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2 文档编号:6543569 上传时间:2020-02-28 格式:DOC 页数:34 大小:12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恒银办发2014115号 恒丰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行,苏州分行、温州分行:为加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管理,确保我行个人征信业务合法、合规运行,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发展,总行特制订了恒丰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原恒银办发2013341号恒丰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恒丰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恒丰银行办公室2014年2月28日附件恒丰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的管理,确保我行个人征信业务合法、合规运行,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运营维护的包含全国范围内个人信用的基础信息数据库。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零售信贷、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四条 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工作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征信法律法规,并贯彻落实征信制度;(二)权责明晰。各分支机构应不断完善征信管理流程,明确各机构、各部门和各岗位在征信管理方面的权限和职责,建立健全征信管理的责任制度;(三)客观真实。各级机构在业务系统录入以及系统在进行客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过程中,不得歪曲、篡改,确保客户信用信息真实无误;(四)安全保密。各分支机构在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侵犯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确保客户信用信息不被泄露。各级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第二章 组织架构第五条 总行零售银行业务管理部为我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牵头部门,总行科技部为技术支持部门。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分工合作,加强沟通和相互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我行个人征信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门是分行个人征信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相关部门,切实规范个人征信系统在分行的管理、运用工作。第三章 用户管理第一节 用户岗位职责第七条 我行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两种。 (一)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管理员用户,负责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二)普通用户:分为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分别负责个人数据上报和信用信息查询工作。数据上报用户负责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我行数据上报工作由总行层面统一操作,下属各级行不涉及此项工作。 信息查询用户负责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第八条 用户职责(一)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人行征信管理机构检查。各级用户管理员负责对下级管理用户、同级或下级普通用户的培训、指导和检查。(二)信息查询员由各分行、支行负责零售信贷风险管理的业务和管理人员担任。(三)数据上报员应按人行征信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本行的数据。各级行要保存与查询目的相关的所有原始文档,人行征信管理机构和总行有关部门有权对各分支行查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各分支行是否有查询行为以个人信用数据库中的查询记录为准。第九条 普通用户可根据业务开展需要设置多名。总行的普通用户由总行相关使用部门向总行零售银行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总行管理员用户设置;分行的普通用户由分行或支行相关使用部门填写各级分行个人征信系统普通用户申请表(附件3)向分行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分行管理员用户设置。各级用户申请设置的材料需留底备查。第十条 各级管理员用户应当根据规定,为得到相关授权的人员创建相应用户,用户信息必须真实、齐全。第十一条 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员用户应当加强对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与下一级管理员用户的日常管理。查询用户工作人员调离,该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第十二条 各级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不得互相兼职。 第二节 用户创建管理第十三条 用户申请个人信用数据库的用户管理遵循“权限分开、分级管理”的原则:(一)总行的管理员用户由总行零售银行业务管理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申请;分行的管理员用户由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门填写各级分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员用户申请表(附件2),向总行零售银行业务管理部提出申请;(二)支行的管理员用户由支行零售信贷管理部门填写各级分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员用户申请表(附件2),向分行零售银行业务管理部提出申请。每个分行只能申请一个管理员用户,支行可向分行申请管理员用户,也可由分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用户的创建规则:(一)总行级管理员用户由人行征信管理机构创建;(二)总行级用户管理员设在总行零售银行业务管理部,负责创建总行的普通用户和各分行的用户管理员,以此类推。(三)根据工作需要,需新增、停用总行级用户管理员时,应先向人行征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人行征信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后对总行管理员用户做相应的变更。 第十五条 用户创建管理(一)我行采用多级用户管理,遵循“权限分开、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管理员用户只能对本级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管理员用户进行管理,不能越级管理。(二)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所有用户均不能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的操作。(三)管理员用户可以对本级普通用户和下级管理员用户进行停/启用操作;总行级管理员用户可以对同级的普通用户和分行的管理员用户进行停/启用;以此类推,逐级管理。(四) 各级行应将各级普通用户和管理员用户名单报当地人行征信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将名单上报总行,经汇总后统一报人行征信管理机构备案。(五)各级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得设置“公共用户”。(六)总行级管理员用户离岗后,应立即通知人行征信管理机构将该管理员用户停用,重新建立总行级管理员用户。(七) 管理员用户应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册,用户所在部门及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管理员用户停用离岗的用户。(八)用户的基本信息有变动时,应立即向管辖自己的管理员用户提出修改本人信息的申请,管理员用户根据申请修改该用户的信息。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修改各用户的基本信息。