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高级中学九十七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校务会议记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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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高級中學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記錄時間:民國98年元月16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地點:福全樓201會議室出席:專任教職員工(如簽到簿) 紀錄:張鴻瑞主席:校長 卞紹莊 司儀:金重陽列席:董事會祕書 詹昕婷宣佈開會:應到66名,實到64名(公假1 名、事假1名)。上午九時三十五分。會議程序:壹、頒獎。 貳、新進人員介紹。 參、宣佈重要公文。 肆、上次會議決議及主席裁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 伍、主席致詞。 陸、各處室業務報告。一、教務處 二、學務處 三、實習處 四、圖書館 五、輔導室六、總務處 七、進修學校及招生委員會 八、人事室柒、提案討論。 捌、檢討與建議(意見交流) 玖、臨時動議。拾、各處室補充說明報告。 拾壹、主席結論。 拾貳、散會。壹、頒獎:頒發97年資訊月資訊應用競賽區域團體第三名,指導老師獎狀,得獎教師: 黃明華老師、孫靜培老師、陳嵐瑩老師、馮玉香老師。貳、新進人員介紹: 軍訓教官孫秉鈐中校:陸軍軍官學校正62期機械系畢業,歷任排、連長、生輔組長、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調用人員,98/01/16到職生效。 參、宣佈重要公文:一96.01.09教中(二)字第0960500481B號各校依95.08.31公布之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訂定行事曆,是項辦法並未授與各校安排溫書假之規定。 執行情形:行事曆未安排溫書假,考試日下午由各處室安排教師進修研習。 二、97.10.06教育部部授教中(五)字第0970512770號函97學年度教育視導實施計畫,請查照辦理。 執行情形:請各處室依視導重點準備,尤其93年訪視缺點應備改進資料備查。 三、97.11.18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教中人字第0970592787號函貴校修訂之教職員工出勤差假處理辦法,准予備查。執行情形:修訂之教職員工出勤差假處理辦法,已公告於人事室/行政規章網頁,請同仁自行上網查閱。四、97.12.24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教中行字第0970520381號函97短期促進就業措施工作計畫,請查照辦理。執行情形:招募訊息上網公告,並電郵同仁推薦,於97年12月31日依限辦理完成。計正取吳台熙、蘭競恒兩位先生。 五、98.01.05教育部部授教中人字第0970520806號函貴校修訂之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准予核備,並公告全校教職員工周知。執行情形:修訂之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已公告於人事室/行政規章網頁,請同仁上網查閱。肆、上次會議決議及主席裁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無 伍、主席致詞:依會議程序進行。陸、各處室業務報告。 教務處吳主任建財:一、 感謝一學期來,同仁對本處的協助,讓各項業務順利推行,且圓滿達成。同仁對本處各項建議,將審慎研究、虛心檢討改進,感謝大家的指教。二、 請老師將本學期之學生成績紀戴表(一年級任課老師並將分科菁英計畫加權科目期末考試成績)於1/20日(w2)前送交桂系小姐,以便彙整。老師評量學生成績時希望不要只以考試成績考量,應依學生個別差異,廣泛參考學生日常學習狀況,多給學生機會,並實施個別化多元評量,以利學生個別化學習。三、 2/10為學生返校日期,09:20辦理集體註冊程序及發放學生成績單。學生證於開學後至2/18前,以班為單位收齊後,送交註冊組,當日用印後發還。四、 2/112/13為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初階人員研習日期,請與會同仁於2/11(週三)九時前至本會議室完成報到手續。五、 下週一(1/19)寒假課輔開始上課,學生若需請假,則依平時規定辦理。是日學生缺課未請假,則由行政督導人員負責與家長聯繫。寒假課輔期間,學生午餐統一訂購,學生未經許可不得外出。因事請假時須與學務處教官,或教務處值班同仁聯繫,處理結果再知會該班導師。寒假課輔行政人員督導輪值表如下:中華高級中學97學年度寒假課業輔導行政人員督導輪值表星 期一(1/19)二(1/20)三(2/4)四(2/5)五(2/6)第一組朱美容張碧雲吳建財魏貽舒林桂系第二組劉福麟張永昌周信勳蔡霈淇張永昌六、 假日老師若需利用教室、工場、電腦教室上課,務必先填申請單,並要求學生穿校服或帶學生證,避免造成警衛管理上的困擾。七、 依據本校學生學習扶助計畫,本學期共有34位學生參與本項計畫,已依計畫規定辦理相關事宜及補助。八、 本學期的學生作業檢查,由於老師們的用心,絕大多數的學生都按規定繳交作業,使學生受到處分的人數大為減少,對老師們的辛勞感到敬佩。下列事項尚請夥伴再予協助: (一)作業量應適當,不宜太少,應依教學進度給予學生適量的作業。(二)表格、幾何圖形應要求學生以工具來輔助繪製。 (三)書寫字跡應要求。 (四)小考試卷不宜當平時作業。九、教科書、參考書、測驗之採購,希望能配合作業流程,依規定時間進行採購,避免造成不便。採購流程如下: 1.每學期於規定時間內填寫採購申請單。2.將填妥之申請單送交教學組彙整簽核。 3.再交由文書組尋價採購。十、本學期學生讀書風氣因一年級分科菁英的及二三年級課輔班校內模擬考的實施,已有大幅提升。在此除了感謝同仁的共同營造外,也再次叮嚀,希望藉分科菁英實施計畫、模擬考的實施,請老師時時引導學生在課業上要更加用功,以便在日後升學領域能有更好的成績呈現。本處正研議分科競試辦法,預定在下學年實施,懇請夥伴提供意見參研。十一、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7年12月29日來函:本校安排教學訪視日期為下學期3月至6月期間,訪視日期及序待確定後另行公告週知。十二、下學期課表已發同仁,原則排半天,除避免因集中過於辛勞外,亦利同仁定期安排看診等情事,課輔課表排定後,有異議則另協商之。十三、優質化計畫已擬定,希同仁能配合推展,教師教學、學生學習能朝向優質化目標努力。學務處江主任永慶:一、新修訂學生德行評量,自97學年度(本學期)一年級普通科與職業科開始實施,取消分數與等第評量改文字敘述,同時在輔導管教辦法中也規定對學生不可施予打、罵或體罰外加部分學生對記過又不在乎的情形下,在未來,導師在執行管教上,著實有難為之處,因此在管教上應適度加以調整,除對學生日常生活言行表現應詳實記載外,對輔導知能的策略與方法上,應多加充實,以利輔導管教能順利圓滿。二、本學期學習期間,學生均能平安完成本階段的學習,學務工作也算圓滿成功,感謝各位老師的辛勞,學生意外事件或突發狀況,常不能預期,因此仍希望在未來的學習活動生活中,導師能隨班督導,以維持秩序,並防止可能發生的意外與突發事件,若執行上有疑惑,請與學務處多反應聯繫。 三、中華青年專刊部份,希負責該專刊之編輯委員,協助依限完成編審工作。 四、寒假課輔已分配打掃區域,希擔任課輔班級導師,督促學生做好清潔維護工作。 五、假期學生返校應著校服及攜帶學生證,以做好門禁管理工作,以維校園安全。實習處趙主任書榮:一、2/10返校時辦理商業類丙檢收件及繳費,報名表先送器材室,審查完成後再至出納組繳費。二、下學期實習材料單請於1/19 E-mail或繳交電子檔至器材室彙整。三、工業類在校生學科測試日期為4/12日,商業類學科測試日期為5/9,時間為上午10:00起。