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警职务犯罪问题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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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警职务犯罪问题初探 摘 要:协警职务犯罪频发,大大影响了整个公安队伍的形象和公信力,阻碍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本文从法理方面引入此类犯罪,对其犯罪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协警 职务犯罪 协警指辅助或协助警察从事与警务有关的人员,协警制度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制度,我国虽起步较晚,但协警人员已成为缓解警力紧张、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力量。同时,协警队伍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使协警职务犯罪日益频发。 一、协警职务犯罪的主体要件 协警作为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 协警虽然不能等同于公安干警,但协警也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协助公安干警履行部分职能,协警履行这部分职能的过程,本质上就是依法从事公务的行为,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首先,职务犯罪主体应履行公务职责。刑法职务犯罪主体所从事的公务,仅包括国家事务,即以国家、政府之名而为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职权或履行国家管理职能的事务。因此,从事公务无须身份、职位支撑,只要行为依据源自国家、政府即可。从这个意义上说,协警代表公安机关出警就是履行公务。其次,现行刑法实施颁布后,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主体认定困难问题,先后颁布的数个司法解释均是以行为人“是否依法从事公务”来确定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对此,本文认为,衡量协警主体资格应重点考量其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依照解释,那些虽不属于国家机关的正式在编人员,但由于临时借调、聘用关系而在国家机关中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人员,包括依法从事公务的协警,其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应视为“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在司法实践领域也是这样执行的,2015年我院依法查办的公安机关协警受贿、渎职系列案件中,涉案协警利用协助民警整治社会治安之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赌头通风报信,使赌场屡禁不止,最后案发并以受贿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提起公诉。 二、协警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协警职务犯罪呈多发状态,但又有其普遍性,往往呈现出如下特点: 1、协警利用职务之便,给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收取“保护费”,甚至拿干股,参与非法经营。协警本是协助警察办案,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然而这些协警用政府给予他们的权力与被监督管理的对象搞起了权钱交易,协警“保护”违法犯罪活动,使不法分子有恃无恐,违法犯罪行为呈半公开化状态。 2、涉案协警与不法分子因邻里关系、朋友关系、亲戚关系等,提前预谋,设置联络暗号,分工配合,形成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网”;同一单位不同组别的协警利用相互之间的职权关系,合谋共保,利益均沾;形成协警与不法分子横向、纵向、立体式的权力寻租腐败网。 3、协警不是一级授权执法组织,但常在没有在编公安民警的带领下开展工作,“冲击”非法经营、违法犯罪场所,为协警滥权受贿、不法分子寻找“代理”提供温床。 4、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部分涉案协警逃避甚至对抗侦查,案发后或托辞离职或秘密会见积极串供,订立攻守同盟。 5、协警单独作案或团伙作案,一个协警往往涉及多个违法犯罪分子,一个违法犯罪分子往往涉及多条协警保护线,而涉及的这多条保护线或是分工合作或是相互独立、互不知情,使这一窝串案在深度、广度上形成纵横交错、东鸣西应之势。 6、协警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与赌头形成利益共同体,使赌场屡禁不止,民怨很大,加剧了民众对于公安执法的不信任和不赞同,大大的影响了整个公安队伍的形象和公信力。 三、协警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1、协警自身综合素质普遍较低。首先是文化素质较低。招收的协警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工作后又长时间不接触文化知识,是非辨别判断能力有限;其次是思想道德素质较差。人生观、价值观模糊,违法犯罪的协警人员甚至人生观、价值观扭曲;第三是心理素质较差。他们常与民警比待遇,发泄抱怨、不平甚至愤恨;第四是当协警的动机目的不纯,有的是为原本从事的非法活动寻找保护伞,有的是想狐假虎威,利用协警的工作之便捞点外快,还有就是利用协警跟民警一起接触面广、接触人多,想将协警作为跳板,一旦时机成熟就离开协警岗位,另谋高就,行为的短期性、功利性特征明显。 2、管理与教育缺失。一是协警的招录体制不健全、不规范,没有严格的政审程序,录用源头控制不力,使得整个协警队伍鱼龙混杂,甚至多是社会三教九流,影响了整个协警队伍的战斗力;二是协警的教育培训缺乏常态化、制度化的规定,被录用协警缺乏系统的岗前培训、随岗培训以及政治教育;三是对协警的不规范行为缺乏监管,协警违法犯罪的现象比较突出,对协警的管理标准随意变动,导致协警队伍管理混乱。 3、法规与制度缺失。协警队伍庞大,对社会治安的影响也在加大,但长期以来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去规范这支队伍,导致协警队伍定性不明、职责不清。 4、待遇低,奖惩制度不健全,影响协警工作积极性。由于协警在国家正式编制之外,没有统一的财政经费,待遇低且保障不足,部分协警依靠执法“创收”维持生存。 四、建议和对策 鉴于协警职务犯罪的危害性之大,本文认为,有关方面应重点解决好对协警的招录、制度、管理、监督等问题。 1、建立健全录用、培训、管理及考核监督方面工作机制,加强对协警队伍的教育与管理。一是建立公开选拔择优录用机制。向全社会公开择优招收录用协警,不同协警岗位可分类设置招收录用条件,在录用中要注意对报名人员的审查,对有劣迹的人员不予录用。为便于审查,应当统一建立协警档案数据库,各使用单位应如实及时采集并输送相关资料,防止在其他单位因违纪违法被辞退的人员又被录用。二是建立经常性培训机制。对新录用的要实行上岗前培训,针对新的形势新的治安问题,要及时有针对性地对协警开展经常性培训。三是建立科学量化的考核及监督机制。要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量化考核标准,奖罚分明,严格执行考核监督制度,确保监督考核落到实处。 2、明确协警的性质和责任。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也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但是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在性质上,它不是一级授权执法的组织。协警必须在在编公安民警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工作,对涉及需依法定职权才能完成的任务时,只能由在编公安民警完成,协警仅起辅助、协助作用。也就是说,公安行政执法的主体只能是在编公安民警,协警只是协助其执法,而并非执法主体。公安机关应通过具体规定明确协警人员的职责,以利于协警开展工作。 3、严肃查处协警违法违纪问题。严肃认真查处协警违法违纪问题,是协警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公安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一要扩大监督渠道,除内部加强管理及时监督主动查处外,还应重视从信访渠道、媒体曝光、关联案件等方面,注意发现协警违法违纪线索。二要依法查处协警违法违纪问题,决不手软,并及时在相关部门系统进行通报警示。 4、协警队伍建设标准化、合法化、规范化。通过建章立制、组织管理,明确协警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以及招录使用、薪酬待遇、奖惩处分等问题,使协警队伍严格依法运行。只有这样我国协警队伍管理才能真正走上正规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良性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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