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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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讨论稿)(参照国家住建部、发改委、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制定)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 2 第一节 规划布局 2 第二节 建设规模 3第三章 学校选址、校园规划和建设用地 4第一节 学校选址 4第二节 校园规划 4第三节 建设用地 5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8第一节 基础教学和生活用房 8第二节 实训实习基地 9第五章 建筑标准 11附录一 术语 15附录二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6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升中等职业学校规划和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科学合理确定中等职业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标准,创造良好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项目设计审查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的中等职业学校,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执行。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服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地方政府教育改革和发展总体规划。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学校的总体规划在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校园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既要保证教学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符合集约利用土地和合理使用校舍的原则。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规划设计和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第一节 规划布局第八条 以地(州)、市或主体功能区为单位,统筹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规划,优化中等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加强骨干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增强中等职业学校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数量和规模,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人口规模、生源状况、职业教育资源状况以及有关政策确定,做到规划合理、规模适度,努力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预见性。第十条 地(州)市和人口较多的县应按照农业类、制造业类、服务业类整合现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根据本地区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规划布局以培养技能型人才为重点的骨干学校和专业;根据当地社会文化特点,规划布局以培养特殊工艺、民间艺术人才为重点的特色学校和专业。第十一条 每个县(市、区、特区)至少建好一所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按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普职教育大体相当的要求确定。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地(州)、市应统筹设立有多所学校构成、总规模在万人以上的中等职业教育园区。园区内的学校所设置的主干专业应各具特色,防止重复建设。职教园区内应统筹规划建设共用实训实习基地和公共设施(如图书馆、风雨操场、超市等)。新建的中等职业教育园区或学校宜邻近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科教园区及产业集聚区。第二节 建设规模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服务范围、生源状况、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用地面积指标确定。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规模宜控制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内,主干专业设置以2-5个为宜。第十五条 承担政府指令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任务的学校,可按照所培训的人次、时间折算成在校生规模,折算规模(生)=年培训总人次平均培训天数/200天。第三章 校址选择、校园规划和建设用地第一节 学校选址第十六条 学校选址:一、应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平坦、地势较高、阳光充足、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三、应与铁路、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四、校园用地应完整,不应有校外道路穿越校区。五、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杂乱、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第二节 校园规划第十七条 校园规划: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都应先编制校园规划。二、校园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应适合学生的特点,并有利于对学生的管理。三、校园总平面应按基础教学、实验实训、体育活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方便联系、互不干扰。校园内建筑间距及校内建筑与相邻校外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四、校内道路网的布置应便捷通畅。校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五、学校应设门卫值班室,校园与外界应有隔离和安保设施。学校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校门外应设置人流缓冲区。六、各功能区的建筑布置应紧凑、集中,强化校园整体性。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职业教育的文化内涵和地域特征。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合理利用民防和地下空间。七、学校应设有环形跑道田径运动场和篮、排球场。田径运动场长轴宜为南北方向。八、校园绿化率应符合当地的要求且不低于30%,生均绿地面积应不小于5m2。其中集中绿地应不低于校园建设用地面积的15%。九、学校应设置旗杆、旗台。