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诊疗费新农合补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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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洛卫农卫201123号洛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高新区、龙门园区农村和社会事务局,伊滨区社会事务局,市新农合补助管理服务中心:为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补偿机制,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保障参合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豫财社201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洛阳市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补偿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洛阳市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补偿方案(试行)为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的长效补偿机制,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确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安全和门诊统筹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豫财社201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实施范围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试点的定点乡镇卫生院。二、收费及补偿标准一般诊疗费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收取。该项费用含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等项费用,收费标准每门诊人次9元,新农合补偿8元。非参合农民门诊就医需全额缴纳。门诊人次是指定点乡镇卫生院为农民患者提供的经挂号、诊断和处置后的门诊接诊人次,不包含辅助功能科室诊疗的人次数。一般情况下,参合农民患者门诊就医每日只计入一次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政策执行后,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中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三、补偿方式一般诊疗费新农合补偿实行以乡镇为单位总额预算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年包干标准暂按10元/参合农民的标准确定,视年度运行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各乡镇卫生院具体补偿额度可由县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按照其服务人口、门诊服务人次基数在本县(市、区)总额包干补偿经费中进行适度、合理调整。门诊服务人次基数原则上按照乡镇卫生院2009年至2011年6月财务报表和门诊服务情况摸底调查数据进行综合测算。一般诊疗费新农合补偿从2011年9月1日起计算补助,具体额度按3.3元/参合农民核定。四、报补流程及支付办法一般诊疗费新农合补偿款从核定到乡镇卫生院的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年度预算控制总额(含一般诊疗费补偿金)中支付,实行乡镇卫生院直接减免,不再向参合患者收取的报补方式。参合农民患者在乡镇卫生院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只需缴纳1元(个人自付部分,可从其家庭账户支出),该自付部分不再计入其门诊医药的总费用。各县(市、区)可采取“总额预付”、年终结算的方式按一定比例先行支付补偿款,具体比例与支付周期由各统筹单位自定。五、家庭账户、门诊统筹补偿与封顶线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补偿范围后,各县(市、区)门诊统筹基金标准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豫卫农卫20118号)精神调整至20元/参合农民,门诊补偿封顶线调整至80元/人。门诊统筹补偿仍执行以家庭为单位先家庭账户补偿完毕再进入门诊统筹补偿的政策,即参合农民患者在乡镇卫生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门诊药品费及门诊基本功能检查费),先以家庭为单位采取家庭帐户基金递减方式支付,待该资金使用完后再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按比例补偿。六、有关要求(一)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调整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方案和门诊统筹基金标准,及时按本文明确的原则确定所属定点乡镇卫生院的一般诊疗费补偿基数、补偿额度,采取总额预算控制、包干使用和分批拨付的方式,及时预拨一般诊疗费新农合补偿金,确保一般诊疗费补偿政策能顺利实施。(二)各县级新农合管理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加强县、乡两级新农合管理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加大乡镇卫生院门诊服务的监督检查和补助窗口的业务指导频度,努力做到该项收费政策群众理解、补偿政策规范执行。(三)各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和本方案规定,规范执行一般诊疗费收费和补偿政策,切实加强门诊服务管理,完善门诊就医登记制度、门诊病历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及时调整医院管理系统,改进信息统计工作,加强医务人员服务管理,努力控制次均门诊费用,维护好参合农民利益,杜绝分解诊疗次数和重复收取门诊一般诊疗费所含收费项目等侵害参合农民利益等行为。(四)市新农合补助管理服务中心要协调新农合管理软件供应商,按照一般诊疗费收费政策,及时调整新农合管理系统,使新农合管理部门能准确掌握参合农民在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的实际情况(一般诊疗费自付费用、门诊费用/次),切实提高监管效率。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主题词:农村卫生 新农合 管理 通知主办科室:农卫科 拟稿人:梁宏沛 科室核稿:梁宏沛洛阳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1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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