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部门规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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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大纲要求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责。2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要求,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执业、权利和义务、继续教育的规定和要求。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分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分析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5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分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审查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分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8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分析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处置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9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掌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应具备的条件和应遵守程序,分析安全评价活动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分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考点汇总与分值解析考点精编考点一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责(表61)表6一1注册安全工程师职责项目内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业务范围注册安全丁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范围内执业。注册安全T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3)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4)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5)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6)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3)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4)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5)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考点二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表62)表62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项目内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项目内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除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_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考点三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及继续教育的规定(表63)表6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及继续教育的规定项目内容初始注册的申请申请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两项条件:(1)已经取得资格证书。(2)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共有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他安全五类项目内容延续注册的规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d前,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变更注册的规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继续教育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注册安全工程师在3年内,必须参加累计不少于48学时的继续教育考点四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表64)表6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项目内容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奄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安全培训时间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考点五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表65)表65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项目内容新工人上岗培训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安全培训时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有关事故案例等重新上岗培训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考点六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及考核发证(表66)表66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及考核发证项目内容范同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目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种类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高处作业是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是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考试程序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d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发证程序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补发更换及更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考点七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表67)表67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项目内容复审期限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存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复审程序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d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2)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3)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复审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特种作业操作汪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T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复审不予通过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1)健康体检不合格的。(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3)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4)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5)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6)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存在被撤销或者注销情形的重新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25条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考点八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监督管理(表68)表68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监督管理项目内容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1)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2)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4)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4)项、第(5)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离岗6个月须实际操作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点九 消防设计和施工的质量责任(表69)表69消防设计和施工的质量责任项目内容建设单位的责任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设计单位的责任(1)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2)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的责任(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项目内容施工单位的责任(2)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3)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T程监理单位的责任(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2)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丁质量签字确认考点十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表610)表610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项目内容人员密集场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汁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而积大于25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而积大于1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m2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消防验收程序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没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冉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对除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和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国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d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考点十一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表611)表611事故隐患排杏治理项目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4)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凋和监督管理的职责。(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丁下一季度15d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重大事故隐患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事故隐患治理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紧急处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没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d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考点十二 应急预案的编制(表612)表612应急预案的编制项目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种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订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预案的衔接及附件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考点十三 应急预案的评审(表613)表613应急预案的评审项目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预案的评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项目内容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的评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评审的要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考点十四 应急预案的备案、演练与修订(表614)表614应急预案的备案、演练与修订项目内容应急预案的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项目内容应急预案的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的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3)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6)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7)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考点十五 较大涉险事故的范围与事故信息的报告(表615)表6-15较大涉险事故的范围与事故信息的报告项目内容较大涉险事故的范围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定,较大涉险事故是指:(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甘、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h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包括急性工业巾毒,下同),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除正常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外,还应当在1h内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煤矿的事故,同时报告给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信息的续报生产安伞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定,事故具体情况暂不清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即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自事故发牛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牛变化的,应当当日补报考点十六 举报事故信息的处置与现场调查(表6-16)表616举报事故信息的处詈与现场调杏项目内容举报事故信息的处置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在2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现场调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1)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2)发生较大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3)发生重大事故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考点十七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表617)表617安全评价机构资质项目内容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评价机构资质审批权限划分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定,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甲、乙资质评价机构业务分工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定,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4)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考点十八 取得资质的条件(表618)表618取得资质的条件项目内容甲级资质条件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3)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项目内容甲级资质条件(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5)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6)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7)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乙级资质条件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4)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5)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6)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考点十九 资质审批程序(表619)表6-19资质审批程序项目内容申办甲级资质程序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申办乙级资质程序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定,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考点二十 安全评价业务活动(表620)表620安全评价业务活动项目内容回避制度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定,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评价收费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定,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评价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2)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3)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4)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5)转包安全评价项目。(6)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项目内容评价规范(7)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8)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9)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重新评价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跨省业务管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定,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考点二十一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表621)表62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项目内容需要安全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范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遵循下列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上述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考点二十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表622)表62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项目内容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从五个方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做出规定:(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4)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5)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监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试运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第7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4)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5)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6)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7)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8)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9)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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