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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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应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项目。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本市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其行政区域内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的日常监管。第四条(四项制度一项推进)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实施深化施工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吊装令、持证上岗等制度。2(一)深化施工设计制度。堆场加固、构件堆放架体、构件吊点、施工设施设备附墙,附着设施等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方案应由设计单位核定。(二)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制度。施工专用操作平台、高处临边作业防护设施等涉及尚无规范依据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进行系统论证。(三)吊装令制度。预制构件安装起吊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吊装的安全生产措施、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在取得吊装令后,方可实施安装。(四)持证上岗制度。现场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相应的特殊工种证书;对涉及高处作业的必须持有高处作业特殊工种证书。(五)推进 BIM 技术的应用。鼓励企业推进 BIM 技术运用于安全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五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依据施工深化设计制度,统一协调施工、设计、构件生产等单位明确深化施工设计责任; (二)应依据装配施工构件驳运、堆场加固、构件安装等特点,合理确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三)负责协调预制构件的生产进度及施工现场的工3期进度;协调总包和各专业分包的施工进度及工作配合。第六条(设计单位职责)设计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 设计文件应考虑构件吊点、施工设施、设备附着点、拉结点等因素。(二)依据施工深化设计制度,核定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施工方案。(三)依据设计文件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指导、交底。第七条(施工总包单位职责)施工总包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严格落实项目经理带班制度,并依据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落实各岗位的安全职责。(二)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结合深化施工设计,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三)总分包合同中明确预制构件运输、机械设备维护管理等安全职责,协调督促各分包单位相互配合。第八条(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针对装配施工特点,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重点和要求。(二)加强预制构件进场验收的审核。4(三)强化对吊装作业的安全生产措施、条件的监控。第九条(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单位职责)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提供预制构件吊点、施工设施设备附着点的专项隐蔽验收记录。(二)确保预制构件的吊点、施工设施设备附着点、临时支撑点的成品保护,不得损坏。(三)在预制构件吊点、施工设施设备附着点、临时支撑部位做好相应标识。第十条(作业人员的职责)作业人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二)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三)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伸缩式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定期体检,加强自我保护。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求)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预制构件堆放、驳运及吊装,包括:现场装卸、堆放及驳运、吊装方式和路线;构件堆场的地基承载力计算;吊装设备选型,吊具设计;构件吊点、塔吊施工升降机附墙点等设计;5(二)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包括:因临边安装构件、连接节点现浇混凝土及成品保护修补所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交叉作业安全防护等;(三)专用操作平台、脚手架、垂直爬梯及吊篮等设施,及其附着设施;(四)构件安装的临时支撑体系等。第十二条(预制构件堆场及其他要求)预制构件堆场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预制构件应设置专用堆场,构件堆放区应设置隔离围栏,无关的人员、材料、设备等不得进入。(二)应根据预制构件的类型选择合适的堆放方式,规定堆放层数,构件之间应设置可靠的垫块;若使用货架堆置,货架应进行力学计算。 (三)预制构件堆场的选址应结合垂直运输设备起吊半径、施工便道布置及卸货车辆停靠位置等因素综合考虑,尽可能设置在相应建筑单体的周边,避免交叉作业。(四)预制构件进场时应复核预制构件质保书,查验吊点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混凝土强度等相关内容。查验吊点及构件外观。(五)堆场、货架、高处作业专用操作平台、脚手架及6吊篮等辅助设施、预制构件安装的临时支撑体系等应经验收通过并挂牌方可投入使用。(六)起吊使用的钢丝绳、手拉葫芦等起重工具应根据使用频率,增加检查频次,根据检查结果定期更换。严禁使用自编的钢丝绳接头;严禁使用无设计依据的自制吊索具。第十三条(监督管理)市、区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针对装配式建筑施工的特点,重点开展下列监管工作:(一)针对装配式建筑施工连续性强的特点,加强监管,督促参建各方安全职责的落实。违反本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局部暂缓施工整改,直至全面停工整改。(二)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作为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重点。第十四条(违规处理)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动态考核。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实施约谈、通报、记分等行政处分;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十五条(附则)装配式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安全除执行本规定外,7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本办法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期实施,有效期至 20220年 3 月 31 日。8附表一:吊装令附表二: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表(管理)附表三: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表(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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