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5156614 上传时间:2020-01-22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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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户内安检人员的要求、户内安检岗位装备要求、户内安检服务要求及户内安检操作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居民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以下简称户内安检)。第二章户内安检人员要求第二条各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安检人员,负责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工作。第三条经相关部门培训,具备上岗条件。第四条掌握户内燃气设施操作和维修知识,能熟练完成居民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第五条掌握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具备一定的现场处理能力。第三章户内安检装备要求第六条安全检查人员应配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燃气检测、维修、通讯、服务等相关工具和材料。第四章户内安检服务要求第七条准备工作(一)穿着统一要求的工作服,着装整洁,佩戴岗位标志;(二)备齐安全检查工作的相关物品;(三)入户安全检查,应按客服中心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提前到达;如遇用户不在而又无法联系,应填写用户留言单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有效告知。第八条服务礼仪(一)轻按住户门铃或轻敲门;(二)向用户出示岗位标志,表明身份和来意,获得用户许可后,穿戴鞋套入户;(三)进门后径直到服务现场,做到两点一线,不在用户室内随意走动;与用户交流时要使用礼貌用语,耐心、热情为用户提供服务,同时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常识、用户自检方法;做到入户必安检、安检必宣传;(四)不得接受用户馈赠的各种物品,严禁擅自动用室内物品;(五)用户有疑问时,应礼貌回答用户问题。第九条结束工作(一)安全检查工作完毕应将现场清理干净,并填写相关记录;(二)发现用户家中存在的燃气安全隐患,及时记录并开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告知用户整改方法;(三)面带微笑向用户示意告别,面对用户轻轻将门关闭。第五章户内安检操作要求第十条一般规定(一)安全检查范围:燃气灶前阀之前的燃气表、用气设备、阀门、报警器、安全切断阀、燃气软管、燃气管道及附件;(二)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三)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时,必须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并应做好安全检查相关记录,并要求用户签字确认;(四)燃气设施附近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五)燃气用气设备是否为相应的燃气专用设备。(六)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第十一条燃气表的安全检查(一)燃气表不应被装饰物包裹;(二)燃气表液晶屏显示应正常;(三)燃气表需在报废期内使用;(四)燃气表应完好无泄漏,且安装牢固;(五)燃气表上严禁堆放或悬挂任何物品;(六)燃气表高位安装时,灶具应在燃气表水平距离300mm以外;(七)燃气表铅封、管封应完好无损坏,表托应起到固定和支撑作用;(八)灶具点火测试,检查燃气表的运行情况。第十二条阀门的安全检查(一)阀门不得有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二)阀门周围不得有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三)阀门应表面洁净,开闭灵活,对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四)报警器和安全切断阀的安全检查;(五)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当燃气相对密度比空气轻时,水平距离应控制在0.58.0m范围内,安装高度应距屋顶0.3m之内,且不得安装于燃具的正上方;当燃气相对密度比空气重时,水平距离应控制在0.54.0m范围内,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六)检查报警器和安全切断阀的有效检定日期,当报警器或安全切断阀超出有效检定期,安检人员应告知用户及时到技术监督局进行检定。第十三条燃气软管的安全检查(一)燃气软管不能超过2m;(二)燃气软管中间不能有接头;(三)燃气软管不能靠火源太近,如软管附近有发热装置需采取保护措施;(四)燃气软管两端需用卡箍固定;(五)燃气软管不应出现老化、龟裂;(六)燃气软管不能穿墙。第十四条燃气管道及附件的安全检查(一)燃气管道不应被装饰物包裹;(二)燃气管道及接口应完好无泄漏,且安装牢固;(三)燃气管道不得埋入墙体和地下,且管道宜涂刷黄色标识色;(四)燃气管道不得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且无锈蚀、不许牵挂电线、绳索及重物搭挂;(五)燃气管道的管托、管卡应完好无损坏,管托、管卡应起到固定和支撑作用;(六)不许私接燃气管道或盗用城市燃气。第十五条如发现隐患应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由用户签字确认。第十六条安检结束后有安检人员将每户安检结果录入程序,对隐患用户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第十七条属于用户自行整改的督促用户自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专人进行确认。第十八条属于漏气、气表故障等需要维修的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前往维修,维修结束后维修人员将维修任务单反馈到相关部门。第十九条燃气表鉴定过程中,如属气表故障不能维修的,在换表后应记录好换表原因,原表号、表底数,新表号、表底数,并由用户签字确认。第二十条需要改管的用户需通知到相关部门登记,由公司统一整改。第二十一条拒绝安检的用户暂停售气业务的办理,待安检确认无隐患后恢复办理。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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