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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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开展好我省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2年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4号),以及有关商务部、省政府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要求,结合我省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政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和家政培训两个方面。 第二章 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原则 第一条 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试点城市开展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培育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和支持中小专业型企业建设。 第二条 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重点支持第三方企业采用现代信息和三网融合技术建设和完善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整合家政服务资源,丰富服务内容,加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为市民、企业提供供需对接服务。 第三条 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建设主要支持部分管理规范、经营良好的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加快连锁门店建设,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培训实操教室等服务设施和专业设备建设。 第四条 中小专业型家政服务企业建设主要支持一批中小专业型月嫂、婴幼儿早教和居家养老家政服务企业加快门店和员工暂住帮扶室改造,加强办公系统及服务管理系统建设,添置必要的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和专业服务设备。 第五条 支持标准原则上每个家政服务网络中心不超过300万元,每个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不超过150万元,每个中小专业型家政服务企业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 第三章 家政培训的支持原则 第一条 对由各地推荐,并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确认的承办企业(机构)按照商务部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完成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培训费补助。 第二条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对家政服务人员培训经费按标准予以补助。我省培训补助标准:成都市按每人不超过1200元给予补助,其他市(州)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章 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程序 第一条 商务部确定试点城市后,试点城市按照公开、公平、透明原则,进行公开招标,选择优秀企业为项目承办主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分配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并在网上公示。试点城市项目承办企业确定后,其商务主管部门应与承办企业就项目任务签订责任书。 第二条 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并报送省财政厅(外事外债处)、商务厅(商服处),以便报部备案。试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实施工作的总体思路、具体目标,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和模式,方案可行性分析,操作办法及实施步骤,项目安排及实施企业,投资总额、分项目投资额、已落实和拟落实的地方资金配套情况、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试点城市财政、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建设规范(见附件1、2、3)组织实施,并向省商务厅每月报送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建设中实施主体和内容等如进行调整,须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同意并报部备案。 第四条 项目完成后,实施主体向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项目验收的报告,试点城市商务、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并联合行文转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五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小组,对验收资料进行复审同时进行现场验收,现场核实家政服务网络中心、龙头企业和中小专业型企业申报材料,检查硬件、软件设施、功能、投资等到位情况;抽查部分门店的设施、功能、投资等情况。 第六条 对验收中存在一定问题的项目,由验收小组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实施主体需在整改意见提出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验收小组将对整改情况进行书面或现场验收。 第七条 省商务厅将对验收合格的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进行公示。如公示无异议,由试点城市财政部门按财政预算管理级次下达资金。 