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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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培训,第1章绪论,1.1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安全法制的制度层次,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安全行为的规范,是政府管理安全工作的准绳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底线,它规定企业存在的起码条件、生产经营的基本要求、市场准入的最低门槛、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也是公民义务的参考样本和公众舆论监督的标准,通过它可以评判政府管理是否到位、企业自律是否合格等情形。其中既有对不安全行为的限制,规定了哪些应当禁止、哪些只是一般的约束等,如新工人进厂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也有对安全行为的倡导,表现在鼓励,如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活动。,如何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6年月日,中央政治局举行第次集体学习会,主题是:国外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和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由范维成和刘铁民主讲胡锦涛主持并作重要讲话强调:“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1)发展经济必须以安全为基础、前提和保障李毅中:全国国内生产总值(GDP)14万亿元左右,发生各类事故60多万起,死亡12万多人,大约每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1人,每万人中有1人在事故中丧生,伤残70余万人,加上职业病危害,每年大约近百万个家庭遭受不幸,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2500亿元。,每年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相当于一个三峡工程,是万职工一年的劳动价值,是一亿农民一年的收入(著名安全经济学家罗云)相当于2006年我国的军费预算_亿元一个企业有了安全并不意味着有了一切,但是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2)“以人为本”必须要以人的生命为本。,人的生命最宝贵,生命安全权益是最大的权益。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的权益。安全发展的理念,反映了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温州老板*70万元救回民工命。,*5年3月31日,江西民工*在温州某公司做装配工,行车运送机架时出现倾斜,*本能地伸手去挡,被机架压昏过去。老板*立即将*送医院抢救,并牵头成立事故处理小组。由于伤势严重,三次手术花费20万元仍有反复。叶老板又专门叫来救护车和一名主任医生陪护将*送*军区总医院治疗。到10月份,花费70万元,*治愈出院准备回家,叶老板和5名部门负责人从出差地广州赶到*行。叶老板为什么这么做?他说,因为*是公司的一员,要不惜一切代价治好他。对这样的老板,*也有一句话,不后悔到温州来打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生产是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既是热点、难点,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切入点、着力点。只有搞好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国家才能富强安宁,百姓才能平安幸福,社会才能和谐安定。,吉林*“11.13”双苯爆炸事故,事故直接原因:在正常停车时,疏忽大意,未将应关闭的阀门及时关闭,误操作导致进料系统温度超高,引起爆裂。造成的危害:死亡8、伤多人;7台大型设施爆炸(生产储存苯、硝基苯的储罐等);直接经济损失一亿元;松花江跨省际跨国际严重污染,哈尔滨市停水4天,各种小道消息不异而飞,争相抢购、外出,人心恐慌,影响了社会稳定。教训:规章制度不落实。,1.2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的立法历程,安全生产方针的形成1952年,毛泽东提出:安全生产。然后: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1958年,国家提出: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1983年至1989年,国家通过各种文件和领导讲话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2002年6月,安全生产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2006年3月,全国十届四次人代会批准的“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2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的立法历程,安全生产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是完整的统一体。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含义(四个强调),强调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强调了安全与生产是辩证统一的强调了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预防为主强调了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综合治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安全法规,技术规范:合理利用自然力、生产工具、交通工具和劳动对象的行为准则。,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操作规程,标准,规程,第2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宪法,建筑法,劳动法,刑法,2.1法律,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一、建筑法的主要内容,建筑法主要规定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相应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建筑法确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筑法确定了群防群制制度建筑法确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筑法确定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筑法确定了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二、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1、共七章97条,规定权利的有8条,规定义务的有60条,规定法律责任的18条。2、确立七项基本法律制度。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七、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提供四种监督途径:工会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和社区服务监督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工作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明确了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与调查处理的办法。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的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法的地位,1、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2、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3、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4、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的主要内容,1.劳动法劳动法共13章107条,自1995年元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定期体检、特种作业培训、工作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拒绝违章指挥、有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的统计,报告和处理,2.新刑法修正案(六)中对安全事故刑事责任的新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增加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修改为“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表示,这样修改,使得此类犯罪的处罚力度大大增加,最高刑由过去的年提高到年,3.消防法消防法共13章107条,1998.8.1起施行。消防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包括:设计单位要按消防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要将图纸送消防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核机构批准工程竣工验收,要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也必须检验,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4.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5.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共8章188条,1996.10.1起施行行政处罚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处罚主体: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处罚对象:行政管理相对人处罚客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处罚目的:惩戒违法体现在:1)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2)对其施加新的义务,6.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共7章43条,1999.10.1起施行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法是行政机关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律行政复议法主要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条件,包括: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与参加人;行政复议的程序与规则,7.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共11章75条,1990.10.1起施行行政诉讼法是调整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范围的总称。行政诉讼法是保证行政法贯彻和发展完善的重要程序法,是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法,是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行政诉讼法主要内容有: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法则,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管辖、受理、审理和判决: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的证据、执行: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涉外行政诉讼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2.2行政法规(三大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共8章71条,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是工程领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具体表现,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较为详细的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等。,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安全措施费用。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有关资料,并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中应当充分考虑施工安全问题,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2)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当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应当承担三个方面的安全责任: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3)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检验检测机构对施工起重机械等检验检测结果负责,3.施工单位安全责任,1)施工单位在申请领取资质证书,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明确规定了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3.施工单位安全责任,3)为了从资金上保证安全生产,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4)进一步明确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3.施工单位安全责任,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一些特殊的工程还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进行交底)(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3.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为了保障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范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同时,为了改善作业人员的生活条件,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4.安全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了十三项主要制度。其中,涉及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有七项: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4.安全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施工企业的六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共24条,2004.1.13起施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依法建立起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2.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主要内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共六章46条,2007.6.1起实施李毅中:条例有四个特点:一是条例确立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是政府领导、分级负责。二是强调了“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责任要有切肤之痛,事故教训要刻骨铭心。三是加大了对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原则。四是实现了立法以及相关立法、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和谐统一。,1.事故等级划分:,(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年3月18日山西*煤矿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1人,事故瞒报、矿主逃匿,销毁罪证,把卷扬机的钢丝绳剪断,把吊斗埋起来,情节恶劣。3月18日发生的事故,40天就有了结果。5月15日*市召开了“3.18”瓦斯事故案件公开宣判大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22名被告的审判结果。其中煤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王建军犯了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事故罪等,最后是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款100万元。矿长、主管副矿长判有期徒刑20年,罚款50、100万元。,这5起事故分别是:*年8月13日湖南省*大桥特别重大坍塌事故,死亡64人;*年5月5日山西省*煤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8人;*年4月18日辽宁省*钢有限公司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1人;*年11月12日山西省*煤矿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4人;*年3月17日江西*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1人。