副组长,成员由书记办公会成员组成。 第六章 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可由镇党委成员提出或责成镇纪检委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可由镇纪委牵头,也可由镇党委责成专人组织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通报。 第十八条 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经调查核实形成处理意见,报镇党委审批并抄报县纪委备案。 第十九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镇党委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镇党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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