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 黑龙江省民政厅机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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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机关规章制度黑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编二三年七月黑龙江省民政厅文件黑民办200388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规章制度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事业单位:厅党组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党政机关所处的特殊环境、特殊地位;民政部门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干部职工面临的新形势、新考验,审时度势,及时提出了以建立完善的民政厅机关规章制度为手段,牢固的树立起干部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自觉规范行为,以昂扬的斗志,饱满的工作热情,为实现“民政为民、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目标而奋斗,将民政厅建设成为廉洁、勤政、高效的政府部门。为此,根据2002年12月12日第二十次厅长办公会议、2003年5月14日第一次厅务会、2003年6月17日第十次厅长办公会议讨论意见,特修订印发民政厅机关规章制度。望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及其厅直各事业单位,结合当前“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贯彻和省委做出的加强“两风”建设部署,认真学习,忠实执行。二三年七月一日主题词:民政规章制度通知抄送:民政部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直机关工委等。黑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2003年7月1日印发民政厅机关规章制度修订说明(省民政厅办公室)一、建立和完善民政厅机关规章制度意见的提出在2002年四季度,厅党组在客观地研究、分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党政机关所处的特定环境,结合完成民政工作职能任务的客观要求,针对党政机关干部职工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考验,提出了确保实现“民政为民、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奋斗目标,要以建立健全的民政厅机关规章制度为重要手段的要求。这是我们厅今天规章制度修改、完善的来由。实践证明,这一举措是思维超前,符合实际,符合省委的工作思路,是搞好“两风”建设的治本之策。二、厅机关规章制度修订完善的主要工作过程为了认真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办公室确定了两名同志,集中精力承担了这项工作。一是千方百计收集我们厅过去的各种规章制度,以便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充实。二是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民政厅机关规章制度的通知,请各处(室、局)提供相应资料,协助、支持办公室做好这项工作。在全厅的共同努力下,于今年3月初,形成了内含13项制度的民政厅机关规章制度初稿即第一稿。经分管厅领导审示后,提议增加了接待、机关财务和机关值班值宿三项制度和在厅例会议事制度中增加了厅领导碰头会条款。至此,规章制度内容增加至16项,即第二稿。3月24日,办公室将第二稿清样印发厅机关各处(室、局)征求意见。反馈的修改意见共有9处。其中5条被办公室推敲斟酌后采纳。从而形成第三稿。5月14日,在民政干校召开了厅务会,专题讨论了民政厅机关规章制度第三稿,共提出意见涉及18处。办公室将大家意见中的,“会议政府采购”、“严格控制处室借调人员”、“处室公章的管理”等 9条意见纳入其中;按省委关于“两风”建设的最新规定和提法,较大幅度地修改了廉政制度。同时对厅例会议事制度中的会议有关程序部分;会议管理制度中的报批程序部分;信息工作制度中的报送要求部分;信访工作首问责任制度中的奖励与惩罚部分;公务出国(境)管理制度中的过严部分;机关财务管理制度中的交通工具消耗费用管理部分,进行了增减或删改。新加入的条款是:在公文办理制度中增加了第四条,即电子办公的内容;在信息工作制度中,增加了第九条,即各处(室、局)要充分利用厅局域网传递信息的内容;在接待工作制度中,增加了对省级人大、政协等领导的接待内容。从而形成第四稿。5月21日,又将内部审计制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纳入其中,这是一次很重要的修改。至此,厅机关规章制度由16项增加至18项。同时,按沈厅长要求还分别补充或修改了会议管理制度、公文办理制度及其他制度的内容。补充后的会议管理制度主要是增添了出席会议内容。在公文办理制度第三条收文处理分批内容中,增加了“收到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分批(主任外出时委托副主任分批),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办公室的副厅长审阅,再送相关厅领导批示后交由有关处(室、局)办理。同时要明确办理时限。特急文件要同时复印相关处室,做好办理准备。涉及几个处室共同阅办的,需指定牵头单位。”修改的主要条款是:删掉了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中的第七条,即“厅机关综合处室负责人列席厅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并在第八条中加入报“省委组织部、省纪检委和省直机关工委”的内容;在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将“省民政厅党组中心成员修改为省民政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在机关工作学习制度中,将“厅机关党委书记为理论中心学习组组长”改为“厅党组书记为理论中心学习组组长”;将公文办理制度中的电子办公,改为“电子办公按民政厅自己研发并已装载的办公自动化软件程序运行”;在公务出国(境)管理制度中,出国(境)审批程序中加入了“民政厅出国(境)管理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并将原有的第七项,“不经我厅同意,没列入我厅年度出访考察计划和民政部外事司函商我厅的出访人员,办公室一律不予出具申报、审批手续”删除。将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出国(境)中的第二条,“厅属社团一律不得组织跨部门组团”的字样删除;在接待工作制度的接待范围和对象规定中,删除了“各地市党委、政府领导”字样。三、这次修改完善的厅机关规章制度主要特点第一,体现了全面性。我们制订出的机关工作规章制度共有18项,292条,约31000字。其中在原来基础上修订的有6项,新拟定的12项,是原有规章制度的3倍。涵盖了方方面面。既有业务工作的,也有服务方面的;既有内部的,也有涉外的;既有约束管理的,也有奖惩激励的;既有约束当前干部行为的,也有涉及长远队伍建设的。目前看,是我厅一部内容比较齐全的规章制度。第二,体现了平等性。在厅领导的倡导提议下,这次的修改稿增加了许多约束领导行为的内容。