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化学药品)申报资料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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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化学药品)申报资料项目第一部分 综述资料 1新药名称(包括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凡新制定的名称,应说明依据),选题的目的与依据,国内外有关该品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 2研制单位研究工作的综述。 3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4使用说明书样稿。 第二部分 药学资料 5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6确证化学结构或组分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7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理化性质、纯度检查、溶出度、含量测定等。 8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对照品。 9临床研究用的样品及其检验报告书(申请临床时报送)或样品35批及其检验报告书(申请生产时报送)。 10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产品包装材料及其选择依据。 第三部分 药理毒理资料 12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3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6局部用药毒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全身用药的过敏性、溶血性、血管刺激性等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7复方制剂中多种组分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2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第四部分 临床资料 23供临床医生参阅的药理、毒理研究及文献的综述。 24临床研究计划及研究方案。 25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包括知情同意书、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说 明 1新药(化学药品)申请临床研究时报送附件一项目124;申请生产时报送附件一项目125。 2放射性新药申报资料的要求详见所附放射性新药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其各类放射性新药参照同类别化学药品的要求报送资料。 3国内外尚未上市的新药,国外机构在我国申请注册者,可以申报在国外完成的研究资料,但应按我国的研究资料项目要求归类整理,如资料与我国现行的技术指导原则不一致,可以提交按国际上通用的技术准则完成的研究资料。 4凡申请临床研究时报送的资料有更动者,在申请生产时,均需重新整理补充,并加以注明。 5生化药品除按各类新药的要求报送资料外,必要时尚需根据生化药品的特点,提出其他具体要求(如热原检查、降压物质检查和过敏试验等)。 6属第一类新药的抗生素,其组分的控制:单组分者,全生物合成的抗生素应不低于80,半合成或全合成的抗生素应不低于90。 如属于国外同类品种,但组分比例不同,其主组分不应低于85。如主组分与国外同类品性质相同,按第二类新药要求。 7凡用我国已生产的原料药进行新药制剂研制者,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文件(生产单位售货发票、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属进口原料药者,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 8原制剂系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第五类新药的,如未改变制剂处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则药学部分的研究资料可免报。亦可免报省级药品检验所的复核、检验报告。反之,则需报送有关资料。 9化学药品中第一类新药须报送项目19、生殖毒性研究中心的致畸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避孕药、性激素及致突变试验阳性或有细胞毒作用的新药,报送生殖毒性研究资料。 10新药结构与已知致癌物质有关、代谢产物与已知致癌物质相似;在长期毒性试验中发现有细胞毒作用或对某些脏器、组织细胞生长有异常显著促进作用的新药;制突变试验结果为阳性的新药,须报送致癌试验资料。 11新药若为人体内存在的物质,可不报送项目1820。 12第三类新药应提供药代动力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如检测方法问题不能解决,则需经初审单位核准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免做。第三类新药之1、2,如长期毒性试验显示其毒性不增加,毒性靶器官也未改变,则可免做药代动力学研究。 13根据第三类新药之项目22所反映的药代动力学特性,如第三类之1、2某些部分的药代动力学有重大改变,尤其在重要器官或组织的分布、代谢有重点改变时,应结合该成分的特点,分析有无必要进行第1820项研究工作。如有必要,则尚需与单独给药的研究结果比较。第三类之3、4中如有某组分与说明之10描述的物质一致,则应按有关要求进行1820项研究工作。 14凡局部用药,除按所属类别报送相应资料外,在申请临床时,尚需报送项目16,必要时应进行局部吸收试验。 15新药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如镇痛药、抑制药、兴奋药以及人体对其化学结构具有依赖性倾向的新药,须报送药物依赖性试验资料。 16速、缓、控释制剂应在第22项资料中完成与普通制剂比较的单次与多次给药的药代动力学研究,以求证制剂特殊释放的特点。 17改变给药途径的第四类新药应提供与其给药途径相适应的效学试验或文献资料。 