會計術科為5/9下午1:30分起。四、 現行技術士特殊身分補助,已改為一生只可補助一次,溯及既往。五、 職科專業實作比賽日期為4/24日,相關比賽項目原則與去年相同,請職科導師與認課老師選派同學準備參加。六、 下學期電腦硬體裝修丙級練習教室為電六、電七、工五、懷恩樓501,煩請借用上述教室之老師,需清點並還原設備,確認後再歸還,因為本學期有部份實習電腦設備遺失。七、 2/10,2/232/26日乙級術科測驗之同學請老師提醒,如需搭校車之同學,請於考試當日6:45分前到校集合完成。進修學校及招生委員會張主任德宏:一、98學年度招生工作計劃:1、 日間部新生規劃:普通科2班、資料處理科3班、資訊科5班、 機械科1班,合計11班。 執行成果:工作執行中。2、 進修學校新生規劃:資料處理科2班、資訊科2班、機械科1 班,合計 5 班。 執行成果:工作執行中。3、 規劃分科箐英班100名招生方案,學雜費比照公立高中職。 執行成果:工作執行中。4、 計劃辦理國中技藝教育學程6班。 執行成果:97學年度本校合作式技藝教育合計有鶯歌、尖山、樹中、板橋等四所國中。(辦理職群:機械2、動力2、電機電子2、商業1、陶藝1);98學年度擬開辦6班有待第二學期努力,以達成開辦六班的計劃。 5、規劃社區國二生涯發展教育課程10班。 執行成果:工作執行中。6、 計劃辦理三年段實用技能學程2班,97學年度教育部已三年段皆給予學生免學費方案。98學年度擬辦理微電腦修護班1班,機械修護班1班,合計2班。 執行成果:工作執行中。 二、校內招生工作配合事項:1、落實學生生活教育:期盼做到有禮貌、守秩序、愛整潔,重和諧的校園環境。(1)工作理念:提升出席率,降低中輟率,陶冶學生品德教育。(2)現行成果:透過生活榮譽五大競賽,提升學生生活教育水準。品德輔導專案:本學期輔導轉學0位,留察再輔導19位,成績保留51位。進修學校學生到課率已達92%略有成效,新學年度仍會繼續努力。(3)工作目標:學生出席率維持92%,中輟率5%以內。2、提升教學成效:(1)工作理念:提高升學率,擴大錄取國立院校的錄取人數。(2)現行成果:97學年度進修學校報考大專院校117人,錄取68位,其中錄取國立科大4 位、亞東技術學院1位、致理技術學院1位、龍華科技大學17位。98學年 度報考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人數為122位。(3)工作目標:預估98學年度錄取大專院校為70位。3、辦好技能教育:(1)工作理念:提高在校生丙檢及格率,增加乙級技檢錄取人數。(2)現行成果:96學年度進修學校在校生技能檢定通過張數為271張。乙級技能檢定2位。(3)工作目標:預估97學年度丙級技能檢定合格人數為270人。進校丙檢全校及格率定為70為目標。 人事室張主任鴻瑞: 首先僅代表全體職員同仁,向個位拜個早年:祝福同仁身體健康、家庭幸福美滿。一、原行政院預計98.08.01起私校教職員工實施月退年金制,因提繳比率學校負擔49.5及政府負擔部分19.5有異議,經97.12.12協調會議,傾向比照公保提繳率個人為35、學校與政府各為32.5,若本(98)年立法通過後,則99.08.01起可望施行。 二、98年度教師進修研習目標值為55小時,希教師同仁把握進修研習機會,此亦是評鑑視導重要項目。 三、尚有部分教職員同仁未進入教師在職進修研習中心登錄技術証照,煩請撥冗上網登錄,爾後取得新技術証照時,能及時登錄。優質化學校、實用及技能班申請,均須檢附本項資料。 至97年底止累計已登錄乙級18張、檢定(含語文、文書處理等)9張、其它31張,與其他優質化學校比較,本校同仁仍有待努力。 四、平均每週有兩位同學遭受意外傷害,請學務及導師同仁,不時提醒同學注意運動、騎車、行走安全。柒、提案討論:提案一、二、三、四請吳主任建財主持;提案五請江主任永慶主持。提案討論:提案一:為修訂99新課綱,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章程是否修訂,謹請討論。說明: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章程(附件一),請參研。討 論: 人事主任:第五條第二項組織成員,輔導主任一職現懸缺中,建議改為輔導教師。 實習主任:第五條第二項組織成員,為因應職業類科學生比率,除各學科召集人外,另增加職業科各科代表一人。決 議:依修訂案通過。提案二:修正本校職業類科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及補充規定,謹請討論。說明:一、依據部授教中(三)字第0970595485號函-職業學校成績考查辦法修正條文(附件二)。 二、本校職業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修正條文(附件三),請討論。三、新舊補充規定修正對照表(附件四),請討論。 四、追溯至97年8月1日實施。討 論: 游惠君師:第二十四條文,建議更改為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劉志認師:第五條二之(一)定期考查,佔學期總成績之百分之三十,建議更改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第五條三依技能、認知、情意等表現予以考查。建議是否明訂配分比率。 第七條四實習補考部分, 教務主任:有關職業類科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及補充規定細則煩多,是否同仁詳閱後,於教學研討會時提出,或將建議案以電子郵件函知教務處,於下次校務會議時提出討論。決議:1、第五條二之(一)依劉志認師所提條文通過。 2、有關學生成績不及格是否辦理補考事宜,待下學期各類領域於教學研究會討論,形成共識後再予議決。提案三:修正本校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第七條部分條文內容,謹請討論。說明:一、原部分條文:重修班級人數達廿人(含)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讓學生重新修讀。 二、修正後條文:重修班級人數達十二人(含)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讓學生重新修讀。 三、追溯至97年8月1日起一年級逐年實施。討 論:第二十四條文修正如提案二。決議:依修正案通過。提案四:修正本校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第八條條文,謹請討論。說明:一、第八條條文:學生於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因懷孕、因分娩、因育嬰或因特殊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其請假規定及成績考查方式與計算如下:一、准予補行考試者其成績計算除因公、因重病、因懷孕、因分娩、因育嬰或因特殊事故以實得分數計算外,其餘超過六十分者,一律以六十分計算。二、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二、修正後條文:學生於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因懷孕、因分娩、因育嬰或因特殊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其請假規定及成績考查方式與計算如下:一、准予補行考試者其成績計算除因公、因重病、因懷孕、因分娩、因育嬰或因特殊事故,其成績超過六十分者,以六十分計算,未達六十分者以實得分數計算。二、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三、追溯至97年8月1日起一年級逐年實施。討 論:照案通過。 決議:依修正案通過。提案五:本學期學生德行評量結果,行為已改善德行成績及格,與行為偏差異常德行成績不及格者,處理建議名單如附件(藍色),請討論。說 明:一、註銷留校察看11名、留校察看25名、輔導轉學8名。 二、上列學生已於元月八日第四次導師會議,已個別提出處理建議。 三、會後名單附件請交回學務處李佳芸小姐。討 論:照案通過。決議:依導師會議處理建議案通過。