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设置导则》第6部分: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综合设置(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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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设置导则第6部分: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综合设置Guide on Urban Road Traffic Safety and Management FacilitiesPart 6: Comprehensive Settings at Particular Zones(报批稿)2016-12-01 发布 2017-01-01实施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济南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发布济南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设置导则第6部分: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综合设置Guide on Urban Road Traffic Safety and Management FacilitiesPart 6: Comprehensive Settings at Particular Zones(报批稿)主编部门: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批准部门:*实施日期:2017年01月01日 前 言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作为城市道路交通基础配套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基本前提,是实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的重要保证。为更好地提高济南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的设置水平,促进城市道路人、车、路的协调,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服务城市交通运输发展,济南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等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定,结合济南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特点,委托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参阅国家相关规范、行业导则,参考国外先进规范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济南实际,完成本技术导则(评审稿)的编制工作,经过济南市公安局组织专家评审,形成技术导则(试行)。本导则共分6部分,分别为: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分隔及附属设施;第4部分:道路交通信号灯;第5部分:道路交通监控系统;第6部分: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综合设置。本部分为第6部分。本导则按照工程建设编制标准编写规定给出的规则起草。本导则由济南市公安局提出并组织编制和日常管理,由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济南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发布,由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鉴于本导则是初次编制,在广度和深度上难免存在一定问题甚至错误,各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函告济南市公安局,以供今后修订时研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组织人员主要起草人员主要审查人员目 次1一般规定12作业区22.1一般规定22.2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32.3路段作业区122.4交叉口作业区193学校区域和医院区域233.1一般规定233.2交通标志标线243.3交通信号灯303.4交通分隔设施303.5交通监控设施31附录A 学校区示例32附录B 医院区示例35TABLE OF CONTENTS1General12Work Zone22.1General