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全县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困难补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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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全县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困难补助申请书加强全县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驻肃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甘肃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x政办发2017x号)和xx市委办公室 xx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x办发2017x号)关于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x办发2015x号)xx市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件的意见(x办发2018x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加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规范社会组织运作,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责权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增强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积极作用,为建设活力智慧和谐幸福美丽肃北作出应有贡献。(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基层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确保社会组织党组织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坚持改革创新。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质量发展为保证,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有机结合,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坚持依法行政。以社会组织依法自治为基础,加快政社分开,促进职能转移,完善监管体系,推进规范发展。坚持稳妥推进。以作用发挥为目的,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着力优化结构布局,确保协调发展。二、加强党的建设,突出党组织政治核心地位(一)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组织基础和战斗堡垒。社会组织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二)社会组织成立时要同步递交党建承诺书,积极筹备组建党组织,主动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社会组织章程中必须明确党组织参与其重大事项决策,主动接受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三)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确保党的组织有效覆盖、党的工作全面覆盖。(四)社会组织要支持其党组织发展党员,保障党员定期参加党的活动,促进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督促党组织委员向上级党组织转接组织关系,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其社会组织违纪党员。(五)社会组织党组织要严格党员教育管理,严肃党内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加强流动党员管理。三、加强内部治理建设,完善民主管理机制(一)社会组织是依法自治的独立法人,要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二)社会组织要落实民主选举制度,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扩大差额选举和直选范围。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召开换届改选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和程序。进行换届改选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涉及到民主决议的事项,应当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要制作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代表)、理事公开。(三)社会组织要规范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按照章程规定民主程序进行,集体研究不得由个人决定。(四)社会组织要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依照章程履行监督职责;要支持监事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其监督结果作为评价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业绩的重要依据。(五)社会组织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负责人任职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资格、产生程序、任职年限等。社会组织负责人对重大事项、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管理负总责,要严格按照章程履行职责,不得以单位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以权谋私。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推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积极促进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六)要积极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平台,采取会议、座谈、论证、公示、评估、咨询、网上征求意见、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内部协商,化解分歧矛盾,规范成员行为,维护合法利益。鼓励社会组织间就业务交叉领域、利益相关问题和公共事务等广泛开展协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行业协商、社会协商、国际事务协商,为社会提供更好服务。(七)要建立负责人任职制度,规范负责人任职条件、产生方式、任职年龄等。公职人员不允许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公职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确需担任的必须由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备案并将审批备案情况报登记管理机关。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负责人不得由在职公务员兼任。现职及退(离)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确需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要减少对社会组织发展的行政干预。(八)要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岗位职责,逐步完善秘书长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制度。完善从业人员劳动合同、流动配置、薪酬福利待遇等保障激励机制,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按照有关规定为专职从业人员建立年金制度,提高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强化人员培训,推进从业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开发专业岗位,吸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升社会组织专业服务能力。四、加强资产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一)社会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活动特点,制定单位的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严格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加强内部监督。(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挂账,不得“坐收坐支”,不得设立“小金库”。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其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组织财务统一核算,不得记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三)社会组织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得将个人发票在账目中列支,不得违规使用票据。社会组织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社会组织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四)社会组织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产权清晰,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资产,自觉接受登记管理部门审计和监督。社会组织的资产购置、变卖、报废处置等事项,应当履行章程规定处置程序,不得擅自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不得通过关联方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慈善组织财务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严格管理经费和慈善开支比例,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不得“坐收坐支”。(五)社会组织财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及社会组织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出纳,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单位与社会组织会计、出纳不得混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要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加强对非现金资产的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六)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人员成本,严格履行内部程序,不得违规发放各类津补贴。公职人员一律不允许在社会组织领取报酬,不得直接插手社会组织账务往来。社会组织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差旅费、接待费、不得违反规定为其他单位购置指定物品。