如厅例会议事制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机关学习制度、公文办理制度、保密工作制度、廉政制度、公务出国(境)管理制度、请假、请示报告制度、接待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厅机关75%的制度中,都明确增加了约束厅领导及处长们的内容或条款。确保了规章制度对干部职工约束的平等性。第三,体现了激励性。修改、建立规章制度过程中,在充分考虑利用各种条款规范干部职工行为的同时,也考虑到规章制度对干部职工的激励和鞭策因素。所以,在修改公务出国(境)管理制度时,删除了“一次访问一般不多于两个国家(地区)”;“出访团组一般不超过5人”;“同一部门的负责人不能同团出访,也不得在短期内分别率团或随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已离、退休的干部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等条款。在信息工作制度、督办工作制度、信访工作首问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制中都分别增添了奖励、惩罚或通报内容。在公文办理制度中加入了“各处(室、局)公章使用必须经过处长同意,重大事项要报经分管厅领导审批”的条款。意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充分调动起处(室、局)及干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热情。第四,体现了实用性。在厅领导“不搞花架子、注重实用性”的一再叮嘱,我们在制度的项目,制度的内容、制度的条款,包括字、词、句等方面都进行了反复推敲。比如机关财务管理制度,从开始没立题,到立题;从粗概地审批权限到具体的厅长办公会,分管厅长、机关中心主任审批的具体数额标准;从业务经费的单一管理到业务处室和机关中心的双重管理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增加了制度的可操作性。这一点在其他制度中也可以充分体现出来。第五,体现了建设性。为了达到规章制度的目的,变被动约束为主动管理。修改稿也考虑到了机关干部的素质提高等队伍建设问题。为此,专门建立了民政厅机关干部学习制度、廉政制度、公务出国(境)管理制度。同时还在一些制度中设立了相关条款,如在厅例会议事制度中,加入了“讨论机关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研究民政系统廉政勤政、行风建设”的内容。民政厅机关规章制度厅例会议事制度一、厅党组会议(一)组成人员。厅党组各位成员。(二)列席人员。厅助理巡视员、低保中心主任、厅党组确定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和与议题相关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三)厅党组会议由厅党组书记主持,党组秘书由办公室主任兼任。(四)厅党组会议议事范围。1讨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及民政部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2讨论机关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研究民政系统廉政勤政、行风建设等问题;3讨论决定人事任免的有关事项;4讨论决定机构变动的有关事项;5党组成员民主生活会;6讨论需厅党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五)会议议题的申报程序。1各处(室、局)提前三天将需要厅党组会讨论的议题在征求分管厅领导、厅长同意后,将讨论议题及材料报厅党组秘书;2由党组书记拟定会议议题及时间;3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确定后,党组秘书负责将会议议题、日程安排,提前呈送各位党组成员及列席人员。(六)党组会议记录和党组会议纪要。党组秘书在党组会议后,形成会议记录。如需形成纪要的,一周内整理出来经党组书记签发并印发有关部门或单位。纪要底稿及会议记录由党组秘书交厅办公室文书存档。党组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处(室、局)负责落实,重大事项党组秘书负责催办并及时向党组书记汇报落实结果。二、厅长办公会议(一)会议人员。1组成人员: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助理巡视员、低保中心主任。2列席人员:厅党组确定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和议题汇报处(室、局)负责人及相关处(室、局)负责人(处长因故不能参加的,需报请厅长同意后,由副处长参加)。3记录人员:办公室秘书科长或办公室的指定人员。(二)会议由厅长主持,厅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由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三)厅长办公会议内容。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民政部、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2讨论、研究涉及全省民政工作全局的问题和重大事项;3讨论由民政厅代拟的法规及重要政策送审稿;4研究各处(室、局)提出的工作计划、建议、意见、方案及重要工作汇报;5讨论需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四)厅长办公会议程序。1各处(室、局)将需厅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在征求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将议题交给办公室。经办公室协调并请示分管办公室副厅长和厅长确定会议议题及会议召开时间。2会前一周左右,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向处(室、局)通知会议时间,有关处(室、局)要做好厅长办公会议涉及议题的会前沟通工作。并提前三天将议题汇报材料报办公室秘书科。3由办公室提前12天起草、送审、印发办公会议通知单。4厅长办公会议由秘书科长负责记录,并对决定的事项形成厅长办公会议纪要,送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经分管办公室的副厅长签批并印发有关处(室、局)及相关单位。5厅长办公会议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催办。三、厅务会议(一)厅务会议成员由厅领导、各处(室、局)处(主任、局)长组成,没配正职的处(室、局)由主持工作的副处(主任、局)长出席。与讨论议题相关的各处(室、局)副职、厅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厅长指定可出席会议。(二)厅务会议由厅长主持。(三)厅务会议的内容。1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民政部、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会议精神等;2讨论和决定民政厅改革和发展计划;3研究部署民政厅全局性和阶段性的重点工作;(四)厅务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列席人员等,经分管办公室副厅长审定后,由办公室负责落实。四、厅领导碰头会(一)碰头会由厅领导和各相关处(室、局)处(主任、局)长组成。(二)会议由厅长主持,厅长因故不能出席由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三)会议主要是通报、交流近期工作情况。(四)会议不定期召开,只议事不定事。会议管理制度一、自办会议(一)会议名称。民政厅除召开的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等议事例会外,召开的会议还有:全省民政会议;地市民政局长会议;民政局长座谈会;全省专项民政工作会议;单项民政业务工作会议。