(九)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第十六条 用户启用/停用创建用户时,系统即默认该用户开始正式启用,因业务开展需要、人员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停止使用该用户,应由相关使用部门填写各级分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启用/停用申请表(附件4)向相应管理部门申请停用用户;重新启用该用户时,应由相关使用部门填写各级分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启用/停用申请表(附件4),向相应管理部门申请启用用户。各级用户申请停用、启用的材料需留底备查。第十七条 用户备案各级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须报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备案时填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备案表(附件6)。上述工作岗位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变更备案。第十八条 用户修改用户号(ID)跟随使用人员,只可停用或启用,不可修改用户号(ID)对应的使用人员姓名,不可相互借用别人的用户号(ID),只能本人使用。通过用户号(ID)在个人信用数据库内发生的所有查询业务,都认为是该用户号(ID)下的本人实际的、真实的操作行为。第三节 用户密码管理第十九条 用户密码的设置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密码长度应不少于8 位; (二)密码应由大小写字母、数字以及特殊符号等字符组成; (三)密码的字母部分不得与用户名相同; (四)不得使用姓名、电话号码、生日、地址等个人信息以及任何有意义的短语(如汉语拼音、常用单词、常用命令等)作为密码; (五)密码应定期更改,至少每两个月更换一次。 第二十条 新创建用户时,用户本人在接到用户启用通知时,立即进行口令的修改。对密码遗忘需重置的,应经部门负责人书面审批同意并登记备案后才可进行用户密码的重新设置。 第二十一条 密码重置管理(一)分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密码遗忘,需填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密码重置申请表(附件5),向总行管理员用户提交密码重置申请,经部门负责人书面审批同意并登记备案后,由总行管理员用户重置密码,并通知用户本人及时设置新密码。(二)支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密码遗忘,需填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密码重置申请表(附件5),向分行管理员用户提交密码重置申请,经部门负责人书面审批同意并登记备案后,由分行管理员用户重置密码,并通知用户本人及时设置新密码。 第四章 个人征信业务内部控制第二十二条 征信信息采集(一)我行对借款人及配偶、担保人及配偶等信息主体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报送需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二)我行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征信机构报送的相关信息不包括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三)借款人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我行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征信机构报送的相关信息不包括信息主体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四)我行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相关征信机构报送借款人不良信用信息前,通过向借款人预留在我行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第二十三条 征信信息使用(一)各经营机构通过接入人行征信系统获取的个人金融信息,应当严格按照系统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违反规定查询和滥用。(二)各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第五章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第二十四条 异议处理申请(一)客户如果对个人信用数据库信用报告提供的信息存在异议,对于涉及本行的异议,应直接受理相关异议申请;对于不涉及本行的异议,有关部门应建议客户向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二)总行零售银行业务管理部、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门、支行有关部门作为个人信用信息异议的接收部门,应设置异议处理岗位,共同负责异议的核查和处理工作;总行科技部门设置个人信用数据库数据纠错岗,协助业务部门对经核实后发现确实有误的异议申请进行纠错。 (三)总行零售银行业务管理部及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核查,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发现异议信息是由于本行提供的个人信用数据有误造成的,应会同科技部门进行更正,并向征信管理部门上报纠错报文。信息修改按照总行有关要求执行。 (四)异议信息确认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应向人行征信管理机构、社会个人说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五)总行零售银行业务管理部及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门发现异议信息并无错误时,应当通知人行征信管理机构、社会个人。 第二十五条 异议受理机构(一)我行外部的异议受理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 (二)我行内部的异议处理管理部门由总行零售银行业务管理部和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门构成。总行异议处理管理部门为总行零售银行业务管理部,分行异议处理管理部门为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门,分行异议处理专岗人员应报备总行异议处理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异议申请与处理流程(一)异议申请1.个人客户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人行征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如异议信息涉及本行,个人客户也可直接向本行各分支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我行400-813-8888 客服中心若接到客户的异议申请,应建议客户到相应的分支机构去进行处理。 2.个人客户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附件7),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并由受理机构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归档备查。 3.如果异议信息涉及我行,个人客户直接向我行各分支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原则上不接受委托申请。若当事人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到场,可委托他人进行代理。代理人办理申请时必须提供其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各受理机构须将上述证明材料复印留档。 4.如果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全,我行不予受理。 5.我行各分支机构在直接受理异议申请的情况下,应当向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流程、时限,以及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采取的救济手段。 (二)异议受理及内部核查1.总行异议处理部门应在收到人行征信管理机构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和回复函(外部)(附件9)的当天转发异议信息至所涉及分行的异议处理管理部门。 2.分行应在接到人行征信管理机构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和回复函(外部)(附件9)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填列在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和回复函上,回复总行异议处理管理部门。 3.