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选:《防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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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送审稿)20xx年2月27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6 -第二章 一般规定- 17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17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19 -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 23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27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27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29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 31 -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35 -第五节 区域验证- 38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39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39 -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42 -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 49 -第四节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56 -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 58 -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61 -第六章 法律责任- 64 -第七章 附 则- 66 -附录A: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 67 -附录B: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 68 -附录C: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 69 -附录D: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 70 -附录E: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 74 - 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国煤矿企业(矿井)和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本规定所称的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第五条 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具体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四项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四项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未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分析、查找突出的原因,并在采取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的各项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二氧化碳)含量、瓦斯成分、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 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 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第九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第十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第十一条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必须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企业应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第十三条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以及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当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时即为突出煤层。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表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煤层突出危险性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p坚固性系数f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MPa)突出危险、100.50.74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第十五条 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突出煤层采掘前超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第十六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必须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二)应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四)突出煤层的巷道应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地质测量部门应当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二)地质测量部门应当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应随时通报。第十八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应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它非正规采煤法;(二)急倾斜煤层宜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应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应加强支护;(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五)采煤工作面应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第二十条 突出煤层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均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第二十一条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第二十二条 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煤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必须是专用回风巷。(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必须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严禁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第二十四条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它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煤体的作业。第二十五条 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必须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和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并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六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突出矿井矿长应当每月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矿井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分管负责人、矿井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煤矿企业、矿井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矿井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组建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第二十八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负责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贯彻实施:(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一次、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一次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第三十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第三十一条 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二)每年第一季度应当将上年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录A)、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见附录B)、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见附录C)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应当存档; (四)煤矿企业每年必须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第三十二条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为:(一)突出矿井的井下职工必须接受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的培训;(二)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三)突出矿井的防突员是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每年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三条 突出煤层的区域是指能可靠地将区域内的采掘工作面与该区域以外的突出煤层安全隔离的一个足够大的范围。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区域预测)时的范围可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第三十四条 突出矿井应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预测。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简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两个阶段。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第三十五条 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第三十六条 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第三十七条 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且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第三十八条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三十九条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第四十条 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突出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如果被保护层顶底板位移量大于千分之三,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此外,若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考察。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第四十一条 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需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四十二条 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在试验前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第四十三条 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煤层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危险区域;(二)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地质构造条件、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在同一地质单元内,发生了突出(或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此外,根据上部区域突出点(或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构造线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缘到构造线的最远距离,并结合下部区域的地质构造分布划分出下部区域构造线两侧的突出危险区(如图1);图1 用瓦斯地质统计法推测同一地质单元内下部区域的突出危险区域示意图1断层;2突出点;3上部区域突出点在断层两侧的最远距离线;4推测下部区域断层两侧的突出危险区边界线;5-推测的下部区域突出危险区上边界线;6突出危险区(阴影部分)(三)在上述(一)、(二)项划分出的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以外的区域,应当根据煤层瓦斯压力P进行预测。如果没有或者缺少煤层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煤层瓦斯含量W进行预测。预测所依据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2预测。