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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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8月25日印发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行政处罚如下: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四)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签署虚假文件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法第71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九、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十、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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