第八条 省商务厅、财政厅将验收合格、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以公函的形式向商务部、财政部备案,项目验收材料由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分别留存备查。 第九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结束后,需向省、市商务和财政部门报送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效益评估,建立资金跟踪问效制度,确保专项资金定向使用,发挥资金最佳效益,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商务和财政部门。 第十条 对虚报、骗取、截留、挪用支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资金外,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在三年内不再给予政策资金支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家政培训的组织实施程序 第一条 下达培训计划。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综合参考各市州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家政市场发展情况等因素,分配下达当年培训计划,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条 按照2009年四川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制定的“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培训承办企业(机构)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及申报办法,由各市州商务、财政、工会等部门审查企业(机构)申请,将符合培训资质的企业(机构)推荐上报省级商务、财政、工会主管部门,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组织评审确定拟承办企业(机构),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承办企业(机构)名单。各市州应优先推荐有条件开展自主培训和有成熟就业渠道的大中型家政服务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各市州商务、财政、工会应于15天内将任务分解情况联合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第四条 各市(州)商务、财政部门(依托工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项目的需当地工会参与)督促指导承办企业(机构)严格按照商务部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并安排就业,并向省商务厅及时报送相关情况。 第五条 各市(州)商务、财政部门对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进行联合验收(依托工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项目的验收工作需当地工会参与)。对不符合相关要求或申报资料不齐的项目,应要求承办单位限期整改后再申请验收;对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市(州)商务、财政、工会部门联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备案,并及时完成资金兑付工作。项目验收材料由各市(州)商务、财政部门分别留存备查。省厅将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条 各市(州)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效益评估,建立资金跟踪问效制度,每年底需向省商务厅和财政厅报送培训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七条 对虚报、骗取、截留、挪用支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资金外,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在三年内不再给予政策资金支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项目承办企业申报和验收相关材料 第一条 拟参与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应按照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招标相关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条 确定参与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按建设规范进行建设和改造完成后,向有关区商务局、财政局提交申请项目验收相关资料。具体包括: 1、项目实施主体申请项目验收的报告(简要阐述项目投入、建设、运营、申请补助资金情况); 2、补助资金申报表; 3、项目实施主体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证书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项目投资建设的专项审计报告; 5、网络中心项目实施主体与加盟商家、合作商家等签订的合作协议(能证明项目实施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6、服务流程图; 7、相关管理制度; 8、具体建设项目的开展情况及门店点位、图片等相关资料; 9、运营情况说明; 10、项目投资建设的相关凭证(费用明细、支出凭证等)盖鲜章的复印件; 11、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条 家政企业申报为培训承办企业需要如下材料: 1、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培训承办企业(机构)申请表; 2、已从事2年以上的家政服务培训的证明;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商登记证明; 4、具备有实施培训师资、场地、设备设施,有不少于1000人次的培训经验的证明; 5、能够为经培训合格的人员安排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建立专门档案,全程跟踪家政服务员服务情况的能力的承诺书; 