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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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辅导员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完善辅导员工作的评估机制,开展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科学评价辅导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学年考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部门考核与学生测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效的标准,体现客观性、公正性、民主性、公开性和全面性。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辅导员。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牵头,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各院(系)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备案。考核以学期为单位,一般在期末进行。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程序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的考核内容以辅导员工作职责为基本依据,着重考核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状况、工作实绩。工作实绩主要是指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班风学风建设工作、班级建设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第六条 考核工作分每月考核和学期考核。(一)每月考核1.每月考核由各院(系)负责组织进行,依据日常对辅导员工作的检查、监督、管理情况,根据“十个一”工程考核内容项目,填写辅导员工作每月考核上报表(见附件1)并进行上报。2.学生工作部负责对各院(系)辅导员工作每月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检查、公布和记录。(二)学期考核学期考核由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与各院(系)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共同组织实施。分为学生评议、院(系)考核、学生工作部考核三个部分。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学生评议占总分的30、院(系)考核占总分的50%、学生工作部考核占总分的20。1.学生评议: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学生填写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表(一)(附件3),参与评议的学生应不少于辅导员所带人数的15。学生评议主要了解辅导员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工作态度、工作方法、精力投入、工作效果等方面的情况。2.院(系)考核:辅导员填写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附件2)并上交至院(系)考核小组,院(系)考核小组根据辅导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状况、工作实绩(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班风学风建设工作、班级建设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十个一”工程落实情况、个人总结等方面进行考评。各院(系)可参考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表(二)(附件4)中的考核指标,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和依据。院(系)考核小组综合学生评议分数和院(系)考核分数初步确定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并同时上报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附件2)和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汇总表(附件6)至学生工作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比例控制在20以内。3.学生工作部考核:由学生工作部根据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表(三)(附件5)中的考核指标对全校辅导员进行考评。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综合以上三方面评议情况最终确定全校辅导员学期考核的最终等级。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使用第七条 考核结果(一)每月考核结果作为学期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二)学期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人数占考核总人数的20%,其余为合格或不合格。(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学期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并追究相应责任:1.因个人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所带学生出现重伤、死亡,对学校造成严重影响;2.不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而产生恶劣影响的;3.传播不良思想、反动言论的;4.重大活动组织不得力,造成局面失控,影响极坏的;5.学生评议得分平均值低于15分的。(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期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1.学生评议得分平均值未达21分;2.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或在学校评议、复核时弄虚作假;3.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第八条 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津贴、奖惩、职称评聘等挂钩。(一)考核为优秀的辅导员,本学期的辅导员津贴按原本应发津贴的120%进行发放;考核为合格的辅导员,本学期的辅导员津贴按原本应发津贴的100%进行发放;考核为不合格的辅导员,本学期的辅导员津贴按原本应发津贴的90%进行发放。(二)连续两个学期考核为优秀的辅导员,由学校授予“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工作特别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由学校授予“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十佳辅导员”荣誉称号,推荐参加“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评选,并予以奖励。(三)拟参加辅导员序列晋升职称的辅导员,任职期间每学期考核结果需为合格及以上;考核结果连续出现两次不合格的辅导员,暂缓参加辅导员系列职称晋升,并调离辅导员队伍;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第九条 辅导员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议。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辅导员本人书面反馈复议情况。第五章 附则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委托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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