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3607876 上传时间:2019-12-19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9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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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县政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姓名:XXX部 门:XX部县政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为切实保障我县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推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政9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低保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第二条农村低保制度以差额救助为主体,辅之以政策扶持、社会救助的配套措施。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二)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三)属地管理的原则;(四)动态管理的原则;(五)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章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条件及保障标准第四条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对象(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无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第五条农村低保标准,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农村低保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第六条对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保障线的,可批准其差额享受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重病患者适当提高补差标准,特殊困难的可全额享受保障。第三章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成员认定及收入计算第七条农村低保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第八条家庭收入计算包括以下内容:(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1、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动、经营、管理等收入;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4、法定赡养、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5、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6、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7、其他应计入的收入。(二)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等;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3、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4、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5、独生子女费;6、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7、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8、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第四章农村低保的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农村低保的申请(一)申请条件。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农村居民户口,因病残、年老体弱、缺乏劳动力造成常年生活困难,且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低保条件:1、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困难户,按照农村五保政策规定,享受农村五保待遇、且生活水平达到低保标准以上的;2、因灾或其它突发性事故造成家庭时性生活困难的,按照时救济有关规定,给予时救济的;3、有劳动能力而不从事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4、子女自费择校就读的;5、使用摩托车、电脑等高档消费品,家庭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者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7、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老年人及孤儿,其财产赠与他人的。(二)申请人需向村委会提供的材料:1、书面申请。包括家庭成员的年龄、与户主的关系、身体状况、家庭承包的土地、经济收入及家庭生活状况等。2、户籍证明。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3、相关证明。高中以上(九年义务教育除外)的学生在校证明,残疾证、就医诊断证明、病历等。第十条村委会受理。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对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在县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县乡村各一份)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材料报乡(镇)政府。经审核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将所有材料退还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第十一条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低保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负责审核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入户核查、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审议、上报、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等项工作。(一)低保审核小组先对村委会上报的调查材料及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并委派两名及两名以上同志进行入户核查,并将调查情况填入相关栏内。(二)评审小组在20日内审核完毕,将审核意见反馈给村委会,委托村委会进行二次公示,经公示7日内无异议,确定为低保对象的,在县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相关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县民政局。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在其低保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低保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三)对村委会班子不健全,无法履行低保评议工作的村,乡镇直接承担村级低保评议、公示工作,并在村级评议意见栏内注明原因。第十二条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成立低保审批小组,负责对乡(镇)政府上报的低保材料进行审批,并于1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委托乡镇及村委会进行公示和送达通知。(一)在局长或主管局长主持下,负责低保工作的科室对乡镇政府上报的低保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评定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如有必要可进村入户进行核实。(二)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享受低保金额,在申请审批表的相关栏内签署审批意见并盖章。之后,委托乡镇将低保户的相关信息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填写城乡低保证书,并将城乡低保证书和低保折(卡)送达低保户。(三)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要在其低保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低保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存档。第十三条低保对象及各级相关材料存档:(一)低保对象。领取由县民政局统一印发的城乡低保证书和低保折(卡)。(二)村委会。保存:全村低保对象花名册;农村低保对象审批表(由县民政局批复后一式三份返回的一份)。(三)乡(镇)民政所。编制全乡(镇)低保花名册,组建低保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材料包括:低保对象申请;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农村低保户审批表(一式三份批后返回的一份)。(四)县民政局。编制全县低保对象花名册(以乡镇为单位排列);存档农村低保审批表(一式三份县存一份)。第五章农村低保对象及低保金管理第十四条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第十五条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一)资金来源1、财政预算资金,农村低保所需资金主要由县财政承担,并争取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2、农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所形成的利息收入;3、社会捐赠资金;4、按规定可用于农村低保的其他专项资金。(二)资金管理。低保资金由县统一核算和管理,县财政每年要根据需要将农村低保金列入财政预算,预算计划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确定,报县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县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低保资金支出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根据支出计划及时将低保金拨付到位。(三)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农村低保金由县财政局按照县民政局提供的名单和补差额,按季或按月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账户,保障对象持身份证、低保证、存折(卡)支取现金,对行动不便的保障对象,可由乡(镇)政府送达。第六章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农村低保要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对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低保金发放及有关政策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七条加强对低保对象审批、资金发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由县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政字61号)同时废止。第 10 页 共 10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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