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猪场伪狂犬病净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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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220 B 41DB 21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DB 21/ XXXXXXXXX规模猪场伪狂犬病净化技术Techniques for Eradication of Pseudorabies in intensive pig farms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报批稿)(本稿完成日期:2018 年 08月 30日)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辽 宁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21/ XXXXXXXXXI目  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净化条件的基本要求 25 野毒感染调查 26 轻度感染场的净化 37 中度感染场的净化 38 重度感染场的净化 49 净化标准 410 生物安全措施 .4DB21/ XXXXXXXXXII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动物医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作丰、兰德松、魏园园、张鑫、周维、吴运谱、于长泳、王克才。DB21/ XXXXXXXXX1规模猪场伪狂犬病净化技术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规模猪场猪伪狂犬病净化的术语和定义、净化条件的基本要求、野毒感染调查、轻度感染场的净化、中度感染场的净化、重度感染场的净化、净化标准、生物安全措施等技术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境内规模猪场伪狂犬病的净化,其他类型的猪养殖场、户的伪狂犬病净化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8635 动物防疫 基础术语GB/T 18641 伪狂犬病诊断技术GB/T 35911 伪狂犬病病毒荧光PCR检测方法GB/T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 541 兽医诊断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技术规范NY/T 678  猪伪狂犬病免疫酶试验方法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33号)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2011年1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辽动卫发2007119号)省畜牧局关于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补充通知(辽牧发2011160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规模猪场 intensive pig farms指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符合畜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达到省政府规定的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的村屯居住区以外的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养殖单位。3.2 猪伪狂犬病 porcine pseudorabies 是由伪狂犬病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传染病。感染猪的临床特征为体温升高,新生仔猪主要表现为神经临诊症状,还可侵害消化系统。成年猪常为隐性感染,妊娠母猪感染后可引起流产、死胎及呼吸系统临诊症状,无奇痒。公猪表现为繁殖障碍和呼吸系统临诊症状。本病也可以发生于其他家畜和野生动物。DB21/ XXXXXXXXX23.3 净化 eradication 对某病发病地区采取一系列措施,达到消灭和清除传染源的目标。4 净化条件的基本要求4.1 猪场未用伪狂犬病病毒疫苗或使用 gE基因缺失疫苗。如果使用全基因疫苗(如常规灭活苗),应换成 gE基因缺失疫苗,半年后开始净化。 4.2 猪场猪伪狂犬病 gE抗体阳性率30%。 4.3 猪场应建立和健全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并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4.4 应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5 野毒感染调查5.1 抽样 抽样数量根据猪场的养殖规模和养殖结构而定。可按照种母猪群数量的10%、种公猪100%比例采血,若猪群种母猪少于300头,至少采集30头母猪,种母猪不足30头的全采;对于有2年以上无伪狂犬病的猪场,采集全部种猪的血液,检测gE抗体。病原学检测采集样品,活猪采集鼻腔分泌物,病死猪、活体送检并处死的猪或流产胎儿等采集大脑、三叉神经节、扁桃体、肺脏等组织。样品的采集、保存与运输按 NY/T 541执行。 5.2 血清学检测 5.2.1 猪伪狂犬病病毒 gB(PRV-gB)抗体检测 分离猪血清,按照GB/T 18641中的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方法,检测血清样品中的PRV-gB 抗体,结合免疫情况,评估免疫抗体水平。 5.2.2 猪伪狂犬病病毒 gE(PRV-gE)抗体检测 分离猪血清,按照NY/T 678中的E糖蛋白酶联免疫吸附试验(gE-ELISA)方法,检测血清样品中的 PRV-gE抗体。