捌、檢討與建議(意見交流): 陳淵海先生:1、借用器材請填寫請領單,若要延長使用,亦煩請駕器材室填寫延用日期。 2、使用電6、電7教室之教師,上課完後檢查設備歸還原位,請勿任意移動拆卸設備。 3、請學務處暨導師同仁多加宣導,福全樓一樓左右兩側衛生間,學生請勿使用,以維教職員同仁方便。 黃慧貞師:現服裝廠商交貨品質不佳,且服務態度亦欠積極,是否可更換廠商。 游惠君師:模擬考臨時通知,於段考前三日實施,且佔用正課時間,造成考試成效不彰,是否爾後可改變考試日期及方式。 金 緯師:教室地磚剝落,建請總務處修護。 游俊雄師:1、建議模擬考次數、時間詳審安排。 2、教室黑板返光,請總務處設法改善。 3、懷恩摟能已增設蒸飯箱,為節省學生取飯盒時間,勿集中設置,建議改分樓層擺放蒸飯箱。 4、學生穿制服時,亦能准許穿球鞋。 王緒鳳師:車位可否依教師辦公室位置,每學年抽籤分配一次。 玖、臨時動議:無拾、各處室補充說明報告: 人事主任:進修學位同仁請每學期將進修申請表及選課表送人事室備查,參加校外進修研習請以本職相關者為優先。 總務主任:1、教室地磚剝落及黑板返光問題,將於假期中修理。 2、車位每兩年抽籤分配一次,98學年度將重新抽籤分配。 3、服裝品質問題,與學務處、進修學校等處室研擬規格型式。拾壹、主席結論: 1、感謝同仁一學期辛勞,校務工作推行順利。 2、年終獎金循例發放一個半月,並於昨(15)日匯入同仁帳戶。 3、借此向全體同仁拜個早年:祝福新春愉快。 拾貳、散 會:上午十一時四十七分附件一中華高級中學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教育部相關法令訂定之。第二條 名稱:定名為私立中華高級中學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三條 宗旨:本會以審議本校課程之規劃設計、特色教學與研究發展,落實本校教學目標為宗旨。第四條 任務:本會主要職掌如下一、擬訂本校課程規劃之共同原則。 1.各科畢業學分數學分結構。 2.課程架構:共同必修、專業必修與選修科目。 3.課程整合及科目整合。 4.其它有關課程規劃共同事項。二、審議各科教學研究會所提出之專業科目課程及共同科目設計。三、審議各科課程異動與調整。四、審議與課程相關之法規。第五條 組織: 一、本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教務主任為總幹事。 二、學務主任、實習主任、輔導主任、主任教官、教學組長、註冊組長、各學科召集人為本會委員。 三、聘請家長代表及學者專家為諮詢委員。 四、本會得設秘書一名。秘書由教學組長擔任,承委員會決議,負責召集、聯絡、協調、執行本會決議事項。第六條 會議:一、 本會固定於每學期召開會議乙次,並應需要不定期召開臨時會。二、 本會對於各科課程規劃如有異議,則請各相關科課程發展委員會重新規劃修訂調整。三、 本會應有委員過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之同意始得議決。四、 課程規劃為每位教師之職責,本會經會議決議得商請本校具有專長教師就課程發展進行專案研究。第七條 本章程由各學科召集人會議及行政會報討論後,提送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附件二97.11.27 教育部令:修正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70222590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4 條;除第 3、17、19、21、22 條及 18 條第 2 項規定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學校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職業學校日、夜間部各職業類科、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實用技能學程學生。 職業學校附設普通科學生之成績考查,適用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第 3 條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包括下列二類:一、 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二、 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之班級服務、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第 4 條 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辦理。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第 5 條 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期為之。第 6 條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以總學分數除之。第 7 條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學生及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初入學第一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初入學第一年、第二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國民中學之學生:初入學第一年、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前項各款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得予補考: 一、一般學生:四十分。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學生: (一)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三十分。 (二)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四十分。 三、前二款學生遭遇特殊事故者:由各校定之。 前項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並以第一項所定及格分數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第 8 條 學期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方式如下:一、 專班重修:重修學生達一定人數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讓學生重新修讀,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二、 自學輔導: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二節。三、 隨班修讀:學生得於修業期限內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前項各款辦理方式,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一項各款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一、 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其成績以重修實得成績登錄。