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公司助剂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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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大庆联谊石化股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助剂厂2009年10月目 录一、总则( 3)二、安全通则( 4)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四、安全教育制度(13)五、安全检查制度(14)六、防火、防爆管理制度(15)七、安全作业证制度(18)八、厂区作业安全规程(一)动火作业安全规程(19)(二)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24)(三)抽堵盲板作业安全规程(26)(四)高处作业安全规程(28)(五)吊装作业安全规程(30)(六)断路作业安全规程(32)(七)动土作业安全规程(33)(八)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35)九、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37)十、事故管理报告制度(39)十一、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43)十二、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制度(44)十三、交通安全管理制度(46)十四、安全生产奖惩(责任追究)制度(49)十五、工艺操作安全规定(51)十六、电气安全管理规定(53)十七、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管理制度(58)十八、仓库安全防火管理制度(60) 十九、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61)二十、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63)二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5)二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67)二十三、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70)二十四、隐患治理管理规定(72)二十五、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74)二十六、助剂厂领导承包安全生产责任区制度(75)二十七、消防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制度(76)二十八、工伤管理制度(79)二十九、附录附录一 安全生产禁令一、人身安全十大禁令(81)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81)三、 交通安全十大禁令(82)四、 原化工部安全生产四十一条禁令1、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82)2、操作工的六严格(83)3、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83)4、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83)5、机动车辆七大禁令(83)附录二 安全生产规定一、防止贮罐跑冒十条规定(84)二、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84)三、防止静电危害十条规定(84)四、液化石油气及瓦斯安全规定(85)五、气瓶通用安全管理规定(87)六、液氨罐安全管理规定(89)一、总 则 第1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切实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搞好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保证。各级领导必须把安全工作提到重要日程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以求最大经济效益。 第3条 职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当生产与安全、检修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做到服从安全。 第 4 条 职工必须熟悉本制度各项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 5 条 本制度与上级颁发的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第 6 条 本制度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试行一年。二、安 全 通 则第 1 条 新员工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方准独立操作。第 2 条 严禁携带烟、火种进入禁烟区,禁烟区内严禁吸烟,严禁穿带钉子的鞋。第 3 条 凡参加操作人员,必须熟知和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第 4 条 在工作岗位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艺纪律,严禁脱岗、窜岗、严禁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第 5 条 上班前和工作中严禁饮酒。第 6 条 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用具,从事转动设备操作、维修、清洁等工作的长发职工必须戴工作帽,发辫不允许露在外面。第 7 条 非本岗位人员不得擅自动用仪表、阀门、设备等,并不准在岗位上任意逗留。第 8 条 对不熟悉的物料严禁尝试,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办公室和公共场所。第 9 条 厂内进行用火、用电、高处、动土、断路、爆破、进入设备、检修设备等作业均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否则严禁作业。第 10 条 易燃、易爆工作场所严禁堆放可燃物等。第 11 条 严禁使用汽油、石脑油等有机溶剂擦洗衣物、车辆、工具、设备、地面等。第 12 条 严禁在生产装置、泵房、罐区等地灌装油品、液化气体等。第 13 条 凡没有采取防火措施的机动车辆禁止入厂。第 14 条 生产岗位、库房等必须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有专人负责,不得擅自动用。第 15 条 各种设备的旋转部位应安装防护罩或挡板。严禁用手触摸、擦洗及维修正在转动的设备,所有设备、管道上的安全设施不准私自拆除和调试。第 16 条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蹬梯子时,要将梯子绑牢或设专人扶持,严禁采取抛、扔的方法传递物件。第 17 条 凡进入检修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和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凉鞋、高跟鞋等。第 18 条 严禁在没有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场所和起重物件下面通行。第 19 条 凡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按规定着装,未经批准,严禁带电作业。第 20 条 严禁在生产区域内用黑色金属工具等敲打设备、管道、地面等。第 21 条 消防通道未经批准,严禁断道、堵塞或占用。第 22 条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乘坐机动车辆时,未停稳,不准上和下,不准扒车,骑自行车严禁带人或攀扶机动车辆行驶。第 23 条 凡雷雨天气,各种可燃气体禁止对空排放,轻质油品、液化气、易燃易爆化工产品等停止装车、采样和脱水。第 24 条 严禁带未成年人入厂或到各生产岗位。第 25 条 凡来厂参观、学习人员,须由接待人员负责,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在岗位上参观学习时不得影响和妨碍岗位人员正常操作。装置停工检修期间,一律不接待参观人员。第 26 条 每周安排一天定为“安全活动日”,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学习规章制度、安全技术知识、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分析事故等,时间必须保证,特殊情况只能串用,不能占用。第27条 厂内实行的动火证、动土许可证、设备检修许可证、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票、化工企业高处作业许可证、进入设备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票、断路联络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票等。各种作业票、证上所列监火人、监护人、安全措施实施人员等均需在作业前履行责任,并签名,否则视为无效。第28条 各种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必要时必须经主管生产的厂长或副厂长批准。