十、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污水应接入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应按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栓。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十一、校内应设置自行车停车棚和机动车停车场。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一、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基础教学与生活建筑用地、实训实习基地用地、体育活动用地、集中绿化用地和地面停车场用地。生产性工厂、农(林、牧、渔、养殖)场、配套商业网点、靶场及驾驶培训场地等所需的土地,根据办学需要另行配置。二、农业类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表3-1的指标值,编制专门实习场地用地计划,并另行申报,其用地也可与附近现有农场、林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使用。表3-1 农业类学校专门实习用地参考指标 单位:/生项 目基本参数参考指标1、农业专业实习农场、牧场、鱼塘农业专业学生数3002、林业专业实习林场、苗圃、果园林业专业学生数803、生物专业实习园生物专业学生数60三、学校建设用地应按容积率计算。中等职业学校容积率不宜大于0.55。第十九条 生均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按照学校产业类别和办学规模,农业类、制造业类及服务业类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应符合表3-2、表3-3、表3-4规定:表3-2 农业类学校建设用地指标 单位:m2/生规 模项 目1000人2000人3000人4000人5000人基础教学与生活建筑用地19.6518.9618.2817.5916.90实训实习基地用地8.757.887.006.135.25体育活动用地9.005.504.005.204.36集中绿化用地7.006.005.505.205.00地面停车场用地0.540.540.540.540.54合计 44.94 38.88 35.32 34.66 32.05注:1、综合类学校按照各类学生的比值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下同)2、学校实际办学规模介于表列两个规模之间的采用插入法计算。(下同)表3-3 制造业类学校建设用地指标 单位:m2/生规 模项 目1000人2000人3000人4000人5000人基础教学与生活建筑用地19.6518.9618.2817.5916.90实训实习基地用地9.388.447.506.565.63体育活动用地9.005.504.005.204.36集中绿化用地7.006.005.505.205.00地面停车场用地0.540.540.540.540.54合计 45.57 39.44 35.8235.0932.43表3-4 服务业类学校建设用地指标 单位:m2/生规 模项 目1000人2000人3000人4000人5000人基础教学与生活建筑用地19.6518.9618.2817.5916.90实训实习基地用地7.506.756.005.254.50体育活动用地9.005.504.005.204.36集中绿化用地7.006.005.505.205.00地面停车场用地0.540.540.540.540.54合计43.6937.75 34.3233.7831.30第二十条 基础教学与生活建筑用地:包括基础教学、行政办公、生活用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校园道路及广场,建筑物周围通道,零星绿地及建筑组群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第二十一条 实训实习基地建筑用地:包括专业实验室、温室、实训实习工厂(车间)、专业训练用房、模拟实训用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零星绿地及建筑组群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第二十二条 体育活动用地:主要指体育课、课间操、课外活动使用的田径运动场和球类运动场地。办学规模在1000人及以下的,应设置一片300m环形跑道(四条跑道)的田径运动场及一定数量的篮(排)球场;2000-3000人的,应设置一片300m环形跑道(六条跑道)的田径运动场及一定数量的篮(排)球场;3000人以上的,应设置一片400m环形跑道(八条跑道)的田径运动场及一定数量的篮(排)球场。体育活动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5的规定。表3-5 体育活动用地面积指标表 单位:片、m2规 模300m环形跑道(4道)300m环形跑道(6道)400m环形跑道(8道)篮球场用地面积生均面积指标1000人1290009.002000人14110005.503000人16120004.004000人18208005.205000人110218004.36第二十三条 集中绿化用地:指单片面积在400m2以上的专用绿化用地,不含建筑物周边及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应不小于校园建设用地面积的15%,且生均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5m2。第二十四条 地面停车场用地:按35%教师数配置机动车地面停车场,每个停车位占地30。第四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一节 基础教学和生活用房第二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基础教学和生活用房由教室、图书阅览室、风雨操场、教学办公用房、行政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单身教工宿舍、生活及附属用房组成。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1的规定。表4-1 基础教学和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m2/生校舍名称规 模1000人2000人3000人4000人5000人教室3.603.403.203.002.80(2.70)(2.55)(2.40)(2.25)(2.10)图书阅览室0.700.650.600.550.50风雨操场1.101.000.900.800.70教师办公用房0.800.750.700.650.60行政用房1.101.051.000.950.90学生宿舍7.007.007.007.007.00(5.25)(5.25)(5.25)(5.25)(5.25)食堂1.201.151.101.051.00单身教工宿舍0.270.270.270.270.27生活及附属用房2.602.502.402.302.20小 计 18.3717.7717.17 16.57 15.97(15.72)(15.17)(14.62)(14.07)(13.52)注:1、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两规模之间者,可用插入法取值;2、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时,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的指标。3、括号内的指标数为按75%折减后的指标,参见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教室包括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基础课实验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普通计算机教室及电教工作等用房。教室大小应根据生均指标和班额数确定,满足各专业学习的需求。因三年级学生全部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但有时要回校集中,教室的总数量可按全校班级数的75%设置。