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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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张家港市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本流程适用外商投资工业类基本建设项目。经营性、生活性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比照办理。一、立项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由发改委窗口办理。(一)外商投资建设项目核准(权限内)1.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所需资料:1.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相当于原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按国家规定格式书写,报省及国家核准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2.公司设立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6.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7.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上述资料齐全,4个工作日内办结。(二)外商投资建设项目核准(权限外)1.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所需资料与权限内外商投资建设项目核准所需资料基本相同。其中,省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由省环保部门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由省国土部门出具;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由省或国家环保部门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由省规划部门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由省或国家国土部门出具。上述资料齐全,经初审,3个工作日内上报。二、外商投资建设项目设立外商投资建设项目设立由外经窗口办理。(一)外商投资建设项目设立(权限内)1.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合资、合作项目。所需资料:1.请批报告;2.报送文件清单;3.公司设立协议、合同和章程;4.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核意见;6.经公证认证的投资方法人证件(自然人证件原件)、银行资信证明(如为外文,提供翻译件);7.董事会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派书;8.环保、消防、土地方面的有效文件;9.工商名称预核准通知单;10.中方投资者上年度审计报告;11.设备清单;12.设立公司的申请书;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4.中、外方主体资格审核申报表(外方如为自然人免);15.公司设立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6.项目土地利用、节能环保情况申报表;17.公司批准证书存根;18.质监部门出具的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19.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资料齐全,3个工作日内颁发批准证书。2.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独资项目。所需资料:1.报送文件清单;2.请批报告;3.设立公司的申请书;4.由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公司章程;5.外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员名单;6.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立项和可研的批复;7.经公证认证的投资方法人证件(自然人证件原件)、银行资信证明(如为外文,提供翻译件);8.董事会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派书;9.环保、消防、土地方面的有效文件;10.工商名称预核准通知单;11.设备清单;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3.可行性研究报告;14.外方主体资格审核申报表(如为自然人免);15.项目土地利用、节能环保情况申报表;16.公司批准证书存根;17.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上述资料齐全,3个工作日内颁发批准证书。(二)外商投资建设项目设立(权限外)1.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建设项目设立,由外经窗口初审后,按国家规定转报上级条线部门审批、发证。2.所有限制类外商投资建设项目设立,由外经窗口初审后,按国家规定转报上级条线部门审批、发证。三、环保审批环保审批由环保窗口办理。审批权限按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第5号令)、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2009年第7号公告)、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环境管理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0838号)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按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执行。(一)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审批所需资料: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附所在地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建设项目详细生产工艺、操作规程;4.建设项目所需原辅材料明细表、设备明细表;5.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及污染物治理方案;6.建设项目拟选厂址图;7.敏感项目所在地周围公众参与意见;8.发改、经贸、外经等投资主管部门批文和规划部门的项目选址意见;9.污染物委托外单位处理需提供协议、资质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权限内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权限外的由项目投资者逐级上报审批。(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所需资料: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审批登记表、备案表及其软盘或光盘(苏州市统一格式);3.所在地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4.敏感项目提供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5.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6.发改、经贸、外经等投资主管部门批文和规划部门的项目选址意见;7.污染物委托外单位处理需提供协议、资质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8.敏感项目提供公众参与意见。权限内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权限外的由项目投资者逐级上报审批。(三)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所需资料: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电子文档;2.审批登记表、备案表及其软盘或光盘(苏州市统一格式);3.所在地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4.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5.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6.发改、经贸、外经等投资主管部门批文和规划部门的项目选址意见;7.污染物委托外单位处理需提供协议、资质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8.提供公众参与意见;9.若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项目需提供污水处理厂接纳证明,若排入水域需附水利部门意见。权限内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权限外的由项目投资者逐级上报审批。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由建设(地震)窗口办理。填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审定)申请表。对不需专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窗口当即办理相关手续;对需专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填报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表,窗口负责界定类别后,由投资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性评价,评价结果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后,投资者持批准文件经窗口登记(即办)后,组织抗震设防设计。 五、职业卫生审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和技改项目须进行职业卫生审批。职业卫生审批由卫生窗口办理。所需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如预评价报告书经专家审核无修改,本项可省略)。