18第三类新药若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已获准减免,则不需进行期临床试验中的药代动力学试验。 19第三类之1、2若药理试验证实其毒性与复方中之单组分比较不增加,则可免做期临床试验。申报单位应在资料之24中申明。 20第四类新药应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如系可进行生物利用度试验的药品,可以与适宜参比制剂进行生物利用度试验比较研究,但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的药品,一般应由拟生产该药品的企业提供符合生物等效性试验要求的样品。难以进行生物利用度比较试验的药品,则需按此类别要求进行随机双盲对照的临床研究,以求证是否生物等效。 21小水针剂、粉针剂、大输液之间互相改变的四类新药,如给药方法、剂量与原剂型药物一致,可免临床研究。 22对于国外已批准的新适应症且我国已有进口使用,如其使用方法和剂量无改变者可不进行临床研究,但拟增加该适应症的可按新药补充申请申报审批,批准增加适应症的不再发给新药证书,亦不按第五类新药给予保护。 23临床研究可进行多中心临床试验,每个中心的比病例数不得少于20例。 24第一类新药(化学药品)中的避孕药 I期临床试验应照办I期临床试验应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期临床试验应完成不少于100对6个月经周期的随机对照试验;期临床试验完成10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验;期临床试验应充分考虑该类药品的可变因素,完成足够样本量的研究工作。其它各类避孕药临床试验一般可按新药审批办法规定的病例数要求进行,但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观察周期应与第一类新药避孕药的要求一致。 25所报每项试验资料封面应写明试验项目、名称,试验负责人(签字),试验单位(盖章)并注明各项研究工作的试验者、试验起止日期、原始资料的保存地点和联系人姓名、电话,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代码等。 26所报资料均须按资料项目中的规定号码编号,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并须打印。第一部分报送一式5份(申请表报送一式6份),第二、三、四部分报送一式3份。 放射性新药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 放射性新药包括放射性核素、原料药、药盒及制剂。放射性核素系指新药中所含放射性核素初始化学状态的核素。如碘131I苄胍注射液,以碘131I化钠制备,后者中的碘131I为核素。 原料药系指被放射性核素标记的物质(包括化学合成、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如上述的碘苄胍。 药盒系指供临床快速制备放射性制剂的一套原料药(包括原料药、还原剂或氧化剂、稳定剂、赋形剂),由一瓶或多瓶组成。 制剂系指供临床使用的放射性药品。 申报放射性新药应按核索、原料药、药盒及制剂分别组织申报资料。 放射性新药申报资料项目和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综述资料 1新药名称(包括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等,凡新制定的名称,应说明依据),选题的目的与依据,国内外有关该品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 参照药品命名原则分别对研制的放射性核素、原料药、药盒及制剂命名。中文正式品名,应首先查阅国家药典委员会编订的药品词汇中列出的一些药物基团的通用词干,如已收载,应采用,如未收载,再按药品命名原则制定。如放射性核索、原料药只作为制备制剂的原料药,不作为药品上市,可根据其化学结构制定化学名作为中文正式品名。 本资料中应详细阐明研制本品(包括放射性核素、原料药、药盒)的目的与依据,介绍国内外本品的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并附国内外文献资料。对主要国外文献应附中文摘要,并提供国内外有关专利及行政保护检索资料。 2研制单位研究工作的综述。 按照研制新药的放射性核素、原料药、药盒及制剂等部分、分别汇总各项试验研究工作和主要文献的结果及结论,要求简要明确全面。 3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4使用说明书样稿。 第二部分 药学资料 5放射性核索、原料、药盒的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放射性新药中的放射性核索,应提供该核素的生产方式的选定、照射条件、核反应式、辐照后靶材料的化学处理工艺(附化学反应式及工艺流程图),详细操作步骤,可能产生的放射性核杂质,精制(纯化)方法,靶材料和其他所用化学试剂的规格标准及分析测试数据,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 放射性新药中原料药如为化学合成,应提供合成路线的选定,合成工艺流程的详细化学反应式,反应条件和详细操作步骤,注明投料量、收得率及可能产生或夹杂的杂质,各步中间体质控方法,最终产品精制(纯化)的方法,原料的规格标准,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 放射性新药中药盒的选定及其制备工艺、路线、反应条件、操作步骤的试验依据,各组分原料药应是药用规格,如属地方标准者应附质量标准复印件。 非药盒类放射性新药的合成路线、反应条件、操作步骤、精制或纯化的方法、原料的规格标准及分析测试数据及有关文献资料。 6确证化学结构或组分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放射性新药中的放射性核素若中国药典尚未收载,应提供该核素的衰变纲图,确证具核性质的试验数据(或图谱)并与国内外公认的该核素的核性质进行比较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放射性新药中的原料药如为化学合成,应提供确证其化学结构的试验数据,包括元素分析、红外吸收光谱、紫外吸收光谱、核磁共振谱、质谱等资料。各国谱应为原图的复印件或照片(要求清晰尺寸适当)并附各图谱的峰位解析表及详细的文字解析。各图谱应注明使用仪器的型号、测试条件、供试品的批号、样品浓度、所用溶剂、内标物等进行综合解析。 放射性新药中的药盒,应提供药盒的详细组分及其用量,并说明各组分在药盒中的作用。 