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瓣辣椒酱

上传人:H****r 文档编号:572522 上传时间:2019-06-0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75.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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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备案号:团体标准T/GZSXT/GZSX XXX2019豆瓣辣椒酱(征求意见稿)2019- XX - XX 发布 2019- XX - XX 实施贵 州 省 食 品 工 业 协 会 发 布T/GZSX XXX20191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贵州遵义众员员食品有限公司、贵州省食品工业协会辣椒专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贵州省食品工业协会归口。非本标准起草单位使用本标准,需获得本标准的发布机构授权。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遵义众员员食品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欣园食品加工厂、贵阳高新金勇食品厂、贵州味欣园食品厂、贵州勇勇食品有限公司、贵州省食品工业协会辣椒专业委员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T/GZSX XXX20192豆瓣辣椒酱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豆瓣辣椒酱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豆瓣辣椒酱的生产、销售、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T 5009.40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豆瓣辣椒酱T/GZSX XXX20193以鲜辣椒、蚕豆为主要原料,添加部分辅料,分别经鲜辣椒腌制成盐渍辣椒,蚕豆制曲发酵酿成蚕豆瓣酱,约按盐渍辣椒与蚕豆瓣酱 7:3 比例混合后,再进行后发酵制成的非即食辣椒制品。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应 符 合 表 1的 规 定 。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色 泽 红褐色,有光泽滋味与气味味鲜辣,瓣粒香脆,无异味 ;有辣香和酱酯香,无异嗅外观形态 酱体粘稠适度,可见辣椒块和蚕豆瓣粒及其辅料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将适量试样置于干净的白色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外观形态;检查有无外来杂质;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闻其气味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水分/ g/100g 60.0 GB 5009.3总酸(以乳酸计)/ g/100g 1.6 GB/T 5009.40氯化物(以 NaCl 计) a/ g/100g 20.0 GB 5009.44氨基酸态氮/ g/100g 0.15 GB 5009.235总砷(以 As 计)/ mg/kg 0.5GB 5009.11铅(以 Pb 计)/ mg/kg 1.0GB 5009.12黄曲霉毒素 B1 / g/kg 5.0GB 5009.22亚硝酸盐(以 NaNO2 计)/ mg/kg 5.0GB 5009.33a 与 1.00 mL 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c(AgNO 3 )=1.000 mol/L相当的氯化钠的质量为 0.0585,单位为克T/GZSX XXX20194(g)4.4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5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6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4.7 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原国家质监总局(2005)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4.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以同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5.2 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kg(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样品。将样品分为2份,其中1/2作为检验样品,1/2作为备检样品。5.3 检验5.3.1 出厂检验5.3.1.1 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经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净含量。5.3.2 型式检验5.3.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 4.24.7 项目及标签。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主要原、辅料产地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T/GZSX XXX201955.4 判定5.4.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5.4.2 在受检样品中,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应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6.1 标签、标志6.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6.1.2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 包装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严防污染、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及易腐蚀的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 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污染,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仓库中,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中间留出通道。产品入库贮存应实行先进先出,按品种分别存放,防止挤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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