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被迫辞职、加班费劳动争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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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未签劳动合同、被迫辞职、加班费劳动争议案申请人:余某某,男,汉族,1968年6月27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山委托代理人:张利群,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彭某某,男,汉族,1975年3月4日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40号27栋委托代理人:张利群,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地 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明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庄某某基本案情:申请人:余某某,男,汉族,1968年6月27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山。申请人自2011年3月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景区经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月工作26天,每天8小时,有考勤,由被申请人保管,但被申请人没有支付申请人双休日加班费。被申请人也没有给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对于被申请人违法劳动法的行为,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改正,但被申请人都没有改正。2012年2月3日,申请人以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被迫辞职。申请人离职之前月的平均工资为3300元。申请人余某某仲裁请求事项如下: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300元;2、2011年4月2日至2012年1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3000(3300元/月10个月)元;3、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双休日加班费9931元(3000元/月21.758232小时/月9个月);4、2012年1月1日至1月31日的工资3000元;5、补充购买2011年3月2日至2012年1月31日社会养老保险。以上合计49231元。申请人:彭某,男,汉族,1975年3月4日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40号27栋。申请人彭伟自2011年9月14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业务经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工作26天,每天8小时,有考勤,由被申请人保管,但被申请人没有支付申请人双休日加班费。被申请人也没有给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对于被申请人违法劳动法的行为,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改正,但被申请人都没有改正。2012年2月3日,申请人以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被迫辞职。申请人离职之前月的平均工资为3000元。申请人彭某请求事项如下: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2、2011年10月14日至2012年1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0500(3000元/月3.5个月)元;3、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双休日加班费3310元(3000元/月21.758232小时/月3个月);4、2012年1月1日至1月31日的工资3000元;5、补充购买2011年9月14日至2012年1月31日社会养老保险。以上合计18310元。案情分析:律师针对申请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以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了以下分析和判断:1、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该两个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比清晰,由于被申请人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加班费、不购买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经申请人多次提出要求改正,但被申请人不予改正,申请人于2012年2月3日以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被迫辞职。申请人被迫辞职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被迫辞职的情形,应当得到认定;2、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申请人自入职被申请人处就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也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时间段的二倍工资差额;3、关于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的问题:申请人每月工作26天,每天8小时,有考勤,由被申请人保管,但被申请人没有支付申请人双休日加班费,申请人也提交工资条证明加班的事实。加班费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4、关于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问题:经申请人陈述,自申请人进入该公司后,被申请人根本就没有为申请人购买过养老等保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深圳地区的现实做法,是可以要求被申请人补充购买的。申请人补充购买社会保险的要求也是合理合法的。结合以上事实和分析,承办律师向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以支持仲裁请求。仲裁裁决结果:2012年3月23日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深光壹劳人仲案2012008号(余某某)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1、2011年3月2日2012年2月3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00元;2、2011年4月2日至2012年1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3000元;3、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双休日加班费9931元;4、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工资3000元;5、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具体的缴费标准和比例,补办2011年3月2日至2012年1月31日社会养老保险。深光壹劳人仲案2012010号(彭某)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1、2011年9月14日至2012年2月3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元;2、2011年10月14日至2012年1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0500元;3、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双休日加班费3310元;4、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工资3000元;5、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具体的缴费标准和比例,补办2011年9月14日至2012年1月31日社会养老保险。上述仲裁裁决全面支持了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申请人也表示服从该裁决结果,至此,该案件圆满结案。案件点评:本案案情很明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休息日加班没有支付加班费,因为存在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劳动者提出被迫辞职也能够成立,所以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只要劳动者能大胆积极的站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自身合法劳动权益还是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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