上述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六、规划选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规划窗口办理。所需资料: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所在镇、建管所签意见并加盖公章);2.意向选址位置的1:1000或1:2000地形图两份(标出用地范围);3.在已有土地上翻、扩建项目,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4.规划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上述资料齐全,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涉及产业政策(发改委)环保、消防、交通、水利及相关管线等方面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七、用地预审用地预审由国土窗口受理。所有新增建设用地均须凭发改委或外经局立项批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矿产资源管理所提出的地质灾害性评估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资料到国土局耕地保护科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内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权限外的由项目用地单位逐级向上报批。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规划窗口办理。所需资料: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选址红线图);2.建设项目的有效批文;3.国土局提供的勘测定界图(须加盖公章);4.规划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上述资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办结。九、供地审批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供地审批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国土窗口受理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都由国土局(土地交易中心)组织国土、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会审后,进行公开交易。投资者向所在地国土分局(所)递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相应的1:1000的地形图以及立项批文等资料后,由国土分局(所)人员代办后续手续。(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国土窗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所需资料:1.转让、受让双方共同提出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转让方重点说明取得该地块情况,投资建设情况,转让理由;受让方要说明用于何项目建设,要明确同意接受原转让方受让该地块时约定的建设要求,同意按评估价办理转让。申请需转让、受让双方法人签字、单位盖章);2.受让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受让方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4.受让方平面布置图;5.受让方勘测定界图及报告;6.受让方单位房产证复印件如果首次转让且房屋未竣工的由转让方及国土分局(所)实地踏勘确认是否符合转让条件;7.转让、受让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8.转让方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原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9.签订六份转让合同(宗地图必须由受让单位法人签字及单位盖章,贴在合同附图处);10.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表;11.工业项目受让方应附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12.土地评估报告原件。上述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不含上报市政府审批时间)内办结。国有土地使用证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凭用地批文、转让合同等向国土窗口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国土窗口1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凭上述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登记资料到国土窗口换发“土地使用证”。(二)农用地转用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国土局或国土窗口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 必须列入当年度的农用地转用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土局根据项目情况转市政府核定用地指标,进入勘测定界程序,填报被涉及征收土地村组人员及土地情况表,并进行征地前告知、确认、听证。所在地政府交清征收土地成本,由国土局按规定组织上报。农用地征收批准后,由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需提供:1.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2.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及红线图;3.立项批文(工业项目投资总额一般不低于每亩250万元人民币);4.企业营业执照;5.单位法人资质证明;6.外资企业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房地产企业附房地产开发资质;7.勘测定界成果书;8.勘测定界图;9.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平面布置图;10.公开交易的提供成交确认书及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11.土地估价报告;12.出让合同;13.用地预审(公开交易的不需提供);14.环保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国土局组织上报,下发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交清全部出让金额及相关税费后,凭用地批文、出让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等向国土窗口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国土窗口1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初始登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凭上述土地使用证(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登记资料到国土窗口换发“土地使用证”。十、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核建筑施工图审核涉及建设、消防、气象、城建基金、人防等窗口,进行并联审批。(一)施工图设计审查,由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建设大厦15楼)办理。属于1.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不包括人防工程),三层及以上的住宅工程;2.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公共建筑;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单位方可承接的构筑物;4.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水、排水、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苏州审查);5.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燃气、桥隧、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6.涉及城镇生命线的低于30万元或30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7.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民用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等专项工程均列入审查范围。投资者凭地质勘察报告,全套施工图,各专业完整计算书,规划前期资料,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等,到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填报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审表。一般建筑工程,7个工作日(特殊工程、技术复杂工程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回复,经“审查中心”复核合格,出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即办)。“审查中心”根据工程类别、规模,按建筑面积或投资额收取审查费。(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由气象窗口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投资者需填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整套施工设计图纸。气象窗口3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三)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建基金窗口办理。