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群众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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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群众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群众工作,着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面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海发20119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群众工作,是特指中国共产党为完成自身的历史任务,为维护和实现群众的利益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第三条 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黎明农场党委和管委会,行政村(社区、生产队),县委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县单位(以下简称群众工作主体)应当做好群众工作,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第四条 群众工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二)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改进群众工作方法,转变群众工作作风;(三)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四)注重思想教育和宣传引导,使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县委、县政府成立群众工作委员会,组建办公室,即县委群众工作部;乡镇(农场)成立党委群众工作站;行政村(社区、生产队)、村民小组,县级国家机关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县单位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组建群众工作室,与办公室或其它股室合并办公,加挂群众工作室牌子,为行政村(社区、生产队)、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县级国家机关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县单位常设内设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或民情联络员,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群众工作长效机制。县委、县政府群众工作机构即县委群众工作部,是县委、县政府是负责群众工作的县委工作部门,与县信访局合署办公,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安排部署群众工作,推动群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二)收集、研究、分析社情民意,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县委群众工作委员会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三)承办州委、县委群众工作委员会交由处理的群众工作事项;(四)协调处理重要群众工作事项;(五)督促检查群众工作事项的处理;(六)对各群众工作主体群众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七)总结推广群众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的党员、干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第二章 群众工作的基本制度第六条 县委群众工作部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督促各群众工作主体建立健全群众工作责任制,对违反群众工作原则,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对因群众工作不力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年度综合检查考评“一票否决”,并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县委、县政府将群众工作绩效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检查考评的指标体系,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管理,与领导班子评价和干部奖惩任用挂钩。对在群众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 群众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挂钩联系制度,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一)县级领导挂钩联系乡镇(农场),每月至少深入所联系乡镇(农场)1次,每年至少深入所联系乡镇(农场)各行政村(社区、生产队)1次;(二)县级部门(单位)挂钩联系行政村(社区、生产队),部门(单位)领导每月至少深入所联系行政村(社区、生产队)1次,每年至少深入所联系行政村(社区、生产队)各村民小组(居民小组)1次,部门(单位)领导每年驻村时间不少于1个星期,每年至少要为挂钩村寨做1件好事实事。(三)乡镇(农场)、行政村(社区、生产队)领导,要进一步明确分工,建立健全划区分片负责制,加强同联系工作的县级领导和联系部门的沟通,整合力量,协同促进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第八条 建立健全由党委牵头,成员单位参与的县、乡两级群众工作委员会会议制度。(一)县级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对阶段性的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推进中的难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归纳、梳理、分析、通报;(二)乡级联席会议每月召开1次(邀请县级挂钩领导和挂钩联系部门领导参加),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会后以报告形式专报县委群众工作部,由县委群众工作部分析研究后提交县委群众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三)县委、县政府每年至少召开1次群众工作会议,县委常委会每半年听取1次以上群众工作汇报。第九条 健全完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作出、重大政策出台、重大工程上马、重大改革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制度,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作出评估,并针对评估预测主动做好化解工作。(一)重大事项的评估内容:合法性、合理性、出台的前提条件、涉及的环境问题、社会治安方面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合法性,主要测评: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出台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否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有充足的政策、法律依据;重大事项所涉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 重大事项的合理性,主要测评: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是否坚持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需求;是否超越绝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有机地统一起来;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反映如何。 重大事项出台的前提条件,主要测评: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善;重大事项出台的时机是否合适,条件是否成熟;是否造成其他地方、其他行业、其他群众的相互攀比。 重大事项涉及的环境问题,主要测评:是否坚持了可持续发展观,对生态环境有何重大影响;当地群众对该项目建设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的项目,是否有科学的治污、环保配套措施;是否具备相关权威部门的环保鉴定或审批手续等。 社会治安方面,主要测评: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出台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事件,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哪些较大的社会治安问题;是否给周边的社会治安带来重大的冲击;重大事项实施前,治安突出问题和治安混乱地区是否得到有效整治;对可能出现的社会治安问题,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步骤:第一步,确定评估对象,全面掌握情况。对拟实施的每个重大事项,都要求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查阅、收集相关文件、资料,调查人员、业主、相关党政领导,要召开干部职工、社会各界及群众座谈会,开展走访听取意见、问卷调查、民意测评等方式,了解掌握所评估的对象(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的有关基本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掌握社情民意,为预测评估提供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第二步,缜密分析预测,准确评估风险。根据了解掌握的有关重大事项的第一手资料,按照前述六个方面,对重大事项确定(重大决策作出、重大政策出台、重大工程上马、重大改革实施)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逐项分析预测,科学、客观地作出评估。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有关党政领导召开稳定风险评估会和听证会,维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 第三步,制定维稳预案,落实维稳措施。