6、具有较强实力,培训体系健全,培训经验丰富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四条 培训机构申报为培训承办机构需要如下材料: 1、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培训承办企业(机构)申请表; 2、有关部门批准办学资质的证明及已从事1年以上的家政服务培训的证明; 3、具有3名以上专业资格的教师证明;具备1000m2以上的培训场地和培训所需的设备设施,年培训能力在500人以上的证明(教师证、房产证或租房协议等); 4、具备多媒体教学设备、自动化办公设备的证明(图片、照片等); 5、能为学员建立详细档案,并能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的承诺书; 6、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家政服务培训体系健全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培训承办企业(机构)完成培训任务后,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需要如下材料: 1、四川省家政服务培训项目承办企业(机构)补贴资金申报表; 2、申请者培训资质证明; 3、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记录; 4、包含学员个人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培训记录的培训档案,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5、验收合格凭证; 6、家政企业与学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复印件; 7、申请者银行账户等。 附件1: 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规范 一、主要功能 公共服务:面向全社会吸收家政服务企业加盟,负责对加盟企业基本资质进行审查、服务标准进行规范、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 信息对接:接收并记录市民电话、短信、网上订单等需求信息,答复并联系加盟企业提供服务,对服务结果进行回访。 运营管理:接纳加盟企业和志愿者申请,评估加盟企业和志愿者的服务数量和质量;采集服务信息;组织做好人员培训、管理讲座等相关支持工作。 系统维护:负责网络中心的日常运行维护,负责中心的数据库服务器、Web服务器及邮件服务器的管理,中心网站的管理和维护,中心网站部分内容的制作。 质量保障:对网络中心、加盟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因服务质量和价格等引起的纠纷。 二、服务内容 家庭服务:家庭教师、家庭保姆、装修装饰、搬家服务、换房服务、液化气站、鲜花礼仪、清洗保洁、家庭-医院陪护、养老托幼、各类雇工、代购代买物品、学生接送等。 维修服务:房屋、家电、交通工具、通讯维修、供电供水供气设备、日用品等。 养老服务:敬老、养老、托老、医护、康复。 医疗服务:在线寻医、专家咨询、医药咨询、网上医院、专家在线、网上药店、医疗常识。 物业管理:自动抄表、电子巡更、车库管理、管理费用收缴、社区给排水、区域照明、交配电等。 社区导购:商品热销、二手市场、商场一览、打折速递、市场行情、在线交易等。 房屋租售:买房档案、卖房档案、租房查询、交易专栏等。 人才招聘:招聘信息、求职信息、职业培训介绍等。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介绍、专业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常识 。 生活百事:工商办证、税务管理、驾证车辆、交通信息、教育咨询、健康养生、时装潮流、装饰天地、社交礼仪、即时股评、汇率汇价、影视节目、票务信息、天气预报、婚姻服务、殡葬服务、出国须知、国家公益活动开展、政策法规的宣传与咨询等。 三、服务流程 来电分发:根据市民来电,按照属地化处理原则,将电话分发到各县(市)区的呼叫平台,并分由服务座席接听。 获取信息:从交换机中获取电话号码,并从数据库中调出相应服务记录。 信息处理:接线人员记录求助信息,直接答复(信息咨询类),或者选择服务企业进行对接,处理、答复过程进行录音。 需求对接:接线人员将市民需求信息告知服务企业。 服务提供:服务企业与市民取得联系,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用户回访:对服务结果进行适时回访,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对整个回访过程进行录音。 统计分析:根据网络中心的运行需要和政府有关部门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报表系统,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四、管理制度 服务企业约束制度。与加盟企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对服务对象有健全的质量回访制度,对服务企业实行严格的监控,对信誉良好的企业向社会重点推荐,对失信企业实行惩罚,融服务与管理于一体,促使服务行为有序规范。 教育培训制度。对各类服务人员进行标准化训练,要求加盟企业的新增就业人员上岗前都要接受中心培训,造就一支规范的服务产业大军。 服务质量保证制度。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和服务质量巡视员,处理因服务质量和价格等引起的纠纷,对网络中心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五、网络系统构成 数字程控交换机:用以将用户来电分发至服务座席。 数据库服务器:用以存储和处理各类数据信息。 CTI语音服务器:用以实现计算机和通讯的集成。 录音服务器:用以记录、管理和检索每次通话的录音。 手机接入服务器:用以实现手机客户端的数据通讯接入。 Web服务器:用以支持中心网站运行。 安全防火墙:用以提供系统网络安全,抵御网络攻击。 六、网络基本构架 附件2: 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 为加快培育一批管理科学、运作规范、连锁经营的家政服务企业,促进家政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一、须具备条件 参与企业必须是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实体,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按时参加并通过各项年检,及时报送各类报表。 必须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严重违规;无重大人身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事件。 