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考试必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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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必读(1)什么是教师资格制度? 在谈到教师资格制度时,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教师资格制度所涉及的职业教师的涵义。教师是向受教育者传递人类积累的文化科学知识和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他们培养成满足一定社会需要的人才的专业人员。教师资格制度作为教师队伍建设中基本的法律制度,它的制定和施行,应当有明确的理论根据、法律依据以及这项法律制度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都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法对取得各种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教师资格的分类、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教师资格认定程序、教师资格的作用、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制定教师资格考试等方面的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法定的教师职业资格制度。这种由国家实行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至少包括了三层含义:第一,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职业资格制度,不是教育行政部门,也不是地方政府实行的。教师资格是由国家对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人员认定的资格,属于国家资格性质。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第二,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必须依法实施。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原则规定体现在教师法中,其他的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体现在教师法授权由国务院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当中。教师资格作为国家法定的职业资格,一经取得,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限制,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第三,教师资格是教师职业许可,就是说自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之日起,凡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教师资格。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为教师;同时,具备教师资格者只有在被某个学校依法聘任后,方能成为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教师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教师资格是国家对准备进入教师队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基本要求。(2)教师法与教师资格制度的关系是什么?1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基础教师法法律法规在形式上的特点之一就是明确规定“怎么做”,而不具体阐述“为什么要这么做”、“为什么要这么规定”。与教师资格有关的法律法规也是如此。而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当事人除了要知道“怎么做”以外,还应当了解“为什么要这么做”、“为什么要这样规定”,才能更加自觉、积极地按规定申请教师资格。因此,我们先从与教师资格制度关系最密切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谈起。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颁布了教师法。这是建国以来专门为教师制订的第一部法律,是教师队伍管理的“母法”。自这部法律颁布后,教师队伍管理的所有法律法规,都必须与教师法的规定相符。全面贯彻实施教师法,除了要得到全社会,特别是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高度重视外,一项重要的工作是制定与教师法配套实施的法律法规。要求有较多的配套法律法规以保障教师法的全面实施,是教师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显著特点。到目前为止,我国颁布的绝大多数法律,除法律本身外,一般再有一个实施细则就可以施行了。有的法律本身规定得非常具体,甚至不需要实施细则即可施行。由于教师是整个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群体,对教育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民族素质的提高关系重大,以教师为对象的教师法涉及内容较多,有的内容在制定教师法(1993年)时还不具备从法律角度明确规定某种标准的条件,因此教师法采取了一种比较特殊的立法形式,即对一些影响重大,内容复杂的问题,留出比较大的后续立法空间,采取制定配套法规规章的形式保障教师法的全面实施,教师队伍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如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职务制度等,授权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根据教师法第十一条中的有关规定,199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是第一部出台的与教师法配套实施的法规。教师资格条例的施行除本身的作用外,对于教师法其他配套法规的制定和早日颁布施行具有奠基作用和推动意义。我们之所以要对教师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形式作这样的介绍,是希望让广大读者了解教师法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法治系统工程。 2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法律依据教师资格制度作为一种国家法律制度,它的实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到目前为止,教师资格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1)全国人大1995年3月18日颁布,1995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2)全国人大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第三章第十条规定了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第十一条规定了不同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第十三条规定了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权限等。 (3)国务院于1995年12月12日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其中对教师资格条例的立法依据、教师资格的分类与适用范围、教师资格条件、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违反教师资格制度中的有关法律规定的罚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4)根据教师法第十二条授权,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于1995年12月28日颁布了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对1993年12月31日在岗,具有教师职务,经考核合格的在职教师进行教师资格过渡。(5)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部门规章。(6)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以及考察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标准和办法等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规。上述法律法规,共同组成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了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基础和框架,从制度上保证教师资格制度依法实施。根据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进展和教育改革与发展要求,以及教师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今后还将会有一系列的教师资格方面的法律法规颁布,使教师资格制度不断完善。3已经自行失效的教师资格方面的法规随着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进展,有的法规在实施一定时期后将自行失效。