Principles22.2Traffic Safety and Management Facilities32.3Work Zone at Road Segments122.4Work Zone at Intersections193School Zone and Hospital Zone233.1General Principles233.2Traffic Signs and Road Markings243.3Traffic Signals303.4Traffic Separation Facilities303.5Traffic Monitoring Devices31Appendix A Examples of School Zone32Appendix B Examples of Hospital Zone351 一般规定1.0.1 本部分规定了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与附属设施、监控设备等在城市特殊区域的综合设置,包括工作区、学校区和医院区。1.0.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除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1.0.3 凡本导则未涉及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执行。2 作业区2.1 一般规定2.1.1 在开放通行的道路上的施工场地应设置作业区,用以通告道路交通阻断、绕行等情况,确保施工现场交通安全。2.1.2 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大的占道施工或路侧施工,应制定施工期交通组织方案,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交通组织方案应综合考虑周边路网条件,合理划定控制范围,科学设计交通组织,完善交通管理设施,保障沿线居民、单位员工等人员的基本出行需求,降低占道施工作业对交通的影响程度。交通组织方案应符合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 900的规定。2.1.3 作业区交通管理与安全设施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 30、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 182、公路临时性交通标志GB/T 28651及相关标准的规定。2.1.4 作业区交通标志底板材料、规格等应符合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GB/T 6892和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 23827及其它相关标准规定。2.1.5 作业区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应保持结构稳定并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在大风情况下移动或倒伏;移动或倾倒后也不能对道路使用者造成危害。在完成施工作业之前,不得随意撤除或改变作业区的标志、标线;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予以撤除,并按照该区域正常交通组织设置标志和标线。2.1.6 作业区的交通标志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及指路标志等。作业区警告标志和指示标志的颜色根据警告信息的内容确定,如所传达的警告信息是由于道路作业引起的临时信息,该警告标志为橙底、黑图案和黑边框;如所传达的信息是道路本身固有的,该警告标志为黄底、黑图案和黑边框。在照明条件不好、能见度差、特别危险或历史上经常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可采用荧光橙色或黄色反光膜制作底板或采用LED主动发光标志。2.1.7 作业区道路标线颜色为橙色,按照实际情况设置虚线、实线或导向箭头等。当原有交通标线或路面标记适用于作业区交通通行时,应予以保留并在整个作业期内维持良好状态。当因工程需要而将原有标线或路面标记永久清除或暂时遮盖时,清除或遮盖的范围应是一个包括标线或标记的长方形,而非标线或标记的形状。2.1.8 作业区可选用的其它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包括便携式静态交通标志、便携式可变信息标志、仿真警车警示装置、分隔栏杆、水马桩、交通桶、交通锥、路栏、示警桩、防撞桶、防撞垫、交通警示灯、诱导设施、旗标、照明灯等。2.1.9 城市道路作业区应采用硬质围挡将作业区域与交通流分隔,围挡的高度不小于1.8m。2.1.10 城市道路作业区域占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应为行人和非机动车设置临时通道。2.2 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2.2.1 城市道路作业区的交通标志的形式、颜色、样式应符合表2.2.1的规定。