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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NO: 爱平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渠道代理合作协议甲 方: 身份证号(个人代理填写):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 系 人: 联系邮箱: 会员号(用户名): 乙 方:北京爱平米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网 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2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以下协议:第一条 双方合作方式乙方授权甲方代理销售乙方营销产品 。第二条 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协议期满前的 30 日内,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出续约要求,经双方一致同意,可签定续约协议。第三条 甲方成为乙方代理商的基本条件3.1 甲方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甲方应熟知相关服务,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乙方的渠道代理合作制度、产品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乙方就上述各项内容对提出代理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后,决定是否授予甲方渠道代理合作的资格。3.2 甲方必须以乙方的名义、业务品牌提供服务;甲方在经营中不能自行改变服务内容和资费标准,不得超出乙方委托其代理的业务范围提供服务。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1 甲方应提交基本的合法有效证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机构或团体提交相应有效证件。4.1.2 甲方可以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爱平米代理商“字样和统一标识,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以乙方“办事处“、“代理“ 、某级别“代理“、“地区代理“ 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3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乙方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且不得将“爱平米“与甲方作任何实质性联系,其企业名称不得出现“爱平米“等引人误解其为乙方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字样。甲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甲方是乙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4.1.3 甲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害,甲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4.1.4 甲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乙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管理制度,否则,应当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义务监督并督促其客户遵守上述规定。4.1.5 甲方有义务严格保密并妥善管理自己的会员账号和密码,因甲方保密不善致使会员账号和密码泄露或由于第三方盗用而进行各种操作或因甲方授权他人管理而在终止授权时未及时收回管理权及更改密码,而造成甲方客户流失或发生其它损失或纠纷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4.1.6 甲方有义务自行确认甲方在乙方网站上注册的会员号信息(含注册人或公司的全名、联系地址、 电话、传真、E-mail 及证件号等)的正确性。4.1.7 甲方向客户提供乙方的产品和服务,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开展业务时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乙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有义务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产品来源、品质、基本报价、产品所有权以及管理权限等。4.1.8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承诺不向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阻止提供有关乙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2.1 甲方因身份不真实所产生的问题皆由甲方自身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营销平台的会员号、相关产品及业务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取消甲方的代理商资格、 冻结.4甲方的会员号,恢复甲方会员号下相关产品及业务的原始状态等) 。4.2.2 乙方为甲方提供规范的产品和服务体系,并为甲方提供有效的业务购买、管理和售后支持。4.2.3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产品服务体系、价格体系和合作伙伴制度,调整信息以网站公布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甲方。4.2.4 向甲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甲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4.2.5 乙方提供自动查询功能,以使甲方能在网站上查询其业务信息和帐款信息。4.2.6 对因甲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客户或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4.2.7 因乙方过错造成的损失,乙方只向甲方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4.2.8 对于甲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甲方与客户自行解决,乙方不介入甲方与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4.2.9 合作期间内,乙方根据甲方签约时所留联系信息而未能联系到甲方,此时, 乙方有权对甲方客户所提出的正常业务进行处理。4.1.10 乙方应对甲方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4.1.11 乙方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甲方参加各类渠道年会、产品发布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第五条 付款/结算方式5.1 乙方需向甲方按照约定支付业务酬金,并按甲方业务规模分为不同等级(具体代理级别详见附件一) 。5.2第六条 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6.1 在履行本协议期间,甲方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适当地使用乙方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5域名和网站的名义,不超越甲方认可工作范围的行为,更不得用于其它的目的和事项。甲方在使用乙方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时,应当完全为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服务,不得夹带其他业务内容或经营目的。甲方在其自身宣传材料、名片、市场宣传、网站建设以及其他任何方面使用乙方认可的名称、域名和网站,都必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获得乙方的书面许可,方可进行。否则视为对乙方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的侵权,应负相应的责任。甲方使用乙方名称、商标、域名的用途仅限于对其分销的产品或服务的描述,不得进行使人联想销货方或服务提供商为乙方的任何行为。6.2 甲方及其职员承诺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及在本协议期满后不对乙方所有或将要拥有的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进行贬低或者其它任何损害,也不对乙方互联网网页或者网站进行任何贬低、抄袭、歪曲、破坏或其它损害。在协议期间甲方应努力工作以维护、提高上述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的价值。第七条 协议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7.1 协议变更、终止7.1.1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7.1.2 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预期将要违约,可以终止履行本协议,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对本协议继续不履行、履行不正当或者违约,该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7.1.3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在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方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7.1.4 在 7.13 之情形下,对方应继续完成当月的财务结算,各自明确责任。.67.1.5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7.1.6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7.1.7 因本协议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7.2 违约责任7.2.1 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行业惯例或社会公德而给乙方带来损害或潜在损害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加以改正或直接停止提供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7.2.2 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或者多次收到用户投诉,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含电子形式)违约通知,乙方将视甲方违约情节严重程度,做出收取甲方违约金、暂停甲方服务接口、直接取消甲方代理资格的违约处理。7.2.3 若在其它情形下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营销平台注册的所有会员号、相关产品及业务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域名、关闭网络产品、冻结会员号、恢复甲方会员号下相关产品及业务的原始状态、提高甲方的合作伙伴价格或取消甲方的代理资格等)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上述决定。同时,甲方违反此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2.4 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第八条 争议解决8.1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仍未达成共识,双方可向乙方所.7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9.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解除或延迟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证明。9.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9.3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原因等。第十条 附则10.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0.2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具有溯及力。双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变更后的法律,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用书面形式。10.3 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10.4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10.5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和对方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均负有保密的义务。.810.6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二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上海有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日期: 日期:附件:乙方基本信息渠道维护人员* 联系电话*MSN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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