随着教师资格过渡工作的结束,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已自行失效。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虽然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法授权制定的,但其实施有一定的范围和时间界限,即只适用于1993年12月31日在岗的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过渡工作结束后,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中的规定已不适用于现在的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三)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世界上一些建立国家法定职业资格制度的历史过程证明,任何一项国家资格制度的建立,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都会对这项国家资格制度所涉及的职业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吸引人们去申请相应的国家资格,争取从事相应的职业。教师资格制度作为一种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对教师队伍建设的作用,对教育事业的作用,对提高人的素质等的作用是多方面的,目前已经显现出来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政府的有关部门依法管理教师队伍,严把教师队伍的“入口关”,从根本上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教师资格制度为教师队伍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通过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教师资格条件和法律规定的认定程序,限制不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入教师队伍,保障教师素质,提高教育质量。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才能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具备教师资格者,将被调整出教师队伍。2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形成多渠道培养和聘任教师的重要环节和制度保障,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为社会人员从教开辟一条渠道;有利于形成高质量的教师储备队伍,为真正实施教师聘任制,优化教师队伍奠定基础。随着教育事业特别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发展,今后教师需求将会大大增加。尤其是在一些农村、边远落后地区的中小学,合格教师比较缺乏。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后,无论是师范教育类毕业生还是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应届毕业生还是已经工作的其他人员,凡是有志于从事教师工作的人,都可以通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再按照法定的教师聘任办法进入教师队伍。教师资格制度为面向社会招聘教师奠定了基础。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根据教师队伍建设的各种需要择优选聘教师。随着教育法教师法的贯彻实施,教师地位的提高、待遇的逐步改善,社会上愿意从教而且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比过去大大增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上已有的人力资源,不用增加甚至可以减少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可以节省一大笔专门用于教师培养的经费,把有限的教育经费集中用于旨在提高教师素质的培训。同时,由于社会上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在年龄、所学专业、特长等方面各不相同,能够满足不同学校、不同地区对不同学科、不同年龄段教师的选择,从而有利于改善教师队伍学历、年龄、学科和地区分布等方面的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质量。3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推动教育人事改革、调整优化教师队伍的制度性措施,是使教师的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证,有利于解决不合格教师问题,优化教师队伍。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没有国家法定的教师资格制度,在相当长的时期甚至没有明确的教师资格条件,形成至今仍然存在的教师队伍成分复杂、素质参差不齐的局面,给教师队伍管理、提高教师素质、改善教师待遇等增加了难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后,不能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或者已经取得教师资格又丧失教师资格或被撤销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将调整出教师队伍,进而达到优化教师队伍的目的。4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标志,有利于体现教师的职业特点,有利于全社会充分认识教育事业和教师职业的重要性,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和待遇,使教师地位、教师队伍素质和教育质量形成良性循环。教师资格作为一种国家法定的职业资格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世界上的多数发达国家,一般都是对少数几种社会影响大、素质要求高、责任重大的职业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我国到目前为止依法实行国家资格制度的职业有教师、医师、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几种职业。教师职业作为一种专业性强,职业道德要求高,对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职业,从业人员的劳动对象是活生生的各具个性的千变万化的人,因此要求教师要针对具有不同素质、不同特点、不同个性的学生因材施教,使用不同的教育方法,使他们的特长和潜力得到充分发挥,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能够满足社会不同需要的有用的人才。从这个意义上说,教师的劳动是科学的创造性的劳动。教师的这种职业性质决定了并不是有知识的人就能当教师,只有通过专门培养、训练和严格选拔的人,才能担任教师工作。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体现了教师职业的专业性质和它的严格性,为教师的任用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只有人员素质的高要求,才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高水平。而只有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才能使教师的劳动成果获得社会的承认,享有高报酬、高待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全社会积极参与、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有利于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与教师地位、素质、待遇相当的法律法规,提高教师地位。(四)教师资格的分类自人类诞生学校教育以来,经过千百年的发展变化,形成了当今这种从幼儿园到大学的不同层次的学校教育格局,学校的层次有区别,学校的类别有差异,不同学校教师的条件和要求不一致。因此要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必然涉及到教师资格的分类和适用范围问题。经过与已经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国家的比较分析,通过了解我国不同层次学校对教师的要求和听取教育法律专家的意见,国家在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中明确了我国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所有学校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涉及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资格制度,而不是像其他许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国家那样只在中小学实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又有其不同的特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对象在各级各类学校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别,因此,一种教师资格不能在所有学校都适用,必须有明确的资格分类,从而根据不同的教师资格要求规定不同的条件。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规定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七种教师资格。