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GB 5768.4颁布后,还应符合GB 5768.4的规定。表2.2.1 道路作业区标志名称标志说明施工预告标志 用于预告前方道路作业,设在道路施工警告区起点处。辅助标志说明前方作业区距离。当施工预告标志设在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一侧时,可在辅助标志中附着施工类型和详情微信代码标识。施工标志 用于告示前方道路作业。设在因施工实施交通管制交叉口前适当位置。可设置辅助标志说明作业区所在位置、道路封闭情况、指示车辆绕行路线和方向、施工时间等信息。当施工标志设在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一侧时,可在辅助标志中附着施工类型和详情微信代码标识。可采用LED数字显示施工结束倒计时间。道路封闭标志 用于指示前方道路封闭,设置在封闭路段前适当位置。可设置辅助标志说明与封闭路段起点的距离、封闭路段长度等信息。改道标志用于指示车辆改道行驶,用于因道路作业途经车辆需借用对向车道或改道于施工便道的作业路段,道路封闭地点前的适当位置。车道数变少标志设置于因作业引起车道数变少的路段前适当位置。橙色箭头标志用于指示干线车辆绕过干线上的作业区回到干线上的绕行路径。橙色箭头标志附着于干线上原有标志的支撑结构上,箭头指向绕行路线的方向。沿箭头所指方向行驶即可绕过作业路段回到原路。车流指向标志 用以指示前方因作业区需变换车道、绕行等改变行驶方向。设置于需要改变行驶方向的路段前适当位置。标志的图形应根据作业区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设置。线形诱导标志 设置于作业路段需临时改变行驶方向的弯道路段的外侧。宜采用LED主动发光标志。 设置于中央分隔设施端部、渠化设施端部、桥头等位置,应竖向设置,宜采用LED主动发光标志。注意旗手标志用以警告驾驶人前方有旗手指挥作业区路段交通,设置在旗手位置前方适当位置。出口开放标志用以说明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的出口因道路作业关闭的情况,一般附着于关闭出口的2km、1km、500m出口预告标志和出口标志上。根据需要,也可附着于下一出口预告标志上。出口关闭标志的尺寸参照指路标志尺寸标准确定。出口开放标志当因作业区影响了驾驶人对出口位置和开放情况的判断时,用以说明出口开放的信息,设置在出口前适当位置。出口关闭标志的尺寸参照指路标志尺寸标准确定。出口指示标志当因作业区影响了驾驶人对出口位置和开放情况的判断时,用以指示出口位置的信息,设置在出口前适当位置。出口预告标志用以说明高速公路或快速路道路作业期间某出口到达的路线编号。独立设置或附着于出口预告标志(行动点)上。根据需要,也可附着于2km、1km、500m出口预告标志、下一出口预告标志上。出口预告标志的尺寸参照指路标志尺寸标准确定。移动性作业标志用以警告前方道路有作业车正在作业,车辆驾驶人应减速或变换车道行驶。移动性作业标志悬挂于移动作业车辆或机械之后部。本标志为橙色底黑色图案、反光,背面斜插色旗二面。仿真警车警示装置用于警示施工路段减速慢行,注意安全。设在道路施工作业区起点处或其它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的地点。LED文字内容可为:正在施工、注意安全、减速慢行等。机动车绕行标志用以指示机动车按照指定路径行走。设在绕行路径前适当位置。行人和非机动车绕行标志 用以指示行人和非机动车按照指定路径行走。设在行人和非机动车绕行通道前适当位置。可根据情况,在辅助标志中设置施工类型和详情微信代码标识。2.2.2 由可控制明暗的发光矩阵组成,可根据需要控制箭头的方向和形状。设在上游过渡区起点、机动车改道渐变段结束地点及其它适当位置,还可设置在移动作业车后部。用于指示车流行驶方向。可变箭头信号下缘距路面应大于2.5m。 (a)向右绕行 (b)向左绕行 (c)向两侧绕行 (d)向右行驶 (e)禁止通行图2.2.2 可变箭头信号2.2.3 渠化设施作业区的所有道路工程范围应用渠化设施清楚界定,渠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渠化设施宜采用水马桩和交通桶,水马桩应根据情况连续设置或单独设置。只有在派专人照看、维护时才可使用交通锥,其构造应在被车辆撞倒时可以变形或倒下,且不应对道路使用者构成危险。2 同一作业区应采用单一高度的渠化设施。对快速路和速度较高的一般城市道路上的作业区,交通锥的高度不小于90cm;对白天作业或低速道路上的作业区,交通锥的高度不小于50cm。水马桩高度应不小于90cm。 图2.2.3-1 交通锥 图2.2.3-2 交通桶 图2.2.3-3 水马桩3 交通锥/桶的间距应符合表2.2.3的规定:表2.2.3 交通锥/桶的设置间距交通锥/桶设置位置设置间距(m)沿原车行道分界线设置限制速度V80 km/h0.1V限制速度V80 km/h3不沿原车行道分界线设置作业区渐变段2作业区渐变段为451作业区行人、非机动车临时通道占用机动车道时12.2.4 路障警示灯1 设置在作业区交通标志、渠化设施、路栏或独立活动支架上,夜间或遇雨、雪、雾天时必须开启。可采用100mm的闪动黄色施工警告灯,具有黄色半透明外壳,闪动频率为(605)次/min,发光强度为20cd40cd。 