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01HH 0004 S-2015 济南市长清区恒辉调味品厂 鸡味调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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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Q/01南 市长清 区 恒 辉 调 味 品 厂 企 业 标 准 Q/01004味调味料 2015布 2015施 济南 市长清 区 恒辉调味品厂 发布Q/01004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 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 济南 市长清 区 恒辉调味品厂 提出并 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万培恒 、邢兆辉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 3 年,到期复审。 Q/01004 鸡味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鸡味调味料 术语和定义 、 技术要求 、食品添加剂 、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是以 淀粉、食用盐、味精、白砂糖 为 主要 原料 , 添加 呈味 核苷酸二钠、 鸡 味香精 、柠檬黄等 食品添加剂 , 经 配料 、 混匀、 制粒、干燥 、 过筛、 包 装 等 主要 工艺 加工 制成的 鸡味调味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17 白砂糖 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食品 卫生 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 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461 食用盐 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2845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 10371 鸡精调味料 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 规则 国家质 量监督 检 验检疫 总局 2005第 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 要求 Q/01004 原 辅料 谷氨酸钠 应符合 8967的 规定 。 食用盐 应符合 461的规定 。 淀粉 应符合 8885的 规定 。 呈味核苷酸二钠 应符合 2845的 规定。 白砂糖 应符合 17的 规定 。 柠檬黄 应符合 规定。 鸡味香精 应符合 0616的 规定 。 生产用水 应符合 749的规定。 生产工艺 配料混均 制粒 干燥 过筛 内包装外包装 检验入库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 规定 。 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 泽 淡黄色 10371 滋味与气味 具有味精、鸡肉特有的香味 ,无异味。 性 状 颗粒状、粉状、易溶于水 杂 质 无 肉眼可见杂质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和表 4 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谷氨酸钠 /( g/100g ) 8 10371 食用盐 /( g/100 g) 47 10371 总氮(以 N 计) /(g/100g) B/T 10371 水分 /(g/100g) 8 (以 )/(mg/ 1 砷 (以 )/(mg/ B/T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760 及卫生部关于 食品添加剂 公告 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 卫生要求 应符合 4881 的规定。 6 检验 方法 含量 检验 按 070规定 的方法 进行 。 7 检验规则 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样 批量在 250 箱以下,随机抽取 6 箱,每箱取样 3 个独立包装 ,其中 12 个用于 检验 ,其余 6 个留样 备查。 批量 250 箱以上,按规定取样。 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 型式检验。 厂检验 验项目 包括 感官 指标 、净含量 、 水分 、 食用盐、 谷氨酸钠 、 菌落总数和 大肠菌群 。 品出厂 每批 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式检验 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项 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 /( g) 10000 肠菌群 /( 00g) 90 :非即食类产品可以不执行此表规定。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25 g 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 g 10000 g 二法 注: 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 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得样品数; 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 M 为致病菌指标最高安全限量值。 Q/01004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 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 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 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 验项目 为本标准 的规定 的 全部项目。 定规则 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 (含一项 )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 包装、运输、贮存 志 产品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191的规定, 标签应符合 718和 8050的规定 。 装 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683 的规定。 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 ,外包装箱应符合 6543的规定。 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 ,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输 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运时 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存 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 离地离墙存放。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 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 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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