二、 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不授予學分,其成績以重修後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第 9 條 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考查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其成績考查方式及計算,由各校定之。第 10 條 學生各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次一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或補修學分;其減修、補修之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第 11 條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 重讀時,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學生於重讀時,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對於重讀之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第 12 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均應重修或補修;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各校定之。 轉學生有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學校應視該學生之學習狀況,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第 13 條 學校對於資賦優異學生,得由學校辦理學科免修鑑定。經鑑定合格者,得免修該學科該學期或學年有關之課程或科目,並授予學分,其學科成績以鑑定之分數登錄之;其學科鑑定規定,由各校定之。第 14 條 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 15 條 學校得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階專業課程;其辦理方式及成績考查,由各校協調專科以上學校定之。第 16 條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給予個別輔導。第 17 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二、 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第 18 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各校定之。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第 19 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第三條第二款各目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作為學生輔導及安置依據。 重、補修學生及延修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第 20 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學生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應依據各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第 21 條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一、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畢應修課程及學分,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二、不符合畢業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三、修業期間日間部逾五年、夜間部逾六年(包括重讀及不包括休學),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數而未能畢業者,發給修業證明書。第 22 條 各校依本辦法所定之規定,或為適應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成績考查補充規定,應提校務會議通過,並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第 23 條 第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前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前項各條規定,以適用於前項日期入學之職業學校一年級學生為限,並逐年實施。第 24 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三中華高級中學職業科學生成績考查辦法98年1月16日修訂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學校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職業學校日、夜間部各職業類科、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實用技能學程學生。 職業學校附設普通科學生之成績考查,適用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第 3 條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包括下列二類:一、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二、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本校聲譽之影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之班級服務、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第 4 條 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辦理。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第 5 條 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期為之。第 6 條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以總學分數除之。第 7 條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學生及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初入學第一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初入學第一年、第二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國民中學之學生:初入學第一年、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前項各款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得予補考: 一、一般學生:四十分。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學生: (一)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三十分。 (二)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四十分。 三、前二款學生遭遇特殊事故者:由本校定之。 前項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並以第一項所定及格分數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由本校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第 8 條 學期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方式如下:一、 專班重修:重修學生達一定人數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讓學生重新修讀,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二、 自學輔導: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二節。三、 隨班修讀:學生得於修業期限內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前項各款辦理方式,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一項各款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一、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其成績以重修實得成績登錄。二、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不授予學分,其成績以重修後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第 9 條 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考查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經本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其成績考查方式及計算,由本校定之。第 10 條 學生各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次一學期得由本校輔導其減修或補修學分;其減修、補修之相關規定,由本校定之。第 11 條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 重讀時,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本校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學生於重讀時,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對於重讀之學生,本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第 12 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均應重修或補修;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抵免規定,由本校定之。 轉學生有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本校應視該學生之學習狀況,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第 13 條 本校對於資賦優異學生,得由本校辦理學科免修鑑定。經鑑定合格者,得免修該學科該學期或學年有關之課程或科目,並授予學分,其學科成績以鑑定之分數登錄之;其學科鑑定規定,由本校定之。第 14 條 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抵免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 15 條 本校得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階專業課程;其辦理方式及成績考查,由本校協調專科以上學校定之。第 16 條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本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本校應視其情形給予個別輔導。第 17 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二、 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本校定之。第 18 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本校定之。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定辦理。第 19 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第三條第二款各目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作為學生輔導及安置依據。 重、補修學生及延修學生之德行評量,由本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第 20 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學生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應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第 21 條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一、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畢應修課程及學分,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二、不符合畢業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三、修業期間日間部逾五年、夜間部逾六年(包括重讀及不包括休學),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數而未能畢業者,發給修業證明書。第 22 條 本校依本辦法所定之規定,或為適應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成績考查補充規定,應提校務會議通過,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第 23 條 第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前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前項各條規定,以適用於前項日期入學之職業學校一年級學生為限,並逐年實施。第 24 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四中華高級中學職業科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98年1月16日修正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母法)現行條文(95.8.1本校補充規定)欲修正後條文(97.8.1起施行)第一條 本辦法依職業學校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一條 本辦法依職業學校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及教育部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台參字第0950104957B號令訂定之。