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1条 厂长安全职责:1、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2条 副厂长(生产)安全职责:1、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特殊动火、特级高处作业等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2、组织制定、修订安全规章制度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3、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4、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并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5、组织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6、组织各类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第3条 副厂长(其他)安全职责:1、 负责各自主管(专业)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2、定期检查各自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3、负责处理各自主管部门安全、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4、负责组织各自主管范围内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防火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5、负责组织各自主管范围内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4条 生产部安全环保管理方面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协调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2、在厂长和副厂长(生产)领导下负责厂内安全监察工作;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新入厂人员及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4、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5、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协助有关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6、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遇有特殊情况时有权停止有关违章人员的工作,同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7、按照“三同时”原则,参加新、改、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试运投产工作;8、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等的安全监察工作;9、负责组织、协调安全附件、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可燃气体报警器等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工作;10、负责汇总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11、制定劳保用品、保健费用发放标准,并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劳保用品情况;12、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工作,参加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交通、环境污染、中毒和重大、恶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工伤鉴定,并建立企业事故档案;13、负责审批一级用火,二、三级高处作业等作业的审批;14、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公司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基层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检查演练情况;15、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有贡献者和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16、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工业卫生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17、负责组织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搞好工业卫生工作,实现文明生产;18、制定“三废治理和尘、毒、噪声防治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第5条 生产部设备管理方面安全职责:1、负责机械、电气、动力设备、工艺管道、通排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等的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2、组织对工业建筑、起重机械、施工机具、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装置、热力管道、采暖、制冷、通排风等设备的定期检查、校验、检测工作;3、负责制定和审查有关设备制造、改造、维护、检修的各项管理制度;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程和规定,制订和修订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编制装置大检修安全组织措施计划和下达安全检修任务书;4、按采购计划进行采购,并对采购的设备、配件质量负责,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定;5、新增、改造、超期运行设备、操作条件变动时应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6、组织机动设备专业检查,对机动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须及时组织力量整改;7、负责机动设备事故、检修质量事故和基建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8、组织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并按期完成;负责本部门外雇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如发生事故按合同协议办理;9、参加基建项目的审查和施工,并使其符合国家关于安全、防火、工业卫生要求,并保证其同时施工、竣工、验收;10、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必须按国家规定和交接程序办理交接手续;11、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它有关安全规定;12、制定审查各项工程的安全防范措施;13、负责对外来的基建施工队伍、民工等的安全教育,督促施工队伍签订外来施工安全合同。第6条 生产部生产运行和计量管理方面安全职责:1、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规定、标准;2、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服从安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防止突击性或超负荷生产,以确保安全;3、督促操作工人的技术培训和考核,严格工艺操作规程;负责本单位计量工的技术培训和考核,严格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4、汇总技术措施计划时,应将安全技术措施作为重要内容列入项目;5、负责生产操作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6、编制新装置开工方案,审查技术操作规程,下达工艺技术指标,并检查执行情况;7、在制定技术改造措施和变动操作条件时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应考核安全技术及改善劳动条件等项目;8、发现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者要及时制止,并向主管厂长报告,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9、负责水、电、汽、风等的停送及其不正常或紧急状态下处理的安全措施;10、生产中发生险情或事故时,要采取果断措施以防事态扩大,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11、负责调查处理跑、冒、串油或其他物料等生产事故,并统计上报;参加重大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12、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在调度会上给予有关单位表扬或批评。第7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1、编制、平衡生产计划时,应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的来源,确保“三同时”的顺利实施;2、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劳保用品、保健费用的开支情况,保证安全教育费用的实际需要;3、负责各类事故费用的支出,并纳入经济活动分析内容。第8条 企管部门安全职责:1、在企业管理总体规划中突出“安全第一”的思想;2、在对各单位考核评比时,同时考核安全工作。