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jian****018 文档编号:8111513 上传时间:2020-03-27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43.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返退、使用的预算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北京市财政局是专项基金预算管理的主管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各区县建委负责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返退、使用工作。第四条根据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随部门预算一同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经同级建委审核同意的下一年度专项基金收支预算。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再进行调整。如有个别项目确需调整,需由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意见经同级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批准实施。第二部分建筑节能与墙改专项基金的征收上缴第五条专项基金由市和各区县(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建筑节能墙改办收缴。在市建委审批开工的建设工程,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收缴;在各区县建委审批开工的工程,由各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收缴。专项基金应按有关规定收缴,不得减免、坐支、截留、挪用。其中采用现浇、预制混凝土结构,完全不用其他承重和填充材料的建筑工程,经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办理专项基金免缴登记手续。第六条建筑节能墙改专项基金的缴纳程序为:一、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根据执收标准填开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收费缴款通知书(见附件1)和“一般缴款书”后,交缴款单位。二、缴款单位持“一般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以转帐方式缴费。三、缴款单位到银行缴费后,凭“一般缴款书”第一联的复印件到征收机关办理有关事项。第三部分建筑节能与墙改专项基金的返退第七条市建委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根据建筑节能标准与墙改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核查,并根据规定的标准(见附件2)提出专项基金的返退意见。各区县建委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由各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进行核查,并提出专项基金的返退意见。市、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根据核查情况填写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验表(见附件3)、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见附件4)。其中,按本文第五条规定免缴专项基金的工程,开工后修改设计,使用了其他墙体材料的工程,按规定追缴专项基金。第八条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市、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将返退意见(附返退申请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批准后,将返退资金直接划拨到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在银行开设的返退款专用帐户,由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用于对缴款单位的返退。市、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财政及建委财务报送季度报表(见附件5、附件6)。第四部分建筑节能与墙改专项基金的使用第九条专项基金除按规定返退外,主要用于扶持建筑节能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与建筑节能墙改有关产品的生产技术改造和建筑节能墙改办的业务经费三个方面。第十条建筑节能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包括:(一)应用技术方面的调查研究;(二)编制有关标准、规程、规范;(三)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中间试验、试点示范工程。第十一条使用专项基金进行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发展规划和当年专项基金使用计划;(二)项目实施单位具备相应的科技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第十二条区县企事业单位申请使用专项基金进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向所在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申请。区县专项基金资金不足,或者该项目应当在市建筑节能墙改办立项的,经所在区县建委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上报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可向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证明);(二)科研人员和设备设施情况;(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三条符合本规定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项目,由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报市或区县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入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专项基金支出帐户。第十四条由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与资金使用人订立科技开发书面合同,约定项目实施目标与进度、资金拨付的时间和科技成果归属。第十五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所拨付资金没有用于科研与开发,停止继续拨付资金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立即偿还已拨付的资金。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由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组织鉴定或验收,并将研究开发报告及验收鉴定资料建档管理。使用的资金不再偿还,研究开发成果的归属按合同执行。第十七条与建筑节能墙改有关的产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一)符合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发展规划和政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二)符合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发展规划和政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围护结构与采暖供热系统设备、器具、产品的生产项目。第十八条申请使用专项基金支持的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二)完成基本建设或技改立项与可行性报告审批;(三)实施单位具有实施该项目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第十九条使用专项基金支持技术改造,区县企业向所在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申请,或者经所在区县建委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上报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其他企业可向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职务证件;(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最近两年的年度财务报表;(五)金融管理机构评定的资信等级证书。第二十条专项基金支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采取贴息的方式。使用专项基金贴息的项目须列入市或区县的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技改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技改计划)。每年的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技改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设计生产能力、项目实施时间、总投资额、自有资金额、使用商业贷款额、申请专项基金贴息额。计划由市或区县两级建委和财政部门审批后,使用专项基金贴息额列入市或区县年度专项基金支出预算计划。第二十一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分别列入市或区县的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技改项目年度计划后,凭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开据的技改计划项目证明,向本市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并将商业银行向该项目提供专项贷款的有关证明资料送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项目实施后,由实施单位在每年四季度将实施进度报告和贷款付息凭证报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审查后,提出贴息实施意见,经同级建委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批准后将贴息资金划拨到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由建筑节能墙改办对实施单位贴息。第二十二条使用专项基金贴息的时间为该项目的建设期,最多不超过三年,所贴息的贷款额为技改计划中核定并实际发生的贷款额,贴息比例为50或100。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对使用专项基金贴息的技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达到技改计划预期目标的项目,专项基金的贴息不再偿还。项目未按原批准的计划实施,贴息资金停止拨付,已经拨付的应予追回。项目完成后应对项目实施效益进行核查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建档管理。第二十四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并采用高新技术现代化示范生产线,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组织专家论证,经市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批准,给予项目生产设备投资额1030的资金补助。项目完成并达到预期目标的,补助资金不再偿还。项目未按原批准的计划实施,补助资金予以追回。项目完成后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对项目实施效益进行核查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建档管理。建筑节能墙改办的业务经费根据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包括原委托银行贷款的手续费和专项奖励及宣传、调研等专项业务经费。第二十五条专项基金实行预算内管理之前对技改项目的贷款,继续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还本收息,并按规定计提手续费。对建筑节能墙改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经市建委审核同意后专项报市财政局批准后统一实施(办法另定)。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附件1: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收费缴款通知单():你单位建设的工程的立项与规划设计已经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结构为,收费标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文件的通知和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专项用费”标准的通知,应缴纳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大写)。请于年月日前将上述资金缴入市所在区(县)财政金库。市或区(县)建委将依据财政部门确认的缴款凭证再办理该工程的开工审批手续。年月日附件2:专项基金返退标准:一、2002年5月1日以前开工的建筑工程1、未按经批准的建筑节能设计要求施工的建筑工程,一律不予反退;2、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低于75的建筑工程,不予返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75以上(含75)至85以下的建筑工程,返退缴款额的50;3、使用新型墙体材料85以上(含85)至95以下的建筑工程,返退缴款额的70;4、使用新型墙体材料95以上(含95)的建筑工程,返退缴款额的90。附件3: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验表附件4: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汇总表(季报)附件5: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季报)附件6: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汇总表(季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方案规范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