必须有完整的企业管理制度,有完善的服务流程等标准文件。 连续开展家政服务业务3年以上,公司管理人员20人以上,在建设城市当地拥有连锁门店10个以上,年安置能力达到300人以上,年营业额50万元以上;具有较完整独立的风险管控系统和内部信息管理系统。 二、建设要求 (一)连锁店建设要求。 家政服务企业可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建设连锁店,建设完成后在全省(区、市)新增网点数达到10家(其中直营店比例达到50%以上)。 连锁门店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应配备办公、通信等设备,具有可互通互联的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企业网站并有专人维护;基本生产服务设备齐全(保洁设备、烹饪设备、培训实操教室等),有完善的水电、通讯、消防等配套设备设施。 直营店由总部按统一企业形象标识,统一商标和字号,统一经营模式及统一管理制度。 开展特许经营的家政服务企业须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并参照此规范执行。 (二)经营要求。 建设完成并正式营业后年营业额比建设前增长30%以上。 有完备规范的专业服务程序、收费标准及理赔制度并公示;对客户来人、来电、来函(包括电子邮件)及时回复、有问必答;管理人员和服务员统一着装,佩带服务牌,按公司要求的业务流程规范服务。 对于客户的投诉能够及时进行解决并有记录;严格遵照理赔制度,按合同保障顾客权益,维护企业的权益;企业自身对服务项目回访覆盖面在90%以上,回访满意度在95%以上。 (三)管理要求。 管理人员:公司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 家政服务人员:签约家政服务员总数不少于500人(其中员工制签约服务人员数不少于100人);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的家政服务员的比例不低于80%;家政服务员具备上岗必备的证件:身份证、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家政服务员工资按时发放,家政服务企业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 管理制度:有完备规范的岗位责任规则并得以实施;有完备规范的企业与客户书面合同签订制度;有完备规范的人事聘用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考评和奖惩制度;有完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完备规范的风险防控制度。 附件3: 中小专业型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 为加快培育一批服务民生、经营规范、专业化运作的月嫂、早教、居家养老型家政服务企业,促进家政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适应和满足各类居民家政服务需求,特制订本规范。 一、须具备条件 必须是当地注册登记的实体,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按时参加并通过各项年检,及时报送各类报表。 连续开展月嫂、早教或居家养老服务2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且面积在100平米以上。 拥有专职管理人员,门店经理须持有经理人资格证;年安置能力达到100人以上,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上。 管理制度较健全,服务流程较规范,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建立;商业信誉良好,无严重违规;无重大质量投诉事件,无重大人身事故。 二、建设要求 (一)门店建设要求。 必须以直营方式新建连锁门店2家以上,门店应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装修风格,统一经营模式和管理制度。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划分为办公区和客户接待区。经营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办公、通信等设备,具有可互通互联的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 基本服务设施设备齐全(月嫂服务门店应具备奶具消毒设备、洗澡抚触用品、培训实操教室等;早教服务门店应具备亲子场地、婴幼儿教室、培训实操教室等;居家养老服务门店应具备养老医疗护理设备、保洁设备、培训实操教室等);有完善的水电、通讯、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 (二)经营管理要求。 建设完成并正式营业后年营业额比建设前增长30%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签约服务员总数不少于200人(其中员工制签约服务人员数不少于50人),持证上岗服务员比例达100%,其中专业服务人员比例不低于60%。 服务员上岗必须具备身份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服务员工资按时发放,家政服务机构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 拥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有明确规范的合同签订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售后服务、收费标准及理赔制度明确规定并公示;管理人员和服务员要统一着装、佩带服务牌,按公司要求的业务流程规范服务。 认真记录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严格照章理赔,按合同保障各方权益;对服务项目回访覆盖面达到90%,回访满意度达到95%。 附件4: 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家政服务业快速发展,成为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行业之一。为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帮助下岗工人、进城农民工实现就业,提高社会就业率,规范家政服务行为,提高家政服务质量,现结合目前我国家政服务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大纲。 