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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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铁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吸取事故教训,提高事故预控能力,保障职工安全与生产稳定,根据钢政发200685号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处理的原则,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首先发现者,立即报告班组长(工段长)、车间调度。车间调度应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并逐级向上“口头报告”与“书面报告”。报告时要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职称、伤害程度及初步了解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第五条安全环保科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及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报送事故快报。第三章事故抢救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联系矿职工医院,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第七条职工医院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工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到达指定位置,做好准备工作,及时有效救治伤员。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要有效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置警示、警戒区域,未经事故调查组批准,不得破坏事故现场。第四章事故调查第九条轻伤事故,由安全环保科和车间负责人组织安全员、工段长、班组长等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第十条重伤事故,由生产副矿长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第十一条一般死亡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二条重大死亡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系统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三)提出对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的程序(一)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识。(二)现场调查:1.物证搜集;2.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3.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4.证人材料搜集;5.现场影像资料;6.事故图。根据了解的事故情况,画出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四)技术鉴定。对现场物证、残痕等进行技术研究分析,进行模拟实验。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第五章工伤申报第十六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安全环保科在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5日内,向黄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报材料。工伤认定结论自签收之日起的7日内由安全环保科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劳动服务公司非全民职工的工伤认定申报,由劳动服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第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申报工伤认定:(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申报视同工伤认定:(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凡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要求申报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的,矿将承担举证责任,组织上报,并明确给出“不同意申报为工伤”或者“不同意申报为视同工伤”的意见:(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二十条组织工伤认定的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一式二份);(二)受伤职工个人申请报告;(三)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四)受伤职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首次就诊原始病历、出院小结的复印件;(五)受伤职工所在单位申请报告;(六)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七)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八)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九)工伤认定申请人、用人单位及其他联系方式一览表;(十)其它视具体情况需增补的材料。第二十一条在收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安全环保科将决定书送达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并由收件人签收。第二十二条对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应告知其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按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统筹地区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第二十三条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达鉴定结论后,用人单位自签收之日起的7日内,将鉴定结论复印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第六章事故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武钢集团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规定考核外,矿将追加考核,考核标准参见大冶铁矿承包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七章事故结案第二十五条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或属重伤的,安全环保科应填写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并备齐相关材料,在事故发生的30天内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批、备案。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同意,报送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二十六条工伤死亡事故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二)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三)事故现场调查记录、示意图、照片;(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五)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六)物证、人证材料;(七)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八)死亡职工生前参加安全教育考试资料;(九)各种有关证件(死者生前岗位操作资质证、身份证等);(十)与事故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十一)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十二)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十三)医院抢救资料及死亡证;(十四)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含赔付协议);(十五)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关专业名词的界定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8至10级的。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凡属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附录A关于重伤标准所规定的九项情形之一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1至7级的,均作为重伤处理。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一般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的事故。急性职业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需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责任事故是指本来可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为的原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从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伤亡事故。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矿安全环保科。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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