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会常任制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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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表任期制精神辅导县委党校 孙丙库党章第十一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党的十七大报强调,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这是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增强党的团结和活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党的制度创新的要求,必将推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一、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涵义及特点(一)是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涵义 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是指在每次党的代表大会完成选举任务后,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行使党的代表大会职权。这期间代表资格继续有效,不再重新进行选举。(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基本特点一是指党代表资格是常任的,党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相同。以党内制度的形式对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加以明确,使代表任期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当届届期内得到法理性确认和保护,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二是指党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即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三是指党代表有组织、有计划地参加党代表大会会议及闭会期间的活动,在任期内始终发挥参与决策、监督、示范和桥梁作用。 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艰辛探索(一)理论上的探索我们党对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党内民主的探索由来已久。早在80年前,列宁就曾指出:“我们应当走完这条已经走上的道路,把中央全会完全变成党的最高代表会议。”新中国成立后不久,由于党的工作环境、工作任务和党的自身状况对党内民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中央就提出了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设想。1956年4月28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提出:“是否可以仿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设党的常任代表。我们有人民的国会,有党的国会,党的国会就是党的代表大会。设常任代表有什么好处呢?就是可以一年开一次代表大会。我们已经有十年没有开党的代表大会了,有了常任代表制度,每年就非开会不可。是不是可以考虑采用这个办法,比如五年一任”(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54页)。随后召开的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作出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决定并写入党章。邓小平在八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代表中央对这一制度作了具体说明。提出,要进行“一项根本的改革”,把党的中央、省、县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使之“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他认为,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必然可以使党内民主制度得到重大发展。由此可见,毛泽东、邓小平都已经认识到,为巩固我们党长期执政地位,防止“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现象的出现,必须在党委内部“强调必要的分权”,必须改革“议行合一”的党委领导体制,加大其改革力度,顺理成章地成为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重点,从而也为党的权力机关、决策机关、监督机关。因此,扩大党代会常任制的试成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 (二)实践上的进展马克思主义政党最初都实行年会制。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共产主义同盟,就确认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唯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共产主义者同盟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俄共也决定每年召开一次党代会。行使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能。从党的一大到六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基本坚持每年召集一次。党的二大到六大的党章都明确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年召集一次。党的七大在修改党章时,考虑到在当时情况下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年会制难以执行,改为“在通常情况下,每三年召集一次”。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党的工作环境、任务和自身状况对党内民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八大把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写入党章,党的八大后,1957年至1958年初,全国各地都召开了本届党的代表大会的第二次或第三次会议。1958年5月,党召开了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遗憾的是,在随后时间里,由于党内民主生活出现不正常现象,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遭到削弱和破坏等原因,使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这个非常有益的探索中断了30个年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中央有关部门重新对党代会常任制进行研究。从1988年开始,经中央组织部同意,浙江台州椒江区、绍兴市最早进行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其后,黑龙江、山西、河北和湖南等省也相继进行了试点。到2002年,全国总共有5省的12个市、县、区作为全国首批,先后开展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十六大前,除浙江的绍兴、瑞安、台州市椒江区和山西的晋中市榆次区、和顺县等5个县市区还在试点外,其它7个地方已停止试点。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也对此项工作作出部署。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中央有关部门在县(市、区)一级组织开展扩大试点工作,全国共有个省(区、市)的个县(市、区)进行了试点。