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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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状信访制度是反映中国国情的,一项特殊的实现权利救济和民意表达的制度。国外虽然也有类似的民愿表达机制,如瑞典称之为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美国有所谓的公民申诉制度,等等,但信访制度仍然可以说是我们国家独有的。信访体制建于20 世纪50 年代,1995年国务院以185号令的形式出台了信访条例,将信访制度上升到行政法规的高度进行规范。该条例于2005年1月有了修订版。与旧的信访条例相比,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设计了一系列信访程序,如受理程序、答复程序、处理程序、复查程序、复核程序等以及督办程序。而且根据这部条例,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新条例5月1起施行之后,信访量大增,而且因为有了相关程序规定,就等于有了解决问题的时间表,信访事项的处理效率也大大提升。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在实践中,相比较“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写信访和实地走访(主要是进京访)是信访人普遍采取的形式。根据信访方式不同,还可以分为正常访和“非正常访”两种。正常访就是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形式、程序和受理机构进行的信访,“非正常访”一般是指越级访、使用非正常的手段以及到非信访机构上访等情况。有一个时期,国家信访部门每月会对各省(区、市)“非正常上访”人次数进行排名,各省市信访部门也会对各地市排名,直至县市及乡镇政府。由于信访案件多发于基层,县市级及乡镇政府的信访工作很快成为对当地党政干部政绩考核的指标之一,这一指标又逐步演化为:各级党政领导成为信访责任人,其管辖的辖区内访民进京上访次数与党政领导的前途直接挂钩。各地对此也出台了详细的评分体系。应该说,这些考核和排名的初衷应该说是好的,是希望各地重视信访工作,畅通信访途径,加强信访责任,尽可能地化解信访事项,但最终却是播下了“龙种”,收获了“跳蚤”,一些侵犯基本人权的事件频频发生(像在截访过程中出现殴打信访人造成人身伤害、变相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在集中监管过程中信访人被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而且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敏感时期,有些地方花在一个信访人身上的各项费用高达十几万甚至几十万。而且为了稳控息访,不管有理没理,只要答应不再访就给钱,所谓花钱买平安),同时滋生了腐败(甚至形成产业链),最严重的是,出现“信访不信法”、甚至形成信访是唯一的救济渠道的、不好的社会导向,很多人对政府工作不满意上访,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处理结果不服也上访,导致涉法涉诉信访量也激增,极大地动摇了司法的权威。也增加了信访部门的工作压力(好多信访人都。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就坦率地分析了“信访”面临的尴尬,指出:“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信任感,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还是要上访、信访,要靠找门路、托关系,甚至要采取聚众闹事等极端行为,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蔓延开来,否则还有什么法治可言呢?”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之后,各省信访排名逐步取消,国家信访局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包括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等,明确“不接受越级上访”,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重视初信初访,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将信访问题在基层属地妥善解决,等等。今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这标志着我国的信访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涉法涉诉信访近年来,信访问题逐渐成为全社会一个头疼的问题,公民缠访、闹访,引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问题甚至成为常态。而公民之所以会“信访不信法”,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司法权威不足,没有在全社会形成司法是最终裁决这一意识;另外,目前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司法裁判不公、执行不力等问题,导致老百姓不得不转而向更高的行政权力寻求救济,一级一级上访,形成上访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可谓是找到了这一问题的症结所在。这一提法虽然寥寥数语,但我个人认为,至少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与三中全会决定相比,表述上有变化,从“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到“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范围更宽,要求也更进一步。其次,所谓进入“法治化轨道”是指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从受理到答复到复查、复核,全程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依法进行,不缺位、不越位。第三,要区分诉求的合理合法性,保障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合理合法结果的言外之意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不属于解决范围,无理闹访、缠访的,不应得到支持;应当引入终结制度,对信访程序而言,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经中央或者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涉法涉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对司法而言,涉诉涉法信访问题,经省级或最高司法机关,认定法院裁判合法正确,信访人无可以保护的合法权益的,不应再启动复查程序。最后一点,“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实际不但是对信访工作的要求,也是对行政机关执法、人民法院司法以及普通百姓守法的整体要求;同时,从中也可以看出信访工作的边界:属于信访处理的事项,按照信访途径解决;不属于信访处理的事项,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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