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经济发展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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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房地产业经济发展工作意见姓名:XXX部 门:XX部房地产业经济发展工作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为切实解决当前房地产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调整和改善县内投资环境,支持和促进我县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发挥政府对房地产业的协调服务作用1、加强对发展房地产业工作的领导。将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摆上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分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办、房产局、发改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城管局、环保局和相关乡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县房地产联席工作会议机制,专题研究和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综合性问题,适时调整出台相应政策。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应建立班子成员分工联系房地产项目的责任机制,加强项目协调和问题解决力度。2、调整和修订望城房地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将高星组团、滨江区域作为我县房地产业发展的核心区域。县人民政府优先安排房地产项目集中区域的教育、医疗、卫生、商业网点、市政道路等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县直相关部门应以市场为导向,制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确定开发建设规模、区域分布和结构比例。3、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县房产局要加快房地产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县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发改局、统计局等部门要加强配合,适时开展城镇住房调查,掌握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要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价格等信息,方便群众查询,正确引导市场预期,促进理性投资和合理消费。二、有效激活住房消费需求1、迅速落实中央对居民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政策。县人民银行、县内各金融机构应迅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利率按贷款基准利率的下限(0.7倍)执行,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并以先导区建设为契机,积极争取上级银行对我县非首次购房、非自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贷款条件,参照上述标准执行。2、实行购房补贴政策。为激活我县房地产市场需求,由县房产局、房地产业协会组织,以发放购房券的形式,实施购房补贴活动,具体办法由县房产局和房地产协会制订。3、放宽购买第二套房政策。对为家庭中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比照购买首套住房政策执行。4、发挥住房置业担保作用。县人民政府鼓励县担保公司为农民进城安家置业、无固定职业城镇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县购房提供担保。县内各金融机构应积极推进担保方式创新和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加大对房地产项目信贷的有效投放额度。5、激活二手房市场。凡在本意见实施期间出售本县二手商品房,并在我县楼盘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其二手商品房交易所交营业税在购买新房时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县内各单位不得设置条件限制和阻碍二手房自由上市交易。县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我县各区域基准房价,县房产局、财政局应据此及时组织做好基准房价的调查、评估和交易契税的征收工作,并进一步创新二手房交易服务举措,彻底解决住房二级市场信息闭塞、交易渠道不畅的“顽疾”,以此激活二手房交易,促进住房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三、落实中央、省、市对房地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3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18号)等文件精神,我县房地产业实行下列优惠政策:1、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地税部分征收率由3%调整为1%。2、自*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对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3、出售二手房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统一下调至1%。4、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5、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至1%。6、除批准建造销售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2%调整为1%,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仍为3%。7、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延期至办理房屋产权分户证时归集,办理一户归集一户。四、加大住房公积金信贷支持力度1、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的范围。凡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期以上(包括连续3年签订1年期以上)长期劳动合同,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单位职工,在我县楼盘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自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年满18周岁以上的购房人在我县楼盘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自住房的,可由同一户口簿内符合贷款条件的直系亲属(在校学生不受“同一户口簿内”限制)的任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自住房时,签订购房合同两年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县外省内其他市(州)、县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县楼盘购买普通住房的,县房产局可参照上述政策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首付款比例。凡在我县购房的,最高贷款额调整为30万,最长期限调整为30年,且可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延长5年;凡在我县购买普通自住房或改善性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可提取本人及同一户口簿内直系亲属(在校学生不受“同一户口簿内”限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购房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的总房价款,偿还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或划拨一次,但不得超过年度偿还贷款本息之和。3、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凡在我县报规报建的房地产项目,其开发企业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对该项目个人住房消费的资金支持。五、实施房地产业相关费用缓缴政策1、报建费实行缓缴政策。*年12月31日前,凡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报建时,报建费可分期分批收取,即:在报建阶段缴纳50%,余款在办理房屋产权幢登记前缴清。2、分期分批收取代建教育配套基金。房地产企业自愿委托县人民政府代建中小学校的,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望城县中小学校代建委托书,并且按望政办发*85号和望政办发*94号文件的规定缴纳代建教育配套基金。*年12月31日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时缴纳代建教育配套基金的20%,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时缴纳代建教育配套基金的30%,办理房屋产权幢证时缴纳剩余50%代建教育配套基金。实施房地产规费缓缴政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房地产企业提交规费缓缴的书面申请及缴费承诺(应明确费用到位时间及违约责任)规费执收部门核定收费数额并提出缓缴初审意见主管县长审批(必要时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不发放证书正本)。规费余款的收取由执收部门负责,特殊情况需县房产局在办理房屋产权幢证时配合把关的,可事先以书面方式函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不适用以上缓缴政策。六、优化房地产项目投资环境1、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协调服务。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应按照“双优”创建的要求,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积极推行项目的“直办制”和“代办制”,努力缩短拆迁、供地、报建、交易等工作时限。要加大对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矛盾的排查、协调和处理力度,及时解决土地供应、征地拆迁、规划建设、阻工闹事、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营造良好的投资和消费环境。2、开放建设项目服务领域。需进行行政审批的服务项目,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全面放开,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任何部门不得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不得指定机构提供工程咨询、土地转让代理、施工图审查、规划信息服务、房地产评估、地震评估、防雷检测、消防设备采购等经营服务。法律法规要求指定购买和服务的,其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管理,从严核定标准。县监察、物价部门要坚决查处强行推销产品、提供服务和违规收费的行为。3、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县房产、工商等部门要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虚假广告、提供虚假信息、恶性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建立动态的环境监管机制。一是相关部门及乡镇的项目联系人对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负责第一时间向联系的县级领导和县重点办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二是实行联系项目的县级领导对施工环境进行实时监管,并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乡镇协调处理;三是实行县政府督查室、县重点办对问题的处理进行逐项限期督办落实制度。对工作不扎实、服务不到位、任务未落实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5、建立环境投诉举报机制。一是县优化办、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应设立举报箱、开通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二是各相关单位对投诉举报应明确专人登记、办理和答复,建立工作责任制;三是建立督促检查机制,由县政府督查室定期或不定期对投诉举报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实施。实施期间,中央、省、市有相关新政策出台,按其规定执行。第 10 页 共 10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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