非药盒类放射性新药,应提供确证其化学结构的试验数据,如确有困难,应说明理由,并进行合理推断可能的化学结构或引用文献依据。 7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理化性质、纯度检查、溶出度、含量(活度)测定等。 放射性新药中放射性核素(除中国药典收载外)的放射性核纯度及主要核杂质的含量、放射性活度、化学纯度、溶液 pH值等的测试方法,试验数据及规定限度的依据。 放射性新药中的原料药,应根据样品的特性和具体情况,确定理化常数研究项目(如熔点、比旋度、粘度、吸收系数等)。纯度检查内容(如氯化物、重金属、反应中间体、副产物或残留溶剂等)以及含量测定方法筛选过程与方法确定购依据等,并提供详细测试方法与测定数据。 放射性新药中的药盒,应提供性状、鉴别、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酸(碱)度等分析测试方法、原理及数据,其中原料药、还原剂或氧化剂,或其他主要添加剂含量测定方法的选定及试验研究数据。药盒的无菌、细菌内毒索检查方法及限度的研究资料。 非药盒类放射性新药的理化性质、性状、鉴别方法及原理、pH值、放射性核纯度(包括主要核杂质)、放射化学纯度、放射性活度、化学纯度。若为注射液,应提供无菌、细菌内毒素检查方法、数据、规定限度的依据等资料。 8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对照品。 质量标准应按(中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术语、计量单位等书写,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均应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及浓度,如有不同,应详细书写。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另附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 质量标准起草说明应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放射性核纯度、放射化学纯度等各限度范围制定的依据。 9临床研究用的样品及其检验报告书(申请临床时报送)或生产的样品35批及其检验报告书(申请生产时报送)。 10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放射性核索溶液可考虑以性状、 pH值、放射化学纯度、放射性核纯度等为考察指标。 原料药可考虑以性状、熔点、降解产物、含量等为考察指标。 药盒可考虑以性状、放射化学纯度、还原剂或氧化剂含量(颗粒度)等为考察指标。 新药制剂可考虑以性状、 pH值、放射化学纯度等为考察指标。 通过稳定性研究资料和结论,明确保存、运输条件及有效期。 11产品包装材料及选择的依据。 第三部分 药理毒理资料 12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诊断用放射性新药应提供家兔、狗和灵长类的靶器官及全身平面显像或模拟临床功能测定试验的研究方法、试验条件和结果解释等资料,试验观察各时限的显像或功能测定结果的图像照片或其复印件。 治疗用放射性新药应提供治疗主要适应症的动物模型,以大、中、小三个剂量组并设阳性药对照组,观察实验动物反应情况的试验资料,并提供本品或同类药物国内外有关药效学研究的详细文献资料。 放射性核素、原料药及药盒作为原料药不报送本项资料。 13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治疗用放射性新药应提供本项资料,放射性核素、原料药及药盒可不报送该项资料。 14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除一、二类放射性新药的原料药应进行小鼠急性毒性外,放射性核素、药盒及制剂可进行异常毒性试验,方法及判定标准见中国药典附录“异常毒性检查法”,供试品的给药剂量可根据临床用量(放射性活度与体积)的一定倍数计算。若原料药的合成精制产量有限,临床用量又极微,也可采用异常毒性试验。 15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治疗用放射性新药应提供大鼠和狗的长期毒性试验资料。 医学内照射吸收剂量(MIRD)的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一类诊断、治疗用放射性新药应提供药品中放射性核索完全衰变后的内照射吸收剂量,人体靶器官和非靶器官的吸收剂量的估算或国外相同或同类药物的文献资料。 16局部用药毒性研究的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全身用药的刺激性、过敏性、溶血性等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17复方制剂中多组分对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免报)。 18致突变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诊断用放射性新药免报本项资料)。 19生殖毒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诊断用放射性新药免报本项资料)。 20致癌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诊断用放射性新药免报本项资料)。 21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免报)。 22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提供放射性新药在动物体内吸收、分布、清除试验方法,并对结果进行解释。 第四部分 临床资料 23供临床医生参阅的药理、毒理、医学内照射吸收剂量研究结论及文献的综述。 24临床研究计划及研究方案。 25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包括提供放射性新药I期临床期间在人体内的吸收、分布、清除试验方法和结果,并对结果进行解释,根据药代动力学的试验估算人体的辐射吸收剂量数据。 26所报每项试验资料封面应写明试验项目、名称,试验负责人(签字),试验单位(盖章)并注明各项研究工作的试验者、试验起止日期、原始资料的保存地点和联系人姓名、电话,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代码等。 27所报资料均须按资料项目中的规定号码编号,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并须打印。