在编制经济责任制时,把安全内容纳入责任制内容,坚持安全否决权;3、加强“三基”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素质。4、组织职工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其技术业务素质,保证安全生产;5、办理用工手续(含农工、临时工、外包工等),应在合同内有安全内容,会同有关单位执行;6、组织对特殊工种:电焊工、气焊工、起重工、电工、锅炉司炉工等的技术培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考核,并办理操作证;7、负责工伤上报,组织工伤鉴定,并负责组织工伤人员费用核销工作;8、根据国家劳动部门规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9、做好新工人的体检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症做好新、老工人工种分配和调整,对有毒、有害工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10、把安全工作纳入晋级考核内容;11、负责组织新入厂职工的入厂教育工作;第9条 化验部门安全职责:1、组织编写企业产品、半成品、原料分析化验的安全技术规程;2、负责动火分析和设备容器内有害物质的检测和分析,并向用火单位提出分析报告;3、协助质量事故的调查工作。第10条 保卫(消防)部门安全职责:l、负责企业内炸药、雷管、剧毒物品的检查、管理和审批工作;2、健全保卫制度,做好要害部门的保卫工作;3、加强管理,依靠和发动群众做好防盗、防破坏工作,加强生产要害部位的巡逻,以维护正常生产秩序;负责偷盗、破坏等治安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4、负责门卫的警卫任务,严格检查入厂的各种车辆的安全防护设施的配戴,查堵进厂人员携带烟、火种情况;5、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负责扑救厂区一切火灾;6、加强战备训练,确保灭火车辆、器材、用具等齐全、完好;负责监督检查灭火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7、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以提高素质;8、对特殊危险动火进行现场备战;9、负责对职工加强劳动纪律和遵章守纪教育和检查,协助抓好安全生产。第11条 仓储部门安全职责:1、负责物资仓库的安全防火工作;2、对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按有关安全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管工作;3、贯彻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气瓶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4、负责报废物资的回收、处理、变卖工作,在降低库存、盘活资金的同时,执行相应的安全规定。第12条 办公室安全职责:1、协助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认真做好公司级安全会议记录,对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并打印下发;2、组织、检查、落实机关干部值班、值宿管理制度;3、负责对临时来公司参观学习、办事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注意事项的宣传教育;4、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5、对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6、协助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7、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带动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8、协助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时,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做为重要内容;9、深入生产第一线,掌握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生事故后要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的各种思想工作;10、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第13条 供销部门安全职责:1、按“安措计划”、“劳保计划”做好物资采购、供应工作。对订购的设备、配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负责,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定;2、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销售过程中安全措施的监督和落实工作;3、负责辖区内铁路专用线和机车的维护保养,确保物资、产品运输渠道畅通无阻;4、负责调车作业,做到安全、快速、准确。第14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研究安全生产技术,模范地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杜绝“三违”,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全面负责;2、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并保证教育时间,组织定期安全考核,对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分配工作。参加每周的安全活动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3、组织制定、修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贯彻落实;4、组织本单位每周一次的安全、防火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设备、管线、安全装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状态;5、计划、布置、检查、汇报、总结工作的同时,把安全防火工作列为重要内容之一;6、负责申请一级用火,审批二级用火,并组织落实用火必需的安全措施;7、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负责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防范措施;8、对安全生产有贡献者及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9、经常布置、检查本单位安全员工作,支持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10、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保健的发放标准,并抓好上岗职工劳动保护穿戴,保证上岗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11、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第15条 车间副主任安全职责:1、在组织生产的同时必须考虑和安排安全防火、劳动保护问题,并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责;2、在讨论技术问题和做技术决定时,同时提出安全技术措施;3、在进行各种技术改造、技术革新研究试验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4、定期组织工人学习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并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和防护知识教育,取缔各种违章违纪行为。第16条 技术员安全职责:1、负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2、编制本专业(工艺、设备)的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教育大纲,并担任讲课任务;3、在编制装置开、停工、设备检修、改造、变更工艺方案前,必须拟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组织职工熟悉掌握并检查执行情况;4、在规划、设计、改造、检修时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5、经常深入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装置安全生产;6、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第17条 车间专、兼职安全员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示、规定;2、负责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协助车间科室领导组织好每周一的安全日活动;3、参加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4、编写二级安全教育大纲,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安全技术档案;5、经常深入各岗位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到重大险情果断采取措施并报告领导,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力量限期整改;6、参加本单位扩建、改建工程设计的审查,验收工作;7、负责管理本单位安全、。