第一條 本補充規定依教育部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參字第0970222590C號函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廿二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職業學校日、夜間部各職業類科、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實用技能學程學生。職業學校附設普通科學生之成績考查,適用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職業學校日、夜間部各職業科、高中附設職業科、高中或高職辦實用技能班、實用技能學程。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職業學校日、夜間部各職業類科、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實用技能學程學生。職業學校附設普通科學生之成績考查,適用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第三條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包括下列二類: 一、學業成績:採百分制 評定。 二、德行評量:依行為事 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之班級服務、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三)獎懲紀錄。(四)出缺席紀錄。(五)具體建議。第三條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分學業成績及德成績。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德成績採等第制評定。第三條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包括下列二類: 一、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 二、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本校聲譽之影響等。(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之班級服務、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三)獎懲紀錄。(四)出缺席紀錄。(五)具體建議。第四條 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辦理。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第四條 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及學分,依教育部所定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之規定辦。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達十八節,為一學分。第四條 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辦理。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第五條 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 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期為之。第五條 學業成績考查應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期為之。一、日常考查佔學期總成績之百分之五十。每一科目得依其性質酌用下列方式辦理:(一)口頭問答 (二)演習練習 (三)實驗實習 (四)閱讀報告 (五)作文 (六)隨堂測驗(七)調查採集等報告 (八)其他二、定期考查,分為期中定期考查及期末定期考查。考查範圍由各科任教老師於教學研究會中決定之。(一)期中定期考查,每學期舉行一至二次,佔學期總成績之百分之三十。(二)期末定期考查,每學期舉行一次,佔學期總成績之百分之二十。三、實習、體育、音樂、美術等科目,依技能、認知、情意等表現予以考查。第五條 學業成績考查應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期為之。一、日常考查佔學期總成績之百分之五十。每一科目得依其性質酌用下列方式辦理:(一)口頭問答 (二)演習練習 (三)實驗實習 (四)閱讀報告 (五)作文 (六)隨堂測驗(七)調查採集等報告 (八)其他二、定期考查,分為期中定期考查及期末定期考查。考查範圍由各科任教老師於教學研究會中決定之。(一)期中定期考查,每學期舉行一至二次,佔學期總成績之百分之三十。(二)期末定期考查,每學期舉行一次,佔學期總成績之百分之二十。三、實習、體育、音樂、美術等科目,依技能、認知、情意等表現予以考查。第六條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以總學分數除之。第六條 學生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教學學分所得之總和,再除以各該科目教學總學分。 學生畢業成績之計算,為在學期間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教學學分所得之總和,再除以修習學分總和。 前二項所定各科目學期成績,包括重補修成績。第六條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以總學分數除之。學生畢業成績之計算,為在學期間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教學學分所得之總和,再除以修習學分總和。前二項所定各科目學期成績,包括重補修成績。第七條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一、一般學生: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學生及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初入學第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第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三、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初入學第一年、第二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四、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國民中學之學生:初入學第一年、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前項各款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得予補考: 一、一般學生:四十分。