这种分类主要是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性质和对教师的要求划分的。1幼儿园教师资格。幼儿教育也称学前教育,一般是指教育机构根据一定的培养目标和幼儿的身心特点,对入小学前的幼儿所进行的有计划的教育。其任务是使幼儿身心获得正常发展,为进入小学学习作好准备。幼儿教育有国家或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明确规定的教学内容,有其自身的教育规律,有依法设立的教育教学机构,而且幼儿教育和小学以上的教育有较大的区别,因此单独设立幼儿园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小学教育在有的国家也称之为初等教育,是使受教育者打下文化知识基础和作好初步生活准备的教育。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学制中的第一阶段的学校教育。这个阶段的教育对人的各方面素质的形成和提高全民族文化水平极为重要,而且从数量上看小学教育是教育的大多数。因此各国在其经济文化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将小学教育定为实施义务教育或者普及教育的目标。中国设立近代初等教育制度是从1904年1月13日清政府颁发奏定学堂章程后开始的。经过近百年的改革与发展,小学已成为独立设置的规范的学校,对教材、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对教师和学生的要求等都由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小学教育有不同于其他层次学校的特殊规律,对担任小学教师人员有特殊要求,因此设立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初中教育是在小学教育基础上继续实施的初级中等教育。初中教育担负着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和为国家建设培养劳动后备力量的双重任务,是整个教育事业中的重要阶段。初中和高中虽然同属中等教育,但初中在教学任务、内容、要求、对教师的条件要求等方面和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有较大的差别,而且初中在中国属于义务教育范畴。因此独立设置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是指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普通高中,其主要任务是为高一级学校培养合格的学生,同时也为国家建设培养劳动后备力量。由于高级中学教师资格所要求的条件和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内容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具有共同性。因此高中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可以通用。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是中等教育中比较复杂的一个层次,它包括了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教师分为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两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是指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6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于中等教育担负的是为国家培养中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任务。中等专业技术教育教学内容复杂,专业划分很细,特别是许多专业强调动手能力的培养,实际操作性要求较高,因此,设立适应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要求的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高等教育是建立在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在层次上划分为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在教学组织上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在教学形式上有面授和非面授,在教学机构上有学校形式和非学校形式等等。高等教育担负着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和开展科学研究的双重任务,故设立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五)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由于各级各类学校性质、特点、层次的差异,也由于不同类别型学校教育中还具有一些共性的特点,因此必须规定不同的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这是根据我国教育当前的特点确定的。在很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国家,各种教师资格是不能相互融通的,只能在与某种教师资格相应层次的学校任教,例如美国的教师资格证书中明确规定了任教的学科与学段。我国的教师资格条例之所以规定取得某种教师资格者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学校任教,也就是说可以向下融通,主要是根据我国的教育实际出发的。因为一般而言,当前我国教育的实际情况是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合格教师缺乏。我国教师资格向下融通,主要是作为一种鼓励教师向下面阶段学校流动而制定的鼓励性措施。按照教育规律,不同阶段的教育,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有其自身的要求,其他阶段学校教师要前往任教,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可能会有变化。高中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可以融通,但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不能与其他教师资格融通。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由于实习指导教师专业繁多,而且实习指导教师除了要求一定的学历外,更重要的是要具有实际操作能力,所以实习指导教师学历要求比相同层次学校教师学历要求相对降低。各类普通学校教师资格适用于相同层次的成人学校,因此不设立专门的成人学校教师资格。这种规定主要是考虑成人学校的教育教学与同级普通学校基本相同,有利于成人学校吸引教师。如果单独设立成人学校教师资格,又要规定相应的条件,还有融通性等复杂问题,对成人学校吸引教师不利。(六)取得教师资格的具体条件教师资格条件是教师资格条例中的重要内容。教师资格条件分为共同条件和每种教师资格特有的条件两部分。取得各种教师资格的共同条件在教师法第十条中已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这是七种教师资格都要求具备的共同条件。教师资格的共同条件是制定不同阶段学校要求的教师资格条件的法律依据。不同的学校还要求有更细的、符合本级学校教育教学要求与特点的具体条件和可操作的规定,特别是在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更多、更细。除了各种教师资格都必须具备的共同条件外,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还对不同的教师资格所要求的具体条件,在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1各种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由于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教育教学的特殊性,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技艺的人员,学历要求还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放宽到什么程度,要根据个人所具有的特殊技艺而论,而且要经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才能放宽。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除了有学历要求外,还应当同时具备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这是和其他六种教师资格的显著区别。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2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由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区别于其他任何职业的关键在于从事教师职业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也就是说不仅要掌握一定的知识,更重要的要把知识按照不同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传授给学生,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学习能力和道德人格,使学生的特长和潜力能够充分发挥出来。