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章-电子商务法ppt课件

上传人:ruif****inai 文档编号:246761827 上传时间:2024-10-15 格式:PPT 页数:37 大小:21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10章-电子商务法ppt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10章-电子商务法ppt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10章-电子商务法ppt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十章 电子商务法,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概述,第二节 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第三节 电子商务立法构想,掌握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特征、立法概况,理解电子商务法产生的必然性,掌握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面临的法律问题和解决途径,掌握电子支付、网络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障碍和解决模式,了解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和体系构想,本章学习目标,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概述,一、电子商务法产生的必然性,1.,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挑战,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日益普及,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一种全新的贸易方式和商业模式。传统法律在调适由,电子商务的新问题时出现力不从心的现象,这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成为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瓶颈之一。,2.,电子商务法产生的必然性,电子交易具有不同于传统交易的法律上的表象。,为了保证其规范和有序进行,法律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从而消除传统民商事法律对电子商务运作构成的,障碍。,1,、电子商务法概念,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极其丰富,至少可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以数据电讯(,DATA,MESSE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二、电子商务法的概念与特征,2,、电子商务法的特征,国际性,技术性,开放性,复合性,三、电子商务的立法概况,1,、国外电子商务的立法概况,在国际组织方面,联合国贸法会自,1985,年至今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世界,各国主要是经济发达国家也纷纷加强了电子商务的国,内立法。,合同法,中,在合同形式条款中加进了,“,数据电文,”,这一新的电子交易形式,专利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电子通讯方式提出专利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实施,为电子商务中信息流、金融流和物流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环境,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它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诞生。,2,、国内电子商务立法概况,第二节 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2,、电子合同的特征,合同订立过程需虚拟性,合同存储的形式不同,合同的生效地点不同,合同成立的签章方式不同,合同的可信度不同,一、电子合同的法律制度,1,、电子合同的概念,依照国际上通行的观念,电子合同可以理解为以,互联网络为载体,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所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或者契约。,3,、电子合同的订立,电子要约与要约的生效,要约:我国,合同法,地,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内容具体明确;二是要标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电子要约,是以电子形式出现的要约,作为要约的一种形式,,上述要约的特征也适用于电子要约。,要约生效的时间:,一种是发信主义,认为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只要要约已处,于要约人控制范围之外,如要约电报的发出,要约即发生效力,一种是到达主义,认为要约只有在到达受要约人之时才能发生,效力。其中,英美法系的观点采用的是发信主义,而大陆法系,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采用的是到达主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生效之前可以撤回。要约生效后还可以撤销。,电子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电子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电子承诺与承诺的生效,承诺:,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一承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二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三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电子承诺是以电子形式作出的承诺,基本要义与合,同法界定的承诺是一致的。,承诺的生效:,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对于承诺生效的方式,,合同法,规定有三种,分别是受到承诺通知、作出行为和签订确认书。,承诺的撤回和撤销,我国,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英美法系立法一般对承诺采用的发信主义原则,承诺一经发,出即告生效,不存在撤回问题。大陆法系的立法一般对承诺生效,采用到达主义,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才发生效力,因此允许受要约,人撤回承诺。承诺没有撤销的问题,因为承诺根本不存在要求对,方答复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可见,承诺生效的时间直接决定着合同成立的时间。我国对于承诺生效,的时间采用了是,“,到达主义,”,。,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成立后的合同并不必然产生,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只有符合符合规定的生效要件的合同,才会产生法律拘束力。,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1,、电子签名的定义,我国,电子签名法,第,2,条界定的电子签名的概念,为:“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二、电子签名的法律制度,2,、电子签名的立法历程,世界上第一部电子签名法制定于,1995,年,是由美国的犹它,州制定的,犹它州电子交易法,新加坡于,1998,年颁布了,电子交易法,日本政府在,2000,年,5,月颁布,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的法律,后,于同年,6,月又颁布了,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联邦德国在,2001,年,5,月,16,日公布了,德国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中国,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推出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其中第,7,条对“签字”问题做了具体规定。,欧盟委员会,1997,年,4,月提出著名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之后,于,1999,年,12,月,13,日制定了,关于建立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3.,电子签名法的立法模式(三种),技术特定主义,即只承认以特定技术所为的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一些国家和地区只承认数字签名的法律地位,或以数字签名作为立法基础。,技术中立原则,即对以不同技术所作的电子签名同等对待,,笼统确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它确定了技术的,“,中立,”,地位,,认为电子签名存在多种技术手段,应由市场和消费者作出判,断和选择,立法者只需要提出原则性要求,政府不应对具体,技术做出选择。,折衷主义,即一方面对电子签名予以一般承认,赋予其最起码,的法律地位,使电子签名能得到有效应用;另一方面对满足某种,特定技术要求的电子签名赋予较高的法律地位,使之满足某些,复杂交易的特定要求。,电子签名的法律功能可概括为三个方面,:,鉴定签名者的身份,表明签名者对电子数据内容的认可,确保原始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4,、电子签名的效力范围,电子签名受到局限的主要方面有,:,需要在物体本身上标记签字的场合,与身份关系相关的场合,与诉讼程序相关的场合,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事项,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不适用于下列文书,:,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1,、电子认证的概念,电子认证指的是一个国家承认的第三方的数字签名认证机,构通过给从事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颁发数字证书、提供证书,验证服务等手段来保证交易过程中各方主体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电子认证是一种信用服务。,三、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2,、电子认证法律关系,电子认证法律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包括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证书持有人和证书信赖人。在电子认证关系中,签名者要,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所需要的资料并交纳费用,而认证,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数字证书,并进行管理,供用户查询。,电子认证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目前理论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信托关系说,非信托关系说,专业信用服务说,合同关系说,3,、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第,17,条规定: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行业自律型,政府监管和市场培育相结合型,政府集中型管理。,电子认证机构的管理,4,、电子认证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权利:,要求证书用户提供真实信息的权利。,撤销其签发的认证证书的权利。,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义务,证书管理义务,保密义务,告知义务,5,、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1,、电子支付的法律关系,四、电子支付的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主体,银行,认证机构,客户,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内容,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付款人、收款人与银行之间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认证机构与用户之间的认证服务合同关系,2.,电子支付的立法概况,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问题,电子货币的发行问题,电子货币的监管问题,3,、电子支付的现存的主要法律问题,网上银行的法律问题,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问题,网上银行的风险防范问题,五、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1,、网络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交易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网络商业秘密包括:配方、客,户名单、数据库、计算机文本文件、产品的设计图纸,生产流程、经营计划、核算方法等。,载体的虚拟性。,保密措施技术性强,侵权手段技术化,证据效力认定难。,网络商业秘密新特点:,网络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状:,我国虽然颁发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侵犯网络商业秘,密做出相关的界定,但整体还不够完善,互相衔接也不,够紧密。主要表现在,民法通则,、新,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网络商业秘密保护策略,法律保护策略,技术保护策略,行政管理策略,2,、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基于特定作品的人格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合称。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的权利。,法定性滞后,地域性动摇,专有性削弱,表现性多样,网络著作权的特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类型,传统媒体与网络站点间相互抄袭、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行为,网络站点将相互发生抄袭、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行为,网络使用者与著作权人间发生抄袭、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行为,须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不法行为,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构成条件,行为人须有主观的过错,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认定,3,、网络域名权的保护,域名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域名是指域名所有人拥有的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域名的法律特征主要有:唯一性、排他性、标识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