,共查处有关责任人员183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78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05人(包括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31人)。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中,有地(厅)级干部7人,县(处)级干部32人,科级以下干部及其他人员66人。,四、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共六章31条,2005.9.1起施行。1.劳动防护用品的概念: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2.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五、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主要内容,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共24条,2001.4.21起施行1、各级政府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预防的法律规定: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2)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3)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4)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2、各级政府部门特大安全事故预防的法律规定:,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2)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3)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4)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2、各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2)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3)市、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主要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共七章91条,2003.6.1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的主要内容,国务院于2004年1月9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国发【2004】2号),该决定共5部分,23条。包括: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二、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五、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2.3部门规章,建【2007】255号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P26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P27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P268,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P274,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P26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P270,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P267,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P273,一、建【2007】255号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凡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等必须遵守本规定。,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企业应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企业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及其他劳动保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企业、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企业应当按照劳动保护用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企业内部有关部门、人员的采购管理职责。企业在一个地区组织施工的,可以集中统一采购;对企业工程项目分布在多个地区,集中统一采购有困难的,可由各地区或项目部集中采购。企业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企业应当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采购。,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工程项目部应有教育培训的记录,有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和时间。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内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分包企业和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施工作业人员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有按照工作岗位规定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有拒绝违章指挥、拒绝使用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应责令相关企业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措施专项经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使用符合相关国家产品质量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对因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造成事故或伤害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方给予行政处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情况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审查内容之一;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情况作为认定企业是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之一;施工作业人员是否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情况作为考核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到位的依据之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建立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信息公告制度,为企业购买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提供信息服务。同时依法加大对采购、使用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处罚力度。施工现场内,为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所需的其他劳动保护用品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共15条,1991.7.9起施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主要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贯彻了“预防为主”的方针,确立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共六章39条,1992.1.1起施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制定的目的: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一般性规定,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的要求以及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1.一般规定,1)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2)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3)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4)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2.文明施工管理,1)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3)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文明施工管理,4)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5)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6)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3.环境管理,1)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2)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合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共六章40条,1999.2.3起施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制定的目的: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1.一般程序1)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2)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3)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4)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核审后,应提出以下书面意见:(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执行人员修改。(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正。(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纠正。(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5)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机关的印章。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修改的,应由原执法机关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2.听证程序,1)执法机关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听证范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规则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3.简易程序,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1)一般规定,行政处罚程序,告知申辩复核决定不得加重处罚,(2)程序种类,简易警告、罚款,一般普遍运用,听证吊销证书、责令停业、没收建筑物、较大数额罚款,个人50元,单位1000元,五、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主要内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共24条,2000年8月25日起施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主要规定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对工程建设各阶段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机构以及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2.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3.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共35条,2008年1月8日起施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主要规定了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1.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2.出租单位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3.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4.安装单位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安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P271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包括:(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验收及检验检测(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3)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4)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6.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P2727.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8.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9.操作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目的: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一、事故报告,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二、事故调查,(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1、核实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3、认定事故的性质,明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三、事故处理,(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的施工单位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三)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八、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志【2003】82号)的主要内容,目的:为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发生,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对施工企业提出的有关要求而制定的规定。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适用于脚手架上作业、各类登高作业、外用电梯安装作业及洞口临边作业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施工作业。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经理部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筑工程特点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做好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相关的安全预防工作。(一)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特种高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上岗前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签字交底。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技术签字交底。(二)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施工单位应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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