针对预测评估出来的涉稳较大隐患,研究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预案应充分体现周密、具体、可靠的原则。主要内容: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及其联络方式;预防和处置工作的具体措施;维稳工作考评细则和对因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而发生影响稳定重大问题的责任查究办法。 第四步,编制评估报告,主动化解矛盾。根据前一、二、三步的工作结果,编制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该重大事项涉及到的相关情况;预测评估情况;预防和化解涉稳较大问题的工作预案;对该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综合评价或建议、意见及其主动化解的情况。 第五步,审查评估报告,严格报告审定。重大事项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对该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并报分管该事项的县领导初审。分管领导对报告中预测评估出的涉稳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提出对策建议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县维稳领导小组会议(或县综治维稳办)审定,并将审定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该重大事项。每个重大事项实施的主管部门都必须设立涉稳信息直报点和直报员,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确保信息渠道灵敏、快捷、畅通,一旦出现重要情况能迅速得到有效防范和处置。 第十条 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方便群众、解决问题”的原则,建立健全县、乡镇(农场)、行政村(社区、生产队)三级领导接待日制度和县、乡镇(农场)、行政村(社区、生产队)三级下访制度,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一)每月15日为三级领导接待日,如遇节假日(不含双休日),经报请县委群众工作部批准后,可提前或延后接待。每月接待日7日前,乡镇(农场)要将接访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分管工作、接访时间、地点、接访方式、参加接访相关部门等事宜上报县委群众工作部,由县委群众工作部上报州委群众工作部,由州委群众工作部协调州电视台进行公示;(二)领导干部接访时,要摆放公示牌,标明姓名、职务、分管工作等。并对每一件信访事项填写勐海县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表,签署具体处理意见。(三)领导干部有针对性地请重点信访人,倾听其诉求,主动协调解决其合理诉求,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隐患突出、主体责任难落实的重大信访事项或群体性问题,由党政领导干部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与,并可邀请部分群众代表共同接待。(四)对矛盾突出、工作滞后,积存问题较多的地区以及解决难度大、久拖未决的信访问题,纳入重点管理,由党政领导带案下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听取意见,剖析问题症结,研究解决办法。(五)坚持“谁接访、谁负责、谁解决”的原则,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群众来访由首次接访的领导干部负责包案,并落实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决化解、包息诉息访的“四包”负责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跟踪督查,一包到底,直至问题解决到位,上访人员息诉息访。(六)每年5月或6月,全县集中组织开展1次“千名干部大走访活动”,面对面、手拉手地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妥善解决信访积案和信访疑难问题。(七)“千名干部大走访活动”参与单位及人员,主要由挂钩乡镇(农场)的县级领导、全县各单位领导及业务骨干、乡镇(农场)党委、政府(管委会)领导及涉农服务单位负责人、行政村“两委”委员、新农村指导员和大学生“村官”等组成;(八)“千名干部大走访活动”以1个乡镇为1个队,1个行政村为1个组,分队组以访谈、问卷调查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活动;(九)“千名干部大走访活动”主要任务为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支农惠农强农政策,了解政策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深入了解新农村建设“五件大事”的推进情况,特别是培育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剖析存在的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方法和思路等。第十一条 县、乡镇(农场)党委、政府(管委会)应当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一)县、乡镇(农场)党委、政府(管委会)应当把各种可能引发信访问题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列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范围,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事业改制、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教育、卫士、生产安全和执纪执法等领域和群体中存在的容易引发信访突出问题的重大矛盾纠纷作为矛盾纠纷化解的重点;(二)县、乡镇(农场)党委、政府(管委会)应当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坚持每月一排查、每月一研判、每月一汇报、每季度一小结制度,对重大信访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调处;(三)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问题应当按照“四定”即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责任领导、定办结时限的原则以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梳理、归口办理,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的要求,区分情况,分类化解。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及时解决到位;对群众诉求合理,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善的,有关方面要研究完善政策,积极推动解决;对要求过高的,要耐心细致的做好心理疏导、理顺情绪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对诉求不合理、但生活确实有困难的,采取政府救济、社会救助、民间互助等方式,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的违法人员,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予以处理。(四)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仲裁等渠道,综合应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方式,通过民主议事、民主恳谈等形式化解矛盾纠纷; (五)县委群众工作部应当对全县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一月一统一、一月一汇总、一月一通报; (六)县委群众工作部对确定的重大矛盾纠纷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落实领导责任制,直至办结销案。 第十二条 对突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必须正确、及时、果断的决策,启动相应的处置措施或应急预案,把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的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一)处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生群体性事件,各级领导必须亲临现场处置,引发事件的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妥善解决;(二)坚持教育疏导为主的方针,坚持可疏不可堵、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和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严格执法、冷静稳妥的基本要求。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团结、教育、争取绝大多数,孤立和依法打击极少数组织、策划、煽动闹事的骨干人员,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三)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把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引起的国家安全保卫事件、刑事犯罪事件、社会治安事件,同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区分开来,对冲击党政机关和阻断交通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及时固定证据,坚决依法打击。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积极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四)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在群体性事件的酝酿、聚集、处置、平息等不同阶段,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不同的措施,积极应对,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五)坚持“慎用警力、善用警力”和果断出手快捷高效的原则,既要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使用不当而激化矛盾,也要防止当用不用而使事态失去控制;(六)群体性事件平息后,要继续做好教育和稳控工作,防止反弹。