教育教学能力的内容广泛,要求较高,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教育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公民的素质差异较大,因此,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3担任教师工作所必须具备的身体条件“身体条件”应为教育教学能力的一部分,或者说是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硬件”。因为教师(特别是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身体条件对教育教学效果有一定影响。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规定:“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教师身体条件主要是要求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等等。“身体条件”的具体标准参照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4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培养国民经济部门需要的中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性质,决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中实习和实际操作的内容较多,这些实习和实际操作任务是由实习指导教师承担的,这些实际操作教学水平,除了要有一定的学历作基础外,还要有相当长时间的经验积累和实践锻炼才能达到。所以,在教师资格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5、普通话水平要求教育法规定在我国各级各类学校教学都应当推广使用普通话。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交往越来越密切,范围越来越大,普通话作为交往的重要工具日益为社会所重视。作为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对推广使用普通话更是责无旁贷。作为教师,在普通话水平方面,应当有比其他的社会成员有更高的标准。6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学习掌握,并能在教育教学实践工作中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原理,是教师职业的特殊要求。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根据这条规定和不同教师资格的不同要求、不同地区和不同的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教育学、心理学的学习和考察(考试)等,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具体办法。(七)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按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两种: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作为教师资格法定凭证之一,其内容和要求是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申请表中涉及个人简历和申请内容部分由申请人填写,教育教学能力考察部分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填写,认定意见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由认定申请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保存,一份存入已取得教师资格者的人事档案,作为具有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之一。取得教师资格者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记录有颁发给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的号码,因此持证人所持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必须与本人档案中的号码完全一致才有效。这是防止使用假证书的一种重要措施。仅有教师资格证书,而持证人的人事档案中没有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或者两者的号码不一致,不能视为具有教师资格。2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是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认定申请人各方面条件都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条件后,颁发给申请人,由申请人本人持有的有效证件。教师资格证书中的内容有证书的制作单位,持证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免冠近照、身份证号码,任教学科,证书号码,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认定机构、认定时间等详细记录和公章。证书的编号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编号一致。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教师资格证书由本人保存,这是持证人具有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保障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仿制、伪造教师资格证书和使用假证书均属于违法行为。 除了上述两种法定凭证外,教师资格申请过程中,申请者要按规定提供一系列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申请中的所有材料,由认定申请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保存、备查。(八)教师资格与教师职业的关系教师资格虽然是一种国家资格,但它只是一种对个人是否适合担任某种教师工作在基本素质、能力水平上的认定。具有教师资格只是具备了担任教师工作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因为第一,教师职业是一种综合素质要求较高的职业。第二,教师是由国家财政供养的国家公职人员,其正式聘用和解聘都需要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第三,聘任教师还要受学校编制、教师队伍年龄结构、学科结构等方面的限制。因此,教师资格制度作为教师队伍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它的实施必须与其他的教师管理制度相衔接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在教师队伍管理中,与教师资格关系最密切的有教师聘任和教师职务制度。教育法教师法都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教师法除了对教师聘任作出了原则规定外,还在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根据教师法的授权,教育部将颁布教师聘任办法,对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如何聘任为教师作出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定。教师资格和教师职业的关系是:第一,和所有的资格一样,教师资格是国家对具有教师资格者个人水平、能力、素质的认定,是从事教师职业的必备条件。要从事教师职业,必须具有教师资格。第二,教师聘任应当根据教师聘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师资格只是担任教师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并不是认定了教师资格就一定要聘任做教师工作。因为聘任教师还要考虑教师数量、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等方面的需要。第三,由于教师资格的综合性要求,今后在教师队伍管理中要强调教师资格的重要性。今后补充教师,要补充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时候,一方面要分清楚教师资格与聘任的关系;另一方面,要意识到教师队伍建设中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有的教师素质低下、教师年龄、学科、地区分布不合理等等)要靠聘任、考核等其他环节解决。(九)教师资格与其他相关职业的关系教师资格作为一种由国家认定的职业资格,由法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取得教师资格者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教育教学能力、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等条件,这些条件实际上是个人全面素质的一种体现。教师资格在教师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能力、身体和健康状况、口头表达能力、普通话水平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且是经过权威部门和法定程序认定。取得教师资格对谋取其他职业是有好处的,在德国、法国等国家,录用公务员等重要行业从业人员时都规定,具有教师资格者优先。我国也有一些重要行业开始规定,在招聘员工时具有教师资格者优先,或者其中要求的部分条件免试。所以,取得教师资格不仅对担任教师工作有重要意义,对今后的就业竞争也有一定优势。