图2.2.4 路障警示灯2 路障警示灯设置在渠化设施时,应沿交通行进路线相隔固定间距设置,其最大间距应符合表2.2.4的规定:表2.2.4 路障警示灯的设置间距路障警示灯设置位置设置间距(m)沿原车行道分界线设置限制速度V80km/h0.1V限制速度V80km/h3不沿原车行道分界线设置作业区渐变段8作业区渐变段为451作业区行人、非机动车临时通道占用机动车道时4(在转角位置增加设置)2.2.5 路栏1 作业区围挡后,施工器械、材料、堆放泥土等应远离行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在道路施工、养护、落石、塌方而导致交通阻断路段的两端或周围应设置连续的路栏进行防护,晚间应加以照明。2 路栏应保证在恶劣的天气下仍然稳定、牢固、不易被行人或经过车辆所形成的气流推倒或移动。路栏宜以金属或塑料制作,其设计应有效限制行人通过且不可阻碍视线,不应对道路使用者构成危险。路栏高度应为90cm115cm,应具有离路面不高于28cm的下横档。可在路栏上增设黄色LED路障警示灯。路栏挡板上可附着施工类型和详情微信代码标识,见图2.2.5-1。 (单位为cm)图2.2.5-1 作业区路栏一3 如施工作业时间较长,应采用图2.2.5-2和图2.2.5-3中的路栏。(单位为cm)图2.2.5-2 作业区路栏二(单位为cm)图2.2.5-3 作业区路栏三4 路栏上的条纹应斜向下指向交通流可以通行的方向。若路栏两侧均可以通行交通,条纹应由路栏的中间斜向下指向两侧;若路栏两侧均不能通行交通,条纹应由两侧斜向下指向中间,见图2.2.5-4中示例。(a)向左通行条纹 (b)向左通行条纹(c)向两侧通行条纹 (d)两侧均不能通行条纹图2.2.5-4 路栏条纹示例2.3 路段作业区2.3.1 对快速路主线、交叉口间距较长的主干路等路段施工,如施工时开放交通,应采用临时设施设置路段作业控制区。2.3.2 道路作业控制区共分为六个区段: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见图2.3.2-1和图2.3.2-2。图2.3.2-1 作业区交通标志设置示例一(工作区占用右侧机动车道)图2.3.2-2 作业区交通标志设置示例二(工作区占用非机动车道)2.3.3 作业区各区段长度宜按照表2.3.3-1的规定采用。表2.3.3-1 作业区各区段长度位置道路等级设计速度(km/h)警告区(m)上游过渡区(m)缓冲区(m)下游过渡区(m)终止区(m)路段快速路1001600见表4950503060801000主干路、次干路506080040600支路、街巷30400交叉口200注:1 各区段具体长度应根据施工组织方案确定。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GB 5768.4颁布后,还应符合GB 5768.4规定。2 当单向机动车道数为3条以上时,警告区长度宜进一步增加。每增多1条车道,警告区长度宜增加0.10.2倍,并取10m的整倍数。3 当作业区位于隧道时,上游过渡段长度宜按上表中数值的1.5倍选取。表2.3.3-2 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长度限制车速(km/h)封闭车道宽度(m)3.0m3.5 m3.75 m607090904030404020102.3.1 警告区的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在警告区的起点处应设置施工警告标志,可同时设置仿真警车警示装置。如果警告区长度较长,还应设辅助标志预告前方作业区的距离。2 在警告区1/2处应设置车道封闭标志、改道标志、车道数变少标志等,并配合施划路面标线、箭头等,并可根据情况重复设置。3 在机动车实际运行速度有可能过高的路段(如长直路段)设置作业区,或者当限制速度值与机动车实际运行速度的差别大于16km/h时,应设限制速度标志。当限制速度值与运行速度值的差别大于30km/h时,应按照本导则第2部分第5.1节的规定设置过渡段。2.3.2 上游过渡区内的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上游过渡区内应设置线形诱导标,诱导车道合流,在光线不足的情况下应采用主动发光线形诱导标志。2 配合渐变段标志的使用,还可采用渠化设施、路栏等来渠化交通。在短时间施工且有人看护时可使用交通锥;长时施工时应使用防撞桶、水马桩等具有消能防撞功能、不易移动的渠化设施。渠化设施的设置间距应使驶来的车辆司机看起来像一条连续的线,不能使车辆在其间绕行。3 过渡区内除规定设备外,不得放置其它任何设施。2.3.3 缓冲区内除规定设备外,不得放置其它任何设施。2.3.4 工作区内的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工作区占用人行道时或非机动车道时,应保证行人通道和非机动车道宽度均不小于1.5m,在人流量和非机动车流量较大区域,宽度均不得小于2.5m。如无法保证其宽度,应根据道路施工组织方案,组织行人或非机动车绕行或借用机动车道通行。借用机动车道通行时,应使用水马桩等渠化设施清楚界定各类交通通道界线,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2 工作区占用部分机动车道时,应按照以下规定设置相应的设施:1) 如工作区行驶车速为40km/h以下,供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得小于5.5m。