第一部分报送一式5份(申请表报送式6份),第二、三、四部分报送一式3份。 附件二: 新药(中药材)申报资料项目 第一部分 综述资料 1品种研制工作概况。 2,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拉丁名)及命名依据。选题目的、选题依据及有关文献资料综述。 3药材包装材料的性能、规格的设计样稿和说明。包装上必须附有品名、贮藏、质量合格标志、产地、调出单位和日期等内容。 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和部位、以人工方法在动物体内的制取物等要求同新药(中药制剂)申报资料项目中的第4项。 第二部分 药学资料 4中药材的来源及其鉴定依据。 5生态环境、生长特征、栽培或培殖技术,产地加工和炮制方法等资料。 6药材性状、组织特征、理化鉴别等研究资料(方法、数据、附图和结论)及文献资料。 7临床试验用药材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8药材的初步稳定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9按临床试验用药材的质量标准提供有代表性的3批样品及其检验报告书,同时提供原动、植、矿物标本,引种(养)药材还需同时提供原产地的动、植、矿物标本各2份(包括带花、果、种子等鉴定特征)。每批样品数量应为全检需要量的3倍。 10药材的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对照品及有关资料(留作初审单位审核用)。 11。药材的稳定性试验资料、结论和有关文献资料。 12按质量标准提供有代表性样品至少3批及其检验报告书,并提供原动、植、矿物及引种(养)药材原产地的动、植、矿物本各2份(包括带花、果、种子等鉴定特征)。每批样品数量至少为全检需要量的3倍。 第三部分 药理毒理资料 13与功能主治有关的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动物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6动物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7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第四部分 临床资料 20文献古籍对本品性昧归经、功能主治等内容的论述;现代研究对传统理论的印证和修定;该药材应用于方剂的有关研究资料。 21临床试验设计方案及供临床医师参阅的药理、毒理研究结论。 22临床试验负责单位整理的1临床试验总结资料,并附各临床试验单位的临床试验报告。 新药(中药制剂)申报资料项目 第一部分 综述资料 1品种研制工作概况。 2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及命名依据。 3处方来源,选题目的、选题依据及有关文献资料综述; 4药品使用(试用)说明书样稿及起草说明。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主要药昧(成分)、性状、药理作用、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规格、贮藏、有效期、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等 药品包装材料的性能、规格及标签的设计样稿及说明。特殊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志必须在包装及使用说明上明显表示。 第二部分 药学资料 5制备工艺及其研究资料。 6,与质量有关的理化性质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7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原料(药材)和成品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8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初步稳定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9临床试验用样品及其质量检验和卫生标准检验报告书(样品数量至少应为全检需要量的3倍)。 10生产用药品原料(药材)和成品的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对照品及有关资料(留作初审单位审核用)。 11药品的稳定性试验资料、结论和该药品有效期的有关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12连续生产的样品至少3批(中试产品),及其质量检验和卫生标准检验报告书(样品每批数量至少应为全检需要量的3倍) 第三部分 药理资料 13与功能主治有关的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动物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6动物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7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第四部分 临床资料 20处方组成及功能主治。用中医药理论阐述适应病症的病因、病机、治法与方解。 21临床试验的设计方案及供临床医师参阅的药理、毒理研究结论综述。 22临床试验负责单位整理的临床试验总结资料及各临床试验单位的临床试验报告。 分类与申报资料的说明与注释 1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系指根据该药材的特性和主要组份用人工方法制得而成的产品,如人工牛黄、人工康香等。制成品的处方组成包括各组份的名称、配比和制成量;制备工艺包括各组份的制备、加工和成品配制全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并同时报送有关的试验方法、数据及与原药材对比的药理、毒理、理化、临床研究等资料。 2新发现的中药材系指无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中药材。含新的菌类药材(包括已有法定标准的菌类药材经人工发酵制得的菌丝体或菌丝体与发酵产物等的混合物)及国内外有文献记载的天然药物作为中医用药者。 3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复方提取的有效成分系指提提取的单一化学成分(纯度90以上),须按中医理论指导临床用药。