防火设施、检查监督本单位人员劳保用品的合理使用,8、协助车间领导审批二级用火,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使动火作业安全顺利进行;9、定期向安全部门汇报工作,按时参加安全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10、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上报协助车间主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第18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1、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健康负责;2、发现事故苗头和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和上报,3、组织安全日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防火,班中检查安全、防火,班后总结安全、防火工作;4、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5、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组织职工分析事故原因,6、对从事有明显危险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安排好岗位操作人员,报告领导,7、有权制止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职工独立操作;8、搞好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持灵活好用,检查职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和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第19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1、组织本班组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徽度和规程;2、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发现违章操作者有权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3、负责对新到本班组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坚持召开班前班后会和每周一安全活动,并认真做好记录;4、负责本班组的机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防火设施的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5、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力量加以消除,发生事故时首先全力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作好记录,并立即报告;6、督促检查本班组人员劳保用品和各种防护器材的正确使用。第20条 工人的安全职责:1、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和安全规程,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2、上岗操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正酶使用和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3、上班要集中精力搞好安全生产,平稳操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艺纪律,认真做好各种纪录,不得串岗、脱岗、严禁在岗位上睡觉、打闹和做其它违反纪律的事情,对他人违章操作加以劝阻和制止;4、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有权拒绝一切违章作业指令,并立即越级向上级汇报;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抢救处理保护好现场,及时如实向领导汇报;6、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自己不能处理的应立即报告;7、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四、安全教育制度 第1条 入厂教育: l、凡新入厂的职工(包括临时工)必须接受三级(厂级、车间、班组)安全教育。 2、凡入厂三天以上的代培、外包工及其他人员均由接待单位负责按一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教育。 3、厂级安全教育由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进行教育。 (1)环保管理部门进行环境保护常识、防毒、尘、噪声等知识教育及防护器材的使用洲练、时间为8课时; (2)消防管理部门进行防、灭火知识教育及灭火器材使用讲练,时间为8课时; (3)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关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特点、典型事故教训等的教育,时间为32课时。 凡经厂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者,必须持安全管理部门安全教育通知单到车间接受二、三级安全教育。 4、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管生产的副主任负责组织,车间安全员进行教育,教育内容:车间生产特点、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教训、注意事项及要求等,时间为36课时。 5、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组织,班组安全员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岗位安全操作法、事故案例及预防事故措施,安全装置及器具、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方法等,时间为24课时。 6、公司内部工作调动、岗位变动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返回岗位者,要进行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车间内部岗位变动,应进行班组安全教育。 7、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建立安全教育档案后,凭安全教育通知单领取劳动保护用品,方可进入生产岗位。 第2条 特殊工种教育: 1、从事电气、锅炉、焊接、起重、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爆破、气瓶检验、充装等特殊工作人员,必须由各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作业证后,方可作业。 2、对特殊工种人员,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年限进行培训复试,以专业安全技术和灾害事故案例为主要内容进行教育。 3、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吸取经验教训。 第3条 日常教育: 1、各级领导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以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做到遵章守纪,确保安全生产。 2、安全管理部门应利用广播、闭路电视、宣传板报、事故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3、厂内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4、生产装置大修,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合有关单位进行停工、检修和开工前的安全教育,确保安全。 5、对重大危险性作业,在作业前,施工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否则不得作业。 第4条 安全技术考核: l、安全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安全技术考核,考核成绩要予以公布,并记入职工安全作业证。 2、中层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由干部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3、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车间安全员具体执行。4、凡未经安全技术考核,却取得安全操作证者,一律不准独立顶岗操作,否则,造成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安全检查制度(一) 基本要求: 第1条 安全检查是治理整顿、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和生产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要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第2条 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必须建立有各级领导负责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 第3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查思想、查纪律(包括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施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查隐患。 