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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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实绩,促进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试行)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行政人员是指除司法警察以外,列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基本职责是负责人民法院的政工党务、行政事务、财务装备、后勤管理等工作。第三条 绩效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注重岗位特点和部门差别,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 对司法行政人员的考核,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日常工作任务、阶段性目标及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和成效。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工作任务目标、满意度评价和创新创优成果等三个部分,按百分制计分。其中,工作任务目标考核满分为 70 分,满意度评价考核满分为 30分,创新创优成果考核为加分项目(总加分最多不超过 5分) 。第六条 工作任务目标,由考核对象所在部门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等设定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方面的表现。第七条 结案率不低于 90%的,得 30 分,每低 1%减 1分。 结案率=年度实际结案数/ 年度收案总数100% 。结案数以裁判文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案件数为准。 第八条 基层法院未发生超审限现象的,得 30 分,每发现超审限案件 1 件减 2 分。 第九条 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不低于 50%,得 80 分。每低 1%减 2 分。 第十条 上诉改判率的考核,满分为 50 分。上诉案件改判数占一审结案数的百分率即为上诉改判率。上诉改判率每 1%减 3 分。 民事案件经市法院调解结案的,不计入改判案件数。 第十一条 上诉发回重审率的考核,满分为 50 分。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数占一审结案数的百分率即为上诉发回重审率。上诉发回重审率每 1%减 2 分。 第十二条 再审改判率的考核,满分为 50 分。再审改判数占基层法院生效案件总数的百分率即为再审改判率。再审改判率每 1减 5 分。 第十三条 再审发回重审率,满分为 50 分。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数占生效案件总数的百分率即为再审发回重审率。再审发回重审率每 1减 5 分。 第十四条 涉法涉诉信访及督查联络工作的考核,满分80 分。接访处理督查办公室对 10 个基层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及督查联络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 80 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 3 分。 第十五条 执行工作的考核,满分 80 分。 执行局对 10 个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 80 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 3 分。 第十六条 赔偿工作的考核,满分 20 分。基层法院每发生一起国家赔偿案件减 5 分;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赔偿决定的减 5 分;法定时限内不能按时赔偿的减 5 分。 第十七条 个案评查的考核,满分 80 分。其中常规抽查 50 分,重点评查 30 分。 常规抽查一年不少于 2 次,随机抽取基层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进行评查。 重点评查的对象为以下 5 类案件:群体性涉诉上访和赴省进京上访的案件;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或督办的案件;被二审和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 评查问责办公室年度对各基层法院的个案评查情况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 80 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3 分。 第三章 综合管理 第十八条 人事管理工作,满分 30 分。 基层法院应按照素质建院的要求,深化“重教、严管、厚爱”六字方针,扎实开展“素质教育年、作风强化年、形象提升年”活动,全面加强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人事处对 10 个基层法院的人事管理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 30 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 1 分。 第十九条 宣传工作,满分 30 分。 基层法院应认真做好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宣传、树立、提升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在社会上大力倡导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政治部宣传处对 10 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 30 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 1 分。第二十条 教育工作,满分 15 分。 基层法院应认真落实教育工作各项制度,积极组织干警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和集中学习活动,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落实,并按照市法院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报表。政治部教育处对 10 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15 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 0.5 分。 第二十一条 法官培训工作,满分 15 分。 各基层法院要按照市法院有关通知,积极安排所属干警参加国家法官学院、省法官学院及市法官培训中心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并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工作。法官培训中心对 10 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 15 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 1 分。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文处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值班和外事工作,满分 45 分。 基层法院应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上述工作。办公室对 10 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 45 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 2 分。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工作,满分 50 分。 纪检组、监察室对 10 个基层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 50 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 2分。 第二十四条 调查研究、司法统计、案例编报和公民与法通联工作,满分 50 分。 基层法院应认真做好上述工作,积极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和有规律性的东西进行调查分析,归纳总结,提出相应对策,为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研究室对 10 个基层法院的上述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 50 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 2 分。 第二十五条 经费保障、物质装备建设工作,满分为 45分。 基层法院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经费,注重物质装备建设工作,进一步强化院政管理。