二、教师资格申请 亲爱的读者,当您阅读这一部分时,您可以不必阅读本章全文,因为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不同条件的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因此,您只需选择适合您本人具体情况的那部分阅读就可以了。(一)教师资格申请过程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资格申请的大致过程是: 1了解信息阶段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教师资格申请的“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教师资格的“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当根据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的宣传,基本了解教师资格认定在本地区的安排情况,特别是负责受理教师资格申请的有关部门的联系电话、经办的具体部门和人员等详细情况,以便能够及时联系、咨询,索取有关的资料。了解教师资格申请和认定的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教师资格认定一般是每年两次,每次受理有一定的期限,过了这个期限就不再受理。而且,申请教师资格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所以了解信息的有关工作做得越早、越细越好,以免错过时机或浪费时间。2准备材料阶段在了解了教师资格有关的法律规定,明确了自己已经具备的条件适合申请认定何种教师资格,明确了受理自己申请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后,申请人就可以到您的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等有关材料,开始进行如下准备工作:认真阅读申请教师资格的说明和有关材料,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将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请他们按表中的要求填写相应的内容,加盖公章退还给您,由您本人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起送列受理您的申请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受理您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按申请教师资格所要求的项目进行体格检查,得到加盖公章的体检合格证明;如果您以前没有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没有拿到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您还需要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进行测试,获取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准备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影印件,户籍证明等有关材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能还需获得教育学、心理学的学习成绩证明。3申请阶段在上述条件具备、有关材料准备齐全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您就可以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申请时除了提供上述的材料外,不需要提供由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书,因为申请的所有内容都体现在由申请者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除了要提交上述的所有材料外,必要时还需提供其他相关材料。4初步审查阶段负责受理您的申请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将当面逐一审核您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员当时就会告知您缺什么材料、或者哪些材料不符合规定,请您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后再受理。当申请人的思想品德特别是有无犯罪纪录方面的材料难以证明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申请人)提供更为详细的申请人思想品德证明材料。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收下所有的材料,并在适当时候通知您面试、试讲的具体时间和其他有关安排。5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阶段除了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考察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成立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笔试、试讲等方式进行。因此,您可能需要做一些必要的准备,准备的具体内容可以参阅您所在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6认定阶段经过上述申请和认定程序后,如果您的条件符合您申请的教师资格的要求,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会通知您是否取得了教师资格。如果经认定已经取得了教师资格,该机构会通知您领取教师资格证书的具体时间。得到教师资格证书领取通知后,您应当及时领取,并了解教师资格证书相关管理办法,妥善保存和按规定使用。为便于申请人清晰地了解教师资格申请认定过程,我们在文字表述的基础上将复杂的申请认定程序简化为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流程图,供各位参考。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流程图了解信息阶段: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受理教师资格申请的有关事项 准备材料阶段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3学历证书原件和影印件;4由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影印件;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材料; 7教育学、心理学成绩证明。 申请阶段: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基本材料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 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审查意见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3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二)申请教师资格的特殊规定前面我们已经介绍了教师资格的一般申请过程。在教师资格申请过程中,还有一些条件不同的人员,需要按照特殊的规定申请教师资格。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相对于其他六种教师资格而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高等学校面向社会聘任教师的人数较少,要具有科研能力,从其他行业或者国外聘用具有高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作教师时,他们已经具备了各个方面都比较高的条件等等。因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主要是根据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认定。对个人而言,只有在高校准备聘任您担任教师工作时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另一个特殊性是有些高等学校受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可以认定准备聘用在本校任教的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也就是说,在全国范围内,有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有的是由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的。不管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还是由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性质和效用都是一样的。申请者需要记住的是,当前,只有拟受聘担任高等学校教师工作的人员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高等学校教师拟聘任证明。由于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的特殊性,有的高校、有的专业根据教学和科研需要,从国内外直接聘任副教授或者教授,有的聘任具有博士学位者担任教师。实行高校教师聘任制后,从国内外直接聘任副教授、教授的人员和具有博士学位者还会增加。直接聘任为副教授以上职务者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一般都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大多数都有教学和科研的经历。