属于市区建设项目,由投资者向城建基金窗口递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有效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土地提供中标通知书)、建筑施工图、批准的规划方案、城投公司土地收益收取凭证、拆旧改造项目提供规划部门拆旧证明。由城建基金窗口按规定收取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并代收白蚁防治费(即办)。市区以外的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所在地政府或保税区、省级开发区、冶金工业园收取。(四)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窗口办理。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不属于应建标准的或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投资者应向人防窗口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即办)。所需资料:1.建设项目有效批文;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方案报批文件;4.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规划窗口办理。所需资料:1.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2.施工图(建筑部分)(纸质、电子文档各1份);3.经批准的规划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4.施工图审查意见(原件复印件各1份),人防收费证明(涉及的项目)、配套设施费证明等。上述资料齐全,4-6个工作日内办结。十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审核由消防窗口办理。消防必审必验范围: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投资者办理上述项目,所需资料: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报表;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5.规范的消防设计文件(全套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图纸、建筑总平面图、室外消防总平面图以及消防设计说明书等)。上述资料齐全,权限内的6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不属消防必审必验范围的项目,投资者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7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在江苏消防网(http:/www.js119.com)进行消防设计备案,若抽中须消防设计审核的,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要求,比照消防必审必验项目程序,接受消防部门检查。检查结果在江苏消防网“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公告。 十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设窗口办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规定向建设窗口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由项目所在镇建管所办理。(一)建设工程发包,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6楼)办理。办理发包方案备案 应提供:1.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表;2.立项批文;3.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文;4.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5.施工图纸(阅后返还)。办理发包手续 具体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发包,二是招标发包。直接发包。不属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或不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经认定后采取直接发包(即办),所需资料:1.投资者的营业执照;2.投资者的税务登记证;3.投资者的验资报告;4.直接发包申请及审批表;5.建造师注册证书(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盖红章的工程预算书和施工组织设计;7.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招标发包。属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或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一般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投标手续。(二)合同备案,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投资者向工资预留户存入工资保证金后,办理合同备案。所需资料:1.甲乙双方的工资预留户协议、收据;2.外市施工企业进市备案;3.专业分包合同(如需分包,附分包建造师注册证书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4.劳务分包(如需分包);5.监理合同(同时提供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总监任命书、总监业绩考评卡);6.施工承包合同。并联办理工程质监、安监、城建档案等(即办),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专项基金预收款、农民工工伤保险(劳动保障局证明)、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招投标中心)等(即办)。(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设窗口办理。所需资料:1.申请表(一式2份,留原件);2.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文;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合格证明文件)及审查报告;5.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必审必验项目,见“十二”);6.直接发包通知书或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及合同备案表;7.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如有分包,附经备案的专业及劳务分包合同);8.按规定需委托监理的,提供经备案的监理合同;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10.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安全认可证;11.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资料齐全,发证部门经现场踏勘,5个工作日内办结。 建设工程进入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十四、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由消防窗口办理。办理消防必审必验项目(见“十二”)竣工消防验收,所需资料: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需提供建筑材料、室内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的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以及资质等级证明文件;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水、电资料,承诺书,竣工图)。投资者凭上述资料,向消防窗口申报消防验收,消防窗口7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属消防必审必验范围的项目,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在江苏消防网(http:/www.js119.com)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若抽中须消防竣工验收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要求,比照消防必审必验项目程序,接受消防部门检查。检查结果在江苏消防网“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公告。 十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局委托质监站(建设大厦7楼)办理。投资者(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投资者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质监站提交备案资料,资料齐全,质监站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放“竣工验收备案表”。所需资料: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或抗震设防审查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证明文件(消防必审必验项目或备案抽中项目)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备案未抽中项目);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消防必审必验项目或备案抽中项目)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备案未抽中项目)、对环境有影响的工程项目要出具环保部门的认可或准用文件;6.