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和领事关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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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外交机关的种类使馆的建立 职务 人员外交特权和豁免领事的派遣 领馆的职务 领事特权和豁免 第一节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概述 外交关系的形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的法律渊源 一 外交关系 概念 p 171 国际法上的外交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外交目的 由外交机关通过访问 谈判 缔结条约 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参加国家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 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一种国际关系 最狭义的外交关系则指 国家之间相互设立常驻使团并通过其活动所形成的国际关系 外交关系的形式 1 正式的外交关系 正常的外交关系 2 不完全的外交关系 半外交关系 3 非正式的外交关系 联络处 4 国民外交关系 领事关系 P 172 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 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关系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首先 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 在两国之间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情况下 建立领事关系也常常构成建立外交关系的初步步骤 其次 在行政系统上 领事官员与一般外交官员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 由外交部门领导 第三 外交使节也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 而当两国之间无外交关系的场合 领事有时也兼办外交事务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区别 区别 1 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2 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 与接受国政治性机关 政府 外交部等 进行交往 而领事关系在原则上仅与接受国的非政治性机关 商贸 交通 进行交往 3 使馆保护的利益具有全局性 领馆保护的利益则为具体性 事务性 侨民 商务 航运 4 使馆活动范围为接受国全境 领馆活动范围则限于有关领事辖区 5 外交特权与豁免高于领事特权与豁免 外交关系法 外交关系法的概念 p 171外交关系法的法律渊源 p 172国际习惯国际条约 其中1961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 领事关系法 领事关系法的概念 p 172领事关系法的法律渊源 1963年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大量的双边条约 第二节外交机关制度 国内外交机关派驻国外外交机关 国内外交机关 国家元首 国家的最高级别的外交机关 是国家在对外关系中的最高代表 形式 名称 职权 外交特权与豁免 政府 是国家外交事务的领导机关 外交部门 是国家专门负责管理外交事务的机关 派驻国外的外交机关 常设的驻外使馆临时外交机关 特别使团 使馆及其人员 使馆的建立 公约 第2条 外交关系及常驻使馆的建立 以协议为之 使馆的职务 五项 P 175 代表 保护 交涉 调查与报告 促进 以及其他 使馆及其人员 馆长级别 大使 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最高级别的使馆馆长和外交代表 公使 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级别仅次于大使的使馆馆长和外交代表 代办 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最低一级使馆馆长 是代办处的馆长 使馆人员派遣和接受 馆长和武官 派遣国须征得接受国同意后再正式派遣 拒绝接受不乏其例 其他人员 原则上派遣国可以自由委派 但如果委派接受国或第三国国籍人员则须得到同意 不受欢迎者或不可接受者 接受国有权随时宣布使馆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者 或者宣布其他人员为不可接受 无须说明理由 国书和介绍书 委任书 国书 p 177介绍书 委任书 同上 国书格式 国总统 姓名全称 阁下阁下 为巩固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我任命 先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国特命全权大使 我相信 先生将尽力完成他所担负的使命 请你惠予接待 并对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进行的工作给予信任和帮助 先生业已完成其驻 国特命全权大使的使命 现予召回 我愿借此机会对他任职期间所受到的接待和帮助表示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签字 副署 一九 年 月 日于北京国字第 号 特别使团 p 178 概念 指临时出国执行特别任务的外交代表和代表团派遣 事先取得对方同意后 自行任命职务 政治性职能和礼仪性职能特权与豁免 外交团 P 179 概念 对各国驻在一国首都的外交人员的总称 有些仅包括馆长 也有些国家认为应包括其他外交人员及其家属 外交团长 由外交团中等级最高 到任最早的馆长担任 天主教国家里 教廷大使为当然团长 如西班牙 作用 不具有法律职能 作用主要限于礼仪方面 第三节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及其根据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及其根据 P 180 治外法权说 但遗产诉讼 代表性说 但私人行为 职务需要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的表述 序言 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这是当今普遍接受的观点 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181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档案文件使馆通讯自由使馆免纳捐税 关税使馆人员行动和旅行自由使用国旗国徽 外交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人员人身不受侵犯 寓所 文书 信件和财产不受侵犯 管辖豁免 免纳捐税 关税 免除接受国的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 免除军事义务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外交人员包括馆长 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 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 若非接受国国民 同样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 行政技术人员及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 p 185事务职员 p 186 私人仆役 p 186 使馆及外交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1 尊重2 不干涉内政 3 馆舍不得用作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用途 4 洽谈公务须同外交部或商定的部门进行5 不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对于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者 接受国措施 p 187 中国关于外交关系制度的规定 我国宪法关于我国行使外交职权机关的规定 p 1881986年9月5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根据我国情况所作的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 p 188 第四节领事关系法 领事关系的设立领馆及领事的级别领馆人员的构成领馆人员的派遣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领事关系及领馆的建立 1 国家之间领事关系的建立需要以协议确定 2 国家之间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 3 但是两国之间断绝外交关系 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领事馆的级别和类型 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领事代理处 领馆人员 1 领事官员 指包括馆长在内的由派遣国委派和接受国同意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包括两类 职业领事 派遣国政府正式委派 由派遣国国民担任 由派遣国支付报酬 不从事其他职业的执行领事职务的官员 名誉领事 一般是由派遣国从接受国境内的本国侨民或者接受国国民中选任 不属于派遣国公务员编制序列 也不从派遣国领取薪金 其报酬从领馆收取的手续费中支付 领馆人员 2 行政技术人员 书记员 翻译 电讯人员 财会人员等 3 服务人员 司机 厨师 传达员注意 保镖及为私人服务的人员不属于领馆人员 领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1 领馆馆长的派遣与接受 派遣国委派 不需要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 有些国家要求 由接受国认可准予执行领事职务 领事任命书 委任书 p 190领事证书 p 1902 领馆官员的派遣与接受 自由决定 除非具有接受国国籍的充任馆员 接受国可随时宣布某一领馆馆长为不受欢迎的人或宣布其他馆员为不能接受 且无须说明理由 领事职务 P 191 保护 增进与促进 调查与报告 发放护照及签证 帮助及协助 公证及登记员等13项 领事特权与豁免之领馆部分 领馆馆舍一定程度不受侵犯 档案文件不受侵犯 同 通讯自由 少数异 领事特权与豁免之领事官员部分 人身一定程度不受侵犯管辖豁免 异 作证义务免除 异 免税免验其他 领事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领事官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 全部 行政技术人员及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 职务范围以外的事项不得拒绝作证 初到任时运进的物品免除关税 私人行李一般不免海关查验 服务人员 职务所涉事项无作证义务 报酬免纳捐税 免除个人劳务 公共服务及捐献 免除有关工作许可的手续 领馆及领馆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5项 p 194 尊重 不干涉 遵守 馆舍用途 私人利益活动 中国关于领事制度的规定 1990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领事官员不享有我国民事管辖豁免的四类具体情况 p 195 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领馆及其成员自用的枪支弹药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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