第4条 各级检查人员有权要求受检单位报告其安全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有权要求配备陪检人员,有权调查、询问及召开座谈会,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对重大隐患有权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及意见,对蓄意对抗检查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二) 组织形式: 第5条 厂级安全检查每月一次,车间负责组织每周检查,班组负责每日检查。 第6条 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专业检查时,以各主管部门为主,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第7条 安全检查内容: l、日常安全检查: (1)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2)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工种、岗位的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3)厂领导检查各自的承包单位每月至少两次,其他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2、定期安全检查: (1)季节性安全检查: a、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建筑物倒塌、防大风、防火为重点; b、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雷、防静电、防风、防汛、防食物中毒为重点; c、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防尘、保温、检查安全防护设施为重点; d、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2)节假日安全大检查: 节假日前,对生产要害部位以防火防爆和岗位责任制、上岗人员、值班值宿安排、关键设备、备用设备、消防、保卫等为重点。 3、专业性安全大检查: (1)检查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设施; (2)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保护设施、器具如通风、除尘、防噪声设施等; (3)检查电气设备防爆、防触电、防雷、防静电接地; (4)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特殊工种及用具等; (5)检查设备、仪表、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附件等; (6)检查工艺操作,有无跑、冒、滴、漏、堵、串等; (7)检查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等。 4、不定期检查: 新、改、扩建装置试运、投产验收检查,装置开、停工前、检修后检查,临时性的专业检查以及生产出现问题时必须组织的安全检查。 第8条 各级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填写记录,对查出的隐患应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三级管理(厂级、车间、班组)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第9条 对查出的隐患要做到“三定”(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日期),“三不交”(即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到厂里,厂里能整改的不交上级)。 第10 条 凡查出的重大隐患在未彻底解决前,各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有关部门应监督执行。 第11条 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列入技措、安措和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第12条 凡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有条件整改而不及时整改,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被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整改。 第13条 凡查出的各类隐患,因没有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六、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1条 厂内的所有易燃、易爆物料及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和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尽最大努力减少事故损失,以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第2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用先进的防火、灭火技术,健全和完善企业义务消防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火知识教育,加强安全防火检查和灭火器材管理。 第3条 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综合采取预防、消灭和疏散的对策,达到: 1、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危险化学品及火源,消除危险因素; 2、将火灾和爆炸危险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3、迅速扑灭火灾,防止蔓延和发生二次灾害; 4、作业人员能迅速撤离险区,安全疏散。 第4条 厂内严禁吸烟,并禁止携带烟、打火机、火柴及其它火种入厂。 第5条 严禁穿带钉子的鞋及化纤服装进入各生产装置区、易燃、易爆物品贮罐区、装卸栈桥、灌装站等防火、防爆区域内。 第6条 各种机动车和其它车辆未采取安全措施严禁入厂,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检查、批准不得进入生产装置区、易燃、易爆物品贮存区、装卸栈桥等区域。 第7条 严禁在防火、防爆区内用石块、黑色金属等敲击设备管线等。 第8条 正常生产中不准随便排放物料、油品、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等。紧急放空时,必须安排好现场监护人,停止周围一切用火,要做到有计划排放,并做好防护和防火措施。 第9条 严禁在生产装置、罐区、装卸栈桥、泵房内私自灌装油品及其他物料,不准用汽油等轻质油品擦洗衣物、设备、零部件及地面等。 第10条 各种油品、易燃物脱水时,在没有关好切水阀前严禁离人。采样时要集中精力,缓慢开关,不准使物料飞溅和流速过快,以防止静电着火。 第11条 生产岗位发现不正常气味和其它可疑现象,应立即查找物料跑漏处,及时处理并采取紧急防火措施。 第12条 生产岗位的通、排风设备,必须保证完好,不准随意拆除、堵塞,要经常启动,以降低室内有毒物浓度,改善劳动条件。 第13条 凡用过的废料、废渣(废汽油、废柴油、废渣油、废苯酚、废烧碱等),不准随意乱倒,应统一处理。 第14条 对存有自燃物质的设备,必须经可靠方法处理后方准打开,对清除的物质,应立即送到安全地点处理掉,不准随便堆放。 第15条 散发可燃气体、蒸气、粉尘和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粉尘遇水及水蒸汽能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气体的厂房,应采用不循环的热风采暖。 第16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报警信号系统及自动和手动紧急减压排放设施。 第17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有安全阀或爆破板,若装有导爆管则应朝向安全方向。 第18条 生产、贮存烯烃、液化石油气及带压可燃性气体的设备应设置封闭式安全阀,安全阀出口应接入火炬系统或经阻火器安全放空。 第19条 输送可燃气体管线及放空管(筒)的末端应设阻火器或水封。 第20条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火必须做到:1、 焊接时的火花,不准飞溅到易燃易爆物品的贮罐、机泵和其它设备上;2、严禁用氧气倒吹乙炔胶管; 3、任何设备及管线不准带压补焊; 4、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间的距离应在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应分开放置,其距离应不小于5米,乙炔瓶严禁倒放使用。 第 21 条 设备及工艺管线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板)、防爆膜、阻火器、报警器等安全设施,必须保证完好、灵活,不准随便切断或停用,发生故障应及时修复。 第 22 条 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装卸栈桥、库区等不准明火取暖、照明或烧水、做饭等。 第23 条 各生产装置及其它易燃、易爆区内的一切防火、灭火设备、设施,由管辖单位自行维护、保养,不准挪用,并纳入交接班内容,应定期检查,保证灵活好用。第 24 条 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了解其性质、用途和基本的灭火方法。 