(七)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主动披露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严格遵守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准入条件,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五、加强行为规范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一)社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社会组织可以开展属于业务活动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社会组织内部考核评比,但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二)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委托事项,不得利用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牟利。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不得违规使用,不得向购买主体违规发放劳务报酬。(三)社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规范票据使用,自觉依法纳税,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信息必须主动在“中国信用”网站公示。社会组织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等不当牟利。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开展合作的经济实体,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分开管理,两者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四)社会组织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不得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会组织开展的以行业、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集体或个人为评选对象,或者以产品、文艺作品、学术成果、服务、管理体系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是经省级批准保留的项目,并严格执行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和甘肃省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工作方案,未经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一律停止。(五)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收取会费应当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组织要避免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强制收费或变相收费。社会团体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不得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和质量担保,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六)规范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行为。社会组织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社会组织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中国内地参加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事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六、加强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法监督检查(一)社会组织应当主动公开名称、住所、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章程、机构设置、人员情况、主要财务情况、活动情况、党建情况、网站地址和微信公众号等,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二)社会组织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纳入章程,对于召开重大会议、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及在活动中发现重要社情动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三)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体系,社会组织要主动向社会进行诚信承诺,积极参加社会组织信用等级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探索建立社会影响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行业协会商会要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推行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健全行业自律公约,提高社会组织自治自律水平和行业认可度。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宗旨,积极培育诚信服务品牌,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基金会要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提升社会公信力。登记管理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征信情况。(四)社会组织要自觉接受政府、会员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披露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社会组织要服从政府部门综合监管和执法监察,登记管理机关牵头建立健全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监察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要主动向组织成员、会员等公开年度工作情况、财务情况、会费收支情况以及其他有必要公开的各类信息。理事会要定期检查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要强化监事(会)职能,监事(会)要对理事会所做的决策、执行机构的执行落实情况、相关程序的履行情况以及社会组织内各项规章制度等其他事务进行监督。要加强信息公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主动向社会披露本组织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负责人、接受捐赠及其使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社会组织应加强与媒体、公众的互动交流,探索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五)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度检查、等级评估、账务抽审、执法查处和日常监管等职责,指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信息公开和能力建设。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后,要及时刻制印章、开设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社会组织届期期满后,要按章程规定及时换届;章程发生变动需要修改的,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核准;社会组织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变更的,要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终止的,要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要按时参加年度检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监管和社会质询;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六)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负责社会组织前置审查、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按章开展活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主管领域内负责监管社会组织的行业活动和本部门授权、委托、转移事项及购买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七)财政部门有权对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涉嫌违反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组织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以及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七、加强组织保障,抓好贯彻落实(一)各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为社会组织党建第一责任人,要推动党员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督促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法定代表人为本组织加强内部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及时组织修订章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抓好意见落实。要深入开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加强党纪国法和道德教育。(二)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充分运用各种媒体资源,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的作用和涌现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扩大公众知晓面,引导社会各界向社会组织注入动力,并监督社会组织内部运行情况,(三)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强与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工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解决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多措并举推进全县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困难补助申请书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叫xx,现年60岁,家住五社区。没有工作,因家庭经济困难,经过再三考虑,特申请贫困补助。我的家庭是一个三口之家:丈夫、婆婆还有我。我因年龄大,没有文化、又没有一技之长,加上身体也不好,只能干一些低收入的活;丈夫又长年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类风湿等疾病,长期服药;婆婆八十六岁身体也不好,经常看病吃药,不料在今年十月份老人家因病情加重,被迫住院,一个月的治疗仍不见好转,结果在十月末不幸去世,由于老人一个月的治疗,欠了亲属好多钱,无型中又给家庭增添了负担。全家人的生活又陷入了危机,让我非常的揪心,不知道明天的路在何方。真是祸不单行,就在同月,我因着急上火,加之十年前做过胃切除大手术,由于手术后遗症,让我又患上了肠梗阻,这无形中是雪上加霜。现在的物价特别高,压得我们喘不过气。家庭的艰辛深刻影响着我们的健康和未来。幸好,我听说我们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贫困补助,我异常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可以救我们的家庭于水火。全家人商量之后,为维持我们家庭的基本生活,特申请贫困救济补助。希望党和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恳请批准为盼。此致敬礼申请人:xx2016年年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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