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doc

上传人:jun****875 文档编号:2384243 上传时间:2019-11-22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4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行业资料:_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3 页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1.范围本考核标准规定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本考核标准适用于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规程GB6722爆破安全规程3.定义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公司所属煤矿和其他独立生产经营煤矿的经理、矿长等。4.考核办法4.1考核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4.2考核分为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4.3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要点”,根据煤矿类型确定。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4.4经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后,方可进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4.5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以及撰写论文、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4.6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均达到及格或合格者为合格。5.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要点5.1煤矿安全管理了解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形势及对策;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采煤行业准入制度与煤矿建设管理的规定;熟悉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和基本内容;熟悉煤矿主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了解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了解煤矿安全评估与安全评价方法;了解伤亡事故管理和工伤保险知识;了解现代安全管理的理论和技术(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5.2露天煤矿开采安全熟悉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了解露天开采境界及剥采比对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掌握露天煤矿开拓方式、开采程序和采剥工艺与煤矿安全生产的关系;掌握露天煤矿开采工艺的安全管理要求;熟悉露天煤矿尘、毒的危害及防护措施;熟悉露天煤矿防治水和防灭火管理要求;掌握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技术,了解边坡破坏的类型,破坏机理以及滑坡防治措施;掌握露天煤矿常见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掌握排土场选择、布置、堆置的安全要求及排土场常见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了解露天煤矿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应采取的有关措施。5.3井工煤矿开采安全熟悉矿井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熟悉煤系地层、地质构造等地质因素对煤矿灾害的影响;掌握矿井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和常用采煤方法的安全管理要求;掌握常用的井巷工程施工、支护技术的安全管理要求;熟练掌握以下煤矿灾害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及防治措施,包括瓦斯与煤尘爆炸事故、矿井火灾事故、重大顶板冒落事故;掌握以下煤矿动力灾害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及防治措施,包括矿井水灾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冲击地压事故;熟悉回采和顶板控制作业过程,熟练掌握其安全管理要求;熟悉矿井通风系统以及矿井安全生产对通风的要求。5.4煤矿爆破安全了解煤矿常用爆炸材料和常用起爆方法的安全要求;掌握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掌握煤矿常见爆破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防治措施;了解爆炸材料使用、储存、运输和销毁的安全管理要求。5.5煤矿机电安全管理了解煤矿供电安全要求;了解触电、电网漏电、电网过流与电气火灾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了解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熟悉各型矿用电气防爆设备的适用条件与使用要求;了解矿井监控系统的组成、功能及安全要求;了解煤矿常用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熟悉煤矿运输、提升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5.6煤矿灾害的应急预案和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决策熟悉煤矿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原则和预案要点;熟悉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原则和要点;掌握煤矿重大灾害事故抢险救灾决策要点;了解矿工自救和现场急救的基本知识;了解煤矿救护队的组织、任务与作用;熟悉煤矿事故的上报程序与事故调查组织及调查程序。5.7煤矿职业危害及其预防了解煤矿职业危害的管理、监测及防治;了解各种粉尘的浓度标准及监测制度;了解煤矿职工健康监护的基本内容。6.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能组织编制和审查煤矿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和相关图纸;能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正确组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能主持制定安全目标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切实组织实施;.第 6 页 共 13 页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xx)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xx),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基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第三条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四条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第五条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日常监管。第二章设计、选型与安装第七条矿井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第八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xx)的技术要求。第九条煤矿安装使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取得“MA标志准用证”。严禁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第十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集团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均应设置在总调度室,各煤矿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宜设在总调度室,若中心站不设在总调度室时,应在总调度室设终端;中心站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一台使用,一台或多台备用,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保证24小时不间断运行。第十一条井下分站应安装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校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供电方便、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安设时应加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第十二条备用分站、识别卡的数量应满足矿井的需要。第十三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风电、瓦斯电闭锁的断电范围内;(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道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第十四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接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接开关的负荷侧。宜提供专用供电电源。第十五条设分站的巷道进出口两侧应设置交通工具的限速标志,限速标志应安装在距分站不小于50m的范围。第十六条系统中使用的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经检验合格、调试,在地面运行24小时候,方可下井使用。第十七条位置监测分站(探头)的安装位置及数量要求:1、重点区域:矿井各个行人井口、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巷和回风巷应成对配备分站(探头)用于监测全矿井、重点区域的人数及行走方向,成对安装的两个分站(探头)要根据覆盖半径的大小避免互相干扰。2、限制区域:可在限制区域的入口向后延伸5-15m处安装1个分站(探头)。3、特殊工种人员活动路线:设置分站(探头)要兼顾能监测到特殊工种人员的活动路线,确实不能兼顾的,应单独安装分站(探头)。4、各重点区域的分站或探头的位置布置应合理,保证各区域人员分布、遇到异常(如停电、放炮、停产等)情况,人员撤出情况在地面中心站显示。5、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在井底车场、中央(采区)变电所、井下炸药库、井下水仓、巷道分支处等地点也可安装分站(探头)。第十八条各煤矿入井口应至少配备2台识别卡的检卡仪分站,入井和出井人员必须在检卡分站检卡,验证识别卡的唯一性和有效性。第十九条各煤矿应配备至少一台移动分站用于抢险救灾。第三章联网要求第二十条国有重点煤矿要实现矿-集团总公司(另给子公司)-省煤炭工业局三级联网。第二十一条国有市级地方煤矿要实现矿-集团公司-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第二十二条国有县级地方煤矿要实现矿-县煤炭工业局(另给集团公司)-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第二十三条乡镇煤矿要实现矿-县煤炭工业局-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第二十四条联网上传数据要遵守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制定的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网数据传输规范。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五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维护严格遵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xx)的要求。第二十六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总调度室,应配备足够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人员,做好系统的使用维护工作。第二十七条下一级中心站向上一级中心站上传实时监测信息,接受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做出响应。第二十八条网络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网络通信中断或无记录,应立即查明原因,报告值班领导,下达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第二十九条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无能力管理监控系统的煤矿分布,合理划分区域,并建立区域技术服务中心,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为煤矿提供技术服务。第三十条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安装、调校、维护工作委托区域技术服务中心负责。第五章系统管理第三十一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反馈、分级响应”的原则。第三十二条各煤矿集团公司、县、市、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成立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数据传输网络的管理,负责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运行得技术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是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各级安全监控中心(煤矿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系统安装、使用、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各级安全监控中心(煤矿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应制定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规范系统的日常管理。第三十五条煤矿必须利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时准确监测井下人员工作信息和报警信息,并对报警信息及时处理,必须实时接收上级网络中心的信息指令,并及时响应。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负责对所辖煤矿企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第三十七条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行业监管;组织开展年检、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对煤炭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第三十八条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市营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行业监管;组织开展年检、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对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市营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第三十九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网络运行得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负责推广新技术、新经验;负责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及网络年检工作;对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第四十条上级网络中心负责对下级网络中心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一条安全监控工和中心站值班人员应按照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经指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 12 页 共 13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3 页 共 13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