为了吸引优秀人才,由高校直接聘任为副教授、教授者或者具有博土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普通话水平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一般不作为必要条件。2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于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培养目标就是培养教师,学生学习期间已经学习过与教师职业有关的所有课程,还经历了检验其教育教学能力的教育实习等。因此,一般说来,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在申请认定与其学历相一致的教师资格时,不必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也不必补学教育学、心理学。由于办学模式的多样性,我国师范教育类专业有的是在普通师范开办,有的是以夜大、电大、函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进行教学,所以有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没有参加过教育实习。对于在学期间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等环节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作出规定,要求其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是否属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以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所要求的相应学历为准。例如,贾某是中师毕业,工作一段时间后又取得了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如果贾某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可以视为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因为贾某的学历中取得过中师毕业学历,中师毕业就是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如果贾某要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则其属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因为初中教师资格的起点学历是大学专科,而贾某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只到中师阶段。3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教师法的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在申请时必须提供学历证书。由于我国很多应届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要直接去工作单位报到(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更是如此)。因此,在应届毕业生直接去学校报到前,为了做好他们毕业派遣和申请教师资格的衔接,教育部下发的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应届毕业生可以在其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认定教师资格申请,申请时以在读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代替学历证书,其他要求不变。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4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实际情况,具有特殊技艺的人员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时,学历要求还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有充足的材料证明其确有特殊技艺,而且必须经过申请人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5撤销教师资格后的再申请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销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5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除了应提供与首次申请教师资格一样的材料外,还要提交由申请人本人提出的书面申请报告,阐明自己对被撤销资格所犯错误的认识,再次申请教师资格的理由等。(三)具有不同条件的人员如何申请教师资格由于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背景不同,条件各异,因此申请的要求和认定的程序有较大的差别,主要体现在申请材料的内容和认定机构的选择以及认定条件等三方面。在以下的篇幅中,我们向大家介绍几位条件不同的教师资格申请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过程,您可以从中了解具有不同条件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的不同要求和程序。1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如何申请教师资格第一位出现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是师范教育类专业非应届毕业生张某。在某报社工作的张某,在毕业时没有申请教师资格,毕业后没有从事过教育教学工作。但是多年来,教师职业常常在吸引着他。他之所以想当教师,是由于他认为教师的劳动对象是生动活泼、各具个性、可塑性极大的儿童和青少年,和这些充满幻想、充满活力的人打交道有无穷的乐趣。要当好这些求知欲旺盛的人们的老师,应当知识渊博,道德高尚,且应当诙谐、幽默,感情丰富,善于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发现不同学生的特长和潜能,在学生的心目中应当是道德的榜样和智慧的象征。能够当教师,自己的心灵也会不断得到净化。更重要的是张某认为当教师是和成长中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孩子打交道,可以使自己和孩子一样保持探索精神,保持年轻,充满活力。这一点,他在以前的教育实习中已经深深地体会到了。他惊讶于叽叽喳喳的孩子们提出的那些天真、可爱有时甚至是一些可笑的问题。他也体会到了作为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在社会上受到的敬重,感受到了教师职业的崇高和社会发展中教师的职业优势的逐步显现。特别是工作中了解到的教师的动人事迹,促使他下定了当教师的决心。在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开始后,张某决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然后再争取受聘担任教师。作为一名师范教育类专业非应届毕业生,他该怎样申请教师资格呢?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像张某这样的师范教育类专业非应届毕业生,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原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查验后退还本人);(2)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证书(原件和影印件,原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查验后退还本人);(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提供,非在职人员则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4)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5)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影印件,原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查验后退还本人)。上述材料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查合格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通知张某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如果张某是一名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根据教育部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他可以在其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与非应届毕业生也略有不同,即第(2)项改为在读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第(3)项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在读学校提供。如果张某所提供的材料经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那么在他取得毕业证书后,由受理他的申请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如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第二位申请者王某,是一位正在从事技术工作的工程师。他是一位工科大学本科毕业生,大学毕业后没有从事专门的教育教学工作。