党的十七大又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台州市党代表常任制个案点击:台州市党代表常任制不是台州人发明的,进行试点的也不是它一个地方,但恰恰就是这个地方能够18年如一日地把党代会党任制坚持下来。其实应该看到,台州发生的远远不止这一事情,看看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我们就会发现,在这个地方从来就不乏创新,股份合作制首先从这里发展起来的,农民自己组织的各种专业协会,也是在这里成长得最为蓬勃;“民主恳谈会”这样一种民众参与的方式,同样是由这里发端,等等。台州的发展后来居上,令人刮目相看,以至于被人和温州模式相提并论,称为“台州现象”,很显然,“台州现象”不简单是一种经济现象,而是一个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方面的现象。台州市党代表常任制生长有其经济、文化、政治背景。一是扎根本土的市场经济。台州的市场经济是一种内源性的市场经济,具有自发性和土生长性,资源少,但这里的气候条件还是不错的,这就为台州人提供一个机会,只要肯干,日子通常能过得比其它地方的农民富足些,台州人的能吃苦是出了名的,在台州人眼里,劳动者和不劳而获者有区别,劳动本身没有贵贱之分。飞跃集团的老总邱继宝,被称为国宝,靠的是修鞋起家,如今拥有资产7亿多。凭这股劲头,机遇怎么能不青睐台州人。无论台州人对市场经济的体悟,还是在长期社会环境中形成的吃苦耐劳精神,都为党代会常任制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二是台州独特的文化传统。台州人的性格是有开放的个性,不愿受约束,台州又特别崇尚“气节”。台州人的“硬气”是学者们往往要提到的一个特点。鲁迅先生较早用了“台州式”的硬气这个概念。台州人具有百折不挠的精神。有人说台州人“勤劳如蜜蜂、忙碌如蚂蚁”。台州人不但硬气,而且充满了灵气,灵气主要体现在他们的创新精神上了。股份合作制曾经“非驴非马”;恰恰这个“非驴非马”的东西,既承接了台州人的传统,又避开了姓公、姓私的争论,正好给了台州人一个用来下蛋的窝。果然,在这个窝里,台州人孵出了一只又一只飞向世界的凤凰,这是台州人的性格。三是官民互动的“民主恳谈”。强调台州经济、政治文化传统对台州党代会常任制实践的影响,不是强调这里党代会常任制实践的特殊性,更不是想说明,党代会常任制在台州的土地上适合生长,在别的地方难以成气候。恰恰相反,考察台州的文化与台州的党代会常任制实践之间关系,是要从中发掘对我们有益的启示,以便我们更好地实行党代会常任制。一是应当从发展中国民主政治的高度来把握党代会常任制;二是应当怀着对党和人民的高度责任感来探索常任制;三是应当以改革和创新的意识来实践党代会常任制。实践证明,实行党代会常从常任制,是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有利于调动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扩大党内民主,提高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促进决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建立并实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党委机关、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实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地方的代表反映,担任党代会代表与人大代表一样有任期,有履行职责的制度保障,可以反映社情民意、参与决策、监督批评,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难,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更有责任感和荣誉感。从推广的角度来看,这一制度经验成熟,易于操作,已经具备了在全国各级党组织普遍实行的条件。 三、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意义(一)实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常任制,有利于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一项带根本性的组织制度。长期以来,我们党一直探索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从党的一大到六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基本坚持每年召集一次。党的七大在修改党章时,改为“在通常情况下,每三年召集一次”。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党的工作环境、任务和自身状况对党内民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提出了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设想,并在党的八大上把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写入党章,后因种种原因,并未真正实行常任制。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中央有关部门才重新对党代会常任制进行研究。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也对此项工作作出部署,并在县(市、区)一级组织开展扩大试点工作。党的十七大把“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写入党章,并明确代表的职责、权利,这就为今后,党的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党代表按党章的规定,在任期内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提供了制度依据、法律依据,保障了党代表民主权利的实施。(二)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有利于有效发挥党代表作用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活动的主体。代表的作用发挥情况,直接关系到党代会职权的行使,关系到党内民主建设的整体水平。然而,相对于人代会来说,党代会虽也讲届期,并且也是五年,但在以往,党代表在两届全国代表大会之间的届期内,其职责近乎“空置”。譬如地方党委一级,年度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均由该地该届党委的某次全会取代,参加全会并拥有表决权的,均系地方党委委员以上的党代表。因此,社会上对党代表有“一次性代表”之说。实行代表任期制,就是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代表由党员选举产生,获得代表资格和职务后,其代表任期与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任期内代表履行职责,接受监督。这实际上是落实代表主体地位的充分体现,同时也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有利于调动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确立党代会的权威,发挥党代会和党代表的作用,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三)、实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常任制,有利于实现党内决策民主化。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任何一项重大决策,都直接关系民生、关系国家利益、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关系中华民族复兴,关系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关系社会和谐与科学发展。