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三篇 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第六章 物权 第七章 债权与代理 第八章 知识产权,1,第六章 物权,内容概要 物权与所有权 他物权与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宪法与物权法,宪法12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宪法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物权法第3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物权法第4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3,物权,所有权(完全物权、自物权) 物权 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典) 他物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留置权、质) 所有权的特点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4,物权法定原则,第5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6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7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8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5,占有,有权占有 占有 善意占有 无权占有 恶意占有,6,占有,第242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43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7,共有关系,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转让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即不能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依法、依约确定各人应分份额。,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共有 共有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8,动产的交付与动产的占有权,第25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6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27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9,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包括 不动产所有权 地上权 地役权 永佃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典权 抵押权 动产物权包括 动产所有权 动产质权 留置权,10,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差异,1在取得方法方面,不动产物权比较单一(通常为继受取得),而动产物权则较为复杂(有多种原始取得方法)。 在权利变动方面,不动产物权通常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动产物权则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 在权利行使方面,由于不动产物权的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故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 在争议管辖方面,不动产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裁判机构管辖,动产则不尽然。,11,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第14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15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 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 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12,不动产登记,第20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13,登记机构的法律责任,第13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21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1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 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传统民法中 的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 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等。,15,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差别,1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2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其存在不必以其他权利为前提条件,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其存在以权利人对物之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而继续存在)。,16,用益物权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33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 有关规定,其土地承 包经 营权可以 转 让、 入股、抵押或 者 以其他方式流转。,17,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第145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146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147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18,用益物权地役权行使的限制,物权法第163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物权法第164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165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19,担保物权,物权法第170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担保物权抵押权,第179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21,抵押与租赁,第190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22,抵押权登记与清偿顺序,第199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3,担保物权动产质权,第208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24,担保物权留置权,第230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 为留置权人,占有的 动产为留置财产。,25,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