新闻媒体有关教师资格制度的宣传使他觉得教师行业将是一个发展空间更大的职业,非常有意义。他想当初级中学数学教师。因此,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他应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原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查验后退还本人);(2)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和影印件,原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查验后退还本人);(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提供,非在职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4)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影印件,原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查验后退还本人);(7)根据需要,提供教育学、心理学成绩证明(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有不同要求)。接受申请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首先对他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果通过初步审查,将会通知他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的时间、地点、负责单位等有关事项。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的方式主要是面试、笔试、试讲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的30个法定工作日内通知王某认定的结果。如果得到认定,王某就可以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证书。这样,王某就可以到相应的学校应聘了。如果王某是非师范教育类专业临近毕业的学生,则在其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他可以向其就读学校或已经决定聘任他前往任教的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与非应届毕业生略有不同,即第(2)项改为在读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第(3)项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在读学校提供。初步审查合格后,也须参加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如果符合条件,那么在他取得毕业证书后,由受理他的申请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3如何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高中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这三种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根据这一规定,凡是要申请上述三种教师资格的,向本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所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果按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都符合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把申请材料转送到当地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因为高中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是由地(市)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通知申请人参加由其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的时间、地点、负责单位等有关事项。如果测试符合规定,由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由于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四个直辖市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即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因此,在这四个直辖市,上述三种教师资格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4如何申请两种以上的教师资格由于教师资格只是对申请人能力、水平、条件的认定,而且是开放性的,因此一个人可以具有几种教师资格。为便于教师资格申请工作的受理和管理,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同一申请人不能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或以上)教师资格。也就是说,原则上一个人不可能在同一年内取得两种(或以上)教师资格。取得了一种教师资格后,在申请认定另一种教师资格时,资格条件和认定程序按其申请认定的相应教师资格的要求掌握。三、教师资格认定亲爱的读者,当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了有关材料,通过了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后,一定非常关心您的教师资格申请是否能得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认定。本节将对教师资格认定环节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介绍。(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认定权限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是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这种划分,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既不能认定高一级教师资格,也不能认定下一级教师资格,这是对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的规定。对申请者的规定,一方面是符合哪种资格条件向哪一级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另一方面是只能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这是为便于教师资格的管理、查询等规定的。(二)教师资格认定程序申请人按照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齐全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即按程序对其是否符合相应教师资格要求进行认定。认定的大体程序是:1对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是看材料是否齐全、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所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是否真实、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如果发现其中有疑问的要进行核实。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成立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考察的结论作为认定教师资格的重要根据,如果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不同意对申请人的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能认定申请人的教师资格。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在申请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以适当形式通知申请人。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向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属于没有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拟聘作教师的人员,认定程序按上述程序办理。属于已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拟聘担任教师的人员,由受委托高等学校按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对通过认定的,由高等学校送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三)申请人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对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属于教师资格认定的环节之一,考察是在申请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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