(二)会议报批程序。1全省民政会议是省政府召开的会议,由市(地)、县政府(行署)主管民政工作的领导,民政局长,厅直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一般五年召开一次。2全省地市民政局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方案由办公室拟定,会议经费由机关服务中心拟定预算,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秘书长或主管省长批准。3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专项民政工作会议,由有关业务处(室、局)提出具体方案,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省政府审批。4民政业务工作会议,由业务处(室、局)提出方案,提前送办公室统筹安排,经分管厅长同意后呈厅长审批。特别是需市(地)民政局一把手参加的会议,需报厅长同意。(三)召开会议的原则。1尽量压缩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对能够合并的会议,坚决合并。2对确定召开的会议要实行政府采购。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时间和经费。3充分做好会议准备,提高会议质量,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工作进展。4各处(室、局)对年内要召开的会议必须在年初提出计划,交由办公室统筹安排,经厅长办公会确定后严格执行。对于不按会议管理制度办事的,予以严肃批评。二、出席会议(一)省内会议。1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以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重要会议由厅长参加。厅长因故不能参加,由厅长委托副厅长参加。2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其他一些会议,原则上按会议通知要求由分管厅领导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分管办公室的副厅长协调出席人员,重大事项需报厅长同意。(二)国家会议。1全国民政会议由厅长陪同分管省长出席。2全国民政厅局长及其他重要会议由厅长出席。3民政部各司局召开的业务会议,按会议通知要求出席。需厅领导参加的,原则上由分管厅领导出席。(三)厅长参加国家会议后,要向分管省长汇报并提出贯彻意见,如需省政府或省领导决策的,需及时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申报议题。其他厅领导参加国家和省内会议后,应及时向厅长汇报,确有必要,还需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策。各处(室、局)处(主任、局)长参加各类会议后,应及时向分管厅领导汇报。会后材料应交办公室存档,需要传阅的,由厅长确定,办公室负责分送各位厅领导和各处(室、局),传阅办理。厅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为加强民政厅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厅领导班子成员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除参加所在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重要决议方面的内容。(二)加强厅班子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方面的内容。(三)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方面的内容。(四)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方面的内容。(五)其他方面的内容。三、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最后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共同提高的目的。四、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日期根据省委组织部通知并结合厅里实际工作情况确定,需提前十天通知每位班子成员。五、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根据省委和省直机关工委的要求,结合厅里的中心工作以及厅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确定重点议题。(二)根据核心议题,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在会前要相互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三)生活会前委托机关党委广泛征求各市(地)、厅直属事业单位及厅机关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每位班子成员。六、厅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厅党组书记主持。班子成员因故缺席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会后由主持人或委托其他班子成员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七、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厅里可以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加以解决;需要省委帮助解决的,要及时报告。八、民主生活会由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作记录,会后由记录人整理专题报告,经厅党组书记审定后报省委组织部、省纪检委和省直机关工委。中共黑龙江省民政厅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一、参加人员中共黑龙江省民政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包括: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局)负责人,省低保中心、信息中心、厅机关服务中心、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民政杂志社、省民政干校负责人。二、学习内容(一)、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二)学习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三)学习现代社会的前沿知识。(四)研究探讨民政工作理论与实践的前瞻性问题。三、基本要求(一)中心组学习由厅党组书记或委托副厅长主持。(二)中心组学习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省委和省直机关工委要求,按时进行集中学习。(三)中心组每次集中学习要作好学习安排,明确学习内容。(四)中心组每次集中学习前,中心组成员要按照要求搞好自学,作好集中学习的发言、辅导准备。(五)在学习中,要解决思想和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六)厅机关党委要认真作好厅党组中心组学习的具体承办和向上级报告等工作。