如不能达到5.5m,机动车道必须收窄至3.00m3.75m,并采用单车道通行管理,采用分隔设施分隔工作区和开放交通的车道;2) 如工作区行驶车速大于40km/h,应将被占用的车道封闭或采取措施将该路段的行驶速度控制在40km/h以下。3 工作区内除规定设置的交通安全设施外,其余作业设备、施工装置在夜间或长时间处于非作业状态时应设置实体标记和安全防护设施,必要时应配备照明设施。4 围好工作区后,道路施工设备、材料、工地车辆等均应摆放在工作区内,工地保持整齐,并应及时清除散落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的一切碎石、材料、废物等,保持交通通道畅通。设备、材料运进出工地时,应尽量选在非高峰时间。2.3.5 对不改变交通流原有行驶方向的作业区,交通设施应按照以下规定设置:1 对占用行车道但不改变交通流方向的作业区,除设置施工标志外,还应根据路段的实际情况设置车道封闭标志、车道变少标志,并在封闭车道迎向交通流的方向设置线形诱导标。2 路段有中央分隔带时,宜同时在本方向车道外侧和中央分隔带上设置施工标志。3 路段无中央分隔带时,宜在本方向和对向道路同时设置施工标志。4 在单方向3车道以上路段的中间车道进行施工或养护时,一般情况下应封闭作业车道和两侧车道中的一条;当交通量很大,封闭两条车道会发生严重拥堵时,可只封闭中间车道,诱导交通流由两侧通过。同时应进行合理交通组织,诱导交通流绕行其它路线。2.3.6 对改变交通流原有行驶方向的作业区,交通设施应按照以下规定设置:1 除双向设置施工标志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作业区所在车道设置改道标志、在对向车道设置车道变少标志,并在封闭车道迎向交通流的方向设置线性诱导标。2 必须设置交通锥等渠化设施分隔不同方向的交通流。3 双车道道路封闭一条车道施工作业、并借用对向车道时,应设置标志规定双向交通的优先权,有条件时可安排旗手管理交通或设置临时交通信号灯。作业区两端宜设置长度为作业区一半的针对对向车道的禁止超车标线。4 对通视条件好、主要交通方向交通流饱和度小于0.5,并且作业区小于300m的路段,可设置会车让行和会车先行警告标志,确定施工路段的优先通行权。在距离作业区端点1/4处设置会车先行标志,在作业区另一端点1/4处的对向车道设置会车让行标志,并在渐变区前适当位置设置停止线,见图2.3.9示例。图2.3.9 会车让行标志、标线设置示例5 当主要交通方向的交通饱和度大于0.5,或作业区长度大于300m,或作业区路段位于弯道、视距不良的凸曲线顶部,或作业区存在障碍物影响驾驶人的通视时,应采用信号灯或旗手控制方式。1) 如用信号灯控制,作业区两端设置的信号灯应进行联动控制。一个方向为绿灯时,另一个方向为红灯;绿灯方向变为红灯后,原红灯方向应继续维持红灯一段时间,保证对向车辆全部驶出作业区路段后,再变为红灯。作业区两端应同时配合设置停止线;2) 如用旗手控制,旗手应分别在作业区两端,相互配合确定本方向是否开放交通。旗手应24小时值守,并配备反光衣和反光指挥棒。2.3.7 道路封闭作业时,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应在封闭路段的两端设置路栏,路栏长度与封闭道路宽度相同。2 应在封闭路段两端的交叉口设置禁止通行标志,并在两端交叉口和前一个交叉口设置机动车绕行标志,见图2.3.10中示例;图2.3.10 道路封闭作业绕行标志设置示例3 当只封闭一个方向的行车道时,应在封闭路段的上游交叉口设置禁止通行标志,并在上游交叉口和前一个交叉口设置机动车绕行标志。4 夜间照明受限时,绕行标志可采用主动发光或内部照明标志,可动态显示路网的封闭路段和绕行路线。2.4 交叉口作业区2.4.1 作业区与交叉口缘石起点的距离小于200m时,应按交叉口作业区处理。2.4.2 作业区占用交叉口进口道时,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作业区占用交叉口的一个进口道时,应在上游设置施工标志和车道封闭标志,见图2.4.2。图2.4.2 作业区占用部分进口道2 一般情况下,不应借用对向车道组织交通。但如果该进口交通量较大,封闭一个车道会引起严重拥堵,可根据交叉口通行能力计算的结果借用对向车道组织交通。此时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可在对向进口道提前设置过渡区,缩减对向进口道的一条车道。2) 借用对向车道导致行车道错位时,可在交叉口设置导流标线和箭头引导车流。3 如果通行能力计算表明,借用对向车道仍不能缓解车道封闭引起的拥挤或将导致对向车流的拥挤,宜在该路段的上游交叉口提前采取绕行措施。2.4.3 作业区占用交叉口出口道时,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根据交叉口的管理方式,对能进入该出口的所有进口车道均应设置施工标志,并以辅助标志说明作业区的具体位置。2 在正对施工作业区的直行方向进口道宜进行渠化管理,采用渠化设施提前引导直行交通合流至另一条直行进口车道中,确保交叉口进出车道相匹配。3 当作业区所在出口无中央分隔带,且作业区位于左侧车道时,其对向车道应设置作业区标志。4 单向车道数为2条以上时,可借用对向车道组织交通。