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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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一、法人制度概述1(一)法人制度优点。2(二)法人制度的缺陷。4二、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概念及含义5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合7四、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构想8五、结语9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杨怡摘要:在支撑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中,公司法人制度无疑是中流砥柱,然而,人们在追求经济价值目标的同时,产权流转中的公平、正义等伦理价值目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忽视,传统的公司法在突出对股东的保护时,忽略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大股东把持董事会,为董事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提供了机会;抽逃注册资本、虚假出资、转移公司财产、逃避法定义务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现象不断出现。为了防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造成混乱,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必需弄清公司在法律后面的现实,把公司的独立人格丢在一边,在不撤销公司的情况下,要求背后的股东对债权人负直接责任,这就是公司法人人格之否认,本文从法人制度入手,来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关键词:公司法;法人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一、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一规定揭示了法人是社会组织的人格化,确认了法人的主体地位,而且也说明了只有那些被法律赋予法人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才能成为法人。 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犹如罩在法人头上的一幅面纱,将法人的人格及财产与其成员的人格和财产分隔开来,同时也在法人的成员和法人的债权人之间形成一道法律屏障,使法人的债权人无法越过这道屏障直接要求法人成员承担责任。 (一)法人制度的优点 法人制度是人类立法技术的智慧结晶和立法史上的一大创造。它之所以备受推崇和广泛运用,是与其本身丰富的内涵及制度理性分不开的。特别是企业法人中的公司,因其具有合理的财产和利益机制、权力制衡机制、内部运行管理机制等,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里最重要最有活力的企业形态。目前这一制度在各国有关公司的立法中都已经得到充分的肯定,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全面的运用。 公司法人制度之所以能迅速发展并日益完善,主要是基于这一制度在相对投资者和公司两个方面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所致。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所追求的无非是投资的低风险和高回报,而这两点又恰恰是公司法人制度所具有的: 其一、低风险。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核心内容所包括的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责任有限是这一制度经济价值的根源。将股东的责任限制于其对公司的投资范围之内,使股东在注入资金于公司之后,以公司的独立人格在其个人责任与公司责任之间树立起了一个安全隔离带。公司成员的有限责任可以确保股东在投资后,不会因为这一决策的失败而影响到其个人的整体利益。 其二、高回报。公司作为一个团体,有条件集中大家智慧,必然实现对单一自然人智力的超越。另外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所赋予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促进了公司内部科学管理体系的形成,公司有了科学、高效的管理必然会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投资者取得预期高额的利润成为可能。 对于公司来讲,科学的内部管理和充足的资金保障无疑是每一个公司发展壮大的必备要素。同样,公司法人人格制度也能做到这两点: 其一、集资优势。当历史发展到将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与法人制度完美相结合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要公司形式时,就使公司制度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杠杆,进而在资本迅速集中、资本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减少、利润最大实现等诸多方面发挥了其他主体所不能比拟的作用,真正实现了法人制度的社会经济价值目标。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下,出资人利用公司形式从事经营,利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屏障,将自己与公司的债权人分离,股东可以比较放心地将自己的资产放在公司中并按时取得利润,这使得大量筹集资金成为可能。因此说,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本身是一项鼓励企业家投资创业的法律利器,它极大地刺激了投资人的积极性,使得公司的规模能够迅速扩大,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形成公司大规模经营的优势。 其二、管理优势。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所赋予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要求公司必须有独立的可支配财产,这就会产生一个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必须分离的问题,由此产生了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为了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管理者必须聘请那些有专业前景的人才参与公司经营,这必然会促进了公司内部科学管理体系的形成。而良好的管理体系可以克服股东人数分散、素质参差不齐、协调成本过高的不足,使公司能够拥有与其大规模的经营相适应的有序的内部良性循环。同时,有限公司还通过其特有的公司运行机制实现公司管理结构均衡股份持有者与公司法人通过公司的权力机构、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形成相互独立、责权利分明、互相制约的关系,并以法律和公司章程划定界区,保证这种关系的正常运转,形成了一种高效管理体制,从而提高了公司的经济效益,促进了全社会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现代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将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的有限责任和资本的合股性及可转让性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以公司的独立人格和公司成员的有限责任为基本特征,在聚集资金、扩大生产规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可以说,公司法人制度中法人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强有力的催化剂,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经济效益。 (二)法人制度的缺陷 随着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基本确立,公司法律制度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然而,任何一种制度的建构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它总是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或者缺陷。