该品及其制剂除按第一类要求申报资料外尚需补充以下几个项目: (1)确证其化学结构,提供其化学、物理全面研究资料(包括数据、图谱等)及有关文献资料。 (2)药代动力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3)生物利用度或溶出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4中药注射剂的组份可以是有效成分或有效部位、单方或复方等。除复方中的药材可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外,其它组份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并附上该组分(药材)的第2、10、11项资料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件(复印件),如组份末制订标准的,须按相应类别报送有关资料,并随制剂一起上报审定。注射剂的主要成分必须基本清楚。 5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如果历代本草有记载,必须详细提供本草的年代、版本及有关记述。 6中药材、天然药物、复方中提取的有效部位系指提取的非单一化学成份,如总黄酮、总生物碱等,有效部位含量一般不低于50%。 7以人工方法在动物体内的制取物,如培殖牛黄、引流熊胆等。 8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以人工方法在动物体内的制取物和引种(养殖)药材,申报资料中的5、6、10、11、1316项的研究应与原药材作对比试验。其临床试验要求,根据其对比试验而定。 9新的中药复方制剂,系指法定标准末收载的制剂。其处方中的组份均应符合法定药品标准。复方制剂中若含有未制定药品标准的药材应先制定其省级质量标准,按照新药(中药材)申报资料项目中的第2、4、5、6、1013、15、16、20项的要求报送资料,其资料随制剂一起上报;若处方中的药材已制定省级药品标准的,须附上该药材的第2、10、11项资料及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件(复印件)。除药材外的其它组分,如果未制定药品标准的,须按相应类别报送有关资料并随制剂一起上报审定。 10以中药疗效为主的中药和化学药品复方制剂,须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除按要求的申报资料外,尚需报送该组方中的中药、化学药品、制剂三者在药效、毒理、临床等方面的对比试验研究等资料及文献资料。 11改变剂型的药品(如是其它剂型改为注射剂的,按注射剂的要求报送资料),除按规定报送资料外,还应提供原剂型的工艺、质量标准资料及新剂型与原剂型在制备工艺、剂型、质量标准、稳定性和临床对比试验的研究资料。并说明新剂型药品的优、特点。 12改变剂型又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除应按五类新药要求做新病证的药效学试验和临床试验外,还应按本注释的第11条有关四类新药要求报送对比试验的研究资料。 13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如果是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用药者(如口服、吸人等制剂),按第三类要求申报资料。 14中药材国内异地引种系指地道药材或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其申报资料中的第5、6、10、11、13、15、16项研究,应将原地与异地或野生与家养的药材进行对比。 如外观性状或内在质量标准有变化的,则按第三类要求申报资料,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15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如临床用药剂量超过该药原剂量的,必须提供该药的急性毒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临床用药时间超过原治疗时间的应报送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16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或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其必须有新的提高和完善,增加理化检测指标等。 17凡局部用药,除按所属类别报送相应资料外,尚须报送局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凡对人体具有依赖性倾向的药品,须报送药物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初审单位对生产用药品的质量标准、稳定性、有效期等进行审核后,必须提出审核前后的修改意见等有关资料。 20凡菌类药材和引种(养殖)药材,在生产的同时须了解是否有空异退化等现象,按申报资料项目的第5、6、10、11项要求进行三代监测,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质量。 21、新药用辅料系指除已应用的传统辅料外,在我国首次使用于中药制剂的赋形剂、附加剂等。 新辅料的申报资料和审批程序按照新药审批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22药材按新药(中药材)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资料;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有效部位及所有中药制剂均按新药(中药制剂)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资料。药材(原料)与其制剂按要求分别报送资料;作为两个品种计。 23有关新药药理、毒理、临床、质量标准、质量稳定性及对照品按中药新药研究的技术要求(另行发布)执行。 24第一类新药需报送资料项目17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如致突变试验结果为阳性者,还应报送18致癌试验资料。第二、三、四类新药如含致突变药材或成分,应提供致突变试验资料或详细文献资料。 25凡对申请临床研究时所报送的资料有改动者,在申请生产时需重新补报,并说明原因。 26计划生育药品包括避孕药、中止药及其调节生育的药物。 27三类药含毒性药材或配伍禁忌(十八反、十九畏)者要求进行期临床试验,视情况可要求进行期试验。 