对向车道应设置作业区标志;导致交叉口行车道错位时,应在交叉口中心区设置导流标线。图2.4.3-1 作业区占用部分出口道图2.4.3-2 作业区占用全部出口道宽度图2.4.3-3 作业区同时占用部分出口道和进口道2.4.4 作业区占用交叉口中心区时,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作业区的迎交通面应设置导向箭头指明车辆的行驶方向,夜间施工必须保证照明。2 作业区位于交叉口正中时,可按照环形交通进行组织,设置环岛行驶标志代替导向箭头。图2.4.4 作业区占用交叉口内区域3 学校区域和医院区域3.1 一般规定3.1.1 学校区域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设置适用于幼儿园、小学、中学以及少年宫等儿童培训或活动集中区。3.1.2 学校区域和医院区域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的设置应优先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维护区域整体交通秩序。3.1.3 应加强学校和医院出入口周边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出入口上游100m到下游30m范围内应禁止路内机动车停车、上落客或候客;下游30m以外可设置机动车上落客区。3.1.4 在学校和医院出入口应就近提供非机动车停车位,但不应阻碍行人正常通行。3.1.5 宜在学校和医院出入口的周边路网设置停车诱导标志,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本导则第2部分和第5部分的相关规定。3.1.6 应综合考虑道路等级、各类交通流量、交通安全状况、周边环境等因素,按照表3.1.6-1和表3.1.6-2的规定选择合适的设施。表3.1.6-1 学校区域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设置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内容交通标志必设幼儿园、小学校、少年宫:注意儿童标志中学校:注意行人标志辅助标志,标明“幼儿园”、“小学”、“少年宫”、“中学”等可设30km/h限制速度标志、人行横道标志、禁止停车标志、校车停靠站标志、注意前方校车停靠警告标志、停车场标志、停车位标志、非机动车停车位标志、辅助标志交通标线必设人行横道线、停止线、禁止停车线、网状线或简化网状线可设人行横道预告标识线、导向箭头、导向车道线、中心黄线、停靠站标线、车道分界线、各类停车位标线、非机动车停车位标线、减速标线等交通信号灯可设固定周期式或行人按钮式人行横道信号灯其它可设分隔栏杆、示警桩、隔离柱等表3.1.6-2 医院区域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设置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内容交通标志必设注意行人标志、辅助标志标明“医院”可设30km/h限制速度标志、人行横道标志、禁止停车标志、停车场标志、停车位标志、非机动车停车位标志、辅助标志交通标线必设人行横道线、停止线、禁止停车线、网状线或简化网状线可设人行横道预告标识线、导向箭头、导向车道线、中心黄线、停靠站标线、车道分界线、各类停车位标线、非机动车停车位标线等交通信号灯可设固定周期式或行人按钮式人行横道信号灯其它可设分隔栏杆、示警桩、隔离柱等3.1.7 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8部分:学校区域GB 5768.8颁布后,还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3.2 交通标志标线3.2.1 应按照以下规定设置注意儿童标志或注意行人标志:1 在幼儿园、小学校、少年宫等出入口的人行横道上游应设置注意儿童标志,并采用辅助标志标明“小学”、“幼儿园”或“少年宫”等。 图3.2.1-1 注意儿童标志2 在中学校或医院出入口的人行横道上游应设置注意行人标志,并采用辅助标志标明“中学”或“医院”。 图3.2.1-2 注意行人标志3 注意儿童标志和注意行人标志应设在出入口上游150m处,如上游150m附近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宜结合交叉口设置警告标志。4 宜采用荧光黄绿色反光膜,或采用内部照明或主动发光设计。当采用内部照明或主动发光设计时,可同时配备过街行人感应装置,当有行人过街时,警告标志主动发光或闪烁。图3.2.1-3 红外感应的注意行人警告标志3.2.2 当学校、医院出入口所在道路的原有限速超过30km/h时,应在出入口两侧的上游设置30km/h限制速度标志,在下游适当位置或交叉口设置新的限制速度标志,可同时设置闪光警告信号灯。 图3.2.2-1 闪光警告信号灯、限制速度标志与注意儿童标志组合设置 图3.2.2-2 闪光警告信号灯、限制速度标志与注意行人标志组合设置3.2.3 校车停靠1 在校车停靠点上游应设置注意校车停靠警告标志,用以警告社会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注意校车停靠和上下车儿童过马路。 