厅机关学习制度为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建设一支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党的建设需要的干部队伍,开创机关党建工作新局面,必须坚持干部学习制度。一、制定学习计划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方针政策、党的建设理论、新兴科学知识等,学习计划由厅机关党委负责制定。文化业务学习计划由各处(室、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由厅机关党委监督实施。二、健全学习组织厅里组成理论学习中心组。厅党组书记为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学习秘书。各处(室、局)干部的学习由所在支部负责组织;集中学习讨论,由厅机关党委负责组织。三、遵守学习时间每周五上午为业务学习时间,周五下午为理论学习时间。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学习时间,由厅机关党委临时安排。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学习,要经厅机关党委或支部批准。公出在外的,要携带学习任务,保证学习进度同步。建立学习考勤制度。集体学习由厅机关党委负责考勤,各部门学习,由支部书记负责考勤,以便汇总考评。四、保证学习质量每个干部都要做到听重要报告有记录,学习有笔记。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本单位和个人的思想实际,不断提高理论、思想和政策水平。公文办理制度为提高我厅公文办理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厅的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发文(一)基本要求。行文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行文体例、格式符合规范,内容充实,结构严谨,引用政策法规和遣词造句准确,文字精练,篇幅短小,及时、准确、安全。(二)厅正式文件和厅办函的行文程序。1各处(室、局)由承办人按行文规则和公文格式拟稿,经处长审改签字后,送交办公室秘书核稿。2办公室秘书核稿后交由分管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审核。有关会议通知的发文,由办公室统一协调确定。3以厅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厅长或者主持工作的副厅长签发;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厅长或者分管副厅长签发。4文书登记上文号,办公室秘书签写印制份数,校对由发文处(室、局)负责,办公室印制,用印后由拟稿单位分发。除有关人事任免等保密和有特定阅知范围的文件外,其余所有文件、便函、电报等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行文程序,办公室拒收逆行文件。对办公室已核定并经厅领导签发的稿件,一旦发现被擅自改动,办公室一律拒发。(三)各处(室、局)的自发函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分管厅长同意后自行印发。二、公文印制机关公文的印制包括打字、复印、铅印、胶印、制版印刷、传真和网上传输等。(一)公文印制程序。1凡需印制的公文,按行文程序办结。参加会议的人员带回的文件、材料不得私自留用,要及时交文书归档。2代省政府拟办的文稿和涉及两个以上省直部门的联合发文文稿,经办处(室、局)要事前与有关部门商洽;经厅办公室主任核稿、分管办公室副厅长或分管厅领导签批,个别重要文件经分管办公室副厅长审核报厅长审定同意后由经办处(室、局)负责接洽会签。3印、胶印公文经办公室分管主任或办公室秘书审批后,下达印刷品审批单,由厅印刷厂印制。未经审批的,费用自负。复印、制版印刷的公文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办公室秘书同意后由文印室具体负责。4发传真件必须经厅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凡经办公室发送或接收的传真件,要填写接收登记表,收到后交由文书按公文程序处理,转递时由经手人签字。5涉及绝密、机密、秘密事项的发密码电报。(二)公文印制范围和要求。1打字范围:(1)办公室需发的文件、便函、电报等;(2)厅党组、厅长办公会、厅务会纪要;(3)厅领导重要讲话;(4)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材料;(5)领导签发的简报、信息、情况反映、电报等;(6)以厅名义编制、编写的统计表、资料等。2胶印范围:(1)发送范围较大的、政策性较强的文件、领导讲话等;(2)以厅名义编写的数量较大的报表、资料等;(3)民政信息、民政工作简报;(4)全省性的重要会议材料;(5)其它应胶印的公文。3复印、制版印刷的范围:(1)转发文件的原件;(2)需存档的有关领导签批的文件、材料;(3)统计报表等各类表格;(4)下发或上报的文件。三、收文处理及印章管理(一)收文处理。1拆封。凡标明民政厅、厅党组或办公室的邮寄信件、交换件均由文书统一拆封;凡标明厅领导亲收或其他同志收的邮件、交换件,由本人拆封。其他各处、室、局不得越级受理各县(市)民政局报送的文件(报灾文件除外)。如接到要及时退回。2登记。凡属正式文件、白头文、会议通知、重要公函、交办件、转交件由文书逐件登记编号。3分批。厅收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分批(主任外出时委托副主任分批)。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办公室的副厅长审阅,再送相关厅领导批示后交由有关处(室、局)办理。同时要明确办理时限。特急文件要同时复印相关处室,做好办理准备。涉及几个处室共同阅办的,需指定牵头单位。4传递。文书按文件、资料批注分送。做到上午收文,下午分送完,下午收文,翌日上午分送完;机要电报和急件随到随送。(1)凡经登记的文件、来函和资料,交各处(室、局)阅办时要履行签字手续;下级抄送的一般性文件或启用公章、非业务性文件不登记,经政务主任分批后,由文书直接送有关处室。(2)厅领导、党组成员阅文,由文书逐人送阅,不能横传。厅领导不能不经文书将文件拿出直接送有关处室;每人阅文时间,急件随来随阅,其它件不能超过3天,阅后及时退交文书。外出前,要把文件全部退交文书。(3)各处室局阅文人员:正(副)处长、局长、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阅文内容:为需各处室传阅的文件(不包括各处局室具体的承办文件)。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副处长、副局长、副主任代阅代签。如工作需要并且密级允许,经办公室同意后可以复印。(4)严格密级文件批办、阅转程序,绝密级文件要存放在保密柜里,不得外带,更不允许翻印。绝密件按规定传阅完毕后,要及时送交发来文件机关。微机传送信息实行领导审批、加密制度。5归档。公文办理完毕后,按档案法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二)印信的管理、使用。1厅党组章由人事处负责管理;民政厅公章和办公室章由办公室文书负责管理;各处(室、局)公章和业务用章由本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2除公文(函)及正常报表用印外,使用民政厅公章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用章经使用部门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其它协议、合同等用印须经厅长或分管办公室副厅长签字同意,未经批准不能用印。3建立用印登记簿,将每次用印时间、用途、经办人和批准人等记录清楚。4各处(室、局)公章使用必须经处长同意,重大事项要报经主管厅领导审批。严禁开具空白介绍信,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要先经办公室审核,报主管办公室的副厅长批准,方可开信盖章。