第二十七条 图书阅览室包括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特种阅览室、报刊阅览室、书库、办公用房、图书目录查询及出纳用房等。第二十八条 风雨操场内设置一个篮球场,并附设体质测试用房及必要的体育器械库、体育教研室、更衣室、厕所、浴室等用房。风雨操场应综合利用,兼有集会、演出的功能,可在风雨操场内设置小型舞台。第二十九条 教师办公用房供教师备课、休息和集体活动使用。每位教师设一办公桌位。第三十条 行政用房包括学校各级干部和管理人员的办公用房,以及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网络机房、广播室、党团办公室、收发室、门卫值班室等。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包括学生居室、盥洗室、厕所等。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安排住校,学生宿舍的总数量可按全校学生总数的75%设置。走读生较多的学校可按实际需要设置。第三十二条 食堂包括餐厅、厨房、主副食库房、食堂管理用房等。餐厅内须设置教职工就餐区。第三十三条 单身教工宿舍按教师人数的35%安排。第三十四条 生活及附属用房包括医务所、学生浴室、教职工浴室、采暖锅炉房、开水房、商店、理发室、教务仓库、总务仓库、综合修理间、变电所、水泵房、汽车库、教职工及学生活动用房、印刷室等。第二节 实训实习基地第三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实训实习基地由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两部分组成。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2的规定。表4-2 实训实习基地建筑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m2行业分类规 模1000人2000人3000人4000人5000人农业类7.006.305.604.904.20制造业类7.506.756.005.254.50服务业类6.005.404.804.203.60注:1、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两规模之间者,可用插入法取值;2、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时,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的指标。第三十六条 农业类学校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包括专业实验室、温室等用房。温室或大棚应建在农(林)场内。第三十七条 制造业类学校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包括专业实验室、实训工厂(车间)等用房。实训工厂(车间)应按标准化厂房建设,机器设备布局按照真实生产条件设计。工厂(车间)内应有现场教学空间。制造业类学校如采用学校出土地、企业建工厂的引厂入校的办法建立生产性实训实习基地,其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如需增加,应另行申报。第三十八条 服务业类学校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包括各专业教学需要的专用教室、专业训练用房或模拟实训用房。每个专业至少应有能容纳一个班级同时训练或实训的用房以及与专业规模相适应的实训场地。服务类学校实验实训基地可对外开放,提供实习服务(如宾馆、餐厅、美容美发厅),并应与校区相对隔离。其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如需增加,应另行申报。第三十九条 综合类学校按照专业分类和专业规模,依照上述分类指标,分别设置相应的校内实验实训基地。第四十条 中等职业教育园区内统筹规划建设的共用实训实习基地,可根据实训实习总人数按上述指标的75%计算,相应减少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建筑面积。第四十一条 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应做到先进性、真实(仿真)性、实用性和经济性相结合,充分利用计算机虚拟技术,满足理实一体的教学需要。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应保证实验实训课开出率达到80%以上。第四十二条 在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中,要综合利用资源,鼓励与企业合作建设专业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实训基地应尽可能向企业开放,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都应有2个以上的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校外实习基地应设在中等以上的企业,应能满足各类专业学生实习需求。第五章 建筑标准第四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建筑规划和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环保、节能、美观的原则,基础教学和生活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行业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建筑层数。教学用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宜设计成多层建筑。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基础课实验室)应安排在五层及以下。其他用房宜根据使用要求设计。 第四十六条 建筑设计在平面空间布置和立面设计等方面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要求。第四十七条 建筑层高:一、普通教室不宜低于3.80m,二、专用教室(基础课实验室)进深若大于7.20m,不宜低于3.90m。三、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地面到棚顶的净高不应小于2.20m。 四、行政办公用房不宜低于3.00m。 五、学生宿舍不应低于3.40m。六、图书阅览室、风雨操场、食堂等用房的净高,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确定。第四十八条 建筑结构:一、建筑结构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二、校舍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三、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砼空心板及预制砼楼梯构件。四、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要求。 第四十九条 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多层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不应低于三级。 第五十条 楼地面。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基础课实验室)、食堂、门厅、走道、楼梯间宜采用防尘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化学实验室宜做耐酸碱腐蚀的楼地面。食堂、厕所、盥洗等用房宜采用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水和排水措施。需要对埋设在楼地面内的管线进行检修的房间,楼地面的做法应有利于管线维修。第五十一条 门厅、走廊: 一、教学楼的门厅宜适度宽敞,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二、教学楼宜采用外廊或单内廊,廊净宽不应小于2100m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3000mm。