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TCZ 0001 S-2015 山东新稀宝股份有限公司 姬松茸固体饮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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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TCZ山东新稀宝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TCZ 0001S-2015姬松茸固体饮料2015-08-01发布 2015-09-01实施山东新稀宝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1Q/TCZ 0001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山东新稀宝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信磊、冯世国。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姬松茸固体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姬松茸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姬松茸、果蔬粉(不含苹果粉、山楂粉)、白砂糖、食用玉米淀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食品添加剂木糖醇、酸处理淀粉、三氯蔗糖、-胡萝卜素、柠檬酸,经提取、浓缩、烘干、粉碎、称量、混合、制粒、干燥、整粒、包装、检验、入库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姬松茸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8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胡萝卜素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3509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5531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602 固体饮料GB 29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酸处理淀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LY/T 1696 姬松茸YBB 00172002 聚酯、铝、聚乙烯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姬松茸应符合LY/T 1696的规定。3.1.2 果蔬粉(不含苹果、山楂)应符合GB/T 29602的规定。3.1.3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3.1.4 食用玉米淀粉 应符合GB/T 8885 的规定。3.1.5 木糖醇应符合GB 13509的规定。3.1.6 酸处理淀粉应符合GB 29928的规定。3.1.7 三氯蔗糖应符合GB 25531的规定。3.1.8 -胡萝卜素应符合GB 8821的规定。3.1.9 柠檬酸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3.1.10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生产工艺提取浓缩烘干粉碎称量混合制粒干燥整粒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 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搪瓷皿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滋味与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性 状均匀的颗粒状、无结块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 5.0GB 5009.3砷(以As计)/(mg/kg) 0.5GB/T 5009.11铅(Pb)/(mg/kg) 1.0GB 5009.12表2 理化指标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 1000GB 4789.2大肠菌群/(MPN/100g) 40GB/T 4789.3-2003霉菌/(CFU /g) 50GB 4789.15表4 致病菌限量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以/25g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GB 4789.10第二法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 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 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按产品最小包装抽样,每批样品随机抽取200-500克。6.3 检验6.3.1 出厂检验6.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6.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2 包装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包装用复合膜,应符合YBB 00172002的规定。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 产品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出库。7.4.3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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