民政厅公章及各处、室、局公章不准带出厅机关使用。确需带出使用时,必须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并经登记后,由二人监用。四、电子办公电子办公按民政厅自己研发并装载的办公自动化软件程序运行。保密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民政厅机关保密工作,按照民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保密工作制度。一、机构人员构成及基本职责民政厅成立保密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办公室的副厅长担任,副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分管主任、秘书、文书、档案员和各处室负责文件、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办公室牵头(文书承担),各处室具体落实。保密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和要求,负责保密材料的综合;(二)指导、检查全厅及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三)加强厅机关保密硬件设备的管理;(四)组织保密培训和教育。(五)每年要召开保密委员会成员会议,传达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根据人员变化,适时调整保密委员会成员。(六)办公室要发挥保密委具体工作的职责作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强化检查指导。二、保密内容按照民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0071号)执行。三、公文保密管理(一)发文。带有密级的文件,必须按有关规定,标明“绝密”、“机密”、“秘密”等级。转发上级的密级文件,坚持密来密走。各处室所拟有关涉密材料,必须严格登记和用印,并控制阅知范围。(二)公文印制。打字复印都在厅文印室和直属印刷厂进行,实行定点印制。上网或将上网的微机,要装视频干扰器。打印涉密文件时要进行物理隔离,打完后用软盘保存,硬盘中的内容要及时删除。(三)公文传阅。收文时由办公室文书严格登记,严格批办、阅转程序,绝密级文件要存放在保密柜里,不得外带,更不允许翻印。绝密件按规定传阅完毕后,要及时送交省来文机关。微机传送信息实行领导审批、加密制度。传真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四、档案保密管理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对涉密文件要单独立卷。借阅涉密文件要由借阅单位领导签字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借阅涉密文件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得带出室外,绝密文件不得复制、摘抄。五、文件传阅过程中的保密与销毁(一)严把文件销毁处理关。厅内各处室应销毁的文件由办公室收集,派专人专车到省保密局指定地点销毁,不得私自处理。(二)当条件具备时,为厅领导安装保密电话,并配备碎纸机。办公室秘书室也要配备保密电话和大功率的碎纸机。并有单独存放保密文件的保密柜。民政信息工作制度为充分发挥民政信息反映民政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发展趋势的作用,为各级党委、政府服务,为各级民政部门服务,特制定如下制度:(一)地(市)、县民政局及厅机关处、室、局必须严格按照报送信息要求及时报送信息。紧急信息的报送要用快速传输方法,涉密的必须用密传报送。(二)下列信息必须作为紧急信息报送和处理,在报送时不得漏报或贻误:1重大灾情;2重大边界械斗事件;3大规模集体上访及群体性事件;4重大伤亡性事件;5危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非法结社事件等。(三)地(市)、县民政局专(兼)职信息员可以直接以本人名义向省厅或民政部报送信息。凡以民政局名义向同级党委、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报送的重要信息,必须经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同级民政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四)地(市)、县民政局要建立信息的登记、通报、反馈、督查制度。下级报来的信息专报要有登记;重要信息的处理结果应当反馈到报送单位;领导同志在信息上有重要批示的应当督查办理。重要事项应立项督查。(五)报送的信息要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信息中的情况、数字必须准确无误。(六)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当迅速报送,必要时,可连续报送。(七)地市民政局和机关处室局每月要积极主动报送信息,不断提高报送质量,提高被采用率。省厅将采取打分的办法,在年末通报评比结果,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八)对完不成民政信息宣传工作目标和管理任务、不按规定报送信息、漏报重要信息的单位,省厅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九)各处(室、局)要及时在厅局域网上向厅信息中心网络信息彩编员传递工作信息,以便在通过“工作动态”网页保证厅领导掌握各处(室、局)工作动态。督办检查工作制度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民政督查工作水平,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各项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制定如下规定。一、督查任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民政厅重要决策、决定的贯彻落实等进行督查。具体内容如下:(一)省委、省政府做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或省委、省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定中涉及民政工作的重要事项;(三)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批示和交由民政厅办理的事项;(四)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事项;(五)厅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包括厅党组会、厅务会、厅长办公会、厅长现场办公会决定事项的落实;厅领导批办事项的落实;(六)其他需要督查办理的事项。二、督查程序(一)办公室对督查事项实行统一管理。办公室收到各类督办件后进行登记,按程序处理。(二)办公室对有关督查事项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明确主办处室、协办处室、责任人和完成时限。(三)拟办意见经厅领导审批后,办公室负责交办。交办应当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具体,同时填写并下发督办通知单。(四)对交办的督查事项,承办处(室、局)要按要求认真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由处室负责人审定签字后交办公室。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需在收到督办通知单后的2日内与办公室说明原因,以便协商处理,防止误事。