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对 10 个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物质装备建设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 45 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 2分。 第二十六条 法警工作,满分 45 分。 基层法院应加强对法警队伍的管理,严格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积极完成各项保障任务。法警支队对 10 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 45 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 2 分。 第二十七条 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满分 25 分。 基层法院应认真做好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司法技术处对 10 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 25 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 1 分。 第四章 内外部评价 第二十八条 内外部评价反映社会各界对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工作的满意度,以及本院干警对法院领导班子工作的满意度,满分 50 分。其中,基层法院中层正职以上领导评价 10 分,基层法院干警评价 5 分。外部评价 35 分,依据省委政法委组织的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在全省基层法院排序第一名的得 35 分,每降低一个名次依次递减 0.15 分。对排序后三名的基层法院实行一票否决。 内部评价考核,年度由市法院绩效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章、加分项目 第二十九条 加分项目在千分之外单独记分,结果记入总分。 第三十条 基层法院 XX 年 11 月 1 日前 落实市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规定,并及时回复网友提出异议的,加10 分。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院具有下列情况的,分别予以加分。XX 年 6 月 30 日 前基层法院实行网上案件流程管理的,加 10 分。 完成“调解年”活动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且排序前五名的,分别加 5 分、 4 分、3 分、2 分、1 分。 第三十二条 基层法院受到最高法院、省委、省人大等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 10 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8 分;部门受到上述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 8 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 5 分;个人受到以上表彰的加 3 分。受到省法院、市委、市人大等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 4 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 2 分;部门受到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 2 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 1 分;个人受到以上表彰的加 1 分。受到市法院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 2 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 1 分;部门受到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 1 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 0.5 分;个人受到表彰的加 0.5 分。 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院干警个人、部门或以院为单位参加全国法院系统业务性评比或竞赛活动获得名次的,一等奖加 5 分,二等奖加 3 分,三等奖加 2 分。参加全省法院系统业务性评比或竞赛活动获得上述名次的,分别加 3 分、2 分、1 分。参加市级评比或竞赛活动获得上述名次的,分别加 2 分、1.5 分、1 分。 本条规定如与第三十二条规定出现竞合的,按高分计算。 第三十四条 年度完成人民法院报等省、市规定征订工作的,加 5 分。 第三十五条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精神文明单位的基层法院,分别得 10 分、8 分、6 分、4 分。在原有文明单位级别的基础上,每提高一个级别加 10 分。 国家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视为国家级文明单位。 第三十六条 获得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规定表彰奖项的有关文件,其下发时间应为 XX 年 11 月 21 日至 XX年 11 月 20 日。 第六章 扣分项目 第三十七条 扣分项目在年终考核时从应得分中扣减相应分值。 第三十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减相应得分: 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当年被批捕的,每人次扣 10 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扣 30 分。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被批捕的,每人次扣 20 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扣 50分。 基层法院干警,被省、市、县以上有关部门明确要求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或者省、市、县以上有关部门直接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但又未构成犯罪的,诫勉谈话每人次扣 1 分,警告每人次扣 2 分,严重警告每人次扣 3 分,记过每人次扣 4 分,记大过每人次扣 5 分,降级每人次扣 6 分,撤职每人次扣 7 分,留党察看每人次扣 8分,开除党籍或公职每人次扣 10 分;本院主动追究的,不扣分。 基层法院、部门和干警受到中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 2 分、1 分、0.5 分;受到市级、省级、国家级有关机关通报批评或同级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分别扣 2 分、4 分、6 分。 基层法院 XX 年 11 月 1 日前未落实市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规定的,扣 10 分。 未完成“调解年”活动规定目标任务的法院,最后一名扣 5 分;其他按从低至高的顺序,依次递减 1 分予以扣分。 依本条、之规定,干警因同一违纪行为受到两种以上处分的,按分值最高的一种处分扣分。 在绩效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的,视情况每次扣 5 到30 分。 第三十九条 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或干警行为不当,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坏法院形象的,扣 10 至 30 分。 本条扣分由市法院考核办报请考核领导小组酌定。 第七章 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对基层法院的绩效考核工作由市法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考核所需数据由市法院相关考核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市法院有关考核职能部门单独考核的项目,应当集中到市法院机关考核;年终确需到基层法院实地考核的,需报经考核领导小组同意,由考核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四十二条 绩效考核办公室对各基层法院的审判、执行业务每半年通报一次。 第四十三条 市法院有关考核职能部门单项考核结果,按照绩效考核办公室的要求报送。办法中“年终汇总”是指有关职能部门在月、季度通报的基础上,年终按照考核分值对各基层法院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第四十四条 考核职能部门报送基层法院排序名次出现并列的,以相关部门报送考核成绩单中基层法院名称的先后排序记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六条 本考核年度设定为 XX 年 11 月 21 日 至 XX 年 11 月 20 日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法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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