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发行与承销知识点总结-第十二章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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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公司收购的形式:1.关联性分:横向、纵向、混合;2.董事会是否抵制分:善意、敌意;3.按支付方式分:现金购买资产、现金购买股票、股票购买资产、股票交换股票、资产收购股份或资产;4.按持股对象是否确定分:要约、协议。收购后的整合能否成功取决于收购后的公司整合运营状况。收购后整合的内容包括:收购后公司经营战略的整合、管理制度的整合、经营上的整合以及人事安排与调整等。财务顾问在公司收购中的作用:1.为收购公司提供的服务:寻找目标公司、提出收购建议、商议收购条款;2.为目标公司提供的服务:预警服务、反收购策略、评价服务、利润预测、编制文件和公告。公司反收购策略:事先预防策略、管理层防卫策略(金降落伞、引降落伞、向其股东宣传反收购思想)、保持公司控制权(每年部分改选董事会成员、限制董事资格、超级多数条款)、毒丸战略(负债毒丸、人员毒丸)、白衣骑士策略、股票交易策略(股票收购又称绿色勒索、管理层收购)。(商务部、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于2005.12.31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与其它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1.持股50以上;2.实际支配表决权超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1.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向证监会、证交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增加或减少5,继续报告;2.收购达到520权益披露;3.收购达到2030权益披露。要约收购分为:全面要约收购、部分要约收购。 收购人通过证交所收购达30的时候,继续增持要采取要约方式进行,3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向证监会、证交所提交书面报告。15日内,证监会对收购报告书披露内容表示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 收购报告书内容:1.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2.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3.收购期限。取消要约收购计划以后12个月不能再对同一个公司收购。 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收购要约的有效期:1.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不超60日,出现竞争性要约的除外;2.收购要约期届满前15日内,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出现竞争性要约除外。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不构成承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预受要约的股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收购人再收购报告书公告后30日内仍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作出公告。可以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1.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且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2.经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新股达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任承诺3年不转让。2008.5.18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1.购买、出售资产总额占上年的比例达到50;2.购买、出售的资产的营业收入占上年的比例达到50;3.购买、出售的资产惊愕占上年比例达到50,且超过4000万。公司重组的程序:1.初步磋商;2.聘请证券服务机构;3.盈利预测报告的制作与相关资产的定价;4.董事会决议;5.股东大会决议;6.证监会审核;7.实施重组;8.持续督导。自证监会核准起60日内,重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并购重组委员会每次委员5名,设召集人1名。 并购重组的监管主体: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的转让原则:1.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坚持“三公”;4.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多选)转让范围的界定:1.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符合要求;2.凡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不得向外商转让;3.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多选)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故的外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2.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3.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国有股、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外商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12个月后,可再转让其所购股份。(即锁定期12个月)战略投资应遵循的原则:1.守法;2.“三公”;3.鼓励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4.不得妨碍公平竞争。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不低于10,特殊行业经批准可以除外,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不得转让。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要求:1.依法设立;2.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3.健全的治理结构;4.3年不受重大处罚。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程序:1.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3.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4.报批;5.批复;6.设立外汇账户;7.向证券监管部门登记或备案;8.工商登记。2006.9.8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界定:注册资本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商投资总额上限的设定:1.注册资本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超注册资本10/7;2.210500万,不超2倍;3.5001200万,不超2。5倍;4.1200万以上,不超3倍。反垄断调查情形:1.营业额超15亿;2.1年并购企业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在中国市场占有率超20;4.并购导致一方当事人市场占有率达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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