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疫情防控参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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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为安全稳妥做好市属国有企业春节假期后的复工复产工作,2月4日,苏州市国资委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复工复产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参考指南,要求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市属国有企业疫情防控参考指南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从2月10日开始,市属国有企业将全面实施春节假期后的复工复产。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必须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和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于疫情防控规程,现提出如下市属国有企业复工复产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参考指南。一、复工复产前准备(一)组织准备1.成立企业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科学判断企业面临形势,及时掌握疫情防控进度,有效落实疫情防控责任。2.成立企业疫情防范工作小组,可设员工情况统计组、测温诊断组、环境设备消毒组、宣传教育组、防护用品筹备组,进行人员管控、环境消毒、疫情宣传、物资筹备等方面工作,确保企业所有的疫情防护措施做到位。3.制定本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责任制度,并将任务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4.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星期日)复工复产。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公路交通、轨道交通、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除外。企业节后复工时间安排,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疫情控制程度确定和调整,并严格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二)思想准备5.加强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企业员工对防控疫情极端重要性认识,科学防控、积极防控、群防群控、群策群力,打赢防疫保卫战。6.收集官方专业机构有关防疫知识、宣传片、宣传视频,在宣传板、企业微信、电子大屏等开展宣传。(三)人员准备7.提前分类统计节后人员预备到岗情况并汇总至员工统计小组。到岗人员包括企业员工、相关方(含供应商、物流、业务外包、派遣方)人员。8.做好人员疫情排查。全面掌握职工是否离苏及前往地点、身体状况是否良好、是否与发热病人有过密切接触、是否接触过野生动物等情况。对于近两周内,有湖北、浙江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停留、旅行、居住史的,或曾接触过上述疫情重点地区人员且没有度过观察隔离期的,或自身存在发热等症状的人员,将其纳入“风险人群”管理,按要求观察隔离,待观察期满后方可上班。企业要为员工隔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四)物资准备9.统计、购置、储备企业所需的医用口罩、KN90或KN95口罩,防护服(主要用以环卫消毒)、防护眼镜,75%酒精(脱脂棉)/84消毒液,消毒洗手液、橡胶手套、肥皂、温度计、红外测温仪、血氧仪、喷雾器、应急交通车、应急药品等防疫物资。10.设置临时隔离室。根据企业实际,在企业医务室、集体宿舍等区域按照防疫要求设置临时隔离室,供上班期间出现症状者或疑似病例临时隔离使用。(五)环境准备11.复工前企业各个区域,包括办公场所、员工宿舍、员工休息室、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设备、卫生间等都必须进行消毒杀菌处理,确保企业内部人员的防护安全。12.商贸、餐饮、金融、交通等服务企业的经营场所、服务设施、机器设备等要严格按照行业防疫标准和要求进行消毒。(六)应急准备13.制定本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预案。制定发生员工发烧、乏力、干咳或呼吸困难等症状的应急处置措施、隔离措施和应急交通送医治疗路线及定点医院联系等预案。二、复工复产后防疫工作安排(一)进入企业14.建立每日员工健康申报制度。上班前,对于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向企业相关部门申报,并自行视情况居家隔离观察或去医院发热门诊就医。15.通勤。鼓励工作人员自驾、骑行或步行上班,尽量减少社会公共交通通勤,最少接触、最小交叉,降低在途感染风险。16.科学佩戴防护用品。企业工作人员及进入企业相关人员上班期间全程配戴医用口罩,未佩戴口罩的人员禁止乘坐班车或进入单位。晨检人员应佩戴医用口罩。企业物业、保洁等特殊岗位人员应按要求佩戴口罩、手套等规定防护用品。17.到岗测温。所有人员进入企业,由专人负责对其进行体温测量。有班车的企业,应配有专人随车在人员上班车前进行测量,发热症状者禁止乘坐班车或进入单位。对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工作人员,立即指导其到发热门诊就医。(二)生产经营和办公18.保持通风。企业的车间、会议室、办公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保持开窗通风(不含中央空调),每天上下午各至少两次,每次30分钟。减少使用空调,定期清洗空调;对有回风的集中式空调系统,要在回风口设置低阻中效空气过滤器,并加强新风口空气过滤器的清洁和更换。19.洗手。