图3.2.3-1 注意前方校车停靠标志2 在校车专用停车位或校车专用停靠站,应设置校车专用停车位或校车专用停靠站标志和标线,见图3.2.3-2和图3.2.3-3。 (a)校车专用停车位标志 (b)校车专用停靠站标志图3.2.3-2校车专用停车位标志、校车专用停靠站标志图3.2.3-3校车专用停靠站标志、标线设置示例3.2.4 路内停车管理标志、标线1 在禁止车辆上落客、候客、停车的路段,应设置禁止停车标志和禁止停车线。学校区域可同时在路面施划“就学通道、禁止停车”路面文字,医院区域可同时在路面施划“生命通道、禁止停车”路面文字。 图3.2.4-1 学校和医院区域禁止停车标志、标线(单位为cm)2 在允许上落客的范围内,应设置上落客停车位标志标线,可标明允许上落客临时停车的时段、时长或范围。图3.2.4-2 上落客临时停车位标志、标线3 在允许限时段停车的范围内,应设置限时段停车位标志标线,可根据车行道宽度、停车车辆种类、交通量等情况选择停车位形式。4 校园、医院行人出入口处应就近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优先选择路外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如无法提供,可利用行道树间隙、宽度为1.5m以上的机非分隔带等空间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利用人行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时,应保证行人通行有效宽度不小于1.5m。图3.2.4-3 非机动车停车位标志、标线3.2.5 人行横道线1 学校或医院门口150m范围内无立体过街设施时,应选择学生或行人过街安全且方便的路径施划人行横道线。2 人行横道线的宽度宜根据高峰时间行人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6m。3 应根据国家规范要求,在道路中央分隔带或道路中心线附近的人行横道处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安全岛的设置符合本导则规定。4 可采用彩色人行横道线,如红白双色人行横道线。3.2.6 停止线应距人行横道线3m。3.2.7 学校、医院的出入口处、在易因停车引发交通阻塞的路段和交叉口,应施划网状线或简化网状线。3.3 交通信号灯3.3.1 校园周边道路交叉口应设置信号灯。3.3.2 对单向两车道以上路段的人行横道线,应设置信号灯;对单向一车道路段的人行横道线,宜设置信号灯。3.3.3 当上下学高峰时段的过街行人流量与平峰时段差异较大时,可设置带行人按钮的人行横道信号灯。3.3.4 如道路设有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其宽度大于1.5m时应按照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设置规范GA/T 851的规定增设人行横道信号灯,信号灯设置位置不得影响行人正常通行。3.3.5 对因条件限制,暂未设置永久性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线,应设置太阳能移动式交通信号灯。3.3.6 人行横道信号灯的最小绿灯时间应考虑儿童、老人或病人的步行速度,宜以0.8m/s的步行速度进行计算。3.4 交通分隔设施3.4.1 学校或医院出入口所在道路为主干路和次干路时,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应设置绿化分隔带或分隔栏杆。3.4.2 学校或医院出入口所在道路为机非划线隔离的支路和街巷时,出入口30m范围内宜设置机非绿化或分隔栏杆。当道路宽度严重受限时,宜采取引导车辆绕行、单向通行等交通组织措施。3.4.3 在人行横道两侧,宜沿路缘石设置人行护栏或绿化分隔带。3.4.4 在人行道、安全岛等禁止机动车违法进入的区域,宜设隔离柱。3.5 交通监控设施3.5.1 交通电视监控系统应覆盖校园和医院周边道路。3.5.2 在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和路段人行横道线处,应设置交通违法监测记录系统,具有闯红灯、超速、违法变换车道、不按导向车道行驶、不礼让行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自动监测记录功能。3.5.3 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应设置违法停车监测记录设备。附录A 学校区示例图A-1 设信号灯、原道路限制速度值60km/h、有中央分隔带的行人二次过街图A-2 不设信号灯、原道路限制速度值40km/h、无中央分隔带的行人二次过街图A-3 不设信号灯、原道路限制速度值为30km/h附录B 医院区示例图B-1 设信号灯、原道路限制速度值大于30km/h、有中央分隔带的行人二次过街图B-2 不设信号灯、原道路限制速度值40km/h、无中央分隔带的行人二次过街图B-3 不设信号灯、原道路限制速度值为30km/h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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