办公用房的廊宽不应小于1500mm。三、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宜设台阶。走廊楼地面、走廊与房间楼地面略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高差较大必须设置台阶时,踏步不得少于三级。四、外廊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1100mm。第五十二条 楼梯、电梯:一、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安全疏散和防火规范规定,每幢多层建筑不得少于2座楼梯。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二、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50mm。踏面板外沿不应突出踏步。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楼梯井宽度不应大于200mm。楼梯栏板或栏杆应坚固。室内楼梯梯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小于1100mm。三、实验和实训用房宜设置货运电梯。第五十三条 墙面。墙面粉刷应采用适用、耐久、环保的材料。教学用房、门厅、走廊、楼梯间均宜做高1200mm的耐磨、易清洁墙裙。厨房、浴室、厕所的墙裙宜高于1500mm。外墙粉刷的用料,必须能防止雨水渗透。第五十四条 门窗。建筑物出入口宽度应满足疏散的要求,门窗应便于开启、清洁及安全,开启方式不得影响教室使用和走廊的交通。教学用房和门窗要有利于通风采光。各种教室和实验室均应设置前后门,门扇上宜设有观察窗,门上部应设较大面积的亮子。第五十五条 屋面。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气象条件和建材供应情况,采用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或坡屋面。上述屋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 第五十六条 厕所。教学楼、办公楼和宿舍应每层设置男女厕所,并设置足够的厕位。男生按每40人配置一个蹲位和一个小便斗,女生按每20人配置一个蹲位,且每层男女厕位数各不少于2个。厕所宜采用水冲厕所。 第五十七条 室内环境: 一、采光。应保证主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避免教室内直射阳光。教学用房宜采用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的左侧。建筑采光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要求,严禁使用有色玻璃,并应防止眩光。窗台高度不宜高于1000mm,当外墙窗台高度低于900 mm时,应设安全护栏。二、通风换气。教学、办公、宿舍等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教学用房应有换气设施,夏热冬暖地区可采用开窗换气,还可在外墙窗台下部距地面200mm处设置可开启的小百叶气窗;温和地区宜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换气;寒冷和严寒地区应在外墙(或采光窗上部)和内走廊墙上设置小气窗(或门头采光通风窗),或在室内设附墙竖向排气道换气。化学实验室、药品贮藏室、计算机教室、风雨操场等应设置机械排气设施。 三、照明及电气设施。1、教学用房的灯具应配有保护灯罩或灯栅,不得用裸灯。如使用荧光灯,灯具(长轴)应垂直于黑板面布置(黑板灯除外),悬挂高度距桌面宜为1700mm。各种教室、专用教室(基础课实验室)的桌面照度不应低于300 Lx。黑板面的照度不应低于250Lx。各类用房的平均照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2、教学楼、办公楼、宿舍、食堂等均应设有能分幢分层(或分部门)控制的照明线路。 4、电源插座、开关的选型和安装应保证学生使用安全。5、网络系统应通向每个教室、实验室、活动室、办公室、学生宿舍等。6、所有导线均应采用暗敷,不得拖明线,保障学生通行安全。7、实验实训用房和食堂除照明电源外,还应根据需要配备动力电源,每个操作单元单独控制和计量。四、室内温度:寒冷和严寒地区的学校,应因地制宜地配置安全的采暖设施。年日照时数大的地区可利用太阳能取暖。夏热冬暖地区应因地制宜地配置降温设施。五、室内装修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23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第五十八条 主要用房固定设备配置:一、普通教室。前墙应设黑板和投影幕布及显示屏,后墙宜设张贴通知和学生作业用的陈列板。室内应设置讲台、清洁柜、广播音箱、电源插座、网络接口、有线电视等。二、各种专用教室(基础课实验室)还应根据功能要求和可能条件设置上下水、电、管道燃气、通风等管线和设备。基础课实验室应将管线接到每个实验桌。实验实训用房应设置配电箱或配电柜。三、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四、教师办公室内宜设洗手盆、存衣柜、书柜,并宜配置电源插座、网络接口、有线电视和电话接口。五、室内厕所应设洗手盆、污水池和地漏。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根据安全要求,在校内配置应急照明设备,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电子监控系统。第六十条 建筑防雷装置应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消防要求,在校内、楼内和相关室内配置消防设备。第六十二条 附属设施:一、学校的旗杆、旗台宜位于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的显要位置。二、室外上下水、燃气等地下管线和地面设施应按总平面规划合理设置。附录一 术语一、中等职业学校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 本标准所说的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招收初中毕业生为主、实施高中阶段教育、承担政府指令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任务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学制为三年。不含成人中专、技师学院和技工学校。二、农业类 agriculture class 指农、林、牧、渔业。三、制造业类 manufacturing industry class 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四、服务业类 service industry class 指除农业、制造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五、校内实训基地 school practice base 指建在中等职业学校内供一、二年级学生进行专业实验课教学、专业技术和劳动技能训练的场所。六、校外实习基地 extracurricular practice base 指学校与校外企业以签约等方式建立、相对稳定的供三年级学生顶岗实习的场所。七、容积率 plot ratio, floor area ratio 建筑面积之和与校园建设用地面积之和的比例。八、建筑容积率 building plot ratio, building volumetric fraction 建筑面积之和与建筑用地面积之和的比例。附录二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一、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可”,反面词采用“不可”。二、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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