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薪酬保障金管治规定.doc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3588675 上传时间:2019-12-18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9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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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农民工薪酬保障金管治规定姓名:XXX部 门:XX部农民工薪酬保障金管治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5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政14号)、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2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政文195号)、省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筑50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建筑业施工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指建筑业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建筑业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是指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合同)前,按本规定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工资保障金”指定银行专户预存一定额度的资金,该资金专门用于因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投诉、上访等事件时,施工企业一时资金短缺无力支付或因其他原因拒绝支付的情况下临时应急使用,资金所有权归预存的施工企业。第四条以下施工企业必须预存“工资保障金”:(1)有欠薪不良记录的本地施工企业;(2)市外进入本市范围内施工的施工企业。第五条施工企业预存“工资保障金”额度为承接单项工程项目总造价的3;超过80万元的按80万元预存,低于5万元的按5万元预存。施工企业办理预存“工资保障金”手续,可采取以下2种方式:(1)具有相应资格的担保公司担保方式;(2)施工企业直接存入资金方式。第六条属于第四条界定的施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承接施工业务后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合同)前,应当按本规定的第五条规定,到当地施工企业“工资保障金”指定银行专户预存资金,持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预存凭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有关手续;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相互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和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情况。被通报属于“有欠薪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而又未办理“工资保障金”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有关手续。一年内2次被投诉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经调查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列为“有欠薪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市建筑业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做出相应的承诺。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合同)前应查验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预存凭证。建设单位如将工程施工业务发包给属于“有欠薪不良记录”的、又没有按本规定办理“工资保障金”手续的施工企业,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并无法清偿时,将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协议)约定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九条当发生农民工投诉、上访等劳资纠纷事件时,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情况属实的,如在规定期限内施工企业仍无法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拒绝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向预存专户银行发出提取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函,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发出立即提取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发放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由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提取预存的部分或全部“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将暂时收回该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预存凭证。在特殊情况下,可按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提取“工资保障金”用于发放被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被提取使用了“工资保障金”的施工企业,必须在10天内按已提取使用的“工资保障金”的1.5倍额度及时向“工资保障金”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资金,并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领回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预存凭证,其办理手续与上述第六条相同。第十条当存在经调解无效、计量等问题发生劳动纠纷时,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当预存“工资保障金”的施工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已超过1个月,欲退出市建筑业市场,需全额支取本企业预存的“工资保障金”时,该施工企业应自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确保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申请”表中注明本企业已全部支付(结清)农民工工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全额退还“工资保障金”,同时交回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预存凭证。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退还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20个工作日,如未收到欠薪投诉的,则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向预存专户银行发出全额退还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函,施工企业方可全额支取本企业预存的“工资保障金”(包括利息)。施工企业在预存“工资保障金”后2年内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解除对其“工资保障金”的监管。公告方式可采取在当地媒体、施工现场、政府政务公开栏等公开场所公告。第十二条“工资保障金”专户银行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资保障金”快速办理存取手续及其他相关工作。未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允许施工企业动用“工资应保障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各有关施工企业“工资保障金”的预存情况及时在信息公开栏上公告。第十三条各有关施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资保障金”的预存、支取及发生拖欠工资时的支付清偿工作,同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台帐,保存农民工工资发放签领记录,加强对各项目部的管理,及时纠正项目部、班组长变相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施工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严禁将农民工工资交由“工程承包者”(俗称“包工头”)以及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发放。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支持农民工依法维权,同时也应杜绝个别人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之名采取敲诈、诬告、蓄意伪造欠薪花名册等行为,如发现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五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施工企业,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整改,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施工许可进行限制。(1)被列为“有欠薪不良记录”又未按本规定办理“工资保障金”手续且在本市范围内承接施工业务的施工企业;(2)在全额支取预存的“工资保障金”后,还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施工企业;(3)被提取使用了“工资保障金”,在10天内不预存或经催促后拒不预存的施工企业;(4)不及时与农民工结算计量工资的施工企业。第十六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施工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第十七条市内施工企业,连续2年无欠薪不良记录的,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实行企业内部“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保障金”,一旦出现项目业主工程款支付障碍或者项目核算亏损,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支付时,可使用该“风险保障金”进行内部调节,以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第十八条本规定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实施。凡在本市范围内施工的施工企业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实施。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实施。第 8 页 共 8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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