同时,按照法律和政策应该兑现解决的问题,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和久拖不决。第三章 群众工作信息的采集报送第十三条 群众工作信息实行周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告和重大紧急事项及时报告制度。(一)行政村(社区、生产队)群众工作室每周一将上周群众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排查情况上报乡镇(农场)群众工作站; (二)乡镇(农场)群众工作站对群众工作室上报的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向县委群众工作部报告;(三)县级部门(单位)要紧密结合所挂钩联系行政村(社区、生产队)工作实际,针对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问计于民,求策于众。通过调研,摸清村级组织作用发挥、群众生产生活、社会事业发展、矛盾纠纷、基层党建等底数,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每半年至少形成1篇有价值的民情报告或群众工作报告,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民情报告或群众工作报告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报送县委群众工作部。(四)县委群众工作部对群众工作站上报的材料进行梳理、分析、研判后,以报告形式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县委群众工作委员会报告。第四章 群众工作事项的转办和交办第十四条 县委群众工作部、乡镇(农场)群众工作站对收集到的群众反映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分流转办。(一)对情况简单、问题单一的,按职责分工直接转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二)对情况复杂,涉及多个单位(部门),上报分管领导,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分流转办;(三)对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上报主要领导,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分流转办;(四)对公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侵害群众利益,涉嫌违纪违法的,上报主要领导,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分流转办。第十五条 对分流转办的群众反映的问题,承办单位要高度负责,实事求是,加强领导,严肃纪律,依法及时从速办理。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承办工作负总责,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并提出办理要求。第十六条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查清事实,解决问题,做好思想工作,争取让群众满意。原则上一般问题一周内办结,情况复杂、问题重大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以报告形式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委群众工作部。内容主要包括问题事实、办理过程、处理结果、群众反馈意见及未结事项意见建议等。第十八条 县委群众工作部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结果应认真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回重新办理。(一)问题事实未调查清楚,责任未认定明确的;(二)无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无反映群众意见的;(三)内容混乱、语言模糊,文理不通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四)其它应退回重办的。第十九条 县委群众工作部应定期或不定期以通报形式向全县通报乡镇(农场)、单位(部门)办理群众反映问题的有关情况。第五章 群众工作事项的督查督办第二十条 县委群众工作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督查督办,对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办理不到位的且又不及时说明原因的实行跟踪督办。第二十一条 县委群众工作部对下列群众反映问题实行重点督办:(一)上级群众工作委员会交办事项;(二)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三)情况紧急,不立即办理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涉及人员多,可能引发群众性事件的;(五)久拖未结,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六)其它事关全局、关系重大、影响稳定的群众反映的问题。第二十二条 督办采取电话督办、信函督办、会议督办、现场督办等方式进行。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 各群众工作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群众工作中,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应当承担责任的,实行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离岗培训、免职调离、责令辞职、辞退及纪律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责任单位写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外,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离岗培训、免职调离、责令辞职、辞退等;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超越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四)不依法履行职责,引发群众性事件的;(五)恶意阻止,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群众的;(六)对上级关于群众工作的指示、要求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责任单位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外,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离岗培训等直至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经督办两次,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办理的;(二)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相互推诿,敷衍塞责,延误办理,致使矛盾激化的;(三)报送的办理结果与实际办理结果不一致,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群众的;(四)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致使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公,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五)对因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而造成群众反映问题的公务人员,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而未追究的;(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二十七条 在办理群众反映问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相关单位写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一)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对群众反映问题应报未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二)对群众反映问题办理不及时,延误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三)对群众反映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或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办理结果,而又未说明原因的;(四)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结果被县委群众工作部连续两次退回重新办理的;(五)其他应当责令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的情形。第二十八条 须做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县委群众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群众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实施;须给予诫勉谈话、离岗培训、免职调离、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和给予纪律处分的,分别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同时该乡镇(农场)、单位(部门)不得评为任何先进。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 乡镇(农场)、单位(部门)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群众工作规章制度。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委群众工作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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