公司法人人格制度亦概莫能外,虽然法人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极大地促进了公司的发展。但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并没有完全按照设计者的意愿运作,而且在实施中发生了设计者当时不曾想到或无法想到的问题,由于在观念和制度上将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绝对化,使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定的不合目的性,既充当奋发进取者的保护伞,也成为巧诈舞弊者的护身符。其中最明显而影响重大的就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使公司法人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社会伦理价值无法实现,导致本应平衡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利益体系向股东一方倾斜。 这些现实情况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源于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自身的缺陷: 1、制度设计本身对债权人有失公正。创立以股东有限责任为主要特征的公司法人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于鼓励投资,这一制度在创立之初将最大受益者锁定在公司股东。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下,出资人利用公司形式从事经营,实际上是利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之屏障,将股东与公司的债权人隔开,虽然公司对外独立偿还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财产是由股东投入的,但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并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负责。因此,这一制度从本质上讲是股东降低投资风险、实现经济利益的一个工具。 毋庸置疑,债权人是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然而公司债权人无权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无法获得公司内部真实信息,缺乏保护自己的有效手段。合同债权人虽然可以事先通过协议限定公司行为或者设定担保,但会增加交易成本,不符合现代交易活动快捷、迅速的要求。非自愿债权人更是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的牺牲品,他们与公司的交往,既无讨价还价的机会,又无采取积极保护措施的能力。特别在公司为追求高利润从事极度冒险事业或者资本不足空壳经营时,往往使公司及股东获得丰厚利润,而损失却转嫁给社会公众,使公司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甚至侵权行为法对此都无能为力。凡此种种,皆为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弊端,也使公司法人制度的正义公平价值目标面临着严重的挑战。可见,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注意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2、公司法人制度自身隐藏着道德危险。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是法律抽象的结果,现实中的公司在经济上不可能独立于股东,其运营还是要靠人来实现,公司总是直接或间接地根据控制股东的指令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少数股东或控制股东的个人意图因此不可避免地渗入公司行为之中。创设公司法人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投资,而享受公司法人制度的最大受益人是公司的股东,抛开公司法人的本质,公司本身并无最终利益和最终责任,它不过是股东为降低投资风险、谋求最大利益,借以实现其目的的工具。 有法人制度的概念和这些优缺点后,就出现了一项新的术语“公司法人格否认”,下面就对公司法人格否认进行一番小议。二: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概念及含义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术语,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liftingtheveilofthecorporation)或“刺破公司法人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ionsveil),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它是司法判例中维系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克服法人人格独立及由此所引起的法人责任独立之弊端而出现的一项制度,就其内涵而言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1、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为前提。公司人格否认的对象只能是具有合法有效独立人格的公司,因为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能享有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的优惠,其人格才有被滥用的可能,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从逻辑上看,也只有承认罩在公司头上的“面纱”,即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才谈得上是否应该将该面纱揭开的问题。2、仅在个案中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它是对公司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一种确认和揭示,是典型的个案否定,是在追求法律关系的具体妥当性和实质正义性基础上的一种“反思性平衡”,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彻底的全面的否定。3、只适用于个案中的特定法律关系。它只是对股东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借助法人合法有效的外壳从事规避法律行为的否认,也就是说,其法律效力仅局限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该个案的特定法律关系之外,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不容否定。4、适用目的是通过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来追究滥用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只是一种司法规制,而非立法规制,即是事后救济,而非立法预设,是体现平均的正义以补充分配的正义。它仅是公司结构中的一个例外规则,这种例外规则对于诱导公司更好地平衡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具有特殊意义。综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有益补充和完善,是对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绝对化纠正,在某种意义上公司否认原则实质上是公司法特殊的有限责任向民法中普通的无限责任的复归,其本质意义在于防范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以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和契约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在第20条就是这样规定的。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合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追求的是矫正偏离法人制度本身的不公平,如不恰当适用,就会导致整个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也违背创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初衷。故实践中法官应在遵循公平、正义理念的前提下,采用“个别甄别”的方法予以适用,且适用时既不能机械、刻板,也不能随心所欲、矫枉过正,需慎之又慎。