(五)办公室对督查事项实行经常性的督促与检查,了解办理情况,发现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三、工作制度督查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工作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注重实效,杜绝形式主义。认真做好交办、催办、沟通、协调、综合反馈等工作。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一)领导负责制度。凡列入督查的事项,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处(室、局)的领导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并负责好分管业务的督查工作。(二)工作责任制度。各承办处室是督查事项的具体落实单位,对所负责的事项,要按规定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在反馈承办情况时,要力求做到快速、准确、精练、规范。经领导或有关领导审定后以正式文件按程序报送有关部门。(三)通报制度。办公室对督查事项要随时掌握工作情况,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要给予通报表扬;对完成差的,甚至顶着不办、敷衍塞责,要给予通报批评;对因不落实造成一定影响的,要向主管厅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对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工作目标责任制度为推进各项民政工作深入发展,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将对厅机关各处(室、局)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一、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制定。每年年初,厅机关各处(室、局)及部分事业单位,结合本年度民政工作重点确定本部门的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分解成表,确定完成时限及责任人,经主管厅长审核后,报厅长审定。厅办公室将审定后的工作目标分解表综合成文件下发,作为全年各项民政工作的总体计划。 二、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完成。工作目标确定后,各处(室、局)及部分事业单位将按工作时限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厅办公室将根据各处(室、局)及部分事业单位工作目标跟踪督办。三、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报。各处(室、局)及部分事业单位每季度末将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或进展情况形成文字材料,经分管厅长签批,于下月5日前报厅办公室。厅办公室对各部门的目标进展情况每季度进行通报,对未能按时完成的又无明确理由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信访工作首问责任制度为切实提高处理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畅通信访工作渠道,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建设,制定本制度。一、首问责任制内容(一)来访接待工作首问责任。1负责办理群众来访问题的第一人,为该信访问题的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首先做好来访接待和登记,并对该信访问题处理全过程跟踪问效,直至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来访人为止。2对来访人提出的合理信访问题,属于本级、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处理的,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认真处理,全程跟踪反馈,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将办理结果答复来访人并出具处理决定书。3对来访人提出的按政策衡量又属无理的信访问题,首问责任人要按照政策规定当即答复来访人,并积极做好思想劝导工作,力争制止重复访。4对来访人提出的不属于本级、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处理的信访问题,首问责任人要准确归口,与责任单位做好沟通,交给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做好督办和办理结果的审核与把关工作。5对来访人反映的具有典型性、苗头性和重大紧急的信访问题,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和反馈信息。6对上访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来访人仍然坚持过高要求,继续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首问责任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通知公安部门到场处理或做好收容教育的审批工作。(二)来信受理工作首问责任。1负责办理群众来信问题的第一责任人为该信访问题的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来信内容要仔细阅读,认真登记,并对该信件处理全过程进行跟踪问效,直至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来信人为止。2对属于本级、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办理的信件,首问责任人要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来信人。3对来信人提出的按政策不应处理的信访问题,首问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政策直接复信答复或转交有关部门予以复信答复;对无理的信访要求向来信人复信做出解释,并做好思想稳定工作。4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办理的信件,首问责任人要准确归口,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交给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办理,并做好督办和办理结果的审核与把关工作。5对重大情况或内容重要的群众来信,首问责任人在受理来信的当日提出拟办意见,经审核后呈送给有关领导阅批,并负责对领导阅批信件的督办和落实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来信人。6对来信中反映的典型性、苗头性、倾向性和重大紧急的信访问题,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向上级报送有关情况和反馈信息。(三)厅长信访电话接听工作首问责任。1第一个接听厅长信访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将自已的工作代号报给来电人,对来电人反映的问题要仔细听取,认真登记,对来电问题处理全过程跟踪问效,直至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来电人为止。