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论述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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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1、 论现代科技对证据法的影响证据法价值的实现有赖于证据法顺应社会的发展,包括科技的发展,现代科技对证据法实实在在地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证明对象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具体的证明对象发生变化,如计算机侵权和犯罪日趋高涨、高科技造成的侵权、利用遥测技术实施远距离的民事行为产生纠纷、利用最现代化交通和通信工具作案。证据种类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促成新的证据种类的产生,如视听资料。增新了原有的证据内容如物证。证据的收集、审查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了收集和审查证据的技术和方法,主要有形貌显示与放大技术、组成与结构分析技术、法医生物学技术、激光技术、计算机技术。证据规则方面。现代科技与英美对抗制传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反传闻规则和最佳传闻规则成为采用现代科技所作成的证据的主要障碍。总之,现代科技对证据法的影响,在将来我国制定证据法或证据规则时都应予以密切注意并将其合理而充分地融入到证据法或证据规则之中。2、 试论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学学科研究对象: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揭示其基本内容特征和发展状态趋势,以期完善。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诉讼法学具有很强的应用性或高度实践性。诉讼证明既要遵循法律原则规范,又要遵照经验法则和科学原理。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主要是探讨诉讼证明的价值取向和目的的功能涵义,以及在我们所处的社会物质、精神和制度条件下如何协同实现。诉讼证明的立法和运行环境。主要是指诉讼证明的立法和运行所处的社会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有关证据法和证据法学边缘交叉问题。这种制度交叉,意味着以宪法为核心,证据法律制度与诉讼和实体法律制度密切协作以实现诉讼目的。3、论证据的基本属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客观性的根据:一是由于案件本身的客观决定的。二是对证据的认识,必须坚持物质存在第一,认识第二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基本路线和方法。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关联性根据:一是证据是随着案件的发生过程形成的,它和案件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必然的客观联系。二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普遍联系观点在证据属性上的体现。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合法泩两方面的涵义:一是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二是诉讼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综上所述,这三个特征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前两者是证据的内容的特征,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特征。4、论书证的特征?是以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这是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书证区别于物证的根本所在。由于其所再现的实体具有明确的思想内容,因此容易被常人所理解。能够收集到书证便能对认定案件事实起到积极的、显著的效果和证明价值。具有稳定性。书证不公内容明确,且形式上也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不受时间的影响,易于长期保存。存在的形式是书面文件或其他物体,而不是存储音像的磁性材料。书证的存在形式通常是可以书写、印刷的纸张或某些其他纤维制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与案件相互关联。如果物质材料上所记载的内容或思想与案件无关,就不可以作为本案的书证。5、论书证的提供与收集?由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性质和调整对象、范围的差异,书证的提供与收集在法律上也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供与收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提供。行政诉讼中书证的提供与收集。由被告来提供,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供与收集。由控方来举证。6、论视听资料的特征?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电子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特征:具有综合性。视听资料不宜也不能将其纳入任何一种旧的证据种类中,而应当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对待。具有动态直观性。它是其他证据形式所无法比拟和代替的。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只要不是伪造或操作失误,视听资料得出的结论必然是准确可靠的。具有科学性。视听资料的收集审查判断也必须依赖相应的科学技术。7、论证人在诉讼中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权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证词的权利。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在侦查期间可以要求对其姓名保守秘密的权利。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的权利。人身安全切实保障的权利。对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有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有权知晓其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履行的诉讼义务以及不履行诉讼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权利。有及时得到出庭作证通知的权利。义务:及时到场作证的义务。如实作证的义务。接受当事人等询问的义务。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8、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特点和作用?直接证据的特点:它的内容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内容是重合的。它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它的数量较少,且不易取得,在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多秘密进行,一般没有目击证人,案发后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或被抓获主动交待罪行的较少。作用:直接证据的效果是十分明显的,能直接明了地证明案件某一主要事实。间接证据的特点:依赖性。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多表现为实物证据,且客观性和稳定性较强。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过程复杂,难度较大。作用:间接证据虽然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也不可忽视。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c8e8a30100b1w2.html) - 证据法学中函法律本科论述题(1-17)_应如是_新浪博客 9、简述证据规则的分类及意义?分类:依据证据规则的规范证明活动阶段的不同,可分为取证规则、采证规则、查证规则和定案规则。