党代表实行任期制,其意义不仅是保证每届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闭幕期间能够继续行使代表职权,发挥代表作用,更重要的是实行代表任期制后,彻底改变了党内决策只由该届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行使决策权的传统做法,使各级党代表可以按照党章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时,“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同时,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使该届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决策重大问题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高度集中党内智慧,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保证所作出的重大决策,既体现党的意志,又符合人民的心愿,并促进决策的贯彻落实。(四)、有助于加强民主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为每个代表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提供了可靠的制度途径和有利条件,能够大大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有助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不正之风,清除各种腐败现象,维护党的形象。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各级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党内最强有力的监督形式,应该发挥最权威的监督作用。但是,现行格局下的党代会制度所发挥的监督作用十分有限。一是在时间上缺乏经常性监督。现行党代会,每届只召开一次,每一届的党代表,发挥作用的机会就在这次唯一的会议期间,而在长达五年的休会期间,党代表没有行使代表权发挥监督作用的机会,对党委及其部门平时的工作情况,缺乏经常性的监督。二是在空间上缺乏全方位的监督。由于党代会每届只召开一次,而且时间相当有限,其作用实际上就是搞一次选举,审议一下工作报告,作出几项有关协议;而对同级党委主要成员的工作情况,对党委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情况,缺乏应有的监督。可以说,现行的党代会制度,实际上只有选举和决议的职能,缺乏监督的职能。代表任期制的确立意味着党代表将具备监督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利,参与领导干部推荐、选举、评议的权利,要求党代表大会主席团或有关党组织负责解答党员关心的热点问题的权利,对违法乱纪或不胜任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罢免的权利,所有这些都有利于建立并实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党委机关、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四、试行基层党代表常任制,增创党组织建设新活力(一)规定代表任期,明确代表职责。明确代表任期与职责是实行代表任期制的前提和基础。我们通过党的代表大会对代表的任期与职责作出规定,明确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代表由党员选举产生,获得代表资格和职务后,其任期与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任期内代表履行职责,接受党员监督。同时,规定代表拥有选举、审议、建议、表决、监督等职权,并对代表履行职责作出具体规范。对代表任期和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强化了代表意识、责任意识,改变了过去代表只在召开党的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集中行使职权的状况,为代表发挥作用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了以下八项权利和职责:1、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2、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3、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4、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5、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7、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8、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二)创新活动机制,发挥代表经常性作用。实行代表任期制,核心在于发挥代表的经常性作用,关键在于创新代表活动机制。代表作用的发挥,代表的实质地位和现状的改善,代表任期制的功能显示和优越性发挥,关键在于健全代表活动制度。我们从建立健全代表活动制度入手,拓宽渠道,健全机制,使代表作用的发挥实现制度化、经常化。1、是拓宽联系渠道,健全民意收集机制,充分发挥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建立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开展党内民主恳谈、实行重要情况通报和反映等民意收集制度,建立并畅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和反映党员群众意愿的渠道,广大代表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愿望,关心群众疾苦,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关系,凝聚了人心。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是拓宽参与渠道,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代表的参谋助手作用。通过建立并实行重大决策征求代表意见、代表提案和意见建议、代表调研等制度,拓宽代表参与党内事务决策管理的平台。特别是通过每年确定一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大课题、事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由代表团(组)组织代表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决策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党委工作重点,在代表中开展提意见和建议等活动,为党委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有效推动工作落实。暂行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3、是拓宽监督渠道,健全党内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建立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代表届中参与对党委、纪委委员进行民主测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前征求代表意见,代表述职评议,代表列席党内有关会议和参与民主推荐干部工作等制度,确立代表在党内监督中的重要地位,不断拓展和丰富代表参与党内监督的途径、形式。暂行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可以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 (三)、加强队伍建设,健全代表素质保障机制。代表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不仅直接影响着代表在任期内作用的发挥,而且关系到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在试点工作中,我们通过改革和完善代表选举制度,建立健全代表教育培训和管理机制,促使代表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履职能力。1、是改进和完善代表选举办法,确保代表的基本素质。