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住宅类建筑要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上资料由质监站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十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由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所需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土地使用证;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公司章程复印件。投资者(建设单位)携上述资料和企业法人委托书到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填写“张家港市房产登记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上述审批程序和收费标准,各相关办理窗口负责解释。注:1.此流程依据2009年5月前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编纂;2.此流程由所涉部门提供并审核,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汇编。附:1.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简图;2.建设项目部分收费标准一览表;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附一、 张家港市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简图发改:立项(4个工作日) 外经:合同、章程审批(3个工作日)环保:环境影响审批(5个工作日,权限内)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7个工作日)矿管所:地质灾害性评估(新增建设用地)国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5个工作日,权限内)村镇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如涉及消防、电力、电信、交通、卫生、水利等方面要求的,附相关部门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国土:土地使用证(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换发“土地使用证”(1个工作日)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个工作日)国土: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采用招拍挂方式)(5个工作日,权限内,不含挂牌时间)招标办:工程发包方案备案(即办)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图建设(含节能)、城建基金、人防、气象(防雷)等对施工图并联审核(一般7个工作日);缴纳建设项目配套设施费、人防费(应建人防工程项目除外)、白蚁防治费等(即办)招标办:申办招投标(15个工作日),直接发包(即办)指定银行:开设工资预留专户:缴纳工资保证金(即办)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6个工作日)消防:必审必验项目,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6个工作日)招标办:施工(监理、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合同备案(即办)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个工作日)建设:并联办理工程质监、安监、城建档案(即办);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基金专项预收款、农民工工伤保险(劳动保障局证明)、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招投标中心)等(即办)消防:备案抽查项目,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施工阶段消防:备案抽查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投资者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必审必验项目由消防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局质监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7个工作日)房产:房屋所有权证(5个工作日)注:虚框指中介机构。附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一、粉尘类: (1)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 10%的无机性粉尘)(2)煤尘(煤矽尘) (3)石墨尘 (4)炭黑尘 (5)石棉尘 (6)滑石尘 (7)水泥尘 (8)云母尘 (9)陶瓷尘 (10)铝尘(铝、铝合金、氧化铝粉尘)(11)电焊烟尘 (12)铸造粉尘(13)其他粉尘 二、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电离辐射(射线、射线)等三、化学物质类:(1)铅及其化合物(铅尘、铅烟、铅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汞、氯化高汞、汞化合物)(3)锰及其化合物(锰烟、锰尘、锰化合物) (4)镉及其化合物 (5)铍及其化合物 (6)铊及其化合物 (7)钡及其化合物 (8)钒及其化合物 (9)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10)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砷化氢) (11)铀 (12)砷化氢(13)氯气(14)二氧化硫(15)光气 (16)氨(17)偏二甲基肼(18)氮氧化合物(19)一氧化碳(20)二氧化碳(21)硫化氢(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23)氟及其化合物(24)氰及腈类化合物(25)四乙基铅(26)有机锡(27)羰基镍 (28)苯(29)甲苯(30)二甲苯(31)正已烷(32)汽油(33)一甲胺(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35)二氯乙烷(36)四氯化碳(37)氯乙烯(38)三氯乙烯(39)氯丙烯(40)氯丁二烯(41)苯胺、甲苯胺、二甲苯胺、 N,N-二甲基苯胺、二苯胺、硝基苯、硝基甲苯、对硝基苯胺、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 (42)三硝基甲苯 (43)甲醇(44)酚(45)五氯酚(46)甲醛(47)硫酸二甲酯(48)丙烯酰胺(49)二甲基甲酰胺(50)有机磷农药 (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52)杀虫脒(53)溴甲烷 (54)拟除虫菊酯类(55)导致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化学类物质:二氯乙烷、四氯化碳、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三硝基甲苯、五氯酚、硫酸二甲酯 (56)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的危害因素 四、物理因素:(1)高温 (2)高气压(3)低气压 (4)局部振动五、生物因素:(1)炭疽杆菌 (2)森林脑炎病毒(3)布氏杆菌六、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1)导致接触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氢氧化钠、三氯乙烯、重铬酸盐、三氯甲烷、-萘胺、铬酸盐、乙醇、醚、甲醛、环氧树脂、尿醛树脂、酚醛树脂、松节油、苯胺、润滑油、对苯二酚等(2)导致光敏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焦油、沥青、醌、蒽醌、蒽油、木酚油、荧光素、六氯苯、氯酚等(3)导致电光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紫外线 (4)导致黑变病的危害因素:焦油、沥青、蒽油、汽油、润滑油、油彩等(5)导致痤疮的危害因素:沥青、润滑油、柴油、煤油、多氯苯、多氯联苯、氯化萘、多氯萘、多氯酚、聚氯乙烯(6)导致溃疡的危害因素:铬及其化合物、铬酸盐、铍及其化合物、砷化合物、氯化钠(7)导致化学性皮肤灼伤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氢氧化钠(8)导致其他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油彩、高湿、有机溶剂、螨、羌、骚七、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1)导致化学性眼部灼伤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氮氧化物、甲醛、酚、硫化氢(2)导致电光性眼炎的危害因素:紫外线(3)导致职业性白内障的危害因素:放射性物质、三硝基甲苯、高温、激光等八、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1)导致噪声聋的危害因素:噪声 (2)导致铬鼻病的危害因素:铬及其化合物、铬酸盐(3)导致牙酸蚀病案的危害因素:氟化氰、硫酸酸雾、硝酸酸雾、盐酸酸雾 九、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1)导致肺癌、间皮瘤的危害因素:石棉(2)导致膀胱癌的危害因素:联苯胺(3)导致白血病的危害因素:苯(4)导致肺癌的危害因素:氯甲醚(5)导致肺癌、皮肤癌的危害因素:砷(6)导致肝血管肉瘤的危害因素:氯乙烯 (7)导致焦炉工人肺癌的危害因素:焦炉烟气(8)导致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的危害因素:铬酸盐 十、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1)导致金属烟热的危害因素:氧化锌 (2)导致职业性哮喘的危害因素:二异氰酸甲苯酯 (3)导致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的危害因素:嗜热性放线菌 (4)导致棉尘病的危害因素:棉尘 (5)导致煤矿井下工人滑曩炎的危害因素: 不良作业条件(压迫及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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