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2306442 上传时间:2019-11-20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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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一、命名或更名本市下列市政交通设施类名称适用本规则:(一)道路、桥梁、隧道、地道名称;(二)轨道交通的站、线名称;(三)机场、港口、码头(含轮渡站)名称;(四)客运、货运枢纽站名称。二、本类地名的格式为“专名+通名”,一地一名,不得重名、同音。轨道交通线路名称的格式为“轨道交通+序号+线”。三、通名规则:(一)通名应当名实相符。(二)本类地名可以使用的通名为:道、路、街、弄、巷、桥、地道、隧道、港、港区、码头、站、线等。(三)特定通名的标准:1、大道:规划红线宽度50米以上的主干道(崇明县除外)。2、大桥:跨越黄浦江、长江或跨海的大型桥梁。3、隧道:穿越水体、山体的通道。4、立交桥:车行上立交。5、天桥:人行上立交。四、专名规则:(一)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二)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规划红线属于一条道路的,应当使用同一名称。(三)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的词语。(四)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五)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六)不得使用外国地名,使用外文音译词语其中文字面含义应当健康并符合汉语习惯。(七)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以及外文、标点符号等。(八)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九)需编制门牌号的封闭环形或直角转弯的道路,不宜使用同一个名称。(十)轨道交通线路名称,以实际运营线名称命名。(十一)轨道交通同一换乘站点应使用统一名称,一般以先期命名的名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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