我认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应限定在下面几种情形:1、人格混同的场合。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是公司取得法人独立资格的前提,也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基础。这种分离不仅表现在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彻底分离,而且表现为股东远离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的财产权和公司经营权彻底分离。但实践中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从而造成人格混同的情形比较严重,公司虽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但公司的人格只有象征意义,实际已被股东控制。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的营业场所或住所完全一致,公司帐簿与股东帐簿不分或合一,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等,易使公司财产被股东非法转移、私吞,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业务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活动,公司业务以股东名义进行,交易对方分不清究竟是与公司本身还是与股东发生交易。当公司与股东间发生全部的财产或业务连续性混同时,不仅严重地背离了公司与股东分离原则,而且也导致公司与股东人格差别客观上不明了,财产的独立化程度与权利义务归属点的法技术不对称,法人独立存在的根据丧失,故应揭开公司面纱,还其不具备法人独立人格特性的本来面目,视公司与股东为一体。2、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场合。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资本为其在经营中可预见的全部风险提供保证。在实行公司责任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前提下,公司资本是公司用以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最低信用担保。如果投资者以有限公司形式组织经营,但公司资本又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根本无法负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公司债务,表明公司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组织经营的诚意欠缺。若允许该股东以如此薄弱的财产去经营大事业或高风险事业,通过公司形式将风险转嫁给债权人而摆脱其个人责任,实属不公平,故可认为其具有利用公司法人面纱以逃避责任的故意和企图,因而也就可以揭开罩在公司头上的这层面纱,直索躲在面纱背后的股东的责任。3、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在此,合同义务应加以区分,可分为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自愿债权人是指通过合同契约成为公司的债权人,此时,由于民法上规定了很多制度,如担保、抵押等,使的自愿债权人没有处于很弱的地位,所以对于自愿债权人不适用该法理。而对于非自愿债权人一般是由于公司侵权造成的,非自愿债权人以方是处于被动地位,其权利没有能够很有效的得到保护,所以,在此要适用该法理,以期达到法律之公平正义,保护其利益,对受损害一方进行保护。因此,如果股东利用公司的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规避非自愿债权人的债权,则予以否认。4、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的场合。规避法律是公司人格滥用所追求的直接目的,规避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迂回方法避免直接违反法律规定,但却足以使某项强行法立法目的落空的行为。因为其对象是强行法,结果使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强行法失去规范作用,加之规避法律常常被认为有欺诈因素,因此在发生法律规避的情况下,就应排除当事人所要援用的法律的适用,而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主要表现为股东利用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的法人人格,人为地改变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达到规范法律义务的真正目的,此种情况下,可将公司之行为视为隐藏于公司背后股东之行为,否认公司独立人格,阻止股东企图利用公司的法人格规避法律以期获得逃避债务的目的。如法律规定雇工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则要交纳相应税款,为了少交税,投资者把一个公司分设成数个公司,但在组织、营业内容上与之完全相同,公司因此逃避了依法纳税的义务,据此可否认其法人资格。四: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构想1、修改公司法,增设公司法人格否认专章,而不是现在这样仅仅是其中的一条提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法中增设公司法人格否认专章,将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情形特定化,对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场合及除外规则等加以具体、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审判规制,使其与法人人格确立、法人人格消灭共同构成三位一体的完整的法人制度。2、在其他特别法立法时体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内容,与公司法相互融通,共同构筑公司法人格否认完整的制度体系。除了在公司法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外,还应在破产法等特别法和其他一些单行条例中体现该制度,使各种立法规范相互融通。、确立严格的公司设立审查制度,强化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以规范企业登记制度。登记机关在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时应严格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如股东身份是否真实、出资是否全部到位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防止不合格企业流入市场。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应明确规定,在公司人格丧失前,应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由企业自行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登记机关不能在公司未经清算的情况下注销公司人格,从立法源头上堵塞公司登记机关对未经清算的公司进行注销的漏洞。五、结语总之,公司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其本身有缺陷,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对公司制度的有益补充。从另一方面说,该法理是对公司制度的完善,而不是对其否定。而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认识,现在各个国家有不同的看法,可不管看法怎样不同,其基本的理念是相同的,那就是公平正义。现在,我国的公司制度不是非常健全,所以,我们研究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我国公司法确立人格否认制度时不能脱离我国的现实基础。1王建文.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2白洪勇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之星2005年刊登;3刘海俊.公司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4刘艳芳.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探讨.天津法院网.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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