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架桥机安全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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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公路架桥机安全操作规程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0 页公路架桥机安全操作规程1.架桥机纵向运行轨道两侧规定高度要求水平,保持平稳前、中、后支腿个横向运行轨道要求水平,并严格控制间距,三条轨道必须平行;2.架桥机纵向移动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要求一次到位,不允许中途停顿;3.架桥机天车携带混凝土梁纵向运行时,前支腿部位要求用手拉葫芦(5t)与横移轨道拉紧固定,加强稳定性;4.架桥机安装作业时,要经常注意安全检查,每安装一孔必须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停止工作并及时后才能继续作业不允许机械电气带故障工作;5.安装作业不准超负荷运行,不得斜吊提升作业;6.连接销子加工材质必须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不得用低钢号加工代替;7.五级风以上严禁作业,必须用索具稳固架桥机和吊天车,架桥机停止工作时要切断电源,以防止发生意外;8.由于架桥机属桥梁安装大型专用设备,架桥机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要设专职操作人员、专职电工和专职安全检查员要有严格的施工组织及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人员基本条件如下:指挥员1名:熟悉桥梁结构及起重工作的基本要求首先熟悉架桥机的结构、拼装程序、操作方法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并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熟悉指挥信号,责任心强;电工1名:能看懂架桥机电路图并能按图接线,能在工作中迅速排除故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反应敏捷者担任和负责架桥机的操作;液压工1名:熟悉液压系统的基本知识和使用及危险技能,能正确操作和排除有关故障;起重工3名:具有多年从事起重工作的经历,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的力学知识熟悉起重机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辅助工3名: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身强力壮,能吃苦耐劳,肯钻研业务的青年,并作为培养的对象使用9.中顶高支腿顶高时,前天车必须退至前支腿处;后天车必须退至后支腿处;10.前支腿或后顶高支腿顶高时,两天车必须退至中腿附近;11.前支腿顶高就位后,必须采用专用夹具将顶高行程段锁紧,以免千斤顶长时间受力;12.液压系统:(1)属于同一液压缸上的两个球型截止阀,必须同时关闭或同时打开,切不可只打开一个而关闭另一个,否则将会造成事故甚至使软管爆裂或液压缸损坏;(2)根据前、中、后三个支腿和吊梁千斤顶的不同工况来确定溢流阀的整定值,但最大不得超过31Mpa整定后即用螺帽锁紧,并不可任意改动整定压力,过小则工作中经常溢流,造成油温升高甚至不能工作;整定压力过大则不能起保险作用,使元件损坏具体整定数值由现场技术人员确定;(3)当油温超过70?C时应停机冷却,当油温低于0?C应考虑更换低温液压油;(4)各部元件、管路如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机,由经过训练的专职技术人员检查修理,操作人员不可擅自拆卸13.架桥机必须设置避雷装置,有使用单位自行解决;14.架桥机大车行走方梁的承载能力应满足有关要求,两自由端必须设置挡铁大车行走箱处配备有专用工具(契铁)和警示牌,若由于机械、电气或操作引起大车行走失控时,将契铁塞入行走轮于轨道之间,使架桥机不能继续滑移;15.在架桥机纵移或横移轨道两端,必须设置挡铁,以保证架桥机的移位安全;16.架桥机纵向行走轨道的铺设纵坡3%,不满足时应调整至此要求;17.架桥机在下坡工作状态下,纵行轨道的纵坡1%3%时,必须用卷扬机将架桥机牵引保护,以防止溜车下滑第 4 页 共 10 页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第四条督查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3,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9。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0-11。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详见附件12。第九条专项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第三章综合督查要求第十条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总体情况,制订年度综合督查计划。综合督查每年应抽查不少于全国1/3的省份。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具体督查项目由督查组赴现场前随机确定,一般选1至2个国家高速公路网或交通运输部确定的其它重点公路在建项目,每个项目抽查合同段数量不少于3个,且不少于项目总里程的30%。水运工程具体督查项目根据建设规模、投资主体和水运工程类别确定。第十二条综合督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报本地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二)质监机构汇报督查项目的质量监督情况,安全监管部门汇报督查项目的安全监管情况;(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汇报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情况;(四)确定抽查合同段;(五)分组查阅资料、查看工地现场、抽检工程实体质量;(六)督查组评议,并对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评价;(七)督查组反馈意见。第十三条项目确定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向督查组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基本情况;(二)项目平面图(标注主体工程施工与监理合同段划分里程桩号及主要结构物、施工与监理驻地、拌和场、试验室位置);(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安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第四章综合督查结果处理第十四条督查组应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发现影响主要结构安全的隐患或隐蔽工程重大质量缺陷时,应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该工序或作业区的施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督查组发现实体质量抽检指标不合格时,应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测,对确定不合格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论证,实施修复或报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第十五条部质量与安全督查意见书于督查组完成督查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督查意见书提出的要求,整改落实。第十六条当被抽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有3项(含3项)以上评分不足6分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该单位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督查。当被抽查合同段施工工艺评分不足6分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相应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检查。当被抽查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关键指标有2项(含2项)以上抽查合格率低于90%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相应的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进行深入督查。第十七条当督查项目所有被抽查合同段累计1/3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不足6分时,质监机构应在该项目验收时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中予以记录。第十八条在项目建设期内,同一被抽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两次督查评分不足6分的,质监机构应在该项目验收时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中予以反映。第十九条对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评分不足6分的被抽查单位,我部予以通报。第二十条对质量管理行为存在违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其违规行为在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第二十一条当被抽查合同段安全生产现场督查评价2项(含2项)以上评分为0分时,责令该合同段停工,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整改,并对相应的管理行为进行深入督查,合格后方可复工。当督查项目中3个(含3个)以上合同段被责令停工,该项目暂时停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复查,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并予以通报。被抽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评价4项(含4项)以上为0分,被抽查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其管理行为评价2项(含2项)以上为0分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该单位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并将其违规行为在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第二十二条质量与安全督查资料应由专人整理、归档,可授权有关单位查阅。督查资料包括督查计划、督查记录、督查意见、检测数据和必要的声像资料等。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9 页 共 10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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