一、培训任务 家政服务员培训旨在使没有家政服务知识的人通过培训,初步掌握家政服务基本理论知识和服务本领,较快胜任一般家庭的服务工作。 二、培训对象 男性年龄16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1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准备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中国公民,可参加家政服务员培训。 三、培训方式与时数 采用集中培训与自学、统一考试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集中培训与自学时数比例见表1。 表1: 家政服务员的培训方式与比例分配 集中培训 自 学 总学时 理论知识培训学时 专项技能培训学时 百分比 学时 百分比 总学时 24 56 53.33% 70 46.67% 150 备注:“理论知识培训”主要完成理论知识部分培训的任务;“专项技能培训”主要完成专项职业技术培训的任务。 四、师资队伍 由资深家政专业人士、优秀家政服务员或家政学及其相关专业(如烹饪学、营养学、护理学等专业)讲师以上职称(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 五、考核要求 (一)考核内容和比例。 满分为100分,其中:基础理论部分25分,采用笔试(选择题、正误题、论述题)方式考核;专业技能部分75分,考核方式按照考核标准设定,由2-3人组成考评小组进行技能操作考试,取平均分为最后得分。总分60分以上,且基础理论成绩不少于15分,专业技能成绩不少于45分为合格。 (二)考核标准。 1、基础理论考核标准(根据试卷的答题标准给予评分): 掌握家政服务的定义和主要内容;家政服务员的职业操守;了解家政服务相关法律常识;掌握相关安全和卫生常识。 2、专业技能考核标准: 会使用日常礼貌用语; 会制作两种以上主食、五种以上的家常菜; 懂得家庭居室清洁卫生的基本要求和工作步骤,能使居室整齐清洁、厨房、卫生间整洁、无异味; 会鉴别服装面料,并科学合理地予以分类洗涤(按照衣物特性用洗衣机或手工洗涤)、晾晒、收藏; 会使用一般的家用电器(电视机、电冰箱、电风扇、电饭锅、吸尘器、电热水器)及燃气具(燃气热水器、煤气灶); 懂得常见花卉养护、一般家庭宠物的饲养; 掌握有害生物防治的基本常识(如灭蟑螂、苍蝇、老鼠); 掌握基本的护理产妇、新生儿的技能; 掌握婴幼儿生理心理特点,能安全看护婴幼儿; 能对老年人进行饮食起居护理。 能对病人进行简单的生活护理。 六、培训工作的原则与要求 (一)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 1、实用性原则。根据各级家政服务员的实际需要,解决学员应知应会的问题。 2、实效性原则。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加强能力培养,克服纯学术性教学的倾向。 3、灵活性原则。形式多样,方法灵活,除采用课堂讲授外,可适当采用参观考察、研讨等方式,使学员开阔思路和眼界。 4、规范性原则。认真执行本大纲,突出培训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加强教学管理,严格考核纪律和考勤制度,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 5、培训与调研相结合原则。在培训过程中,应对有关培训内容和效果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完善培训工作。 (二)培训工作的要求。 1、组织师资力量并进行培训。使任课教师应了解培训的教学要求以及学员特点,编写必要的教学参考资料,做好培训的各项准备工作。 2、根据本大纲制定相关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包括以下几部分:前言;目的与任务;培训对象与人数;培训时间与地点;培训内容与时数;考核与结业;专题讲授要点和有关注意事项等。 3、培训结束后,上报家政服务员培训班培训资料。培训班培训资料包括:培训班计划、教学参考资料、任课教师情况(包括单位、姓名、年龄、性别、职务或职称)、学员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从事家政服务员时间等)、培训工作总结以及其它有关资料等。 七、培训内容纲要与要求 家政服务员一般应具有与家政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人文社会知识、自然科学知识、医疗保健知识以及基本职业道德等。培训时数、具体教学内容纲要、教学要求见表2。 表2 家政服务员岗前培训教学内容纲要、要求及时数 教 学 内 容 纲 要 教学要求 学 时 教 学 内 容 纲 要 了解 掌握 应用 综合 学 时 基础理论知识集中培训部分 第一章家政服务概述一、家政服务行业的定义二、家政服务分类三、发展家政服务的意义 1 第二章 家政服务员职业操守一、家政服务员道德修养二、家政服务员行为准则三、家政服务员职业心态四、家庭人际关系基本知识 4 第三章 家政服务相关法律常识一、民法常识二、劳动法常识三、妇女权益保障法常识四、未成年人保护法常识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常识六、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七、食品卫生常识 6 第四章 安全与卫生知识一、人身安全与自我保护二、家庭防火防盗防意外三、交通安全知识四、安全用电用气用水知识五、家政服务员个人卫生六、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准则七、饮食卫生常识 7 基础理论知识自学部分 1家政服务员职业操守2.劳动法、消费者劳动权益保护法等 30 专项技能集中培训部分 第五章 礼仪习俗一、家政服务员仪表仪容二、家政服务员言谈举止三、日常生活礼节 四、社会习俗简介 4 第六章 家庭清洁卫生一、家居常规保洁1常规保洁的质量要求2家居保洁的流程二、专项保洁1打蜡流程2家具保洁3厨房保洁4卫生间保洁三、日常消毒1餐具消毒 2居室消毒3居室杀虫、灭鼠的流程 8 第七章 家庭烹饪一、烹饪质量标准二、一般烹饪流程三、原料选择与采购四、日常采买记账五、刀工和配菜六、主食制作方法七、家常菜烹制 12 第八章 衣物洗涤收藏一、洗涤织物的分类鉴别二、洗涤的步骤和质量标准三、洗涤的方法 四、服装的熨烫五、衣物的收藏六、高档衣物、皮草修补 8 第九章 家用电器使用常识一、洗衣机的使用与维护二、电冰箱的使用与维护三、电视机的使用与维护四、空调器的使用与维护五、其他家用电器的使用 6 第十章 家庭宠物植物养护一、家庭宠物饲养二、花卉树木养护三、家庭插花知识 6 第十一章 家庭护理一、照料老人二、婴幼儿护理三、孕产妇护理四、病人护理 22 专项技能自学部分 烹饪技巧 10 服装织物洗涤收藏 10 一般家用电器的使用 10 家庭宠物植物养护 10 学时总计 154 八、其他 本培训大纲由商务部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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