第25条 四级风以上(含四级风)不得进行高空作业,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及明火取暖、烧水、做饭等。第26条 各类可燃气体放空管,应采取静电接地,并在避雷设施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设备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2、紧靠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其内布置的放空管,应高出构、建筑物2米以上。第27 条 下列范围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2、生产装置上及其它作业(如装卸油品)时所带有的静电会危害生产或使人体遭受到静电电击时。第28 条 防止操作中静电放电的规定: l、禁止在装油或其它易燃液体过程中取样、检尺或将金属物品置入罐(槽车)内,检尺或取样应在装料完毕经静置以后进行; 2、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加热易燃液体; 3、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容器(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4、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件和地面。第 29 条 凡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正确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30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厂长直接指挥安全、机动设备、生产、消防、保卫等业务管理部门做好现场的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所有参加抢险人员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许擅自行动。 第31条 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溅的场所或火场,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配戴防护器具,对烧伤、烫伤及中毒等受伤人员,医护人员应进行急救处理。七、安全作业证制度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杜绝无证操作,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1条 凡生产岗位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人必须经技术、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相应的操作证件方准独立上岗操作。 第2条 新招收工人在学徒或试用期间应指定专人进行技术培训,培训期间,培训人员应对被培训人员负责。 第3条 新工人必须在国家规定工种学徒和试用期培训期满转正定级后,经专业和技术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准上岗操作。 第4条 持证作业的范围: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及其水质分析; 3、压力容器操作; 4、起重机械作业; 5、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6、机动车辆驾驶; 7、厂内运输机械; 8、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9、安全附件维修作业;10、特种设备管理;11、凡符合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 上述岗位作业外的其它生产岗位一律持安全作业证。 第5条 各种安全作业证必须随身携带,接受检查,丢失后应立即申请补发,并按规定缴纳成本费。八、厂区安全作业安全规程规程一: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一、范围适用于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不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二、定义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即:甲类: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1) 闪点28的液体;(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类: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1) 闪点28至60的液体;(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 助燃气体;(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三、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4、凡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四、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动火作业,还应执行相应的规定。1.2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1.3 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1.4 凡在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1.11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1.12 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1.14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2.1.1 生产不稳定。2.1.2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2.2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安全管理部门人员、主管生产副总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消防队到现场监护。2.3 动火作业前,动火所在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l0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五、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下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应由主管生产副总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六、动火分析合格判定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O.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O.2。七、动火证的管理1、动火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1.1 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1.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证交给动火人。1.3 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1.4 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1.5 动火证一式三份,终审批准人、动火人和动火证填写人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动火、特殊危险动火的动火证由安全管理部门存查。2、动火证的有效期限2.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为24小时。2.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为120小时。2.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3、动火证的审批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管理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生产副总终审批准。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报安全管理部门终审批准。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领导终审批准。八、职责要求1、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防火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2、动火人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证上签字。若带徒弟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3、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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