企业车间、办公室、食堂、卫生间、宿舍等工作和生活场所应设置洗手设施和消毒用品,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70-75%的酒精搓手液或免洗手消毒液。20.消毒。复工复产上班前,各企业应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所有场所进行一次消毒,之后每三天一次。重点区域如更衣室、办公室、生活垃圾堆放处及吸烟点等,安排专人每天早晚消毒各一次。中央空调按照技术书采取进风消毒过滤。通勤车使用后必须立即消毒、更换椅垫套,安排专人管理检查。21.个人卫生。人员应加强个人卫生,勤洗手,常戴口罩,打喷嚏和咳嗽时应用纸巾或手肘部位(不是双手)遮蔽口鼻,将打喷嚏和咳嗽时使用过的纸巾放入有盖的垃圾桶内,打喷嚏和咳嗽后应用肥皂或洗手液彻底清洗双手。22.晨会例会。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晨会例会频次和开会时间。开晨会例会要选择相对宽敞、通风的空间,参会全员佩戴口罩。23.招商。在防疫期停止前,暂时取消各类外出招商或吸引外地客户来苏招商活动,可采取网上、电话、传真等不见面形式招商。24.招聘。在防疫期停止前,尽量减少招聘活动,确需招聘的,要做好应聘人员的健康预检以及招聘过程中考试、政审等各环节的疫情防控。25.招投标。严格做好企业各类招投标活动中各环节的疫情防控。招标活动,招标企业对招标全过程和全部人员的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投标活动,投标企业对参与投标环节和自身参与人员的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26.会议和出差。在防疫期停止前,暂时取消或控制人数参加集体活动及大型会议,尽量减少或停止因公出行、外地出差等,如需要,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取得同意。27.企业相关方人员防控。企业对进驻本企业的第三方服务型企业和人员以及与本企业合作的相关人员(如:供应商、物流、业务外包、派遣方等)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三)企业食堂与就餐28.严格保证企业食堂安全卫生。食堂禁止采购未经宰杀未经检疫的活禽活鱼肉品,餐具须蒸汽消毒,加工环节须严格生熟分开。食品留样按照规定执行。29.规范操作服务。餐厅服务人员每日岗前必须开展健康检查,体温测量并保留检测记录,作业中必须统一佩戴手套、防护镜和医用口罩、防护鞋。30.合理安排就餐。集中食堂供餐的,提倡盒饭供应。盒饭供应有困难、就餐人数较多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错时用餐,避免扎堆就餐,排队打菜和就餐时要避开密集人群,尽量避免面对面就餐,尽量快速就餐,减少人员聚集引发的疫情传播隐患。(四)发现病例后防控31.上班期间发现有任何员工身体异常如:发烧、乏力、干咳或呼吸困难等症状必须立刻上报各管理层,并立刻进行现场消毒和安排员工及时去医院就医并将确诊结果报告企业。32.密切接触者管理。企业要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开展排查,自有住房的应居家隔离,有集体宿舍的应由单位安排相对独立的临时单间宿舍隔离,没有集体宿舍的单位要确定相对独立的场所进行隔离,隔离观察期限14天。密切接触者每天2次汇报体温和其他健康状况。隔离观察期间如出现呼吸道症状、发热、畏寒、乏力、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则立即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未出现上述症状,解除医学观察。33.加强消毒。要协助当地疾控机构,做好病例办公室、会议室、宿舍等疫点的终末消毒以及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消毒,具体消毒方法见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终末消毒技术指南(试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隔离消毒技术指南(试行)。34.停止生产经营(必要时)。企业应根据疫情波及的范围、发展趋势和当地人民政府决定,采取临时停止生产经营措施。三、加强防疫工作过程管控35.加强防护用品库存管理。定时组织排查必需的防护用品库存量和核算近期使用量,提前采购,合理库存。该物资作为日常防护物资及应急处置物资按需发放。安排专人负责统一废旧换新,防止不合规扔弃传染。36.加强对防疫工作培训。对企业疫情防控专门人员进行疫情监测、环境消杀、人员防护等操作技能定期培训,确保规范、熟练操作,提高防疫效果。37.加强对防疫宣传教育。强化家庭、社区、企业三级防疫教育,坚决做到“杜绝违规出入人密场所、违规进出重点疫区、违反所在地防疫要求”,强化“不感染自己、不感染别人、不被别人感染 、不看着别人被感染”四不伤害原则,教育引导党员职工群众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严禁利用社交媒体传播不实信息制造恐慌情绪,及时帮助解答疫情防控各类问题,为科学有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营造良好氛围。38.加强对防疫工作制度执行落实。企业定期对本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和检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对瞒报、漏报疫情的,要及时追责问责。39.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各市属国有企业每天将疫情发生情况报送市国资委。遇到重大疫情发生,要将发生情况、处理结果、下步应对措施立刻报告市国资委和卫生防疫、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以上参考指南,请各市属国有企业结合企业实际,做好复工复产前具体安排,未尽事宜,请参照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相关工作卫生学指南(试行)和江苏省卫生健康委江苏省工业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卫生学技术指南(试行)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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