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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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 号)和xxx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xx2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一)基本原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以县为主、乡(镇)村配合”的原则,逐级落实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实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常态化,推动全市农村公路向“建养并重、均衡发展”转变,确保“建即有养、养即到位”,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二)工作重点一是落实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和建立稳定可靠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运行机制为重点,形成责任明确、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二是加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实现农村公路养护覆盖率 xx0%,危桥管理 xx0%落实到位;三是加强危桥改造、安保工程建设,完善防护、排水系统、标志标线等附属设施,提升农村公路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四是加大依法治路力度,强化建筑控制区管理,严厉整治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等各类损路毁路行为,切实维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五是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基层道班建设;六是实行农村公路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二、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范围及内容(一)农村公路管养范围:县道、乡道(不含市公路局管养的县、乡道)和村道。(二)农村公路养护内容: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1日常养护包括:路面保洁,路肩、边坡修整,沿线设施维护,公路绿化修剪,疏通边沟、涵洞,路面及桥梁病害处置等。2养护工程包括:水泥混凝土(沥青)路面、砂石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水毁修复、危桥改造和安全保障工程、示范路工程等。三、明确职责,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市、县、乡各级农村公路养护机构和职责,按照“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以县为主、乡(镇)村配合”的原则,建立起县、乡(镇)、村三级管理养护体系,完善“县道县管,乡村道乡管、行政村组织实施”的管理养护机制。(一)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有关规定和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规划,筹集市级农村公路养护奖补资金,监督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落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制订全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编制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政策方案,审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养护投资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筹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负总责,对农村公路道路两旁建设用地审批总把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同时检查和考核县级农村公路养护机构和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三)县级农村公路养护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中县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以及本县域范围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大中修、桥梁、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乡道、村道的小修养护及日常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县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站、养护站)人员工资必须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具体责任,组织协调乡道和村道的养护工作,组织检查考核乡村道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及路政管理情况,落实乡村道管理养护配套资金,组织受灾受损乡村道的抢修和恢复,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村道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四、加强管理,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运行机制(一)养护经费标准及资金筹措1养护经费标准:根据省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文件精神,农村公路小修养护经费、日常养护经费和其他养护费,按照县道不低于 7000 元/公里 年、乡道不低于 3500 元/ 公里 年、村道不低于 2000 元/公里年的标准;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每年不低于 5%已硬化路面的里程安排资金,此外还要安排一定资金实施农村公路的水毁修复、危桥改造、安保工程。2资金来源。农村公路养护所需资金从下拨各县(市、区)中央转移支付中的摩托车养路费、简易机动车(养路、重建、附加)费中解决一部分;市本级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2000 万元;按养护经费标准,不足部分及大中修、水毁、安保工程等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3充分利用“一事一议”政策,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引导沿线村民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和公路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个人,以组织义务劳动、支援设备材料、自愿捐资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与管理1中央转移支付返还各县(市、区)的摩托车养路费按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不得用于开支县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站、养护站)人员工资。2各县(市、区)在每年年初编制上报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含小修日常保养计划、大中修改造工程计划、危桥改造计划等),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下拨当年一季度的资金;此后每季度分别组织进行农村公路养护检查考核,合格后下拨二、三季度和四季度养护资金。3严格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年度审计制度。资金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五、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为加强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和路政管理提供保障。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组织路政管理队伍依法治路,加强农村公路的治超管理,不断完善日常路政管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形式,建立“专群结合”的治超工作网络,切实保护好农村公路。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坚决取缔马路市场,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乱堆乱放,确保公路畅通。适时做好农村公路勘界工作,确保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害。六、强化农村公路养护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考核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目标管理,对认真履行责任,完成养护任务目标,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养护任务,出现失养并造成严重损害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和方案,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检查、考核和监督,采取日常管理和集中治理相结合的办法,推进养护工作。要积极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劳动竞赛、文明养护示范乡镇和文明示范路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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