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學生:(一)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三十分。(二)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四十分。三、前二款學生遭遇特殊事故者:由各校定之。 前項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一、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並以第一項所定及格分數計。二、補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第七條 學業成績考查以學期為單位,採百分制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均以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及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初入學一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級以後以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學生:初入學第一、第二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三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四、依國民中學技(藝)能優學生甄審保送入學之學生:初入學第一、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第三以後以十分為及格。 學生學期成績及格科目,得採補考或其他方式處;其成績依下規定採計: 一、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以十分計,並以十分登記成績。 二、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補考、其他方式處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第七條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一、一般學生: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學生及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初入學第一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三、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初入學第一年、第二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四、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國民中學之學生:初入學第一年、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前項各款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得予補考,其補考方式包括紙筆測驗、實習或實務等。 一、一般學生:四十分。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學生:(一)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三十分。(二)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四十分。三、前二款學生遭遇特殊事故者,由學生提出證明,經本校查證符合資格者,依其身分別各降低十分為該學期申請補考標準。前項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一、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並以第一項所定及格分數計。二、補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由本校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第八條 學期成績及格之科目 ,授予學分。學期成績不 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其重修方式如下: 一、專班重修:重修學生達一定人數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讓學生重新修讀,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三、 二、自學輔導:重修學生 未達前款所定一定人 數者,由教師指定教 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二節。 三、隨班修讀:學生得於修業期限內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前項各款辦理方式,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款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一、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 目,授予學分,其成績以重修實得成績登錄。二、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 科目不授予學分,其 成績以重修後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第八條 學期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學期成績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方式如下:一、隨班修:學生得於修業期限內隨其他班級課程修。二、專班重修:(一)重修班級人數達十二人(含)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讓學生重新修讀,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二)重修時間、課程內容、成績考查方式由學校訂定之。(三)重修課程其每一學分之授課時數由學校定之,重修課程之收費以上課節數為計算基準。(四)重修期間學生缺課時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三、自學輔導:重修學生人數未達十二人以上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二節,面授時間及成績考查方式由學校定之。前項各款辦理方式,依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訂定之國立暨台灣省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辦理。第一項各款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一、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其成績以重修實得成績登。 二、重修後成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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