28改剂型的同时,对工艺作了重大改动,变成有效部位药物的,宜作期临床试验,视情况可要求期临床试验。 29增加新适应症,需明显加大剂量,延长疗程,方中又含毒性药材的要求进行期临床试验。 30所报每项试验资料封面写明试验项目、名称,试验负责人(签字),试验单位(盖章)并注明各项研究工作的试验者、试验起止日期、原始资料的保存地点和联系人姓名、电话,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代码等。 31所报资料均须按资料项目中的规定号码编号,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并须打印。第一部分报送一式5份(申报表报送一式6份),第二、三、四部分报送一式3份。 检验记录是出具检验报告书的原始记录,检验原始记录必须用蓝黑墨水或碳素笔书写,做到记录原始、数据真实、书写清晰、资料完整。 检验人员检验前要仔细查对检品标签内容与检验卡项目是否相符,并逐一记录。 按中国药典、部标准、地方标准或国外药典检验的检验依据,需写明标准的名称、版次、页数。 检验记录如发现有误,可在原处加一斜线划去,并签名或盖章,必要时注明情况,但不得涂改,原处字迹必须清晰可辨。 检验过程中的全部项目、实验现象、原始数据、实验温度、仪器名称、型号等,均应及时完整记录。严禁事先记录、事后补记、转抄。检验原始记录由室主任指定人员核对、签名。 检验或试验结果无论成败,均应详细记录,失败的应及时总结分析,并在原始记录上注明。 对于某些类型仪器测定或检验的记录,宜采用规范化的记录格式。 原始检验记录不得携出所外,不得私自泄露有关内容。实验记录应编号,按规定归档保存。 实施细则 检验记录是出具检验报告书的依据,是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总结的原始资料;为保证药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检验记录必须做到:记录原始、真实,内容完整、齐全,书写清晰、整洁。 药品检验报告书是对药品质量作出的技术鉴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药检人员应本着严肃负责的态度,根据检验记录,认真填写“检验卡”,经逐级审核后,由所领导签发“药品检验报告书”。要求做到:依据准确,数据无误,结论明确,文字简洁,书写清晰,格式规范;每一张药品检验报告书只针对一个批号。 A、检验记录的基本要求: a) 原始检验记录应采用统一印制的活页记录纸和各类专用检验记录表格(见附件),并用蓝黑墨水或碳素笔书写(显徽绘图可用铅笔)。凡用微机打印的数据与图谱,应剪贴于记录上的适宜处,并有操作者签名;如系用热敏纸打印的数据,为防止日久褪色难以识别,应以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将主要数据记录于记录纸上。 b) 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应注意检品标签与所填检验卡的内容是否相符,逐一直对检品的编号、品名、规格、批号和效期,生产单位或产地,检验目的和收检日期,以及样品的数量和封装情况等。并将样品的编号与品名记录于检验记录纸上。 c) 检验记录中,应先写明检验的依据。凡按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地方药品标准或国外药典检验者,应列出标准名称、版本和页数;凡按送验者所附检验资料或有关文献检验者,应先检查其是否符合要求,并将前述有关资料的影印件附于检验记录之后,或标明归挡编码。 d) 检验过程中,可按检验顺序依次记录各检验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检验日期,操作方法(如系完全按照1.3检验依据中所载方法,可筒略扼要叙述;但如稍有修改,则应将改变部分全部记录),实验条件(如实验温度,仪器名称型号和校正情况等),观察到的现象(不要照抄标准,而应是简要记录检验过程中观察到的真实情况;遇有反常的现象,则应详细记录,并鲜明标出,以便进一步研究),实验数据,计算(注意有效数字和数值的修约及其运算,详见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第414页)和结果判断等;均应及时、完整地记录,严禁事后补记或转抄。如发现记录有误,可用单线划去并保持原有的字迹可辩,不得擦抹涂改;并应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以示负责。检验或试验结果,无论成败(包括必要的复试),均应详细记录、保存。对废弃的数据和失败的实验,应及时分析其可能的原因,并在原始记录上注明。 e) 检验中使用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记录其来源、批号和使用前的处理;用于含量(或效价)测定的,应注明其含量(或效价)和干燥失重(或水分)。 f) 每个检验项目均应写明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或范围,根据检验结果作出单项结论(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并签署检验者的姓名。 g) 在整个检验工作完成之后,应将检验记录逐页顺序编号,根据各项检验结果认真填写检验卡,并对本检品作出明确的结论。检验人员签名后,经主管药师或室主任指定的人员对所采用的标准,内容的完整、齐全,以及计算结果和判断的无误等,进行校核并签名;再经室主任审核后,连同检验卡一并送业务技术科(室)审核。 B、对每个检验项目记录的要求: 检验记录中,可按实验的先后,依次记录各检验项目,不强求与标准上的顺序一致。项目名称应按药品标准规范书写,不得采用习用语,如将片剂的“重量差异”记成“片重差异”,或将“崩解时限”写成“崩解度”等。最后应对该项目的检验结果给出明确的单项结论。 现对一些常见项目的记录内容,提出如下的最低要求(即必不可少的记录内容),检验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多记不限。 a) 性状 外观性状:原料药应根据检验中观察到的情况如实描述药品的外观,不可照抄标准上的规定。如标准规定其外观为“白色或类白色的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可依观察结果记录为“白色结晶性粉末”。标准中的臭、味和引湿性(或风化性)等,一般可不予记录,但遇异常时,应详细描述。 制剂应描述供拭品的颜色和外形,如:(1)本品为白色片;(2)本品为糖衣片,除去糖衣后显白色;(3)本品为无色澄明的液体。外观性状符合规定者,也应作出记录,不可只记录“符合规定”这一结论;对外观异常者(如变色、异臭、潮解、碎片、花斑等)要详细描述。 中药材应详细描述药材的外形、大小、色泽、外表面、质地、断面、气味等。 