依据证据规则的调整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规范证明力的证据规则和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依据证据规则所规范的证明活动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意义:规范执法行为,约束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确立公平竞赛规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10、论相关证据规则的内容?总则层面证据关联性规则:因没有关联性而排除。因利益衡量而排除。品格证据的排除。因不存在合理的证明性而排除。习惯证据和日常工作证据的关联性确认。取证的关联性限制。举证的关联性限制。认证的关联性限制。分则层面的证据关联性规则具有符合特定诉讼制度的特殊性。11、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非法”的涵义:非法既包括没有法律依据,也包括积极或者消极的违法行为或者状态。证据的涵义:应当是非法的结果,在非法行为与证据之间不存在条件或因果关系,则不属于非法证据;是定案证据还是证据材料,由法官依法认定。排除:是指非法证据不得作为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当事人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张,证人、鉴定人等参与人则无此权;法官有义务依职权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例外:善意的例外;最终必然发现的例外;在国外取得的证据材料;“非法证据”可用于追究非法取证证者或者伪造者的法律责任。毒树之果:是指以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而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12、论诉讼证明的构成?证明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负责诉讼证明的主体。证明对象:是需要证实的案件事实。它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证明方法:在证据裁判主义下,证实案件事实的主要方法或手段是证据,并且诉讼证明还须遵行法律规则、科学原理和经验法则以及逻辑规则等。证明标准:是指执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具体表现为对证据的量和质的要求和对全案事实认定的要求。对证据质的要求表现为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证据量的要求是“充分性”。对全案证据的认定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排除合理怀疑”、“占优势的盖然性”。证明责任:解决的问题是,从事证明活动、完成证明过程的证据,应当由何方诉讼主体提供。证明责任为当事人从事证明活动施加了内在的诉讼压力,同时也为其举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实质性的动因。证明责任是证明主体所负担的诉讼责任,证明主体是证明责任的实际负担者;缺乏证明主体的证明责任和缺乏证明责任的证明主体都是难以成立的。证明程序:对于实体法事实的严格证明必须遵行法定的证明程序。它包括证据的收集程序、证据的提供和展示程序、审查判断证据程序。13、论证明的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是现代各国证据制度的显著特征,这既是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的保证,也是司法文明和司法进步的体现。贯彻和落实证据裁判原则,是理性的司法制度的表征。我国证明制度也实行了证据裁判主义。自由证明和规范证明相结合的原则。自由证明是现代各国普遍奉行的证明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可以利用所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来从事证明活动,而不受立法的严格调整和具体规范。自由证明是针对法定证明而提出来的。当事人自治原则。这是诉讼证明的程序性原则,根据此一原则,诉讼证明的过程主要应当由当事人双方来支配和控制。遵循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的原则。证明首先是一个诉讼活动,因而应当遵循诉讼规则,诉讼规则由诉讼法调整。但证明不仅仅是一种诉讼活动,除诉讼活动这种外在性质外,证明还是一个逻辑思维活动,进行诉讼证明便是在从事着一种复杂的逻辑思维活动。因此,诉讼证明要受逻辑规则的制约,违背逻辑规则所进行的证明不会产生应有的法律效果,而逻辑规则在诉讼中是作为一个既定的知识前提予以接受的。14、论我国诉讼中的免证事实?立法上有关免证事实的规定。我国三大诉讼中对免证事实作了具体阐释。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为具有一定知识经验的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一般说来,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众人皆知且对其真实性不存争议的事实,所以成为免证事实。范围包括自然规律及定理、历史事件、时事新闻、法定节日、国界省界、日常生活知识和经验等等。法院依职责或者职务所知悉的显著事实。推定的事实。推定是指由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其中据以作出推断的事实,即已知的前提事实,为基础事实;根据基础事实而推定存在的事实,即结果事实,为推定的事实。自认的事实。说明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无争议,所以无需作为证明对象。公证的事实。公证是指国家法定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非讼法律活动。所谓公证的事实,是指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等。公证的事实经过法定公证程序,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已经得到证明,在诉讼中法院可直接予以认定。15、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是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公诉人。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是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证明责任分配和承担的核心原则。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承担控诉责任。公安机关是侦查职能,协助检察机关承担控诉职能,但不承担证明责任。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当事人。由自讼人举证。特殊情形下的被告人。由被告人举证。16、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倒置?证明责任倒置的概念:是指要某些法律有规定的特殊案件中,部分要件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不适用一般原则,而是适用与一般原则相反的分配规则来配置证明责任。设置证明责任倒置的特殊分配规则,主要有:通过程序的正义实现实体的正义。通过程序设计保障民诉讼平等原则的实现。法律规定的倒置情形有:实体法中的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因饲养动物及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17、试论我国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该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规定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被告承担。与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相比较,呈倒置样态。被告举证出于下列原因:针对诉讼的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它是由作为行政机关作出来的。被告始终是行政机关,它居于主导地位,其实施的行政行为无须征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意。让被告负证明责任,还有立法政策上的理由和行政导向上的意义。从总体上说,行政机关的证明能力要比行政相对人强,由行政机关举证,更符合证明责任配置中的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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