表2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瓦斯压力P(MPa)瓦斯含量W(m3/t)区域类别P0.74W8无突出危险区其他情况突出危险区第四十四条 采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主要依据井下实测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测;(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应当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五条 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按上述列举的各类方式的优先顺序选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措施。第四十六条 选择保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如在有效保护垂距内存在厚度0.5m及以上的无突出危险煤层的,除因突出煤层距离太近而威胁保护层工作面安全的或可能破坏突出煤层开采条件的以外,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有条件的矿井也可将软岩层作为保护层开采;(二)当煤层群中有几个煤层都可作为保护层时,应综合比较分析,择优开采保护效果最好的煤层;(三)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先行开采,但采掘前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四)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在选择开采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第四十七条 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开采保护层时应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二)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三)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四)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应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前,必须首先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当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必须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其有效影响范围。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第四十八条 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可参照附录D确定沿倾斜的保护范围、沿走向(始采线、采止线)的保护范围、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最大保护垂距、开采下保护层时不破坏上部被保护层的最小层间距离等参数。第四十九条 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和整条顺槽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要求钻孔控制顺槽外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均为沿层面的距离,以下同;(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顺槽外侧的要求相同;(三)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四)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巷道两侧的控制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顺槽外侧的要求相同;(六)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边界不得小于20m;(七)特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为铅垂距离,且仅限于煤层部分)。第五十条 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应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十一条 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及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也可结合煤层的透气性系数变化率等辅助指标。当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检验时,应根据实测的最大残余瓦斯压力或最大残余瓦斯含量按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方法对预计被保护区域的保护效果进行判断。若检验结果仍为突出危险区,保护效果为无效。第五十二条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或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其中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和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指标进行检验时,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其他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直接测定值或根据预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等参数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值。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也可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的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检验期间还应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及其他突出预兆。第五十三条 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根据经试验考察(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确定的临界值进行评判,在确定前可按如下指标进行评判:若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指标进行检验,则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的预抽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当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表4的临界值则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但若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现了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险区。当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测定值进行检验时,若任何一个检验测试点的指标测定值达到或超过了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而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时,则此检验测试点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均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即为突出危险区。第五十四条 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均应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第五十五条 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对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顺槽间距加顺槽外侧控制范围)未超过120m,以及对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则应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一个检验测试点;若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段宽度或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面长度大于120m时,则应在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两个检验测试点。当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在回采区域和煤巷条带的布置方式或参数不同时,应按照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检验要求分别进行检验;(二)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一个检验测试点;(三)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一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四)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一个检验测试点,且每次检验不得少于3个点;(五)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应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第五十六条 采用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当预抽区域内钻孔的间距和预抽时间差别较大时,应根据孔间距和预抽时间划分评价单元分别计算检验指标;(二)当预抽钻孔控制边缘外侧为未采动煤体时,应根据不同煤层的透气性及钻孔在不同预抽时间的影响范围等情况,在计算检验指标时应在钻孔控制范围边缘外适当扩大评价计算区域的煤层范围,但检验结果仅适用于预抽钻孔控制范围。第五节 区域验证第五十七条 在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采用工作面预测的方法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一)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应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 (二)工作面每推进10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宜取小值)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三)在构造破坏带应当连续进行区域验证;(四)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第五十八条 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还应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五十九条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包括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等。工作面预测应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第六十条 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第六十一条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定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定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岩石致密性等情况。第六十二条 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揭煤作业前应编制石门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应按下列作业程序进行:(一)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二)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三)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四)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五)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采用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穿过煤层;(七)在岩石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第六十三条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 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法向距离)以前进行。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再采用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若经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则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否则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掘进至远距离爆破前的工作面位置。然后,在该位置采用与措施效果检验相同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若经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则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用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否则,应采取补充措施。第六十四条 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掘进至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前要求的最小距离。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时,要求石门、斜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2m,其它煤层1.5m。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1.5m,其它煤层2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法向距离。第六十五条 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层顶(底)板,则仍应对前方煤体参照煤巷掘进工作面的方法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直至进入煤层顶(底)板2m以上。