2对属于本级、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办理的群众来电问题,首问责任人要按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来电人。3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办理的群众来电问题,首问责任人要准确归口,及时交给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做好跟踪督办和办理结果的审核、把关工作。4对来电内容属于咨询的信访问题,首问责任人应按有关政策准确给予直接答复或转交有关部门予以答复;对无理的来电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稳定工作。5对来电人反馈的重大紧急信访问题,首问责任人要在受理来电的当日,提出拟办意见,经审核后,呈有关领导阅批,并负责领导阅批文件的督办和落实,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来电人。6对群众来电反映的典型性、苗头性和倾向性或重要的信访问题,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向上级报送有关情况和反馈信息。二、责任要求与考核首问责任人所在单位的领导负责对本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首问责任人要认真履行信访条例,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本制度的要求,积极、认真、公正地办理群众信访问题,全面做好信访工作。三、奖励与处罚对认真执行本制度,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首问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首问责任人不按本制度的规定办理、不履行职责、产生影响并造成损失的,将给予批评教育处分。廉政制度1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遵纪守法,廉洁从政。2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控制和精简会议。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3加强作风建设,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坚持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4调研、考察工作,要轻车简从,并按规定标准用餐。5不得接受分管部门和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不得到基层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职权的影响接受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礼金、购物券。6管好家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7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及重要国有资产变更、重组等,要经厅长办公会议决定,并按规定程序操作。8厅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党支部活动。9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对自身廉洁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进行全面检查。党组书记和副书记要同班子成员谈心,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10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一级管一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公务出国(境)管理制度为加强我省民政外事工作,进一步做好出国(境)管理,根据民政部、省政府加强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制度。一、出国(境)遵循的原则1各级在职干部因公出国(境)考察、访问、参加国际会议和培训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2申请出国人员必须是与出访者本人岗位有关的工作访问与考察;3出国组团坚持工作需要、人员精干、厉行节约的原则;4访问一个国家(地区)一般限于35天,出访最多不得超过14天;5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一般一人一年出访考察,不得超过一次。二、出国(境)审批程序1民政厅公务出国(境)管理统一由厅办公室负责;2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含省老龄办)、厅管社团如组团出国(境),原则上需在上年年底前书面报送本单位次年的出国(含赴港澳台地区)外事计划;3地市级民政部门组团出国(境),可在上年年底前,向省厅提出需由省厅统一组团出访的意见,经厅办公室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呈报主管外事的厅领导审核后列入厅年度外事计划;4列入年度外事计划的组团单位、人员应在出访前两个月写出出访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事由、目的、邀请单位(附正式邀请函)、出访人员、日程安排、往返路线和经费来源等,由申请单位或厅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办理报批手续及相关事宜;5处级(含处级)以下干部出访,由厅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外事的厅领导或厅长审批;6厅级干部出访,由分管外事的厅领导或厅长审核后,报省政府领导审批;7经厅领导审核同意的出访团组或人员,由厅办公室统一办理审批、申报手续。三、出国(境)举办或参加展览以及培训活动1出国(境)举办或参加展览,应严格按照外经贸部有关规定执行,先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和计财部门审核,由外事主管部门呈报上级领导审批;2出国(境)培训活动,应严格按照国家外专局和外交部有关规定执行。四、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出国(境)1组织双跨团组出国(境),应严格按照中央纪委、外交部、监察部以及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和民政部外事司有关规定执行;2严禁社团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出国(境)事项;3确因工作需要组织跨地区组团,必须报厅办公室审核后,由厅办公室协商参团单位确定人选;4厅办公室是省外事办、民政部外事司指定、厅党组授权的外事管理部门,组团工作由办公室按程序和规定进行,其他单位不得擅自指定厅机关、厅管社团及地、市、县局出访人选。