溶解度:一般不作为必须检验的项目;但遇有异常需进行此项检查时,应详细记录供试品的称量、溶剂及其用量、温度和溶解时的情况等。 相对密度:记录采用的方法(比重瓶法或韦氏比重秤法),测定时的温度,测定值或各项称量数据,计算式与结果。 熔点:记录采用第法,仪器型号或标准温度计的编号及其校正值,除硅油外的传温液名称,升温速度;供试品的干燥条件,初熔及全熔时的温度(估计读数到0.1),熔融时是否有同时分解或异常的情况等。每一供试品应至少测定2次,取其平均值,并加温度计的校正值;遇有异常结果时,可选用正常的同一药品再次进行测定,记录其结果并进行比较,再得出单项结论。 旋光度:记录仪器型号,测定时的温度,供试品的称量及其干燥失重或水分,供试液的配制,旋光管的长度,零点(或停点)和供试液旋光度的测定值各3次的读数,平均值,以及比旋度的计算等。 折光率:记录仪器型号,温度,校正用物,3次测定值,取平均值报告。 吸收系数:记录仪器型号与狭缝宽度,供试品的称量(平行试验2份)及其干燥失重或水分,溶剂名称与检查结果,供试液的溶解稀释过程,测定波长(必要时应附波长校正和空白吸收度)与吸收度值(或附仪器自动打印记录),以及计算式与结果等。 酸值(皂化值、羟值或碘值):记录供试品的称量(除酸值外,均应作平行试验2份),各种漓定液的名称及其浓度(mo1/L),消耗滴定液的毫升数,空白试验消耗滴定液的毫升数,计算式与结果。 b) 鉴别 中药材的经验鉴别:如实记录简要的操作方法,鉴别特征的描述,单项结论。 显微鉴别:除用文字详细描述组织特征外,可根据密要用 HB、4H和6H铅笔绘制简图,并标出各特征组织的名称;必要时可用对照药材进行对比鉴别并记录。 中药材,必要时可绘出横(或纵)切面图及粉末的特征组织图,测量其长度,并进行统计。 中成药粉末的特征组织图中,应着重描述特殊的组织细胞和含有物,如未能检出某应有药味的特征组织,应注明未检出;如检出不应有的某药味,则应画出其显微特征图,并注明检出不应有的。 呈色反应或沉淀反应:记录简要的操作过程,供试品的取用量,所加试剂的名称与用量,反应结果(包括生成物的颜色,气体的产生或异臭,沉淀物的颜色,或沉淀物的溶解等)。采用药典附录中未收载的试液时,应记录其配制方法或出处。多批号供试品同时进行检验时,如结果相同,可只详细记录一个批号的情况,其余批号可记为同编号的情况与结论;遇有结果不同时,则应分别记录。 两层色谱(或纸色谱):记录室温及湿度,薄层板所用的吸附剂(或层折纸的预处理),供试品的预处理,供试液与对照液的配制及其点样量,展开剂、展开距离、显色剂,色谱示意图;必要时,计算出 Rf值。 气(液)相色谱:如为引用检查或含量测定项下所得的色谱数据,记录可以简略;但应注明检查(或含量测定)项记录的页码。 可见一紫外吸收光谱特征:同2.1.7吸收系数项下的要求。 红外光吸收图谱:记录仪器型号,环境温度与湿度,供试品的颈处理和试样的制备方法,对照图谱的来源(或对照品的图谱),并附供试品的红外光吸收图谱。 离子反应:记录供试品的取样量,简要的试验过程,观察到的现象,结论。 c) 检查 结晶度:记录偏光显微镜的型号及所用倍数,观察结果。 含氟量:记录氟对照溶液的浓度,供试品的称量(平行试验2份),供试品溶液的制备,对照溶液与供试品溶液的吸收度,计算结果。 含氮量:记录采用氮测定法第法,供试品的称量(平行试验2份),硫酸滴定液的浓度(molL),样品与空白试验消耗滴定液的毫升数,计算式与结果。 pH值(包括原料药与固体制剂采用 pH值检查的“酸度、碱度或酸碱度”):记录仪器型号,室温,定位用标准缓冲液的名称,校准用标准缓冲液的名称及其校准结果,供试溶液的制备,测定结果。 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记录供试品溶液的制备,浊度标准液的级号,标准比色液的色调与色号或所用分光光度计的型号和测定波长,比较(或测定)结果。 氯化物(或硫酸盐):记录标准溶液的浓度和用量,供试品溶液的制备,比较结果。必要时应记录供试品溶液的前处理方法。 干燥失重:记录分析天平的型号,干燥条件(包括温度、真空度、干燥剂名称,干燥时间等),各次称量(失重为1以上者应作平行试验2份)及恒重数据(包括空称量瓶重及其恒重值,取样量,干燥后的桓重值)及计算等。 水份(费休氏法):记录实验室的湿度,供试品的称量(平行试验3份),消耗费休氏试液的毫升数,费休氏试液标定的原始数据(平行试验3份),计算式与结果,以平均值报告。 水份(甲苯法):记录供试品的称量,出水量,计算结果;并应注明甲苯用水饱和的过程。 炽灼残渣(或灰分):记录炽灼温度,空坩埚桓重值,供试品的称量,炽灼后残渣与坩埚的恒重值,计算结果。 重金属(或铁盐):记录采用的方法,供试液的制备,标准溶液的浓度和用量,比较结果。 砷盐(或硫化物):记录采用的方法,供试液的制备,标准溶液的浓度和用量,比较结果。 异常毒性:记录小鼠的品系、体重和性别,供试品溶液的配制及其浓度,给药途径及其剂量,静脉给药时的注射速度,实验小鼠在48小时内的死亡数,结果判断。 热原:记录饲养室及实验室温度,家兔的体重与性别,每一家兔正常体温的测定值与计算,供试品溶液的配制(包括稀释过程和所用的溶剂)与浓度,每1kg体重的给药剂量及每一家兔的注射量,注射后3小时内每 l小时的体温测定值,计算每一家兔的升温值,结果判断。 降压物质:记录组胺对照品溶液及其稀释液的配制,供试品溶液的配制,实验动物的种类(猫或狗)及性别和体重,麻醉剂的名称及剂量,抗凝剂的名称及用量,记录血压的仪器名称及型号,动物的基础血压,动物灵敏度的测定,供试品溶液及对照品稀释液的注入体积,测量值与结果判断。并附记录血压的完整图谱。 升压物质:记录标准品溶液及其稀释液与供试品溶液的配制,雄性大鼠的品系及体重,麻醉剂的名称及用法用量,肝素溶液的用量,交感神经阻断的名称及用量,记录血压的仪器名称及型号,动物的基础血压,标准品稀释液和供试品溶液的注入体积,测量值与结果判断。并附记录血压的完整图谱。 无菌:记录培养基的名称和批号,对照用菌液的名称,供试品溶液的配制及其预处理方法,供试品溶液的接种量,培养温度,培养期间逐日观察的结果(包括阳性管的生长情况),结果判断。 原干吸收分光光度法:记录仪器型号和光源,仪器的工作条件(如波长、狭缝、光源灯电流、火焰类型和火焰状态),对照溶液与供试品溶液的配制(平行试验各2份),每一溶液各3次的读数,计算结果。 乙醇量测定法:记录仪器型号,载体和内标物的名称,柱温,系统适用性试验(理论板数、分离度和校正因子的变异系数),标准溶液与供试品溶液的制备(平行试验各2份)及其连续3次进样的测定结果,平均值。并附色谱图。 (片剂或滴丸剂的)重量差异:记录20片(或丸)的总重量及其平均片(丸)重,限度范围,每片(丸)的重量,超过限度的片数,结果判断。 崩解时限:记录仪器型号,介质名称和温度,是否加挡板,在规定时限(注明标准中规定的时限)内的崩解或残存情况,结果判断。 含量均匀度:记录供试溶液(必要时,加记对照溶液)的制备方法,仪器型号,测定条件及各测量值,计算结果与判断。 溶出度(或释放度):记录仪器型号,采用的方法,转速,介质名称及其用量,取样时间,限度(Q),测得的各项数据(包括供试溶液的稀释倍数和对照溶液的配制),计算结果与判断。 (注射液的)澄明度:记录检查的总支(瓶)数,观察到的异物名称和数量,不合格的支(瓶)数,结果判断(保留不合格的检品作为留样,以供复查)。 (大输液的)不溶性微粒:记录澄明度检查是否符合规定,微孔滤膜和净化水的检查结果,供试品(25ml)的二次检查结果(10m及25m的微粒数)及平均值,计算结果与判断。 (颗粒剂的)粒度:记录供试品的取样量,不能通过一号筛和能通过四号筛的颗粒和粉末的总量,计算结果与判断。 微生物限度:记录供试液的制备方法(含预处理方法)后,再分别记录:(1)细菌数记录各培养皿中各稀释度的菌落数,空白对照平皿中有无细菌生长,计算,结果判断:(2)霉菌数和酵母菌数分别记录霉菌及酵母菌在各培养皿中各稀释度的菌落数、空白对照平皿中有无霉菌或酵母菌生长,计算,结果判断;(3)控制菌记录供试液与阳性对照菌增菌培养的条件及结果,分离培养时所用的培养基、培养条件和培养结果(菌落形态),纯培养所用的培养基和革兰氏染色镜检结果,生化试验的项目名称及结果,结果判断;必要时,应记录疑似菌进一步鉴定的详细条件和结果。 浸出物记录供试品的称量(平行试验2份),溶媒,蒸发皿的恒重,浸出物重量,计算结果。 d) 含量测定 容量分析法:记录供试品的称量(平行试验2份),简要的操作过程,指示剂的名称,滴定液的名称及其浓度(molL),消耗滴定液的毫升数,空白试验的数据,计算式与结果。电位滴定法应记录采用的电极;非水滴定要记录室温;用于原料药的含量测定时,所用的滴定管与移液管均应记录其校正值。 重量分析法:记录供试品的称量(平行试验2份),简要的操作方法,干燥或灼烧的温度,滤器(或坩埚)的恒重值,沉淀物或残渣的桓重值,计算式与结果。 紫外分光光度法:记录仪器型号,检查溶剂是否符合要求的数据,吸收池的配对情况,供试品与对照品的称量(平行试验各2份)其及溶解和稀释情况,核对供试品溶液的最大吸收峰波长是否正确,狭缝宽度,测定波长及其吸收度值(或附仪器自动打印记录),计算式及结果。必要时应记录仪器的波长校正情况。 薄层扫描法:除应按2.2.4记录薄层色谱的有关内容外,尚应记录薄层扫描仪的型号,扫描方式,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称量(平行试验各2份),测定值,结果计算。 气相色谱法:记录仪器型号,检测器及其灵敏度,色谱柱长与内径,柱填料与固定相,载气和流速,柱温,进样口与检测器的温度,内标溶液,供试品的预处理,供试品与对照品的称量(平行试验各2份)和配制过程,进样量,测定数据,计算式与结果;并附色谱图。标准中如规定有系统适用性试验者,应记录该试验的数据(如理论板数,分离度,校正因子的相对标准偏差等)。 高效液相色谱法:记录仪器型号,检测波长,色谱枝与柱温,流动相与流速,内标溶液,供试品与对照品的称量(平行试验各2份)和溶液的配制过程,进样量,测定数据,计算式与结果;并附色谱图。如标准中规定有系统适用性试验者,应记录该试验的数据(如理论扳数,分离度,校正因子的相对标准偏差等)。 氨基酸分析:除应记录2.5.6高效液相色谱法的内容外,尚应记录梯度洗脱的情况。 抗生素微生物检定法:应记录试验菌的名称,培养基的编号、批号及其 pH值,灭菌缓冲液的名称及 pH值,标准品的来源、批号及其纯度或效价,供试品及标准品的称量(平行试验2份),溶解及稀释步骤和核对人,高低剂量的设定,抑菌圈测量数据(当用游标卡尺测量直径时,应将测得的数据以框图方式顺双碟数记录;当用抑菌圈测量仪测量面积或直径时,应记录测量仪器的名称及型号,并将打印数据贴附于记录上),计算式与结果,可靠性测验与可信限率的计算。 原料药质量研究及质量标准制定指导原则(讨论稿) (2001-08-16) 药品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的制定,是新药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研究开发新药,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详细研究,并制订合理的质量标准,以保证药品安全有效。 一、原料药质量研究 原料药在确证化学结构或组份的基础上,应对该药品进行质量研究,并参照现行版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制订质量标准,一些中国药典附录已有详细规定的常规测定方法,对方法本身可不作验证,但用于申报原料药测定的特殊注意事项应明确标明。 1性状 应分别记述药品的外观、嗅、味和一般稳定情况、溶解度以及有关物理常数。 1.1外观、色泽、形状、嗅、味。在贮存期内发生的变化应予以研究记述,如遇光变色、易吸湿、风化等。 1.2溶解度 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药品的纯度。表示溶解度的术语应按照药典规定分极易溶解、易溶解、溶解、略溶、微溶、极微溶解、几乎不溶或不溶。 试验法可参照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一般用与该药品溶解特性密切相关、配制制剂、制备溶液或精制操作所需用的常用溶剂作试验,不必罗列过多。 1.3熔点 已知结构的化学原料药,熔点是重要的物理常数之一,利用熔点或熔矩数据,可以鉴别和检查该药品的纯杂程度。测定原料药的熔点常用中国药典附录第一法。适于测定熔点的药品应是在熔点以下遇热时晶型不转化,其初熔与全熔易于判断的品种。应详细记录初熔与全熔时的温度,并应在规定范围内。化学药品的熔点范围一般为3-4,熔矩一般不超过2,不宜过宽。对熔融时同时分解的药品,要记录熔融时的现象,如变色,产生气泡等。通常当供试品开始局部液化,毛细管中出现液滴或开始产生气泡时的温度作为初熔温度,至供试品固相消失全部液化时作为全熔温度。有时固相消失不明显,则以供试品分解并开始膨胀时的温度作为全熔温度。对某些药品无法分辨初熔与全熔现象时,可以记录其发生突变(如气泡很快上升,颜色明显变深)时的温度,作为熔融分解温度。对熔点难以判断或熔融时同时分解的品种以及一、二类新药的熔点应用DSC热分析法予以说明。如熔点在200以上并同时分解的品种,一般不将熔点订入质量标准中。 1.4旋光度或比旋度 此项是反映化合物固有特性及其纯度的指标。对这类化合物,在性状项下的物理常数中应作比旋度规定。测定时应注意温度、浓度和溶剂对比旋度的影响,并详细记录测定时的温度、浓度和采用的溶液剂,操作中如有特殊要求应注明,如测定温度和测定波长与药典规定(20 589nm)不同,则应注明。旋光度还可用于某些制剂的含量测定。 1.5吸收系数 化合物对光的选择性吸收波长及其在最大吸收波长处的吸收系数,是该化合物物理常数之一。我国创制的药品或只有文献记载,国内外药典未收载的药品(一、二类新药)的吸收系数(E11cm),应至少用五台不同型号的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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