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操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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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 有 企 业 增 资 扩 股 操 作 方 案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产权交易市场被纳入现代市场体系的范畴,与证券市场,技术市场、土地及矿权市场、劳动力市场并立。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建设,各产权交易机构在程序性、规范性、市场影响力、交易系统便捷性等方面都有了长足进步,这为产权交易机构在继续开展国有企业存量资产处置业务(包括资产、股权处置)外,发展新型业务提供了可能。企业增资扩股是近年来产权交易机构新增的为企业提供股权融资(不包括大股东为融资而出让一部分股权的情况)的新型服务。所谓增资扩股,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比例和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一家成功的企业,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往往要经历一次又一次的增资扩股。在纷繁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增资扩股对于一家企业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作为参与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改制项目的中介机构,应该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为融资方制定完善可操作的进场交易操作方案,从我们的实践经验看,设计方案时以下几个环节值得注意。一、确定增资价格(底价)国有企业改制政策性强,我们需要把国资委、财政部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文件研究透彻。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增资扩股有两种情况,一个是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另一种是按照公司制企业账面每股净资产折股,或者按照原有股东协商的比例折股。(参考政策: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1、公司制改建,增资价格(底价)依据评估价制定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实行整体改建的,改建企业的国有资本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并将改建企业全部资产转入公司制企业。(参考政策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九条)2、公司制企业吸收新股东而增资,增资价格(底价)依据账面每股净资产制定公司制企业,是指实行公司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企业吸收新的股东而增资,或者由部分股东增资,新增出资应当按照公司制企业账面每股净资产折股,或者按照原有股东协商的比例折股。(参考政策: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二、确定总股本一般情况,总股本由大股东根据增资规模确定。在吸收投资之前,融资方应根据企业内外环境现状与发展趋势,结合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目标确定融资规模。应避免因增资规模过大而造成资产闲置,或因规模不足而影响资产经营效益。总股本确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暂行规定的规定,原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增资,价格按照净资产值或者评估价。 如果有原股东不参与增资或部分参与增资,其持股比例相应发生变化,剩余部分应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向社会征集投资者。原股东按原实缴出资比例全额优先认购增资后,仍有认购意愿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参与竞价。三、股权比例设定引进多家投资者的增资扩股项目,在股权分配原则上,除尊重融资方意愿外,还应对如下方面进行考虑:(一)融资方是否保留控股权1、融资方不放弃控股权。融资方持有 50%及以上股权,可保证融资方的国有控股地位,掌控企业绝对控制权。但融资方不放弃控股权一方面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及增资扩股的成功率;另一方面,若因追求控股权而降低融资规模,使得融资额度受限,未能引进企业实际所需资金量,不利于企业的扩张与发展。2、融资方放弃控股权,但保留重大事项表决权。放弃控股权一方面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有助于提高增资扩股成功率和国有资本放大率;另一方面,引进有实力的投资者,注入大量优质资产,有利于企业谋求更大的发展。但对于融资方而言,放弃控股权意味着失去了企业的绝对控制权,且企业性质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可建议融资方在放弃控股权的基础上,持股 34%及以上比率,或公告大股东拥有一票否决权。(二)股权比例固定化。将需要挂牌募集的总增资额(股权比例)分割成若干个固定的不等份额的标的,其表现形式为不同的“股权比例”和对应的注册资本额,并标明挂牌金额(即底价)。建议将标的的认购条件按照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条件进行分配,分别认购,并规定标的认购数量,以保证增资后大股东地位。供战略投资者认购的标的可以适当多一些,这样对提高战略投资者的积极性起到促进作用。供财务投资者认购的标的可以将认购条件放宽,使更多财务投资者能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有利于产生竞价,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起到良好效果。四、投资者准入条件设计在投资者的选定条件上,融资方应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及发展目标选定投资者,可以针对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分别设立选择条件。1、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不但可以给公司带来发展资金,而且还可能给公司带来先进的技术、产品、管理经验和购销网络等,从而在短时间内大幅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引进不同的战略投资者,而增资扩股是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两种主要手段之一(另外一种是股权转让)。