如果个人客户直接至异议涉及的本行各分支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受理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如果经核查,本行提供的信用信息确实无误,应直接由受理机构核实后向客户出具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附件8);如果经核查,异议信息确实存在并需要更正,受理机构应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和回复函(内部)(附件10),由分行异议处理管理部门上报总行异议处理管理部门。 4.各分支机构上报异议信息核查结果时,应视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于无法查证核实的异议,可建议异议申请人至当地人行征信管理机构进行个人声明。 5.总行异议处理管理部门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对分行上报的核查结果进行确认,并根据客户异议发起流程,及时将协查回复函发回至人行征信管理机构。(三)异议信息的更正和反馈1.如果经核查异议信息确实存在,总行异议处理管理部门应在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向科技部提出更正申请,科技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错误信息的修改,并在可行范围内生成更正报文。信息修改按照总行科技部有关要求执行。 2.对于分行上报的异议申请,总行异议处理管理部门应在发送更正报文的当天回复相关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向客户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一份。 3.如果经核查异议信息确实存在,但我行因技术原因无法及时报送更正信息,总行异议处理管理部门应向人行征信管理机构说明原因,由人行征信管理机构对该异议信息做出有别于其他异议信息的特殊标注。 4.如果个人客户通过人行征信管理机构发起异议核查,由人行征信管理机构向客户出具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 (四)异议处理的档案管理1.由总行和分行的异议处理专员负责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保管。 2.如果个人客户直接向异议涉及的本行各分支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应由受理机构在汇总申请人(包括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异议申请表、异议回复函和相关证明等档案资料后上交分行异议处理管理部门保管。总行异议处理管理部门负责保管人行征信管理机构和分行发送的异议协查和回函、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3.应严格限定异议处理档案资料的借阅范围。未经异议处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4.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3 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档案到期销毁时,应安排人员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或泄密。 第六章 个人征信数据质量管理与控制第二十七条 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基本规定(一)个人信用数据提取生成由总行零售银行业务管理部通过我行的征信上报系统完成征信数据提取并按照要求生成上报数据文件。 (二)总行数据上报员应严格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形成报送账户纪录。在生成报文准备报送前,必须先使用征信服务中心提供的预校验程序进行校验。对校验通过的报文,再使用征信服务中心提供地报文加压加密程序进行加压加密处理。(三)总行数据上报员在线报送报文时,应在征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传输,完成报文报送后,应及时通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同时提交“报文报送名细单”。第二十八条 个人征信数据删除报文基本规定(一)因人行相关规定或业务管理需要,确需将个人征信系统中本行已报送的零售信贷数据进行删除时,需在我行个人征信上报系统生成数据删除报文。数据删除报文生成且检查无误后,将删除报文加压加密,形成可报送人行个人征信系统的*.enc格式文件,在人行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删除报文报送界面完成上报工作。 (二)个人征信在线数据的删除1.客户对个人征信系统信用报告提供的信息存在异议,经本行异议核查后确需删除错误数据的,也可通过在线数据删除进行办理。 2.总行零售银行业务管理部收到经分行异议核查后需删除错误数据的维护申请时,经核查数据无误,在个人征信系统人行端在线更正界面完成错误数据的在线删除工作。若需补报数据,则通过个人征信系统人行端非报文在线更正完成补报工作。3.个人征信异议在线修改管理员完成在线更正后,将维护申请办结,并将本次征信数据维护事项中涉及的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经办机构、贷款合同号等概要情况填写EXCEL 文档,留底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个人征信数据查询基本规定(一)各分行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1.审核零售信贷申请的;2.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3.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4.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5.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二)各分行对审查待批的零售信贷进行贷前审查时,均需要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后方可查询客户个人信用报告:1、要求客户签署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附件1),授权书应列入恒丰银行零售信贷申请审批材料,并由客户本人签字确认;2、经过客户签字认可的授权书作为办理零售信贷的档案要件进行管理;3、客户不同意授权恒丰银行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查询个人信用状况的,不得为其办理任何个人类贷款业务;4、对于信贷业务未获批准的客户查询授权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应由查询部门负责专夹保管,保管期限两年以上。(三)各分行查询使用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时,应选择正确的查询原因。(四)我行采取分(支)行有权查询、逐级备案的管理办法,各查询支行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查询情况向分行零售信贷业务管理部门上报备案,各分行每6个月向总行零售银行业务管理部报送分行半年查询情况。(五)为切实加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各分行查询人员需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信用报告仅限于防范银行信贷风险之用。第三十条 分行对于辖内新开设的分支机构,要及时向总行零售银行业务管理部报送其金融机构代码,便于总行及时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备,以确保新设机构个人征信数据及时入库。第七章 罚则第三十一条 我行各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相应处罚。违规情形包含以下:(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二)因过失泄露信息;(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相应处罚包括:(一)对相关机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分管行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加行政处罚;(三)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我行各分支机构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下处罚:(一)对相关机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分管行长、部门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加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我行各分支机构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下处罚:(一)对相关机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分管行长、部门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加行政处罚;(三)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零售银行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并修订。