5.3 病原学检测 按照GB/T 18641中聚合酶链反应(PCR )方法或按照GB/T 35911中荧光PCR方法检测样品中的猪伪狂犬病病毒核酸。5.4 合格免疫抗体判定标准 5.4.1 个体免疫抗体合格标准 按照GB/T 18641执行。5.4.2 群体免疫抗体合格标准 群体 PRV-gB 抗体阳性率应在85%以上,CV 值40%。DB21/ XXXXXXXXX35.4.3 病原学检测结果判定PCR检测结果按照 GB/T 18641中规定执行;荧光 PCR检测结果按照 GB/T 35911中规定执行。5.5 分级 根据野毒感染阳性率的高低进行分级, 分重度感染场(野毒感染阳性率20%)、中度感染场(野毒感染阳性率在 10%20%)、轻度感染场(野毒感染阳性率10%)、阴性场(野毒感染阳性率为 0)。 6 轻度感染场的净化 采取“检测淘汰”和“监测维持”的净化措施。采取血清学普查,对种猪群逐头采样检测,对后备种猪可在5月龄和配种前1个月进行检测,其它猪进行抽检。如gE抗体阳性,直接淘汰感染猪;对可疑样品,可再间隔1014天后再次检测复核,如仍为可疑或阳性,判为阳性,直接淘汰。完成“检测淘汰”阶段1年后,转入“监测维持”阶段,对猪群所有种猪逐头检测,其它猪进行抽检,进行gE抗体检测,gE抗体阳性猪直接淘汰。7 中度感染场的净化 采取免疫、“检测淘汰”(部分清群)和“监测维持”的净化措施。 7.1 免疫 7.1.1 疫苗选择 选择经农业部批准,适合当地(场)流行毒株的 gE基因缺失疫苗。免疫接种时,一个猪场只能使用同一种毒株的 gE基因缺失疫苗,不能使用两种或多种毒株的 gE基因缺失疫苗。 7.1.2 免疫程序 7.1.2.1 仔猪 对同一批仔猪在 50日龄、60 日龄和 70日龄时分别进行 gB抗体检测,每个阶段抽样 30份,采集10窝,每窝 3头,保证采样分布均匀性。以群体 gB抗体阳性率达 85%作为制定仔猪首免时间的参考依据,采用肌肉注射方式进行免疫。如果产房仔猪和保育猪出现伪狂犬病症状,淘汰出现临床症状的猪,新生仔猪出生 48 h内采用滴鼻免疫。7.1.2.2 种母猪 每年普免 34 次,避免在分娩前 7 d内免疫,以减少应激;在猪群感染风险大时,母猪普免 3次,并在产前 34 w再免疫 1次。在配种前 1个月和产前 1个月各进行 1次免疫,以后每 4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7.1.2.3 种公猪 每年普免 3次。 7.1.3 免疫效果评估 DB21/ XXXXXXXXX4仔猪免疫 3 w后,按 7.1.2.1中要求采集 30份血清进行 gB抗体和 gE抗体检测。当 gE抗体阴性时,gB抗体群体阳性率达 85%以上,则认定群体免疫抗体水平合格。 7.2 检测淘汰种公猪(含后备种公猪)应 100%检测;种母猪(含后备种母猪)按 10%的比例抽检;对有流产、产死胎、产木乃伊胎等症状的种母猪 100%进行检测;商品猪定期进行抽检。对 gE抗体阳性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猪,直接淘汰。母猪短期无法淘汰的,要严格限制其活动,防止其与健康猪群之间接触和人为传播。7.3 监测维持完成“检测淘汰”阶段后,转入“监测维持”阶段,在 1年内对猪群所有种猪逐头检测、其它猪进行抽检 gE抗体。8 重度感染场的净化 采取免疫、检测淘汰和监测维持的净化措施,分步实施。8.1 如猪群群体 gE抗体阳性率30%,已不能满足实施净化的条件,建议全群淘汰处理或加强免疫后再进行净化。 8.2 免疫程序按每 4个月免疫接种一次。每次免疫接种后抽样对猪只进行免疫抗体监测,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的,立即补免,持续 2年以上。 8.3 持续监测,当病原学检测阳性率20%时,按中度感染场实施下一步净化措施。 9 净化标准 规模猪场达净化标准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9.1 猪场停止使用疫苗后(或没有使用疫苗)两年以上,无病原学阳性病例。 9.2 猪场连续两年随机采样进行血清学检测,伪狂犬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为阴性。 10 生物安全措施10.1 检疫10.1.1 引进猪只的检疫按照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33 号)规定引进猪只。建立专门隔离饲养舍,严格检疫引进猪只。在种猪启运前对拟引进猪只逐头进行检测,确定 PRV-gE抗体阴性或猪伪狂犬病病毒核酸阴性且 PRV-gB抗体水平合格后方可启运引进,引进后隔离饲养 45天,再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10.1.2 外来供精的检疫 对外来供精种公猪按照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检疫,保证供精种DB21/ XXXXXXXXX5猪 PRV-gE 抗体或猪伪狂犬病病毒 gE基因检测阴性及 PRV-gB 抗体水平合格。10.2 车辆消毒和外来人员隔离选用合适浓度的醛类和碘类消毒剂进行车辆消毒,如有条件可采集车辆表面样品进行消毒效果验证。外出归场的工作人员,尤其是生产区的饲养人员和技术人员,需在办公区或生活区隔离 2 d;外来我员人员严禁人员人员严禁进入生产区,确实需要进入,应隔离 2 d后再沐浴更衣后方可进入生产区。人员严禁进入生产区,确实需要进入,应隔离 2 d后再沐浴更衣后方可进入生产区。10.3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10.3.1 隔离消毒与淘汰 把病猪及时隔离,严格消毒被其污染的栏舍, 果断淘汰有临床症状的病猪。不便淘汰时,需隔离专人饲养,加强消毒,防止病原扩散。10.3.2 病死病害动物及粪污无害化处理病死猪及母猪所生产的弱仔猪、死胎、流产胎儿按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 号)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粪便按 NY/T 1168或 GB/T 36195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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