五、严格执行外事纪律1因公出国(境)团组及其成员,出访前,出访人员要接受外事部门组织安排的外事纪律教育;2出访途中,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绕道旅行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擅自对外表态或授意外方邀请,不得擅自向外方提供内部资料,不得超出授权范围签署协议或作出承诺;3如遇特殊情况或问题,应及时请示国内或我驻当地使、领馆,不得擅自做主,自行其是;4要严格遵守外事财务管理规定,坚决杜绝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5出访团组或出访人员要在归国后的30日内向厅党组、省外事办公室或民政部业务主管司局提交出访总结或考察报告;6出访人员归国后,必须在10日内将护照(通行证)交回厅办公室;7对违反外事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六、出国(境)用汇审批与核销1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因公出国开支标准;2出国组团人员需携带出国任务批件、购汇借据(一式两份)、活动日程安排、邀请函(或参加国际会议通知)原文复印件、翻译件及其它相关证件到省财政厅和厅机关中心办理外汇申请;3出国(境)培训团组需同时提供组团单位和国外接待单位签订的“出国培训协议”;4出国团组或出访人员回国后,要在10日内携带出国用汇申请书、外汇开支报销单(一式两份)、国外开支原始依据、出国团组简要情况等到省财政厅和厅机关中心核销出国(境)用汇。请假、请示报告制度一、请假制度1厅长外出时,需向省政府主管副省长请假;副厅长外出时,需向厅长请假,并将前往地点和联系方式通告办公室。2各处(室、局)的处(主任、局)长外出时,需经分管厅长同意后,报厅长批准同时要告之厅办公室。各处(室、局)的副处(主任、局)长外出时,需经主管厅长批准。外出回来后要及时销假。3各处(室、局)的其他工作人员外出时,需经处(主任、局)长或副职同意。二、请示报告制度1民政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副厅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承担专项任务和临时工作。厅长出国和离省期间,由临时委托的副厅长主持民政厅工作。副厅长定期将分管工作向厅长进行汇报。2各处(室、局)工作由处(室、局)负责人定期向分管厅长汇报。工作中遇到的不明确或疑难问题,及时汇报。重大问题,随时汇报。3厅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到重大灾情或突发事件的讯息,应及时向处长和厅领导报告,不得贻误。接待工作制度为搞好接待工作,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一、接待范围和对象1来我省工作的民政部领导,省人大、省政协及上级部门来检查、视察、督查等工作的领导,各省(区)、市民政厅(局)的同志,省直有关部门的同志等。2涉外交往中,应由我厅接待的国际友人、港、澳、台同胞。3民政部和省政府委托接待的客人。二、接待分工1接待民政部正、副部长及同级别的国家级来我省的民政工作检查、督察等综合性工作组,由厅机关服务中心协调省接待办接待,厅领导按接待方案出面接待。2接待民政部各司局领导由办公室协调有关事宜,厅领导出面,相关处(室、局)具体承办。机关各处(室、局)无能力承办的,由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安排。3接待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客人按照来访目的实行对口、对等接待,综合性部门或综合目的客人由办公室协调,由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安排。4接待各地、市、县民政局负责同志,原则上由与其接洽工作的处(室、局)负责接待。如有重要事项需同厅领导面谈,由有关处(室、局)转告办公室,经请示厅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协调安排。5其他客人由厅领导召集协调会临时安排。三、原则上接待方案由相关处(室、局)拟定,主管厅领导审定,厅机关服务中心具体落实。四、要严格按规定标准接待,无特殊情况不得超支。五、接待标准按财政部、外交部文件规定执行。六、外省市客人在哈市内的活动所需车辆,原则上由对口接待处(室、局)负责安排,有困难的由厅机关服务中心帮助协调解决。机关财务管理制度为加强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实现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厅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管理原则机关财务实行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定额、定员、定项”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先预后支,不预不支。二、审批权限为了有效地控制经费支出,实行先批准后使用的原则,根据不同资金,规定审批手续如下:1经批准的年初预算内的支出,2千元以下(含2千元,下同),由机关中心主任签批;2千元以上,由主管机关财务的厅长审批。2特殊情况下年初预算没有安排的项目支出,1千元以下,由机关中心主任审批;1千元1万元,由主管机关财务的厅长审批。超过1万元的,须经厅长办公会议议定。3包干经费支出在控制指标内的,由各处(室、局)负责人审批。超出控制指标的,按第2条办理。4相关处室的专项业务经费,2千元以下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批;2千元以上的,由主管厅长审批。5资金结算时,所有票据必须先经机关财务人员审核合格后方可履行上述手续。三、包干经费管理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控制公务经费支出,压缩弹性开支,对公杂费、电话费和差旅费实行定额包干,即总额包干、处室负责、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具体参照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务经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四、接待费管理接待省内外客人以处室为单位实行对口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协调。有副厅级以上领导带队的,以厅里名义宴请一次。接待宴请的标准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年度招待费要控制在预算指标内。五、交通工具消耗费管理1车辆维护及保养实行定点采购,严格履行鉴定、派单、验收、跟踪问效、统一结算的修车制度。车辆需要大修时,应由厂家做出技术鉴定。2严格管理燃油供给,建立领导定期检查制度。燃油核算到车辆,按月定量供应,按年自行调剂,不得擅自增或减。3厅机关所有在编在用车辆必须保险,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六、固定资产管理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厅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指定专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制度并记备品帐,确保帐实相符。需要调拨(有偿或无偿)、变卖、报废、馈赠时,须经主管财务厅长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七、包烧费结算1按照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在结算包烧费时可上浮10平方米。2厅里按90%的比例支付包烧费,由个人负担部分自行交纳。3夫妇双职工者,由男方单位结算;厅里分给女职工住房并由厅里包烧的,直接由厅里核销,由外单位包烧的,由男方单位结算。八、临时垫付规定1厅机关原则上不为处室垫付预支款项。必须由机关垫付的,由经办处(室、局)负责人同意并报计财处审批后方可垫付。2严格控制长期借用人员。厅机关需要临时短期借用人员,一律不发生相关费用,开支从人员的来源渠道解决。各处(室、局)借用人员费用由各处(室、局)自行解决。九、政府采购制度机关财务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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