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2.各级分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员用户申请表3.各级分行个人征信系统普通用户申请表4.各级分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启用/停用申请表5.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密码重置申请表6.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备案表7.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8.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9.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和回复函(外部)10.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和回复函(内部)附件1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恒丰银行 分(支)行:本人授权贵行在办理以下涉及到本人的业务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并同意贵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本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信贷业务交易等相关信用信息:审核本人贷款申请;审核本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审核本人作为担保人;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管理;受理法人、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及关联人信用状况;对公业务贷后管理需查询担保人、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及关联人信用状况;审核特约商户开户申请;处理本人异议;经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查询事项。责任约定:本人已充分阅读本授权书的所有条款。本人对本授权书的条款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贵行可查询和使用信用报告的期间,不应超过本人在贵行授信业务结束之日。贵行超出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贵行承担。若信贷业务未获批准,本人同意贵行继续保留此查询授权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特此授权。 授权人(签名):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完整填写空白项内容,并正确选择查询授权原因。)附件2各级分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员用户申请表申请机构名称:(盖章)用户姓名用户描述所属部门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申请权限用户管理员权限同意授权不同意授权1创建同级或下级查询用户2及时更新下属用户的权限、资料3下级查询用户信用信息查询权限申请原因:申请人: 年 月 日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分行零售银行业务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附件3各级分行个人征信系统普通用户申请表申请机构名称:(盖章)用户姓名用户描述所属部门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申请权限信用信息查询同意授权不同意授权1、单笔信用信息查询2、数据报送情况查询3、单笔信用报告打印申请原因:申请人: 年 月 日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分行零售银行业务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附件4各级分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启用/停用申请表申请机构名称:(盖章)用户姓名用户名称所属部门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申 请 权 限数据报送数据报文报送数据删除报文报送特别记录报文报送在线数据删除上报在线数据更正上报 升级报文报送帐户标识变更报文报送权限单笔迁移请求信息管理信用信息查询单笔信用信息查询数据报送情况查询单笔信用报告打印非报文删除情况查询非报文更正情况查询清单查询查看查询匹配率报文处理结果查询与统计查询信用信息查询情况异议处理机构维护 外部协查回复异议查询 商业银行维护下级机构信息申请原因: 申请人: 年 月 日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签字: 年 月 日附件5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密码重置申请表日期:用户ID用户姓名联系电话用户类型所属部门原 因分行管理员用户:日期:部门负责人:日期:总行管理员用户:日期:总行管理部门负责人:日期:注:用户类型指“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查询用户”。附件6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备案表机构名称:(盖章)用户名用户姓名用户类型所属部门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编备注附件7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异议申请表编号:存在本异议的信用报告编号:申请人姓名申请人证件类型申请人证件号码申请人有效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证件类型代理人证件号码代理人有效联系电话申请人授权:已授权异议处理期间查询申请人信用报告。异议描述:异议信息所属信用报告版本:个人版 个人明细版 银行版申请方式现场核查结果反馈方式现场反馈 电话通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联系人经办机构联系电话经办机构通讯地址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经办人(签字):接收日期: 年 月 日注:1.异议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异议申请人和接收机构保存。 2.提出异议申请表示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异议数据报送机构在异议处理期间可以查询您的信用报告附件8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异议回复函编号:异议申请表编号申请人姓名申请人证件类型申请人证件号码申请人有效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证件类型代理人证件号码代理人有效联系电话异议描述:处理结果:经办机构名称领取人(签字): 领取日期: 年 月 日经办人(签字):办理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1、异议回复函一式两份,分别由异议申请人(或代理人)和接收机构保存。2、异议无法核实的,异议申请人可到当地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个人声明。附件9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和回复函(外部)协查银行异议申请表编号异议申请人姓名异议申请人证件类型异议申请人证件号码异议信息所在报文名称异议信息发生机构异议信息所属账户异议描述:异议结果:征信服务中心联系人联系电话协查银行联系人联系电话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年 月 日附件10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和回复函(内部)协查分支机构异议申请表编号异议申请人姓名异议申请人证件类型异议申请人证件号码异议信息所在报文名称异议信息发生机构异议信息所属账户异议描述:异议结果:总行联系人联系电话分行联系人联系电话注:异议申请表编号为4 位机构编号(参照个贷系统中机构编号)+6 位日期(yy/mm/dd)+2 位当日申请序列号 内部发送: 零售银行部 科技部 恒丰银行办公室 2014年2月28日印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人文社科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