通常企业在增资扩股时会引进两家及以上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一方面可对股权加以稀释,分散股东权利,形成股权制衡;另一方面通过引进不同的投资者,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规范运作、良性发展。在设定战略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上,主要应考虑所有制性质、地域分布及行业背景等方面。(1)在所有制性质上,融资方可分别引进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的有机融合可在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优化股权结构,推动资本的有效流动,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2)在地域分布上,可根据市场拓展需求在全国范围内择选不同区域的投资者,有助于扩大业务覆盖面及市场份额;(3)在行业背景上,对于生产型企业,建议融资方引进产业链中处于上游和下游区位的企业作为融资对象。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建议从业务发展与资金需求等角度综合考虑确定融资对象范围。2、财务投资者财务投资者更注重直接的、短期的利益,财务投资者会对公司治理、发展战略提出建议,这是一个公司价值发现的过程,因此,财务投资者准入条件可以设定的比较宽松,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五、合格投资者择优选择方式目前,各交易机构增资扩股项目公布的合格投资者择优选择方式归纳起来,有下列三种:1、一次性报价+专家评审法即合格投资者根据自身实力和需要对价格和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截止后,交易机构根据公告的“评分法”进行统计打分,按得分高低顺序进行认购。在操作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可将投资者选择指标划分为价格指标(通过报价进行衡量)和综合指标(可通过资产规模、运营状况、资信状况、主营业务相关程度等方面综合衡量),为每个指标分配一定的权重,通过该方式对投资者进行综合评判,分数最高者为最终投资者。该方式在考虑价格因素的同时结合了“非价格”因素,使得融资方可结合企业未来发展需求对竞买人进行综合衡量,以选择最合适的投资者。但该方式操作复杂,耗时较长,人为因素比重大(权重分配方面),可能会出现出价高者不能认购情况。2、“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即投资者根据自身实力和需要对价格和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截止后,交易机构根据公告的“加权平均法”进行统计,计算出“均价”,这样可以实现同股同价,但此方式却存在一定的弊端。如果投资者报价差价过大(认购少,价格高),通过加权平均法计算每股价格,股权价格或被拉高,对投资者显失公平。3、股权比例固定+网络竞价股权比例固定+网络竞价是指将需要挂牌募集的总增资额(股权比例)分割成若干个不等份额的标的,其表现形式为不同的“股权比例”和对应的注册资本额,并标明挂牌金额(即底价),合格的意向投资者通过网络竞价系统报价对相应标的进行报价或竞价,由竞价系统确定报价最高者受让标的的方法。网络竞价操作便捷,程序少,可提升交易效率。同时,减少竞价过程中的人为控制,使交易过程更加客观,操作更加规范,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度,能够直观的体现投资者的资金实力,具有效益性。以我公司完成的数个项目看,第三种方式较好,同时也规避违反国发201138 号有关规定的风险。六、确定挂牌时机在投资/ 融资过程中,最为困难的是投资/ 融资时机的把握,因受政策、经济环境、景气动向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也会对投资/ 融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 号)也提出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因素。1、政策环境宽松程度2014 年 12 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15 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2015 年 5 月 20 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 2015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526 号(八)推进国企国资改革,出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制定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系列配套文件。我们认为未来 3-5 年将迎来国有企业改革改制高潮,国有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增资扩股改制、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项目将大大增加。2、资金面支持程度今年上半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对国企,特别是央企改革概念,包括混合所有制管理层持股、合并重组概念相关上市公司的热烈追捧,可见目前是国企通过股权融资进行改制的最好时机。七、管理层持股如果管理层在增资扩股时明确表示愿意参与本企业增资,对于引进投资者有很大好处,但是从目前国家有关政策看,管理层持股比较敏感,交易机构对于这种情况要慎重处理,重点把握以下几点:1、融资方类别(1)允许的:融资方必须为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为国有上市公司。而对大型国有企业而言,只能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在增资扩股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转让股权。(2)禁止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国资委 2005 年 4 月发布实施的国资发产权200578 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规定)2、员工身份(1)允许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2)禁止的: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国办发200560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3、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4、持股数量目前国家没有出台管理层的持股总量具体要求,原则是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我们建议参照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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