我们根据党内有关规定,按照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的要求,合理确定代表名额,适度减少代表人数,适当控制代表规模,便于代表活动的组织和开展;合理调整代表结构比例,适当减少党员领导干部的代表比例,提高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基层一线的代表比例;合理划分选举单位、组织进行界别推荐、扩大差额比例、改进代表选举方式,特别是采取“公推”方式产生代表候选人,直接差额选举产生代表的办法,在代表选举制度设计、完善代表选举程序机制等方面充分尊重党员意愿,增强代表选举的竞争性,优化了代表的组成结构,确保了代表的基本素质。2、是加强代表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并重,通过整合党校、互联网、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平台等教育资源,采取集中轮训、以会代训、代表团(组)组织研讨、引导代表自学等形式,加强对代表的教育培训。尤其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要学会学习。美未来学家托夫勒指出:“鉴于可以预见到的变革速度,我们可以推测,未来的文盲不再是目不识丁,而是那些没有学会学习的人”。如何学习呢?第一学习必须明确范围,突出重点。大致有三方面,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人生修养知识,主要包括哲学、美学、心理学、公共关系学。第二学习应寻求技巧,学习知识是一项非常严谨和艰苦的事,要真正把知识学到手必须讲究方法。因此,在学习中应坚持“八勤”“八新;”注意“八新”。“八勤”指勤做读书笔记;勤动脑思考问题;勤写心得体会和研究性文章;勤联系实际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勤向专家教授请教;勤交流学习体会;于研究学习资料的不足之处;勤于温故知新。“八新”指:学习中要及时了解并收集新的科研成果;新的学术观点;新方法;新技术;新概念;新事物;新名词术语;新颁布法律法规。第三要培养学习兴趣,激发学习的内在动力。第四要加强思维训练。提高学习能力。孔子说:“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爱因斯坦说:“学习知识要善于思考,思考、思考、再思考,我就是靠这个成为科学家的”。第五开拓视野,掌握多种学习手段。3、是实行代表的动态管理,确保代表的先进性。我们对任期内的代表资格获得、辞职、罢免、增补等作出明确规定,如评议不称职的,或由于代表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离开原选举单位的,引起代表结构中其代表性改变的,必须辞去代表职务。同时,建立优秀代表评比表彰、代表述职评议等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上确保了代表的先进性。代表资格的获得有严格规定的。代表的产生有明确的规定代表资格是:中共正式党员,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较强的议事能力,能充分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愿,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深受党员、群众拥护。代表的产生是:代表须经过自愿报名、党支部(总支)审查推荐、基层党员或代表会议推选、基层党委考查等程序,方可成为候选人预备人选;代表候选人由县委审查后予公示。选区在党代表选举日召开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县党代表,并予以公告。 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第二十六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决定。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激发代表的履职动力。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是保证代表自觉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各级党委从代表履行职责的实际出发,逐步规范代表权益的组织保障措施。如,规定各级党组织必须为代表履职提供条件;规定代表提案和意见建议的办理,所涉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限期予以负责的答复,并作为党委向下一次党代会报告的内容;规定代表所议定、质询、评议、监督的事项,一经当地党委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推诿或拒绝,不得对代表履行职责进行干扰;规定对代表违法违纪需立案查处的,或者基层党组织对代表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经同级党委许可后,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等。同时,坚持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成立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落实专职人员,做好代表的联络服务工作,积极宣传代表发挥作用的工作典型,激发代表履职的动力。暂行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党代表大会履行职责的保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加强联系。 党的各级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第十五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其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第十六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 第十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要为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其安排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按照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同级党的委员会负责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八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对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议,应当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九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当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代表联络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为便于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党代表大会可以为同级代表制发代表证。 第二十一条党的各级委员会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 第二十二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召开前,党的委员会应当征求同级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同级下一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稿的意见。 党的各级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前,可以就会议有关事项征求同级党代表大会有关代表的意见。 党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三条党代表大会代表所在党组织、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并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同级党的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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