第六十六条 当石门或立井、斜井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时,可直接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第六十七条 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都应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当实施过程中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还应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第六十八条 在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若预测指标为无突出危险,则只有当上一循环的预测指标也是无突出危险时,方可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留足够的预测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否则,仍要执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六十九条 工作面预测的新方法研究试验应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在试验前应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应针对各煤层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特点和条件试验确定工作面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作为判定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主要依据。试验应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第七十条 在主要采用敏感指标进行工作面预测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条件测定一些辅助指标(如瓦斯含量、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动态变化、AE声发射、电磁辐射、钻屑温度、煤体温度等),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测前方地质构造,观察分析工作面揭露的地质构造、采掘作业及钻孔等发生的各种现象,实现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多元信息综合预测和判断。工作面地质构造、采掘作业及钻孔等发生的各种现象主要有以下方面:(一)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剧烈褶曲、火成岩侵入等;(二)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三)采掘应力迭加;(四)在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五)工作面出现明显的突出预兆。在突出煤层,当出现上述第(四)、(五)情况时,应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有上述第(一)、(二)、(三)情况时,除已经实施了工作面防突措施的以外,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实施相关措施。第七十一条 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选用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按照石门揭煤工作面的各项要求和方法执行。第七十二条 采用综合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三个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P。近距离煤层群的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应测定各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测压钻孔在每米煤孔采一个煤样测定煤的坚固性系数f,把每个钻孔中坚固性系数最小的煤样混合后测定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则此值及所有钻孔中测定的最小坚固性系数f值作为软分层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参数值。综合指标D、K的计算公式为: (1) (2)式中 D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综合指标; K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综合指标; H煤层埋藏深度,m; P煤层瓦斯压力,取各个测压钻孔实测瓦斯压力的最大值,MPa; p软分层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 f软分层煤的坚固性系数。各煤层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预测综合指标D、K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3所列的临界值进行预测。当测定的综合指标D、K都小于临界值,或者指标K小于临界值且式(1)中两括号内的计算值都为负值时,若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该工作面即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表3 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综合指标D、K参考临界值综合指标 D综合指标 K无烟煤其它煤种0.252015第七十三条 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三个钻孔,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1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13mm的煤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K1或h2值。测定时,应考虑不同钻进工艺条件下的排渣速度。各煤层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4中所列的指标临界值预测突出危险性。表4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煤样h2指标临界值(Pa)K1指标临界值(mL/g)干煤样2000.5湿煤样1600.4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临界值,并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该工作面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第七十四条 可采用下列方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一)钻屑指标法;(二)复合指标法;(三)R值指标法;(四)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第七十五条 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和钻屑量。钻孔应尽可能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巷道工作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两侧轮廓线外24m处。钻孔每钻进1m测定该1m段的全部钻屑量S,每钻进2m至少测定一次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或h2值。各煤层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指标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5的临界值确定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表5 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钻屑瓦斯解吸指标h2Pa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mL/g)钻屑量 S(kg/m)(L/m)2000.565.4如果实测得到的S 、K1或h2的所有测定值均小于临界值,并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该工作面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第七十六条 采用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指标。钻孔应尽量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巷道工作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开孔口靠近巷道两帮0.5m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两侧轮廓线外24m处。钻孔每钻进1m测定该1m段的全部钻屑量S,并在暂停钻进后2min内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时,测量室的长度为0.51.0m。各煤层采用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指标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6的临界值进行预测。如果实测得到的指标q、S的所有测定值均小于临界值,并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该工作面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表6 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煤的挥发分Vdaf(%)5151520203030临界值qm(L/min)5.04.54.04.5临界值Sm(Kg/m)6666(L/m)5.45.45.45.4第七十七条 采用R值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指标。钻孔应尽可能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巷道工作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两侧轮廓线外24m处。钻孔每钻进1m收集并测定该1m段的全部钻屑量S,并在暂停钻进后2min内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时,测量室的长度为1.0m。根据每个钻孔的最大钻屑量Smax和最大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max按式(3)计算各孔的R值: R (Smax-1.8) (qmax-4) (3)式中 Smax每个钻孔沿孔长的最大钻屑量,L/m; qmax每个钻孔的最大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L/min。判定各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以下指标进行预测:当至少有一个钻孔R值有R6,或者至少有一个钻孔有R0且Smax5.4L/m(或6Kg/m),或者至少有一个钻孔有R0且qmax6L/min,或者发现有异常情况时,该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可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第七十八条 对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可参照本规定第七十四条所列的煤巷掘进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但应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预测钻孔,深度510m,除此之外的各项操作等均与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相同。判定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各指标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参照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临界值。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第七十九条 工作面防突措施是针对经工作面预测尚有突出危险的局部煤层实施的防突措施。其有效作用范围一般仅限于当前工作面周围的较小区域。第八十条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的专项防突设计至少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三)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等工程布置、实施方案;(四)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五)工作面防突措施;(六)安全防护措施及组织管理措施;(七)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其他措施。第八十一条 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或其它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立井揭煤工作面则可以选用其中除水力冲孔外的各项措施。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措施,应在采用了其他防突措施并检验有效后方可在揭开煤层前实施。斜井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应参考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措施进行。对所实施的防突措施都必须进行实际考察,得出符合本矿井实际条件的有关参数。根据工作面岩层情况,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时要求揭煤工作面与突出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为:预抽瓦斯、排放钻孔及水力冲孔均为5m,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措施为2m。当井巷断面较大、岩石破碎程度较高时,还应适当加大距离。第八十二条 在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孔的控制范围是:石门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立井揭煤工作面钻孔控制范围是: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为井筒四周轮廓线外至少5m;急倾斜煤层沿走向两侧及沿倾斜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轮廓线外至少3m。钻孔的孔底间距应根据实际考察情况确定。揭煤工作面施工的钻孔应尽可能穿透煤层全厚。当不能一次打穿煤层全厚时,可采取分段施工,但第一次实施的钻孔穿煤长度不得小于15m,且进入煤层掘进时,必须至少留有5m的超前距离(掘进到煤层顶或底板时不在此限)。预抽瓦斯和排放钻孔在揭穿煤层之前应保持自然排放或抽采状态。第八十三条 水力冲孔措施一般适用于打钻时具有自喷(喷煤、喷瓦斯)现象的煤层。石门揭煤工作面采用水力冲孔防突措施时,钻孔应至少控制自揭煤巷道至轮廓线外35m的煤层,冲孔顺序为先冲对角孔后冲边上孔,最后冲中间孔。水压视煤层的软硬程度而定。石门全断面冲出的总煤量(t)数值不得小于煤层厚度(m)乘以20。若有钻孔冲出的煤量较少时,应在该孔周围补孔。第八十四条 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金属骨架措施一般在石门上部和两侧或立井周边外0.51.0m范围内布置骨架孔。骨架钻孔应穿过煤层并进入煤层顶(底)板至少0.5m,当钻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层顶板时,则进入煤层的深度不应小于15m。钻孔间距一般不大于0.3m,对于松软煤层要架两排金属骨架,钻孔间距应小于0.2m。骨架材料可选用8kg/m的钢轨、型钢或直径不小于50mm钢管,其伸出孔外端用金属框架支撑或砌入碹内。插入骨架材料后,应向孔内灌注水泥砂浆等不燃性固化材料。揭开煤层后,严禁拆除金属骨架。第八十五条 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煤体固化措施适用于松软煤层,用以增加工作面周围煤体的强度。向煤体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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